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的性质和原则详细版
工伤保险条例17条

工伤保险条例17条为进一步保护工伤保险的权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实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保障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得到相应赔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用人单位的职工(二)家政服务的从业人员(三)农村合作社的成员(四)其他由国家规定的人员第四条工伤保险的金融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用人单位根据职工的工资收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二)职工个人的工资收入中扣除相应比例的保险费(三)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的保险费第五条职工因工作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工伤:(一)工伤(二)职业病(三)工作中突发疾病或者遇险事故受伤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职工的工伤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工伤认定手续。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第八条用人单位在职工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承担以下责任:(一)提供必要的紧急救助和及时医疗服务(二)支付工伤津贴和医疗费用(三)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和职业培训(四)确保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受影响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十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时,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医疗诊断证明。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保障:(一)工伤津贴(二)医疗费用(三)康复费用(四)丧葬补助金(五)一次性伤残抚恤金(六)工亡补助金第十二条职工的工伤鉴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职工有权要求复查。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共同维护工伤保险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费用和提高职工待遇。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欺诈工伤保险的行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权追究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政策汇编
工伤保险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参加工作的劳动者提供基本医疗、康复、丧葬和一次性伤残补助等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下面是关于工伤保险政策的汇编。
首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是“谁工作谁包保”。
在我国,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为其员工购买工伤保险。
同时,劳动者也要积极参加工伤保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工伤保险的待遇范围包括基本医疗、康复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
基本医疗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的支付。
康复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所需的康复费用的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是指对工伤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而导致的伤残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的一次性伤残金。
再次,工伤保险的费率是根据不同行业的风险程度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行业根据其危险性和损害程度划分为不同的费率档次,费率越高,风险越大。
因此,对于风险较大的行业,工伤保险费率会相应较高。
最后,工伤保险还包括工伤鉴定和伤残评定两个重要环节。
工伤鉴定是指对职工的工伤原因、工伤性质等进行评估和确认的过程,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
伤残评定是对工伤职工的残疾程度和工伤残疾等级进行评估的过程,由工伤保险机构进行。
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对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环境和劳动安全保障水平,促进劳动力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必要的医疗和经济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工伤保险政策的完善和实施是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的重要保证之一。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所遇到的工伤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其中对于具体的认定标准采用在时间、地点、因果联系以及事故原因等多方面的考量。
工伤保险制度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职业康复,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的供养亲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工伤保险制度与民事侵权赔偿之对比(一)性质工伤保险最早起源于民事侵权赔偿制度,经过100多年的发展,逐步演变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构成部分。
虽然在性质上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存在根本差别。
(二)功能民事赔偿作为一种纠错机制,通过对加害人课以义务、削弱其利益,并将此转移给受害方,从而最终重新实现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工伤保险的着眼点是一定的社会群体而非具体的个人。
基于上述不同价值定位,民事赔偿的主要功能预防损害、损害填补以及制裁。
通过对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制裁侵权人的作用。
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在于预防损害、损害填补、分散损失(三)归责原则无过错原则”已经成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公认的原则”①,这点在学术界基本上已经达成共识。
在此原则下,劳动者无需证明用人单位过错,用人单位也不能通过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要求免责。
并且在现有法律规定下,劳动者本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直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相对应,民事侵权赔偿则依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过错责任为原则,法律另有规定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三、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适用关系的模式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之间,由于工伤事故具有工伤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双重属性,相应的工伤劳动者就存在相应的两个请求权。
主要救济模式归纳有四种:(一)选择模式即工伤事故发生后,工伤雇员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选择了工伤保险待遇,就不能再请求民事损害赔偿,反之亦然。
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

简述工伤保险应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或疾病的情况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在发达国家中,工伤保险是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
为了确保工伤保险能够起到良好的保障作用,我们必须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法律原则首先,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是一切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因此,所有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都必须依法依规,遵循法律原则。
与此同时,在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工人的权益和需求,确保工人在受到伤害或疾病的情况下能够获得社会的保障和援助。
只有如此,才能让工人们对工伤保险的信心倍增,并且更加愿意参与其中。
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保障制度公正、公平的重要保障。
每个人在工作中都有可能受到伤害或患病,而且风险相对于不同的职业和工作有差异。
因此,有一些职业或工作比其他的职业或工作更容易导致工伤或职业病。
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我们必须考虑到每一个工作的风险系数,并针对性地制定不同的工伤保险标准,确保每个工作的风险系数都得到适当地考虑。
这样才能保证工人在受到伤害或患病时,能够获得公正的赔偿和福利。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的灵魂。
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公平原则,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同样的保障和服务。
同时,我们必须保证每个员工都有参与和付出的义务和责任,并且根据其工作和生活状况合理支付保险费。
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工伤保险制度的普及和推广。
四、可持续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是工伤保险制度能够长期发展和持续提供服务的基础。
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我们必须考虑到其长期发展和可持续性问题。
因此,我们必须实行保险定额,制定保险率,并确定保险费收取标准。
同时,我们必须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资金管理机制,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营。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工人合法权益,保障他们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制度。
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我们必须遵循以上几个原则,确保工人能够在受到伤害或患病的情况下获得社会的保障和援助,并最终成为一种全民参与,全社会共同承担的制度。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

工伤保险条例具体条款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发生工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确保其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下面是本人对工伤保险条例的具体条款的阐述,共计700字。
第一条:工伤保险的对象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在我国境内用人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体劳动者以及企事业单位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学员等,这些人员都可以被纳入工伤保险的范围。
第二条: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该条款明确了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即雇主、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各级政府是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
雇主需要按规定进行工伤保险的缴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需要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缴纳,并且政府要组织实施工伤保险工作。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该条款明确了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雇主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个体工商户和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按照其纳税额或经营所得缴纳。
工伤保险费用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第四条: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方式。
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将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基数和医疗费用进行计算,并确保保险金能够及时支付给工伤职工本人或其指定的受益人。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调整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金的调整方式。
工伤保险金将根据当地生活水平和物价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以确保工伤职工的生活水平不会因为物价的上涨而降低。
第六条: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该条款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方式。
工伤保险基金由雇主和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该条款要求雇主要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提高职工的安全防护意识,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同时,要加强职业康复工作,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和职业培训,帮助他们重新就业。
第八条: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该条款规定了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要求。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

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特点一、工伤保险的模式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工伤社会保险,另一种是雇主责任制。
认识两者的本质区别,了解工伤保险的发展史,有助于我们搞好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由雇主责任制发展而来.最初,工人负伤由自已负责,工伤后的生活困难,求助于慈善机关救济。
社会化大生产后,工伤事故日益增多,慈善机关已难以解决这个问题,而工伤已成为工业化国家的社会问题。
这时民法规定,工人在工作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法院申诉,要求雇主赔偿损失。
1884年,英国颁布了《雇主责任法》。
此后,也有其他国家在《工厂法》的有关条文中规定了雇主赔偿责任,这就是“雇主责任制"的模式。
一般规定,凡是证明工伤是由雇主或第三者造成的,雇主或第三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避免繁重事务,由国家颁布法律强制实施雇主责任制,劳工部门监督执行,商业保险公司必须向劳工部门交纳保证金,以便保险公司破产时,可以用这笔基金支付工伤待遇。
在英国颁布《雇主责任法》后不久、德、法等国按照“职业风险”理论建立了以分担风险和筹集基金为特征的工伤保险制度。
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是德国俾斯麦政府,1884年就通过了《工人灾害赔偿法》.据对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136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资料,实行社会保险模式的有110个,实行雇主责任制或雇主责任制与社会保险并存的有20多个国家,如美国和印度就是两种方式并存.在我国推行和改革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人主张引进香港的雇主责任制.为此,有必要将两种保险制度加以比较.雇主责任制的主要特征:一是企业自保,社会不统筹调剂保险基金。
没有共担风险的职能;二是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一般为3年工资;三是基于雇主责任制原则,只有证明工伤的责任在雇主一方,雇主才能负责赔偿。
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特征:其一,在全国或地区筹集工伤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共担风险;其二,工伤保险待遇包括短期待遇和长期待遇;其三,由政府劳工机构或半官半民的事业机构统一组织保险事业;其四,社会保险的理论和原则,是基于“职业风险”理论和“无过失补偿原则”。
工伤保险精华知识点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2、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2.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3.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各地略有不同(东莞标准70元/天,即因公出差伙食费的70%);5.工伤赔偿:(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例如: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原则

工伤保险原则
工伤保险原则是指在工伤保险制度中,保障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 保障性原则:工伤保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因此,工伤保险原则的首要任务是保障工人的权益。
2. 财政自负原则:工伤保险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其资金主要来源于企业和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同时也得到政府的支持。
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应当坚持财政自负原则,即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承担责任,政府只提供有限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3.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是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思想,其目的在于通过预防措施来减少职业伤害的发生,促进工人的健康和安全。
因此,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应当强调预防为主原则,通过加强职业健康教育、安全培训、安全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措施来预防职业伤害的发生。
4. 稳定性原则:工伤保险是一项长期的、稳定的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保持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工人在工作中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因此,在设计和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应当考虑到经济环境和社会变化的稳定性,确保工伤保险制度的持续有效。
5. 公平性原则:工伤保险是一项公平的社会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平等保障所有工人的权益。
在实施工伤保险制度时,应当坚持公平性原则,避免差别待遇和歧视现象的发生,确保所有工人在受伤时
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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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直是近些年来人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重大的议事问题。
之所以成为社会焦点,因为它既是安慰、保护、鼓励劳动者搞好生产,自觉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生活正常运行必不可少的一项社会经济政策,又是宪法确立的保护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的社会保障制度。
据1987年141个实行社会保险国家的统计,有136个国家实行了工伤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的有110个,还有20多个国家仍处于雇主责任制阶段。
当今世界各国的社会保障体
制中忽视工伤与职业病保险的极为罕见。
作为我国社会保障体制之一的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与国际贯例接轨,最早是1993年在全国部分大中城市推行试点,1996年8月12日由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在全国推开,并由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有序组织、强制实行。
从德国1883年和1884年分别制定《疾病保险法》、《事故保险法》首创国家工伤保险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后期全世界实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迅速增多。
为什么世界上有那么多国家都把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成一个国家的重头戏而达成共识呢?肯定有它最完备、最周到、易实现,且有普遍意义的特征与功
能。
工伤保险由国家政府颁布法规,政府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强制用工单位向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社会保险基金,担负支付工伤费用,分担企业工伤风险,保障工伤劳动者的生活而建立的。
工伤保险具有如下性质:
(1)强制性。
为保护劳动者受伤害后保障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通过立法强制实施,根据法规规定范围的用工单位及职工,都应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
由于工伤具有突发性,甚至还有不可逆转性,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给个人和家庭带来终身痛苦,于企业不利,对国家不利。
所以工伤保险必须是
强制性的。
(2)社会性。
工伤保险对象包括社会上不同地区、行业及不同经济成份的劳动者,因此保险金领取人数众多,对一个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都会产生广泛影响,政府部门通过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一定干预,在发生职业风险与未发生职业风险之间进行收入再分配,达到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的目的。
(3)互济性。
工伤保险是通过统筹来分散职业风险的。
因工伤人员在社会上分布不均,依靠社会力量进行保险,解决企业(或地区)之间不同的压力。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这样操作,更体现出互济性,对企业和劳动者形成双保护机制。
(4)非盈利性。
工伤社会保险基金属劳动者所有,是保障职工安全健康的基础,专款专用,国家不征税,并由国家财政提供担保。
所以,工伤保险不同于商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前者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强制性,保障性;后者不实行收入再分配,具有任意性与盈利性;前者讲的是社会效益,后者是以盈利为目的,讲经济效益。
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社会保险。
工伤保险的原则是:
(1)无责任补偿原则。
一是,无论职业伤害责任属于谁,受伤害都应得到补偿,这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公理;二是,这种补偿责任用人单位不承担直接经济补偿,而由社会保险机构仲裁执行,这样做可
消除用工单位责任保险的弊端。
(2)区别因工与非工伤原则。
在确定工伤保险范围的前提下,工伤保险单独成为一项社会保险体系是因为工伤保险除遵循保障原则外还负赔偿原则。
这是工伤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区别。
另外,工伤保险待遇,还包括医疗康复、伤残、死亡抚恤待遇等,而且待遇高、优厚。
同时,工伤保险不受年龄、行业及交缴期限制,因此,它受到用工单位及劳动者普遍欢迎。
(3)个人不缴纳的原则。
在工业社会中,工伤与职业病被人们从一般的伤害疾病中单独拿出来并加以“强调”,是因为这种打上“烙印”的伤害同用工单位责任有关,而与劳动者是无关的。
这也是工伤保
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标志。
由于劳动者的伤害是在生产过程中造成的,是为用人单位创造财富而付出的代价,用人单位就必须全部担负。
(4)补偿工资损失的原则。
工伤损失补偿之所以范围广、周期长、待遇优,是因为职业伤害难以挽回,也不像财产一样可作价赔偿,所以,工伤补偿主要是对工资损失进行补偿。
这是因为:一是从劳动生产力与劳动力再生产角度出发;二是尽管这种补偿优厚,但还是有限制与限量的,体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摊风险的原则;三是符合事故致因理论法则。
(5)补偿、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
这是工伤保险的特有功能。
实行“工伤补偿,事故预防与职业康复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是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
理有利于工伤预防形成合理的社会制约机制,待遇补偿社会化有利于劳动者自身重视工伤保险权利保障、主动监督企业;另一方面是基金社会化使职业康复事业在资金来源上有更多保障。
工伤保险在我国刚刚起步,方兴未艾,是一项需要三方努力(政府、社会保险机构、用人单位)、精心扶植、有待完善的新事物、新机制。
但它的“补偿、预防、康复”组成的三位一体的保险体系内涵非常丰富,学科领域非常广阔。
例如,工伤保险将应用浮动差率的管理新结构,对企业做好事故预防很有刺激,因为它是用经济杠杆(浮动差率)来调控企业安全行为进而促进企业提高防灾能力。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化管理体制的日臻完善、管
理与支配水平的提高、保险储金的增值,对投保企业必将进行系统安全分析与危险度评价。
评价合格的企业能从减少浮动差率而得到收益;而对评价不合格的企业,则对其提高浮动差率而使其受到经济罚处。
这将迫使企业算一笔帐:是提高浮动差率合算,还是提高防灾能力、做好事故预防更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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