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doc

合集下载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篇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范本范本什么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从上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可以看出:承运人是一方当事人,通常称为船方,他的义务是负责将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另一方当事人是托运人,通常称为货方,他的义务是负责托运货物并向承运人交付运费。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是海上货物运输的行为,而不是货物本身,船舶是履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工具。

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客体的”货物”,包括活动物和由托运人提供的用于集装货物的集装箱、货盘或者类似的装运器具。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主要种类有: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

1、件杂货运输合同,又称零担运输合同、班轮运输合同、提单运输合同,指海上承运人负责将件杂货经海路从一港运至另一港,而由托运人支付运费的协议。

2、航次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3、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1、双务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同时负有义务。

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的权利,同时负有将货物安全、迅速运至目的港的义务;托运人则享有如数完好收取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同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2、有偿合同。

承运人是以将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代价,同时取得运费报酬;而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则以支付运费为代价。

3、直接涉及第三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虽然只有双方,但却直接涉及第三者,即收货人。

收货人是第三方时,其虽然并未参加合同的订立,但根据合同的规定却有权直接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约束。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国际物流经典案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3.诉讼双方原告:深圳市富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翠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亚泉,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恒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谛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忠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福龙,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晓莉,广东盛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元平;审判员:吴桂宁;代理审判员:尹忠烈。

6.审结时间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2月3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原告诉称:2011年6月,被告委托原告的广州分公司将一个集装箱货物运送至墨西哥曼萨尼约(Ma nzanillo)港,运费预付。

原告接受委托后将该批货物的运输委托给中海集装箱运输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深圳公司)。

之后,被告将该货物的目的港变更为墨西哥拉萨罗卡德纳勒(Lazaro C ardenras)港。

该集装箱货物在赤湾码头转运过程中发生货物泄漏事故,产生事故处理费287,860元。

该事故是因被告迟迟未如实披露货物名称和性质而致。

对于该事故处理费用,被告在2011年7月26日表示同意支付16万元,但因该数额与事故处理费的实际数额相差甚远,原告和实际处理单位未同意。

另外,被告还拖欠原告码头费、压车费、报关费、拖车费等运杂费共计5,675元。

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付原告CCLU2814625号集装箱货物的事故处理费287,860元及码头费、拖车费、报关费等运杂费5,675元,以及上述款项从产生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赔付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等法院费用。

被告辩称:1.原告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仅仅是中海深圳公司的代理人,且已将货物的运输转给了中海深圳公司操作,因此原告无权向被告索赔。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理论分析——对《海商法》修改的思考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解除的理论分析——对《海商法》修改的思考

中第 8 9 条即属于合同的任意解除 , 而第 9 0条则属
于合 同的法定解 除 。至于将 第 9 1条列 入合 同的解 除这一节 , 笔 者认 为有 失妥 当, 因为第 9 1 条 第一 款 规定 : “ 因不 可 抗 力或 者其 他 不 能 归责 于承 运人 和
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再合同约定 的目的港 卸货 , 除合 同另 有 约定 外 , 船 长有 权 将 货 物在 目的
关键 词 : 海上 货物 运输 合 同 任 意 解 除 法定 解除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2
文献标 识码 : A
合 同的解 除 , 是 指 合 同成 立 后 , 因 当事 人一 方 的意思 表示 或 者 双 方 的协 议 , 使 基 于 合 同而 发 生 的债 权 债务 关 系归 于 消灭 的行 为 。合 同 的解 除分 为 约定 解 除 和 法 定 解 除 两 种 形 式 。 约 定 解 除 , 是 当事人 通过 行使 约定 的解 除 权 或者 双 方 协 商 决定 而进 行 的合 同解 除 。 可 见 , 约 定 解 除 分 为 两 种 情 况: ( 1 ) 当事 人 在 合 同成 立 后 生 效 前 , 在 合 同 中约 定 了解 除条 件 , 并 约 定 为 一 方 或 双 方 保 留解 除合 同的权 利 , 一旦 条件成 就 , 一 方或 双 方 即 可 行使 约
收 稿 日期 : 2 0 1 3—0 4—1 2
第9 1 条实际是规定了一种变相 的履行运输合同约 定 的方式 , 而非解 除运 输 合 同。此外 , 笔 者认 为 , 我 国《 海商法》 之所以只有短短三条而没有就海上货 物运输合 同的约定 解 除做 出规定 , 是 因为 约定解 除 完全可 以通 过 当事 人 的意 思 自治 加 以解决 。同时 合 同的约定 解除属 于合 同的一般 规则 , 作 为特别 法 的《 海商法 》 没 必要 对此 加 以详 细 规定 , 根据 “ 特 别 法优 于普通 法 , 在特 别法 没有 规定 的情 况下 适用 普 通法规定” 的原则 , 运输合 同的约定解除应依照《 合 同法》 的相关 规定 。在 尊重 当事 人 的意思 自治 和不 违反法律 的强制性规 定 的情况下加 以解决 。 1 海上 货物 运输合 同的任意 解 除 我国《 海商法》 第8 9条的规定属于海上货物运 输合同的任意解除, 该条规定: “ 船舶在装货港开航 前, 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 同。但是 , 除合 同另有约

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海商法 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2)、集装箱装运的货物(containerized goods )--
采用了《汉堡规则》基本相似的规定,。即承运人的责 任期间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下的全部期间 (the entire period during which the carrier is in charge of the goods, -taken over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loading, until the goods have been delivered at the port of discharge。)
东船务代理公司办理了提货手续,并将正本提单交付 给船务代理公司.
问题:
(1)此提单是什么性质的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是商贸 公司吗?
(2)如提单背面写的是“YUXIN, Co, Ltd.”,收货人是 谁?
(3)如提单背面写的是“GANGFULAN, Inc”,收货人 是谁?
2、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两个不同国家港口之间的货物运 输。
注意:沿海运输由《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
《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货规”)(“水 规”)
《合同法》
《水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相比一般民事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余 地有限。
2、收货人大多是合同第三方,不参与合同订立,但合 同履行过程中,成为合同第三方。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并对制作的勘验记录出具了公证书。检验记录表明查验 大葱共计120吨,腐烂数量69.15吨,腐烂率为 57.625%。该批大葱价格270美元/吨。以全损 69.15吨计算,货损CNF价值为154965.15RMB。货 物回运后产生卸车费960元、包装网袋费9000元、二次 分检加工费3万及公证费1200元,合计41160元人民币。 该5个货柜的货物运费5200美元,69。15吨的运费经折 算为24870元人民币,因未装船原告未予支付。

海商法试题

海商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那些船舶属于我国海商法的调整范围( a )。

A 50总吨海上机动船舶B 军舰C 政府公务船舶D 15总吨海上非机动船舶2.下列不属于船舶担保物权的是( c )。

A 船舶优先权B 船舶抵押权C 船舶所有权D 船舶留置权二、多项选择题1.根据我国《船舶登记条例》,船舶登记主要有( ABCDE )。

A 船舶所有权登记B 船舶抵押权登记C 光船租赁登记D 船舶变更登记E 船舶注销登记2.船舶所有权的范围包括( ABC )。

A 船体B 船舶设备C 船舶属具D 船上的粮食E 船上的伙食3.关于船舶物权的国际公约有( ABC )。

A 《1962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B 《1967年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C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D 《船舶所有权国际公约》E 《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4.有权设定船舶抵押权的是( ADE )。

A 船舶所有人B 船东雇佣人C 船长D 船东代理人E 船舶共有人三、名词解释1.船舶2.船舶国籍3.船舶所有权4.船舶优先权:海事请求人依照法律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5.船舶抵押权: 船舶抵押权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6.船舶留置权:船舶留置权是制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之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7.船员船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所有任职人员;狭义的船员则不包括船长,仅指与船舶所有人签订船员雇佣协议的人。

四、简答题1.构成我国海商法上的船舶必须具备那些要件?(1)它必须是拥有航行设备的建造物,即必须具备船舶的共同属性。

(2)它必须能供航行之用,以移动为目的。

(3)船舶只有在海上及与海相通的水面或水中航行的,才能受海商法调整。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的相互关系

托运人,承运人,货主,收货人相互关系简单的可以理解成货主是卖方收货人是买方货运代理人是帮助买卖双方进行租船,通关,提货的承运人是帮助你们在中间运输的公司关于《海商法》托运人定义浅析摘要: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这其中,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笔者认为,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本文着重阐述了我国《海商法》中托运人定义的不足及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针对该定义的修改提出相应司法建议。

关键词:托运人 FOB术语发货人实际托运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

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当事人一般有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形成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与收货人通过提单转让而形成的提单关系,以及托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贸易合同关系。

一直以来,托运人的身份识别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尤其是在FOB术语下,买方负责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交货主体与海上货运合同订约主体分离,从而使得FOB卖方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身份有别于其他贸易术语下的卖方。

实践中常常发生卖方交付货物后,得不到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的情况。

即使取得了提单,也常会因为信用证的要求或是承运人根据缔约托运人的指示而未能将自己的名称记载在托运人栏中。

之后,由于双方贸易环节或国际结算环节出现了问题,买方拒绝支付货款却在目的港凭提单正本或保函将货物提走,卖方因未持有提单或提单中未记载自己为托运人而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由于实践中观点不一,导致判决结果大相径庭,FOB卖方的权利义务始终处于不确定的状态。

对托运人身份识别问题争议的源头在于我国《海商法》对托运人规定的不明晰。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篇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篇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2篇篇1甲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国际经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就甲方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向乙方投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标的本合同涉及的保险标的是甲方委托乙方承保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风险。

具体货物名称、数量、价值、运输路线等详见保险单记载。

二、保险责任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自然灾害、运输工具事故等原因导致的货物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条款。

三、保险金额与保费1. 保险金额:甲方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并在投保时告知乙方。

2. 保费:甲方应按照乙方规定的费率计算保费,并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

四、保险期限本保险的保险期限自货物离开甲方指定的起运地开始,至抵达甲方指定的目的地为止。

具体日期以保险单记载为准。

五、投保与理赔程序1. 投保程序: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的货物信息、运输路线及起运时间等,并支付相应保费。

乙方审核无误后,为甲方出具保险单。

2. 理赔程序:甲方在货物发生损失后,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乙方收到理赔申请后,将按照约定进行理赔审核。

如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将在约定时间内支付赔偿金额。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国际经济法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合同编号:[具体编号]甲方(投保人):[甲方公司名称]地址:[甲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甲方法人姓名]乙方(保险人):[乙方公司名称]地址:[乙方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乙方法人姓名]鉴于甲方需要对其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进行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提供保险服务,双方遵循诚实信用等原则,特订立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第一条标的及保险责任甲方委托乙方对载运货物之海上运输工具及其所运输的货物进行保险。

乙方承担的风险包括海上运输中的火灾、爆炸、碰撞、沉没等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

具体保险责任范围按照乙方现行有效的保险条款执行。

第二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按照甲方申报的价值确定,具体金额和保险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甲方应按时支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自货物装载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的运输工具起至抵达本合同约定的目的地卸载之时止。

第四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义务1. 甲方应如实申报货物的价值、性质、包装和装载情况等相关信息。

2.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据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3. 双方均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减少风险,防止损失的发生或扩大。

一旦发生事故,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救助。

第五条赔偿处理及限额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损失时,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保险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

具体赔偿程序、限额和处理方式按照乙方现行有效的保险条款执行。

第六条合同解除与终止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保险期限结束终止。

如需续保,双方应重新签订合同。

2.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均不得无故解除合同。

如因故需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3. 若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或保险法相关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义务。

第七条争议解决与法律适用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
一、我国《海商法》对合同解除的规定。

1.船舶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托运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支付约定运费的一半,货物已经装船的,并应当负担装货、卸货和其他与此有关的费用。

托运人在开航前的任意解除是指托运人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如因买卖合同的变更或解除而不能按时提供约定的货载时对合同的解除。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是考虑到托运人可能由于非不可抗力的突发原因不能按时提供货载。

如合同没有不同规定,托运人应执行支付一半运费解约的规定。

虽然承运人可能因此遭受亏舱损失,他也可能通过临时揽载弥补损失;在货源充足时,承运人也可能另订合同取得货载,得到全部补偿。

货物如已装船,托运人并应负担装卸费及与此有关的费用。

当然,如果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支付全部亏舱费的义务的协议,则应当按协议执行。

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的解除合同缔结之后,由于意外事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在此情况下,缔约双方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无偿
解除合同。

我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

已经签发提单的,托运人应当将提单退还承运人。

这条规定的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意外事件怎样理解,有人认为原则上应当依《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解释,理解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海上的自然灾害。

其他不可归责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原因,如承运人的受雇人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过失,依我国《海商法》,也属于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原因。

实践中常见的船舶在开航前法定解除事由主要有:(1)船舶或货物全损;(2)装货港或卸货港被宣布封锁;(3)船舶被政府征用或扣押;(4)货物被禁止从装货港输出或向卸货港输入;(5)船舶或货物因军事行动有遭劫夺的危险;(6)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

3.船舶开航后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解除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船舶不能在合同约定的目的港卸货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船长有权将货物在目的港邻近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卸载,视为已经履行合同。

船长决定将货物卸载的,应当及时通知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并考虑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利益。

这一规定涉及到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个重要条款,即附近港口卸货条款,或简称就近条款。

船长在援引这一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必须发生诸如战争、冰冻、罢工、封港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类似事因阻止船舶驶人;(2)预先约定的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的发生如果是暂时的,船长应当稍作等待而
无权立即行使这项权利;(3)预先约定目的港发生的上述事因在船长签发提单时已经存在,则船舶不应装货开航,也无权援引本条规定在原目的港附近港口卸货;(4)附近港口的选择应考虑到收货人提取货物的方便和利益,并应当尽快通知托运人或收货人。

二、关于单方解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一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另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或严重影响订立合同所期望的利益,另一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而不承担责任。

例如,班轮运输中原定班期误期,无法履行原订班轮运输义务,托运人有权解除合同另找他船承运,如有损失还可根据合同索赔。

又如,出租人的船舶未能在航次合同规定的受载期内到港装货,严重影响了合同预期的利益,承租人可以单方宣布解除合同,如有损失,有权索赔。

2.单方自行解除合同,应承担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的责任。

例如班轮运输托运人订舱后,自行单方面解除合同拒绝提交约定的货物,因而导致船舶亏载,托运人应负担亏舱费。

有些国家商法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支付运费的一半即可解除合同。

上述支付一半的运费也可视为约定的违约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