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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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4号)现发布《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白清才一九九四年九月八日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的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第五条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附件应当包括: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陕建发[2012]24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通知(陕建发[2012]2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房屋补偿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停产停业损失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而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给予补偿。

第四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对象的条件】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2)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3)因征收房屋造成了停产停业损失;(4)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比例规定】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的方式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结合停产停业期限按月支付。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具体比例由各市县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双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第六条【公正规定】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2019年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9年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2019年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2018年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西安市新城区平均补偿标准201558元/亩;商洛市商州区平均补偿标准61177元/亩;洛南县平均补偿标准54543元/亩;山阳县平均补偿标准49152元/亩;丹凤县平均补偿标准 48176元/亩。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2018年陕西农村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补偿费1.土地补偿费的概念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时,为补偿被征地和原土地使用单位的经济损失而向其支付的款项。

其实质是对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的使用性质,长期投工和投资的补偿。

2.土地补偿费的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3.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费用收取标准菜地,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三年以上常年种菜或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品鱼塘。

城市人口(不含郊县人口,仅指市区和郊区的非农业人口,下同)百万以上的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

城市人口50万~100万的市,每征用1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城市人口不足50万的城市,每亩缴纳3000-5000元。

补助费1.安置补助费的概念所谓安置补助费是指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多余劳动力所需费用而支付的补助金额。

2.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是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5倍。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林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森林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进行勘察设计、修筑道路或者工程设施、基本建设、开采矿藏、开发旅游区以及其它用途,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必须征用集体林地和个人使用林地、占用国有林地(以下分别简称征用、占用林地)时,均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第三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从事非林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补偿费用。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在0.3以上的乔木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造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苗圃地等。

??第二章? 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批程序??? 第五条? 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及有关附件,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土地管理部门按征用土地审批权限办理征用、占用林地手续,具体审批手续应当力求简化。

??? 《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申请表》由省林业、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制发。

??? 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附件应当包括:??? 1、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批准文件;??? 2、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用地申请报告(包括占地平面图);??? 3、被征用、占用林地的权属凭证;??? 4、缴纳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以及伐除林木应预交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等有关费用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5、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当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 第六条? 征用、占用林地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分级审核,具体审核权限如下:??? (一)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下同),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征用、占用林地10亩以上、50亩以下(西安市为100亩以下),经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由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征用、占用林地50亩以上(西安市为100亩以上)2000亩以下,经地(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征用、占用林地2000亩以上的,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后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陕西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陕西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

129INTERPRETATION区域治理新型城镇化进程中陕西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问题*西安工业大学 毛帜

新型城镇化建设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必然之路,其基础是农村土地的城镇化。在此过程中,土地集约化、规模化程度大幅提高,然而失地农民却成为游走于城市和农村之间的特别人群,对其权益的保障成为减少社会矛盾、推进城镇化建设的关键。一、陕西省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现状目前,陕西省对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实行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并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2018年10月29日,陕西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以及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区片并测算征地综合补偿标准。此外,陕西省规定按照谁征地、谁保障及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原则,足额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提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所需费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助。并根据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对象的特殊性,实行灵活多样、能适应不同需求的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将其纳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要求有条件的地方要采取扶持创业就业,鼓励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等途径,统筹解决新征地与已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养老保险问题,建立稳定可靠、科学合理、健全完善的长效保障。另外,陕西省把被征地农民纳入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和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民,积极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咨询、培训和职业介绍服务,落实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加强培训,促进就业。二、陕西省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问题课题组经过历时14个月的调查,走访西安、宝鸡、咸阳、安康、汉中五市9个行政村,进行社会调查,收回683份调查报告。通过报告,课题组发现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一)中小城市中的农民对土地征收补偿的积极性不高从调查中可以看出,愿意土地被征收的人有533人,不愿意的有150人,愿意被征收土地的人数比不愿意征收土地的人数多了383人,于地理分布上愿意土地被征收的人主要集中在大城市及周边地区,而地区越偏僻则被征收土地的意愿越低。对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金额满意的占182人,不太满意的379人,占全部被调查人数的55%,不满意的占122人。对当前的土地征收补偿方式满意的有235人,不太满意的有314人,不满意的占134人。由此可见,不愿意土地被征收的人还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主要出现在偏远农村。经沟通这些不愿意被征收土地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补偿金额和补偿方式的不满两方面,即使在愿意被征收

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

You can have no money and face, but you can't work hard.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金额,土地安置费,安置补助费,以及有关的费用补贴,但是在具体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结合实际进行问题的程序化分析,因为不同地方的经济发展年水平不同就会导致有关的赔偿存在诸多的差异,但是有关政府有着具体的标准。

一,西安征地补偿标准具体有哪些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政府征收农民土地,应有合法项目,按照法定程序,给予被征收人合理补偿,先补偿,再征收,任何违反以上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都属于违法征收。

被征收人可以拒绝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

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征地批后实施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应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要直接支付给农民个人,防止和及时纠正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的问题。

征地补偿的问题处理比较复杂,因为涉及太多的人员,一旦自己的问题处理存在不少的缺陷就会直接影响自己的赔偿金额,。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

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2019年是怎样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进步,经济的高速发展,城市用地越来越紧张,工业的发展对土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征地一词也经常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于涉及到征地地区的人民,最为关注的就是有关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也会因为各个地方而不同,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有关陕西省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是怎样的吧。

一、陕西省拆迁货币补偿方式:(一)房屋价值补偿补偿标准同产权交换一样,不过增加了一项:即计算补偿金时将公摊补助面积计算在内一同作价。

(二)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参照以上标准,仅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与产权交换式搬迁费标准相同。

(三)其他补偿项目对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只要符合条件,也享受各种困难补助、拆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及房屋专修、家电移机补偿等。

1、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目前,集体土地征收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国还没有专门制定一项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规范性的法律、法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标准仍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及地方性法规,但补偿标准较低,显然不符合实际农村经济发展情况。

国家相关法制部门正在制定当中,具体什么时间实施,尚不可知。

为便于做好拆迁工作,各县市在参照国家法规情况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应的补偿标准,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号文件。

农村征收拆迁包括农用地和宅基地两个方面,下面一一分述:2、农村宅基地房屋补偿因国家正在抓紧制定集体土地和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新标准,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宅地地上房屋仅作为附着物予以补偿。

相信新的法规出台后,可能完全参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项目予以赔偿,再次我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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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陕西省土地补偿分配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费是对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

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户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其共同确认的有关材料应当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内容。

经依法批准的征地事项,应当予以公示。

第七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第八条征收或者征用农村土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征地手续并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批准制定各设区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者区片综合地价时,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民生活水平。

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应当增加安置补助费,确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征地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十条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第十五条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第十七条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部门应当依法对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后,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本办法公布之日,土地补偿费尚未分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尚未全部分配的,应当先保证被征地农户依法所得,剩余部分留给集体经济组织。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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