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一】企业“家规”不得违反超越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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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制定

制度制定

管理规范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一个好的团队也应该有一个适合自己的规章制度。

制度不在多在于适合团队的发展形势,制度不在苛刻在于每个人都能严格遵守。

规章制度是凌驾于任何个人之上的。

假若个人的权威可以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任何人都试着去挑战规章制度的权威,那么制度不但成了一纸空文,而且还会消磨整个团队的意志力。

所以我们必须遵守我们的制度。

建立团队制度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制度面前人人平等。

任何成员提出的任何意见只要有利于团队的建设,均可考虑补充到制度中来。

所谓“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就是要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同时也要做到“同工同酬,一视同仁”。

前者是为了提高效率,后者是为了确保公平。

所谓“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奖惩不因职务不同而有所差异。

我们每个人都是团队的核心团队的元老,职务有分工,劳动无贵贱。

功必奖,过必惩,人人如此。

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商品类别、品种及服务项目,反映企业业务活动的内容和生产经营方向,是企业业务活动范围的法律界限,体现企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核心内容。

企业法则是企业就具有了在这个范围内的权利能力,企业同时承担不得超越范围经营的义务,一旦超越,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而且要受到处罚。

核定的企业经营范围是区分企业合法经营与非法经营的法律界限。

简单举例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经营范围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第三条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由企业登记机关根据投资人或者企业的申请依法登记。

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相一致。

处罚规则(一)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因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调整为许可经营项目后,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要求重新办理审批,企业未按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三)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审批机关批准的经营期限届满企业未重新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获得批准的团队奖励办法规定在第四条奖励分荣誉奖和物质奖,其类别为:通报表扬,嘉奖,记功,授予各种专业能手荣誉等称号,推荐股份公司或市级以上的各种荣誉称号。

企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企业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软件开发、技术服务等业务。

公司规模逐渐扩大,员工人数也不断增加。

然而,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公司内部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管理方面的问题。

2019年,公司一名员工李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将公司告上法庭。

该案件涉及劳动合同签订、履行、解除等多个方面,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二、案情概述李某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职位。

入职时,公司与李某某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为1万元,并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

试用期结束后,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双方口头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019年3月,公司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佳为由,决定解除与李某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某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就以下问题产生了争议:1. 公司是否应当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3.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李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三、争议焦点及法律依据1. 是否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未与李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十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交流发言

(十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交流发言

(十篇)2024年《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心得体会、交流发言研讨交流材料第一篇,共十篇尊敬的各位同事:大家好!今天我们聚集在此,共同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这对于我们每一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同志来说,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必须有严格的规范和约束。

而《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就如同我们前行道路上的“灯塔”,为我们指明方向,确保我们不偏离正轨。

先来看几个触目惊心的案例。

XXX在负责重大项目期间,利欲熏心,贪污受贿,导致项目停滞,给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还有XXX,玩忽职守,对企业的资产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

这些案例令人痛心疾首,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若不严守纪律,后果不堪设想。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一些看似微不足道的违规行为,若不加以制止,可能会逐渐蔓延,最终酿成大祸。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中的每一条规定,都是为了防微杜渐,让我们在工作中时刻保持警惕,不被权力和利益所迷惑。

“任重道远,砥砺前行”,作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我们肩负着重大的责任。

我们要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为“明镜”,时刻对照自己的行为,做到“洁身自好”“克己奉公”。

在工作中,我们要“兢兢业业”,严格按照规定办事,不徇私情,不谋私利。

同志们,学习《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不仅仅是一种形式,更是我们对自身职责的庄重承诺。

让我们“以身作则”,将条例的要求落实到工作的每一个细节,为国有企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为国家和人民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谢谢大家!研讨交流发言提纲第二篇随着《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的深入实施,国有企业管理领域正迎来一股清新之风。

此条例如同春雨般滋润着国企管理的士康,促使国企管理人员在法治的阳光下更加勤勉尽责、廉洁自律。

“明镜高悬,照见秋亳”,条例的实施让国企管理人员的每一项行为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无论是日常工作的勤勉程度,还是面对诱惑时的定力,都成为了考量其是否称职的重要标准。

公司规章制度的奖罚措施

公司规章制度的奖罚措施

公司规章制度的奖罚措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员工行为,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职员、工人等。

第三条公司将依据本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奖励和惩罚,以鼓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领导制定,具体执行由人事部门负责。

第五条员工有义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不得违反规定,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奖励措施第六条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进行定期评选,对优秀员工进行奖励。

第七条公司设立劳动模范奖、创新奖、先进工作者奖等多种奖项,鼓励员工在工作中不断进步。

第八条获奖员工将获得公司颁发的奖金、奖状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第九条公司将建立员工表彰制度,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并在公司内部宣传。

第十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培训制度,对参加培训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员工进行奖励。

第十一条公司将建立员工激励机制,对完成任务优秀的员工进行奖励,并设立奖金制度。

第三章惩罚措施第十二条公司将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的员工进行相应的惩罚。

第十三条轻微违规的员工将受到口头警告或书面警告,重复违规者将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第十四条严重违规的员工将受到停职、降职或开除等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公司将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公司将建立员工投诉处理机制,员工可通过正规渠道投诉,并对投诉进行认真处理。

第十七条公司将建立员工违规记录档案,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记录,并作为日后处理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司将建立员工失信黑名单,对严重失信员工进行记录,并在公司内部广泛通报。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员工在工作中应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要求,不得擅自行动。

第二十条员工在处理工作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不得偏私或厚此薄彼。

第二十一条公司将对员工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事实情况做出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将对员工的建议和意见采取认真对待,并及时作出调整和改进。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注意事项

企业定“家规”,违法是大忌文/张佶(上海启恒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高级社保管理师)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书中,时常可见这样的一段话:“根据法律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中,规章制度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显得重要。

如果把《劳动合同法》等劳动部门的法律法规比作“国法”,那么规章制度就是一个用人单位内部的“家规”。

程序层:有“家规”是否适用李某于2004年1月受雇于某公司从事打包工作,先后续签过几次劳动合同。

2013年6月某日工作期间,李某来到公司运转室,因其妻子调动工作问题与部长发生言语冲突,并抛扔部长办公材料,严重影响了该部门正常的工作秩序。

该公司遂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停发李某工资,停缴李某的社会保险。

同年9月,李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

经查明,李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处加盖了“本人准确无误完整地阅读并理解了公司于2007年11月26日起发布实施的员工守则及其他管理制度”的印鉴。

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中加盖的印鉴所记载的内容应当解读为“该公司2007年11月26日以后发布实施的所有规章制度李某均已阅读并理解”,而公司在记载日期后曾出台多个规章制度,但不能以此认定该公司已将最新的规章内容告知李某,故该合同条款不能作为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法院最终判定,该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无效,应向李某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金。

【诊断】“程序瑕疵”往往使得用人单位劳神费力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法发挥应有作用。

而实时更新的单位规章制度往往在企业内部通过口口相传的“默示”方式进行告知,在发生争议后的举证上也会显得苍白无力。

“重条款轻程序”的管理理念,在企业设计和制定各类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万万要不得。

公司规章制度处罚条例明细

公司规章制度处罚条例明细

公司规章制度处罚条例明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公司制定了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处罚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凡在公司内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都应当按照本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第三条公司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处罚条例执行处罚,不得私自处理处罚事宜,确保处罚权力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员工在公司内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规范行为举止,保护公司的财产安全和企业形象。

第五条对于员工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应当依法依规,不得滥用处罚权力,不得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违纪行为记录和处罚档案,妥善保管相关资料,定期进行检查和整改,保证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第七条公司应当不断完善和改进处罚制度,加强员工的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培养,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第八条凡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者有违职业道德的行为的员工,公司有权依据本处罚条例对其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章违纪行为及处罚措施第九条员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规定时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扣发工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警告、记大过等处罚。

第十条员工在工作中擅自睡觉、嬉闹等影响工作秩序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者扣发奖金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或者降低评级等处罚。

第十一条员工私自泄露公司机密信息、侵犯公司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级或者开除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在工作中粗心大意导致工作失误或者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折算扣款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罚。

第十三条员工擅自私藏公司物品、挪用公款、私自买卖公司产品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工资、停职、降级或者开除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员工拒不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逃避工作责任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或者扣发奖金处罚;情节严重的,可给予降级或者开除处罚。

企业内部管理中合理不合法的典型真实案例

企业内部管理中合理不合法的典型真实案例

企业内部管理中合理不合法的典型真实案例
好呀,以下是一篇满足你要求的文章: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企业内部管理里那些合理不合法的事儿。

比如说有个公司啊,鼓励员工加班赶项目,这从公司业务推进的角度看,好像挺合理的呀,毕竟要尽快完成任务嘛。

但问题来了,这加班时间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长,这可不合法呀!就像你要跑马拉松,但你跑着跑着都超过终点线还在跑,那不是乱套了嘛!
再看看另一个例子。

有个部门经理,为了激励团队成员,承诺给业绩最好的发高额奖金,这大家听着是不是觉着挺棒的?能调动积极性呀!可谁知道,公司压根儿就没这方面的奖金制度,这经理自己私下做了这个决定。

这能行吗?这不就像是自己造了个小规则,可在大规则里是不被允许的哟!
还有一次,公司里出现了一个紧急情况。

有个员工擅自做主用了一种特殊的方法解决了问题,结果虽然事情解决了,但他用的方法是违反公司规定的呀。

大家当时都很纠结,一方面觉得他解决了大麻烦了不起,可另一方面又在想这到底对不对呢?这不就是典型的合理不合法嘛!
哎,在企业内部,这种事情还真不少呢。

这就好像在一个大家庭里,有时候为了让家里更好,可能会做出一些违反家规的事情,但你能说完全没道理吗?也不能呀!不过,这也提醒我们,企业管理可不能只看一时的效果,得把合法合规放在重要位置。

不然呀,今天觉得合理就去做,明天可能就给自己惹来大麻烦了。

咱不能光图眼前,得为长远考虑呀!毕竟企业要长久发展,合理又合法才是正道!
我的观点结论就是:企业内部管理中合理不合法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不能因为看似合理就忽视了合法性,否则容易引发一系列问题,影响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企业规章制度严于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严于法律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严于法律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管理,保护员工的权益,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员工,任何员工都应当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第四条公司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每一位员工,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

第五条企业的宗旨是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六条企业的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不得违法违规。

第七条企业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腐败行为,不得与政府部门或其他企业进行不正当的交易。

第八条企业倡导团结、协作、共赢的企业文化,建设和谐的员工关系,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第九条企业尊重员工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不得擅自泄露员工的个人信息。

第十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岗位职责第十一条各部门应当根据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业务范围明确岗位职责,划分好各个岗位的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每个员工应当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三条上级领导应当履行好对下属的指导和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支持,帮助下属提升工作能力。

第十四条下属员工应当尊重上级领导,听从上级领导的安排和指导,遵守岗位规定。

第十五条不得擅自调整自己的岗位职责或与其他员工交换岗位,必须经过部门主管或人事部门的批准。

第十六条岗位职责应当详细列明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绩效考核标准等,员工应当按照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岗位职责变更时,应当及时调整工作范围和责任,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任何岗位职责变更必须经过公司人事部门的书面审批,不得擅自私自改动。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九条公司要求员工绝对遵守工作纪律,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不得私自调休、早退、迟到等。

第二十条公司要求员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和工作态度,不得闲聊、打骂、抱怨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要求员工按时提交工作报告、汇报、请假等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造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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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企业“家规”不得违反超越法律的规定
案例十一
企业“家规”不得违反、超越法律的规定
【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5日,29岁的机械工程师袁鸿翔,进入苏州工业园区的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科技公司),从事设备维护工作。

2007年12月26日,袁鸿翔与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7年12月26日起至2010年12月25日止。

工业园区距苏州市区较远,由于该市大多企业集中在工业园区,上下班期间,职工搭乘车辆从单位往返市区的人数众多,一些私家车车主便利用上下班顺路或节假日休息时间,在工业园区至市区线路间揽客。

这些顺路揽客的车辆,因没有取得合法的经营手续,擅自从事道路客运,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乘客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

2008年9月8日,科技公司为了降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工伤的风险,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不允许乘坐‘黑车’,违者以开除论处”的决议。

2009年4月13日,公休在家休息的袁鸿翔从市区去公司宿舍取东西,由于正值运输高峰,袁鸿翔等了半个多小时没打到出租车。

上午10时30分,袁鸿翔乘坐“黑车”驶进科技公司宿舍区,公司警卫人员见袁鸿翔下车前向“黑车”驾驶员付钱,断定袁鸿翔违反公司规定,随即进行记录并通报了主管人员。

2009年4月20日,科技公司向袁鸿翔发出离职通知单,以袁鸿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袁鸿翔认为,继续在科技公司工作已无实际意义,同意与企业解除合同,但科技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科技公司认为没有违法之处,拒绝支付赔偿金。

2009年6月,袁鸿翔向苏州工业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认为自己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了工作职责,科技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7800元。

【审理结果】
2009年7月27日,劳动仲裁庭作出裁决,驳回袁鸿翔全部仲裁请求。

2009年8月27日,袁鸿翔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企业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制定规章制度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

科技公司有权通过制定规章制度进行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以及劳动管理范畴以外的行为,用人单位适宜进行倡导性规定,对遵守规定的员工可给予奖励,但不宜进行禁止性规定,更不能对违反规定的员工进行惩罚。

科技公司以乘坐非法营运车辆存在潜在工伤危险为由,规定员工不得乘坐“黑车”,违者开除,该规定已超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范畴,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行为应由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或法规进行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不合理,不适当。

职工工伤认定系行政行为,工伤赔偿责任是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科技公司通过规章制度的设置来排除工伤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亦属无效规定。

科技公司不得依据该规定对员工进行处罚,该公司因袁鸿翔乘坐非法营运车辆而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按《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向原告支付赔偿金7800元。

2009年11月19日,一审法院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作出判决,科技公司支付袁鸿翔赔偿金7800元。

【本案评析】
本案中,企业作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得乘坐“黑车”的规定,以免一旦发生事故,员工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此举应该是保护职工利益和企业利益的善意表现。

企业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是在其自主权限内用规范化、制度化的方法对劳动过程进行组织和管理的行为,企业规章也称为“企业内部法”,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延伸和具体化。

同时,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处罚的高线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保障职工权益的底线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标准。

本案,企业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不得乘坐“黑车”,否则予以除名的决定无疑突破了法律授权的范围,而对员工给予除名的具体措施,是用违法的规章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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