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的现实意义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的现实意义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具有以下现实意义:
1. 保护和传承中华文化:中国民族医药积淀了丰富的中华文化,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保护和传承这一宝贵的文化遗产,实现中华文化的传承和发展。
2. 多元医疗模式:中国民族医药与西方医学存在明显的差异,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为人们提供更多多元化的医疗选择。
在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过程中,兼顾中西医结合会使人们能够从更多角度、更全面地对待健康问题,提高医疗水平和效果。
3. 满足大众医疗需求:中国人口众多,地域广阔,部分地区的医疗资源相对匮乏。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弥补这些区域的医疗短板,满足大众的医疗需求,特别是在农村和偏远地区,为健康服务提供更广泛的覆盖。
4. 资源保存和可持续发展:中国民族医药使用的药材常常是当地的自然资源,对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资源至关重要。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促进负责任的药材采集和生产方法,推动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环境。
5. 经济增长和就业创造:中国民族医药是一个庞大的产业链,涉及药材种植、加工生产、销售和医疗服务等多个环节。
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可以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增加就业机会和经济增长点,助力地方经济的发展。
因此,发展中国民族医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仅涉及健康领域的问题,还涉及到文化保护、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等多个方面。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人发〔1996〕58号【发布部门】人事部(已撤销)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1996.06.14【实施日期】1996.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58号)为进一步做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科学合理地评价和使用人才,培养造就跨世纪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在总结“八五”期间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九五”期间继续在全国遴选五百名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每人选配一至二名继承人,按照规定的目标和要求进行培养,以达到继承学术经验和培养人才的目的。
现将《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有关实施细则和指导老师名额分配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下发。
1996年6月14日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国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老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以下简称继承工作),是指遴选有丰富、独到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的老中医药专家为指导老师,选配具有相当专业理论和一定实践经验的中青年业务骨干为他们的继承人,采取师承方式进行培养。
其任务是:继承整理老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造就高层次中医临床人员和中药技术人员。
二、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第三条指导老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受聘(包括返聘)担任教授、主任医师、主任药师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老中医药(含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专家。
老中药专家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老民族医药专家中,少数未聘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但具有主任中医(药)师水平并具备其他各项条件的,也可作为指导老师的遴选对象。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问答_百度文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问答一、《若干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民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是中华民族的瑰宝。
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已成为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成就。
但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反映了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任务,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战略性举措。
2006年10月,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大力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
同年10月23日,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制定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
2007年3月,国务院成立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时任中国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同志亲自担任组长,以加强对中医药工作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中医药发展中得重大问题。
2007年5月16日温家宝总理批示要求“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全面研究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问题”。
对此,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针对影响和制约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深入各地进行了大量实际调研,并开展了系列专题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征求意见稿)。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按照十七大精神的要求,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加大了研究力度,并在此基础上加紧研究起草,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论证修改,形成了《若干意见(讨论稿)》,并提交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征求意见,得到了各成员单位的积极支持,一致认为很有必要制定这样一个政策文件。
2008年2月,吴仪同志主持召开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会议,会议原则通过了《若干意见(稿)》,并议定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精神进行相应完善后择机以国务院的名义印发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19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1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7c626130b765ce0508763231126edb6f1a76d4.png)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正文:
----------------------------------------------------------------------------------------------------------------------------------------------------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192号)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卫生厅局、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局:
为加强民族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推广和管理,我司决定开展民族医医疗技术目录的整理工作。
请各民族地区中医药(民族医药)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本省(区)各民族医医疗技术进行系统梳理和分类,筛选安全、有效、规范、经济、符合伦理的民族医医疗技术,并将每种技术的民族医特色、功能作用、适应病症、操作方法、应用条件、临床应用情况、疗效情况等作简要说明附后,于2011年12月23日前报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西医结合与民族医药司。
本通知所称民族医医疗技术,是指在民族医理论指导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而采取的治疗技术。
联系人:吕云霞王瑾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结束——。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医药(民族医药)是我国各族人民在几千年生产生活实践和与疾病做斗争中逐步形成并不断丰富发展的医学科学,为中华民族繁衍昌盛做出了重要贡献,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积极影响。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中医药事业取得了显著成就。
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还面临不少问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提出,要坚持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作用。
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任务,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长期以来,中医药和西医药互相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人民健康的任务,这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独特优势。
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蕴含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和人文精神,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对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弘扬中华文化、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科技进步和现代医学的快速发展,我国中医药发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中医药特色优势逐渐淡化,服务领域趋于萎缩;老中医药专家很多学术思想和经验得不到传承,一些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创新不足;中医中药发展不协调,野生中药资源破坏严重;中医药发展基础条件差,人才匮乏。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中医药工作,开创中医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新局面。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的纪要-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的纪要正文:---------------------------------------------------------------------------------------------------------------------------------------------------- 国务院批准卫生部和国家民委关于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的纪要(一九八三年七月二十五日)(一)由卫生部和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联合召开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于一九八三年五月八日至十四日在北京举行。
参加这次会议的有内蒙古、新疆、广西、宁夏、西藏、青海、云南、贵州、甘肃、四川、湖南、湖北、广东、浙江、福建、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北京等二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厅(局)长、民委主任,有关医学院校、民族学院的代表,以及中央有关部、委的代表和首都部分新闻工先作者共一百二十六人。
中共中央统战部部长、国家民委主任杨静仁参加了会议开幕式。
卫生部部长崔月犁作了《加速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的书面发言,卫生部副部长郭子恒作了《坚持从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努力开创民族卫生工作的新局面》的工作报告,国家民委副主任洛布桑以《努力开创民族卫生工作的新局面》为题讲了话。
会议结束时,中央统战部副部长江平、卫生部顾问黄树则和国家民委副主任伍精华、顾问何长庆等同志都讲了话。
这次会议根据党的十二大的精神,和中央对各项工作的指示要求,认真总结了三十多年来民族卫生工作的历史经验,提出了开创民族卫生工作新局面的具体任务和政策措施,讨论了《关于加速培养少数民族高级医学人才的实施方案》、《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和《关于经济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的实施方案》。
自一九五一年八月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会议以后,这是第二次全国民族卫生工作会议,预示着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卫生事业建设,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第24章_中医药法律制度

1982年,我国宪法规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 统医药,这是制定中医药法律规范的根本法律 依据。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 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中西医并重 的方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先后制定了《中医 事业“八五”计划及十年规划设想》、《中医 药事业“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设想》。 2002年10月,《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一 2010年)》。2003年1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中 西医结合工作的指导意见》。2003年4月7日, 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 以来,第一部对中医药进行管理和规范的行政 法规。
四、中医药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将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 划 (二)统筹安排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布局 (三)加强对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和 保护 (四)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 (五)评审或鉴定体现中医药特色 (六)奖励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节 中
(二)坚持西医学习中医 按照“系统学习,全面掌握,整理提高”的原 则,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组 织地开展西医学习中医的系统培训工作。在医 学院校中摆正中西医结合在医学教育中的位置, 西医院校应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中医药学课程 的讲授与实习。各高等中医院校和有条件的研 究单位要举办西医离职学习中医班或研究班; 抓好中西医结合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合理使用 中西医结合人员,做到合理安排,妥善使用。 要妥善解决中西医结合人员的职称待遇,保持 队伍的相对稳定。
1.医疗业务突出中医特色。中医医院要办成以中 医中药为主,体现中医特点的医疗单位。 2.科 室设置和编制。中医医院的业务科室设置和病床 分配比例,可根据中医专科特色和各自的规模、 任务、特长及技术发展情况确定。 3.教学科研立足于临床实际。加强中医文献资料 整理、名老中医经验总结和临床科研工作,大力 开展技术引进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学术水平, 增强中医药人员的技术素质。 4.加强药剂管理。①中药加工炮制、贮藏保管、 调剂煎熬配方必须遵守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保 证药品质量,②在坚持使用中药为主的前提下, 应以饮片为主,中成药为辅;③重治轻补,严格 中成药购销;④创造条件,开展中药剂型改革。
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

关于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全文)国中医药发[2007]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民(宗)委(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技厅(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的重要论述,切实加强民族医药事业的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展民族医药事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发掘整理总结为基础,人才培养为重点,科学研究为先导,加强民族医药机构和服务网络建设,努力提高防治能力和学术水平,进一步促进民族医药事业发展,为人民健康服务,为促进民族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持和发挥民族医药特色优势,遵循民族医药自身发展规律和特点;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参与,多渠道发展民族医药;坚持以社会需求为导向,拓宽民族医药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坚持民族区域自治,统筹协调发展;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民族医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民族药企业的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民族医药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防治常见病、多发病及部分重大疾病能力得到增强;民族医药人才培养体系逐步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民族医药特点的执业准入制度;民族医药继承与创新取得新进展,学术水平进一步提高;民族医药资源和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初步建立民族医药标准;民族药产业进一步扩大;民族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更加广泛。
二、推进民族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四)加强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建设。
民族医医疗机构承担着继承、发掘、整理民族医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任务。
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各民族医的特点,制定民族医医疗机构标准,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民族医医疗机构基础条件较差状况,切实加大投入,改善就医条件;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群众对民族医药服务的需求,在有条件的综合性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民族医科(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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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国家民委关于继承、发扬民族医药学的意见(1983年7月20日)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地在恢复、发展民族医药事业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不少成绩。
为了更好地继承、发扬我国的民族医药学,提出如下意见:一、民族医药学的历史发展情况民族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有自己的医疗特色。
在我国五十五个少数民族中,藏医、蒙医、维吾尔医、傣医等民族医药学,都有悠久的历史和自己的理论体系,对防病治病,为本民族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繁衍昌盛作出了重要的贡献。
藏医药学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它是藏族人民在青藏高原与疾病作斗争的经验总结,至八世纪,出现了《月王药诊》、《四部医典》等著作。
现在约有藏医四百余人,分布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等地。
蒙医药学以藏医《四部医典》为基础,结合自己的民族文化和医疗实践,逐步发展成为具有自己特点的蒙医药学。
目前约有蒙医二千七百五十人,主要分布在内蒙、辽宁、吉林、黑龙江、青海、新疆等地。
维吾尔医药学是在总结天山南北、塔里木盆地人民群众防治疾病经验的基础上,吸收中外医学的长处,形成了自己的医学体系。
目前约有维医230余人,以乌鲁木齐、喀什、和田、吐鲁番为基地,足迹遍及天山南北。
傣医主要分布在云南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在用傣文刻写的古老的贝叶经上,即有医药、方剂、制剂的记载。
西双版纳素称“瘴疠之区”,傣医利用当地丰富的草药资源与疾病作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目前这两个自治州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傣医共有12人。
各种民族医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物资源,采取适合当地情况的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地方病方面有不少独到之处,深受当地群众的欢迎。
二、解放以来民族医药工作的发展和目前存在的问题建国初期,随着民族工作的开展,民族医药工作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1951年12月开始施行的《全国少数民族卫生工作方案》曾指出:“对于用草药土方治病之民族医,应尽量团结与提高。
”六十年代初期,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各民族地区在恢复发展民族医方面都做了不少工作。
但是,在“左”的思想影响下,特别是在十年动乱期间,民族医药学被视为“封建迷信”,民族医药人员被打成“牛鬼蛇神”,大量民族医药学的珍贵文献在“破四旧”中被付之一炬,致使民族医药学遭到极其严重的摧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各有关省、区在拨乱反正的过程中,普遍重视了“抢救民族医”的工作,使民族医药事业又得到了一定的恢复和发展。
为了提高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各有关省区举办了培训民族医药人员的学习班和进修班,建立和充实了一批民族医的医教研机构。
西藏自治区扩建了藏医院,新疆成立了维吾尔医研究室。
有关省、区还发掘、整理、编著、翻译、出版了一批民族医药著作。
但由于左的影响太深,民族医药工作方面“欠帐”太多,目前仍面临许多困难,存在不少的问题。
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认识不足,重视不够。
没有充分看到少数民族群众千百年来一直依靠民族医防治疾病的历史作用,对民族医的学术价值认识不足,以为有了中西医就不必搞民族医了。
因而,民族医药学长其处于无人负责的状态。
(二)民族医队伍后继乏人,民族医药学濒于失传。
新疆二十九位名老维吾尔医中,七十一岁到八十岁的十二人,八十一岁到九十岁的九人,九十岁以上的八人,近三年来已死了十多位名老维医。
西双版纳州一百八十二名傣医中,六十一岁以上的八十四人。
青海现剩的名老民族医只有七人。
四川的甘孜只有四人。
有的名老民族医的经验尚未得到抢救就去世了。
对这部分健在的民族医生经验的抢救工作,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对于民族医典籍的搜集、整理工作,也做得很差。
大部分民族医的重要著作,仍是横条式木刻原版,阅读和传授非常不便。
青海塔尔寺“曼巴扎仓”(即医学院)的藏书,至今未曾清理,连一份目录都没有。
一些维医和傣医的古典医籍和珍贵文物,流落国外或散失民间,追访十分困难。
特别是青壮年民族医,不认识少数民族的古文字,纵有图书,也难师承。
(三)民族医药机构数量少,规模小,设备差。
在少数民族聚居并且历来有民族医传统的地方,至今缺乏民族医的医疗机构。
现有的一些机构,规模太小,大多是空架子,人员和设备严重不足。
例如青海省七个藏医院共计床位二百五十张,实际上只开放了五十九张;需要职工二百四十四人,实际上只有一百一十七人。
新疆维吾尔医研究室虽确定八个编制,但实际还没有人,也没有房舍。
(四)民族药的供应渠道不通,药品短缺十分严重。
解放以后,全国绝大部分民族地区,没有民族药的供应机构。
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民族医的发展,国家药材部门在民族药的供销方面,相应地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有些应当纳入国家医药供应计划的民族药品至今还没有解决。
民族医所使用的药材,大多靠自采、自种、自购,耗费的人力、物力很大。
民族药中的成药生产,也缺乏统一的管理安排,缺乏必要的扶持,长期处于自流状态。
药材供应中的这些问题,增加了民族医工作的困难,在客观上影响了民族医的发展。
三、今后工作的意见为了适应民族地区四化建设的需要和卫生事业的发展,必须广泛团结和依靠民族医药人员,努力发掘整理和提高民族医药学遗产,为保障各族人民健康和繁荣祖国医学科学服务。
当前,应着重做好以下五项工作。
(一)加强领导。
首先要提高对民族医工作的认识。
把民族医药当作民族地区医药卫生事业建设的一件大事认真抓好。
新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
”发展民族医药学,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是执行国家根本大法的问题,是提高民族自尊心,继承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对促进民族团结,巩固边防,都有积极的意义。
各级卫生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都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使之作出长远规划和近期安排,制定具体措施,指定专门机构或设专人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建议中华全国中医学会和有关省、区中医学会分会认真研究如何加强民族医药的学术交流问题。
(二)为继承和发扬民族医药学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
各有关省区对抢救民族医药学遗产方面所需的经费,给名老民族医配备助手的编制,应在短期内给予优先解决;对具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每年可拨出一定的劳动指标,录用到全民或集体医疗卫生单位,或允许个人开业。
在今后若干年内,要集中一定的财力,增加民族医药事业的基本建设投资和事业费。
同时,要按照商业部、财政部,对边远山区、牧区的民族贸易企业实行自有资金、利润留成和价格补贴等三项照顾政策的规定,加强民族药材的收购、供应及管理工作。
(三)加强民族医药机构的建设,努力培养一支有较高水平的民族医队伍。
民族医的医、教、研基地,主要放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云南、内蒙、新疆七个省区。
根据现有的布局和可能提供的人力、财力、物力,当前应该采取综合、小型、集中使用的方针,即在现有的基础上先办好一所医院,兼搞教学和科研,或在现有的科研机构内设立病床。
机构不宜大,力量不宜分散。
少数民族聚居区,有条件的可建立民族医院或在县医院内建立民族医科;公社卫生院所,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民族医药人员。
要在1985年前完成现有民族医院的配套工作,从人力物力上给以充实。
应当鼓励办一些集体的小型的民族医医院或门诊部,实行民主管理,自负盈亏。
允许和支持符合开业条件的民族医个体开业行医。
要加紧培养民族医药人员,把民族医学教育纳入国家教育体制,切实办好内蒙民族医学院蒙医系和积极筹办西藏藏医学院。
其他民族地区也要创造条件举办民族医专科学校,或在医学院内设民族医学班,面向有关省、区,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
此外,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民族医药人员的培训工作,分别办好各种形式的民族医培训班,并注意培养民族药材专业人员,以提高现有民族医药人员的业务水平。
现有的民族医机构,有条件的都要开展民族医药的科学研究。
今后,对民族医院的管理,民族医教育的体制、教学大纲和教材,民族医科研的方向、任务和分工,都要摸索经验,积累资料,拟定必要的条例和制度,逐步把民族医的医、教、研工作引上轨道。
(四)加强民族医药的发掘、整理、提高工作。
各省区应选派一些思想进步、勤奋好学、有志于民族医药事业并具有较高民族文化水平的青壮年,拜名老民族医为师,既当学生又当助手,协助整理名老民族医的宝贵经验。
也可仿效中医办班的办法,前期集中上课学理论,后期分散跟师学临床。
同时鼓励有真才实学的民族医药人员著书立说。
要加强民族医文献的整理、翻译、出版、追访工作,有关省、区要于1983年底以前制订出1984至1990年民族医古籍整理出版工作计划,开展各民族医之间、民族医与中西医之间的学术交流。
要鼓励和支持一些热爱民族医药事业的西医药人员,特别是高级西医药人员,学习和研究民族医药学。
要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民族医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认真解决他们的定职晋升问题。
鉴于民族医过去缺乏系统的学校教育,他们的定职晋升考核标准,主要依据实际的业务能力和现有的医学理论水平,参考文化程度和行医资历,适当放宽条件,合理评定。
(五)搞好民族药产、供、销的管理工作。
要充分发挥民族地区药材资源丰富的优势,组织好民族药材的生产、供应、使用和药品质量管理工作。
建议医药管理部门把民族药的收购、供应、管理以及民族成药的研制、生产列入计划,制定经营目录,逐步扩大经营范围。
设立民族药的收购供应机构。
同时要放宽政策,恢复某些民族药材的传统供应渠道,开展集市贸易和地区小额贸易。
在进口南药和汉藏通用的计划药品分配上,要适当照顾民族医用药的需要。
对名贵藏药要有计划地培育种植。
要制订措施,保护药源。
c28164--010208wwj——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