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演变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清代皇位继承制度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清代皇位继承制度在中国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发展演变历程中,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处于一个相对特殊的地位。
它是中国最后一个王朝的皇位继承制度,具有不同于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的独特之处。
同历代封建王朝皇位继承制度相比较,清朝皇位继承制度所具有的特点,主要体现在皇位继承形态的复杂性、多样性。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不断发生变化,曾先后出现汗位推选制、嫡长子皇位继承制、秘密建储制、懿旨确立嗣君等4种模式。
此外,康熙帝的继位主要由孝庄皇太后而定,雍正帝则是利用康熙帝实行秘密建储计划中的失误,侥幸取得皇位。
晚清三次以懿旨确立嗣君方式出现的皇位继承个案(包括未能成功的己亥建储),继承人与皇帝的辈份关系及其承继关系,也各不相同。
清以前历代封建王朝恪守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无论在实施中出现何种情况,这一制度本身,并未发生变化,其发展轨迹具有静态特征。
与此不同,清朝皇位继承制度呈现出不断改革调整,以便更加适合客观形势需要的演变轨迹,具有动态的发展特征。
这种制度化与灵活性相结合,不拘泥于已有模式的限制,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原有制度及时做出更改、修订,甚至废弃的特点,反映了满族统治者的创新、务实精神。
清朝皇位继承形态的不断变化,实际上主要是择嗣标准的反复变化,以及储君、储权的时有时无。
清朝皇位继承制度中选立储君的标准,有过数次改变。
汗位推选制下,八王(诸贝勒)以贤能与否作为唯一标准,在八王范围内推选汗位继承人。
康熙帝实施嫡长子皇位继承制时,以皇子是否具有嫡长身份,作为择选皇位继承人的唯一标准。
秘密建储制下,皇帝是从选贤的标准出发,择定皇位继承人,但优先考虑具有嫡长身份的皇子。
上述三种皇位继承形态中,择嗣标准出现了由贤能到嫡长,又到二者兼顾,既择贤而立,又重视嫡长的变化,呈现出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轨迹。
懿旨确立嗣君的皇位继承形态下,血缘关系与年龄因素,是慈禧所考虑的主要方面,即在去世皇帝无子情况下的嗣君人选,除去是近支宗室成员外,还要具有叶赫纳拉氏血缘,同时必须是幼龄。
中国古代最早的皇帝和皇位继承制度

中国古代最早的皇帝和皇位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的历史长河中,皇帝这一称号是令人敬畏的,也是最高权力的象征。
不论在何时、何地,皇帝都是拥有最高权利的人,也是国家的象征。
而要说中国古代最早的皇帝,那就不得不提及黄帝。
黄帝,是中国古代三皇五帝之一,也是中国民族的主要始祖。
相传,黄帝出生于河南新郑,拥有数百万战士,最终夺得了统治权。
他在统治期间,建立了伟大的文明,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而这一切也为后来的中国建立了重要的基石。
黄帝被后人誉为“中华之祖”,是中国古代最早的皇帝之一。
虽然他不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皇帝(汉武帝才是),但他作为三皇之一,开创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影响深远,为后来的帝制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说到帝制,必然涉及到皇位继承制度。
在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由于历史背景和政治环境的不同,中国古代皇位继承制度也经历了不少变迁。
在黄帝的时代,由于制度尚未形成,皇位更像是一个极具权威性的象征,而不是以后的那种实力统治。
在中国古代,皇位继承是以家族血脉和经世致用为核心的,也就是说,皇位只能由皇帝的儿子或者亲王继承,同时,新皇帝继承皇位需要做出一定的贡献。
这种家族血脉的继承制度有利有弊。
一方面,保持了社会稳定,确保了国家的和平;另一方面,由于只有最高层次的人才能继承皇位,容易导致政治上的腐败以及家族和宗族权力的扩张。
因此,自汉、唐以来,采用考试制度来选拔官员,以减少政治上的腐败。
在古代中国,皇帝是权力的代表,对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
然而,随着历史的演变,中国的帝制也逐渐变革。
在唐代,出现了唐太宗李世民推行的“皇统”的制度,在这个制度中,皇帝继承权由儿子或者亲王继承,但也可以由女儿继承。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后世中国的皇位继承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宋朝,出现了“两传一选”的制度。
当时,皇位继承规定为“本宗系之嗣”,即由皇帝的儿子继承。
如果皇帝没有儿子,则皇位传给了皇帝的兄弟或侄子。
同时,选择继承人的权利也在这个制度中得以体现。
宗祧继承论文立嗣继承论文:论中国传统的立嗣制度

宗祧继承论文立嗣继承论文:论中国传统的立嗣制度摘要:宗祧继承制度是中国传统的继承制度,立嗣是宗祧继承的重要度。
宗祧继承制度的原则详见于周礼,封建制度破坏以后。
逐渐形成为民间家族中的宗祧继承和立嗣制度,各朝各代的法律对宗祧继承和立嗣都有详细的规定,至清王朝达到了完备的程度。
探讨立嗣制度的形成和内容,对研究整个古代社会立嗣制度的发展和作用都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宗祧继承立嗣继承嗣子一、中国宗祧继承之发展(一)商代的继承制度殷人尚质,亲亲多仁,其表现在王位继承上即采用立弟之制,这即是兄终弟及。
立弟是殷人常法,若无弟时则立子以继承,立子是商代身份性继承中的次选。
从司马迁《史记》关于殷人王位继承的记载中,可以看出殷人基本上遵循的是立弟之制。
故王国维在《殷周制度论》中云:"商之继承法以弟及为主,而以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
自汤至于帝辛二十九帝中,以弟及兄者凡十四帝,其传子者亦多传弟之子。
"殷人选择立弟继承,其用意在于防止在帝位继承上的争夺。
"夫舍弟而传子者,所以息争也。
兄弟之亲本不如父子,而兄之尊又不如父,故兄弟间常不免有争位之事。
特如传弟即尽之后,则嗣立者当为兄之子欤,弟之子欤?以理论言之,自当立兄之子;以事实言之,则所立者往往为弟之子。
此商人所以有中丁以后九世之乱,而周人传子之制正为救此弊而设也。
"但立弟之制也有弊端,王国维非常清楚地指出,兄弟之亲不如父子之亲,兄之尊也不如父之尊,而关于己身之后是该立兄长之子还是弟之子,这又构成一个大问题,所以,兄弟间亦常不免有争位之事发生,所以,商代有九世之乱。
鉴于这种情况,周代商而掩有天下,不得不另立一新制度来革除商代继承制度的弊端。
(二)周王朝的贵族阶级中形成的一套完善的立后制度这一新的制度即是嫡长子继承制。
周人尚文,尊尊多义,其表现在继承制上即采用嫡长子一系相承的继承制,这就是常说的"父死子继"。
何谓嫡长子继承制?即是父死立嫡长子,嫡长子死立嫡长孙,嫡长孙死立嫡长曾孙,一直保持嫡长子一系承袭宗祧和王位。
中国古代制度的先后顺序

中国古代制度的先后顺序一、先秦时期的政治制度1、夏朝的政治制度世袭制:王位传子制度。
禹传子家天下;天下为公到天下为私。
出现了凌驾于全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
2、商朝的政治制度内外服制度:商王拥有不同程度对内外服的控制力。
3、西周的政治制度1)分封制分封制的目的为了对广大区域进行有效的统治。
周天子将王畿之外的土地和人民分封给同姓亲族、功臣、姻亲和先代贵族,诸侯拥有很大的自主权,并可以进行层层分封,诸侯要服从周天子的政令,承担各种军事义务、定期朝觐、交纳贡赋等义务。
积极影响:起到了拱卫王室的作用,周人的势力范围不断扩大,成为疆域广大的国家;周王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统治效果得到加强;诸侯对下属层层分封,使西周贵族集团形成周王——诸侯——卿大夫——士的等级序列;传播了周文化,促进了经济交流和民族融合,推动了西周经济开发与社会的发展。
为华夏族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对以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形成有促进作用。
消极影响:诸侯享有很大的独立性,随着实力的增强,血缘关系的逐渐疏远,西周后期,王权衰落,分封制遭到破坏。
2)宗法制宗法制的目的是为了巩固分封制形成的统治秩序,解决贵族在权力、土地和财产上的继承上的矛盾。
由嫡长子继承,大宗和小宗既是家族等级关系又是政治隶属关系。
影响:有利于统治集团的稳定和团结,防止内部纷争,巩固分封制;保证了贵族在政治上的垄断和特权地位,尤其是大宗的地位(世卿世禄制)。
分封制与宗法制相辅相成,互为表里,分封制是宗法制在政治上的表现,宗法制是分封制在政治上的表现。
礼乐制度是维护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工具。
总之,先秦时期的政治制度等级森严,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神权与王权相结合,迷信色彩浓厚定性;最高统治者尚未实现权力的高度集中。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治制度铁犁牛耕出现,生产力发展,井田制逐步瓦解。
贵族分封体制逐渐解体。
各国政治上的重大变革,使君主权力得到加强。
郡县制、官僚制等封建政治产生。
三、秦朝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皇帝制度、三公九卿制度、郡县制度、文书制度1、皇帝制度:皇权至上,皇位独尊,家天下的皇位继承制度2、三公九卿制度三公:丞相、太尉、御史大夫。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史

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演变史一、含义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基本政治制度。
是指君主掌握国家最高权力,并通过军政官僚机关管理、控制国家的政体。
包括皇帝制、官像政治和中央集权等方面,其基本特征是皇权至高无上和不可分割,皇权不可转让,皇位实行世袭,君尊臣卑等。
皇权愈来愈尊,臣民愈来愈卑,是古代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发展的总趋势。
二、演变历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发展变化:①战国时期初步形成:战国时期封建经济的发展、新兴地主阶级力量的增长(新兴地主是在春秋时期铁制农具的出现和牛耕技术发展前提下形成的)、国家局部统一局面的出现,为中央集权制度的形成创造了社会条件。
为适应新兴地主加强专政和保护封建经济发展的需要,初步确立起君主集权的政治体制。
这为秦建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法家的重要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的中央集权和以法治国的思想,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中央集权理论。
②秦朝正式建立: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继承了商鞅变法的成果并实践了韩非子的理论,创立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它既包括皇帝对中央百官的控制,又包括对地方及各级官吏及百姓的控制,从而把专制主义的决策方式和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有机地结合在了一起,正式确立了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
这对战国前的分封制来说是一大进步;对于巩固国家统一、维护封建统治基础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秦始皇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其中太尉是管军事的,这样设置有利于分散相权加强皇帝的权力,在地方设置了郡县制)③西汉巩固:西汉建立后,实行郡国并行制,导致了王国问题的出现,使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
为解决王国问题,景帝在削藩的基础上,平定七国之乱,收回王国官吏任免权。
武帝时,又颁布了推恩令及其他举措,解除了王国的威胁。
武帝又接受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终于找到了一种最适合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治制度所需要的理论基础。
简论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

简述唐宋时期的财产继承制度摘要: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分支——财产继承制度,它不遵循嫡长子继承制而是诸子均分,它体现着中国古代家文化下以家庭伦理为中心而形成的伦理社会的文化特点,作为维系家族延续的纽带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妇女在财产继承方面也有着不同的规定。
而唐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封建制度的繁荣阶段,制度大体在这时成型,有待后世的发展,它们在历史上有着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借唐宋来窥探中国古代财产继承制度的大体内容。
关键词: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前言在氏族社会,人们共同劳动,财产平均分配,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的转变,原有的氏族财产转移发生了重大变革,出现了私有财产的继承。
从秦代有确切的财产继承记载开始,历经汉唐宋元明清的发展完善,在唐宋时基本已经定型,以后基本沿袭无多大变化,它伴随着封建制度一起成长,维系着家庭的秩序,保证家庭的延续。
它作为封建制的产物,必然以维护统治者的利益为夙愿。
唐宋时期,财产继承制度收录在《唐律》《宋刑统》等中,都有着诸子均分的规定,得到家族承认的私生子也不例外。
在男尊女卑的社会风气下,女子的地位是卑贱的,所以她们的财产继承权也是相当的有限,寡妇的继承权更是复杂。
中国古代贯穿着的是法定继承,但也有部分遗嘱的出现,那与我们现今所谓的遗嘱有很大的不同,但也不容忽视其中所带来的财产继承的信息。
而且对商人、外国商人的财产都有相应的规定。
一、诸子均分财产有确切财产继承的记载始自于秦代。
汉代时,财产继承首次确立诸子均分的原则。
据《史记·陆贾传》记载:陆贾“有五男,乃出所使越得囊中装卖千金,分其子,子二百金,令为生产”。
汉代这种诸子均分财产的规定为后世所沿袭下来。
《唐律疏议·户婚律》规定:“诸硬分田宅及财物者,兄弟均分。
其父祖亡后,各自异居,又不同爨,经三载以上,逃亡六载以上,若无父祖旧田宅、邸店、部曲、奴婢见在可分者,不得辄更论分”。
①唐律规定分开过三年以上,逃亡后六年以上,就不得参与财产的析分。
后位继承制度研究

后位继承制度研究摘要:后位继承制度是指在家庭遗产继承中,父母先将遗产继承给年长的儿子,若其年长儿子无法承担家族事业,则由次子接手。
本文通过对后位继承制度在不同国家及地区的历史演变、法律规定、特点和优缺点进行全面分析,认为后位继承制度是既有优势又有缺陷的制度。
在提出探讨如何优化后位继承制度的同时,也要尊重其文化背景和传统价值,以实现更好地发挥其功效。
关键词:后位继承制度;遗产继承;传统文化;家族事业;民法典一、绪论家族遗产继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影响着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发展的进步,现代社会对遗产继承的要求越来越高。
后位继承制度作为一种继承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
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位继承制度有着特殊的地位和意义。
本文通过对中国及其他国家后位继承制度的研究,旨在探讨后位继承制度的优缺点,分析其历史演变、法律规定及其特点,提出如何在尊重传统文化背景的同时,促进后位继承制度的更新和发展。
二、后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演变和特点1、后位继承制度的历史演变后位继承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发展历程也不尽相同。
比如,在日本,后位继承制度是一种家族的“长子继承”制度,2/3的日本家庭使用该制度。
在欧洲,后位继承制度多表现为“房地产后裔法”,即在祖先死后,家族房地产传给年长的继承人,并在其死后传给年幼的继承人。
在中国,后位继承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家族传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后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后位继承制度的特点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存在一定的差别。
在日本,长子继承制度要求最年长的儿子继承家族事业和遗产。
在欧洲,“房地产后裔法”强调房地产的传承,实现家族的延续性。
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后位继承制度更多地强调家族中长幼顺序及家族事业的传承,同时也体现了长辈对后代的期望和支持。
三、后位继承制度的优缺点1、后位继承制度的优点后位继承制度有着显著的优势,尤其是在国家和地区的文化传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古代继承人制度

古代继承人制度
古代继承人制度是指在中国古代的社会中,家族中的财产和权力通常都由家族的成员继承。
根据继承人的不同,家族中的继承制度可以分为两种类型,即男性制度和女性制度。
在男性制度中,只有家族的男性成员才能继承家族财产和权力。
在家族中,父亲的长子通常被视为继承人。
这种制度被称为“长子继承制度”,也叫做“长幼有序制度”。
在这种制度下,父亲的长子继承全部财产和权力,而其他儿子只能作为长子的附庸。
在女性制度中,家族中的女性成员有权继承家族财产和权力。
在这种制度下,家族的资产和权力可以被传给儿子或女儿。
当没有合适的直系继承人时,资产和权力可以传给近戚或朋友。
无论是男性制度还是女性制度,继承人通常需要具备一些条件,如年龄、智商、品德等。
此外,继承人在继承前需要接受家族中的其他成员作为见证人的认可和支持。
总而言之,古代继承人制度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家族的繁荣和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契约,需要世世代代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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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1 摘 要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演变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古代继承制度主要分为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两种。身份继承也叫宗祧继承,宗祧权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为长门长孙制。关于财产继承,先秦时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非分配制度,到了汉代以后,法律则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诸子均分制度下的许多派生原则,例如,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因此会多分得部分财产。在室女的嫁妆也要有所保留。归宗女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则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否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此外,古代法律允许代位继承,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还有一个立继子的问题,所立继子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继子,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上述继承方式多数都是法定继承,跟现在法律相似,除了法定继承,古代继承制度还有指定继承、遗嘱继承,且指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关键词:古代继承制度;身份继承;财产继承;长门长孙;立继子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2 中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古老国家,根据考古发现,早在公元前21世纪就已经形成了相对统一的部落国家形态,继而揭开了中国法律历史的帷幕,中华民族充满智慧和创造力的文明传统造就了独特的法制文明。继承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古代的继承制度主要有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本文将从这两方面对古代继承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进行讨论。 一、身份继承 从中国历史的发展来看,最早出现的继承就是身份继承,在封建社会里,身份继承是财产继承的前提和基础。在身份继承中又包括了宗祧继承和官爵继承,两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宗祧继承制度始于奴隶制时代,是宗法时代的产物,其制度详于周礼最终成熟于封建社会。经过春秋战国时期剧烈的社会变革,封建制的宗法制度代替了奴隶制的宗法制度,“家”代替“宗”成为社会组织的单位,宗祧继承从维护“宗统”的工具转变成维护“家统”的工具,始终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封建社会里,宗祧继承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广大农民家庭和手工业劳动者在形式上也被纳入了宗法系统,可同地主阶级一样继承宗祧。依照宗祧继承制度的要求,继承时以嫡长子为先,如无嫡长子,则在直系子孙中依次确立宗祧继承人。(在封建社会礼教与法律中,宗祧继承人称为“嫡”,继承人的确立称为“立嫡”。确定嫡长子的身份准则是:一母生多子,以长为嫡;多母生多子,以生母的贵贱确定长子的身份。)嫡长子继承权的确立是地主阶级为保证他们的政治特权和财产权利不受侵害,维持其阶级内部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措施。封爵制度始于西周,秦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以军功封爵,按《军爵律》,立有军功但未拜而死者,经指定的继承人又未犯“废”、“耐”、“迁”以上罪的,可继承死者的爵位。西汉封爵继承仅限于亲生子,有“非正”罪和“非子”罪,西汉末年后扩大了继承人的范围,养子和孙都可承袭爵位,并确立了嫡长子继承制。自唐以后有关封爵继承的立法日趋完善,继承人只限于直系嫡子孙,其顺序也根据宗祧继承的顺序进行。例外是女真族入关之前规定,承袭爵号的顺序首先其子承袭,若功臣无子则按先兄弟后侄儿的顺序承袭,并强调,子侄袭爵只论功德不分嫡长。 早在夏朝的时候,就已经出现了“父死子继”的身份继承制度,商朝前期实行的是“兄终弟及”的继承制度,后期则实行的是“父死子继”制度。周代吸取了夏商两朝身份继承制度的特点并在此基础上又有了自己独特的创新,周朝实行的身份继承制度是,以“父死子继”为主,间有“兄终弟及”。而且在西周时期就已确立嫡长子继承制度。嫡长子就是正妻所生的长子,妾所生子则为庶子,嫡庶有别,体现了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的森严。秦朝法律《秦律》形成了封建社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3 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但《秦律》里却保留了奴隶法制中的嫡长子继承制度,从而开始形成中国古代身份继承的基本原则:长门长孙制。当然,在特殊情况下,符合公平规律的也不排除指定继承的可能。 汉朝开始,封建社会渐渐进入成熟时期,继承制度也进一步完善。在汉朝,嫡长子继承制度又进一步加强了,比如只有嫡长子才能封爵等等,到了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嫡子继承制度更加严格,由此看来,那时法律着重保护正妻的权益。进入唐代和五代时期,在身份继承制度方面就已经明确了使用宗祧继承制度,宗祧继承在古代也就是身份继承,宗祧权就是家族祭祀活动的主持权,宗祧权的继承也就是家长权的继承,,妻生子为第一继承顺序,在正妻所生的若干子嗣之中,以年龄长幼确定继承顺序,长子为第一继承人,嫡长孙为第二继承人,庶长子为第三继承顺序,没有庶长子,则由嫡次子继承。宋朝是封建社会的顶峰,继承制度就比唐律规定得更加详细并且更具灵活性。到了元朝,主张以蒙古人自己民族的习惯法,在继承问题上部分摆脱了封建宗祧继承制的影响。 最后是中国封建制社会的衰败时期——明清时期的继承制度。明朝开始恪守唐宋时期流传下来的宗祧继承制度,具体制度上也较唐宋时期更为明确、细致,主要是在立嗣制度上更加宽松、灵活,“有子立长,无子立嗣”,是中国古代宗祧继承的原则,嗣子必须在同宗同族辈分相当的人中择立。明朝的继承制度由清朝大致沿袭,清朝的身份继承分为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二种。必须按照嫡长子、嫡长孙、嫡庶子、嫡次孙、庶长子、庶长孙、庶庶子、庶次孙的顺序继承,否则法律会有处罚,清朝看中对过继子嗣的保护,允许独子一人享有本家和后继家两家的继承权,即使过继后又有男儿出生,其嗣子的身份仍然成立,如果生父母希望领回过继子,经双方协商即可撤销立嗣关系,但如有嗣子不孝或相处不和谐等情况,可以撤销立嗣关系另立他人。此外清律还规定,禁止立养子或义子为继承人。封爵继承制度适用于世袭贵族家庭和军功家庭,其继承顺序同宗祧继承,嫡长子享有优先继承权。以上就是中国古代身份继承制度发展的大致经过。 二、财产继承 先秦时期的财产继承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人们采取世袭制继承财产,而并非是分配制度。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导致私有财产增多,奴隶制开始崩溃,封建制的社会形态开始渐渐生成,这使财产继承问题越发尖锐起来,解决矛盾的相关制度也逐步建立起来,如,商鞅在秦国颁行分异令,肯定了家庭财产的继承权利。秦朝建立以后,秦朝法律《秦律》将这些新思想编入其中,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开始系统化,形成了封建社会第一套完整的继承制度。 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4 汉代以后,法律有了明确规定,财产继承采用“诸子均分制”,这里的诸子不仅只有嫡子、庶子,还包括非婚生子等,也就是说,只要是其子嗣,就有继承其财产的权力。在汉代就已出现遗嘱继承文件,该文件内容有:遗嘱订立人、代书人和证人,手续齐全,具有法律效力。汉代继承制度较之以前是一次非常大的进步,甚至很多有益之处还被我国现行继承法所吸收。 魏晋南北朝以及隋朝时期对财产继承规定的比较严苛,强调嫡子继承,这段时间也不可以收养异姓子嗣以免家庭财产外传。 唐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比起汉代又是一次飞跃,唐朝已将“诸子均分”作为法定继承的基本原则,同时,诸子均分制度下还有很多派生原则,例如,已婚子和未婚子,未婚子娶妻的财产会做适当预留,未婚子也会因此多分得部分财产。若其中某一继承人不在了,他应得的财产则由他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代位继承的继承顺序是:首先由子嗣均分继承,若无子嗣,则由其寡妻继承,此处要强调的是,寡妻继承财产,要终生守寡,不再改嫁,若改嫁,财产不可带走。对于在室女也就是未嫁女儿的嫁妆要做保留,家中若无男性继承人则女儿享有继承权。此外,归宗女,也就是已出嫁后被夫家休弃,或者丈夫死亡继而又回到娘家的女儿,娘家若再无其他男性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娘家财产的一部分,若有,则归宗女无权继承,归宗女住在娘家,其生活由其兄弟承担。但唐朝法律规定私生子不享有继承权。 到了宋朝,有关财产继承的法律制度就更加详细了,宋朝法律规定已婚女有母家男性继承人所继承财产三分之一份额的财产继承权。此外,私生子只要证明与其生父有血缘关系,也享有一定份额的财产继承权。 元朝是少数民族统治的时期,主张依本族习惯法进行财产继承。但对汉族人的继承,同样采取财产诸子均分制,女儿享有继承权,但数额少于男子。金元时期对私生子的法律态度十分灵活,规定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四分之一,庶子的三分之一。 明朝继承制度的发展主要体现在立嗣制度上,所立子嗣必须是同宗同姓相应辈分的人,不得立异姓为后嗣,立异姓为子孙为后嗣则收为养子,养子和继子同样有权继承财产,但区别是,养子不得参加收养人祖先的祭祀活动。明朝对私生子的态度更加宽松,规定私生子的继承份额为嫡子的二分之一。如别无子而立嗣,私生子则与嗣子均分遗产。如再无其他继承人,则私生子可继承全部遗产。 清律中,依旧采用诸子均分财产原则,此外还对赘婿和养子的财产继承权进行了相关规定。女子只有在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母家财产。这与唐宋时期的继承制度大致相同。夫亡无子而守寡的女人,有权继承丈夫份额财产,论中国古代继承制度 5 则与金元时期的制度相似。 三、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特点 我国古代社会是简单商品生产者的社会,是小农经济的社会,因而其继承制度与当今的继承制度相比,主要表现出以下几个不同的特点: (一)古代继承开始的时间无统一规定。当代民法继承开始时间一般都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中国古代继承制度,对继承开始的时间并无统一规定。就身份继承而言,虽然一般也是以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开始,但被继承人尚健在就已经实现的继承也颇为常见。周礼称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尚在人世的继承为继统,在引礼入法、礼法合一的后世,继统始终存在。就财产继承而言,在受儒家礼的思想影响不大的秦朝和西汉初期,继承可以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秦早在商鞅变法时就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秦统一后分户令沿用了这一条。西汉初年,因汉承秦制,这种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前的分家析产依然存在,但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局面的形成,三纲五常逐渐成为立法指导思想,财产继承就大多在被继承人死亡若干年后才开始。 (二)重身份继承,轻财产继承。现代民法的继承,主要是指接受遗产,但古代的继承主要是指直系卑亲从长辈获得家族的宗祧和封爵,继承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主要是指土地的继承)往往成为身份继承的附件。奴隶社会的继承主要指身份继承。在商朝以前,主要采取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继承原则,商末已开始逐渐形成了嫡长子继承制。到西周,正式形成了宗祧继承制(嫡长子继承制),主要是指嫡长子继承祖先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的权利、义务,其意义在于传宗接代。进入封建社会后,继承法逐渐完善,主要包括宗祧继承、封爵继承和财产继承三种, 而且以宗祧继承为主。 (三)法定继承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的特点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古代中国,遗嘱继承仅适用于一些特殊情况。就身份继承而言,要严格依法进行,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就财产继承而言,最重要的方式也是法定继承,历代继承法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继承份额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只是在没有法定继承人时,才适用遗嘱继承,但法律限制较严,比如遗嘱有效的条件是证验分明及官给公凭。证验分明是指遗嘱以书面遗嘱为有效,并要求有见证人。官给公凭是指遗嘱要向官府陈述,由官府加以证明。还有对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和遗嘱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也作了限制。总之,在中国古代继承法中,法定继承是主要继承方式,遗嘱继承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