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叶切除术引起支气管胸膜瘘赔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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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胸膜瘘(修改后)

支气管胸膜瘘(修改后)

肺癌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的防治进展韩巴特尔综述郭占林审校作者:韩巴特尔,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胸心外科2009级在读研究生,呼和浩特010050;通讯作者:郭占林,教授,主任医师,硕士研究生导师,医学博士,E-mail:********************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胸心外科,呼和浩特010050;基金项目:内蒙古医学院附属医院博士科研启动金项目(FYBS200503)摘要:肺癌是人类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之一,也是人类癌症相关死亡的首要原因。

支气管胸膜瘘(bronchopleural fistula, BPF)是肺切除术后严重并发症之一。

尽管BPF的发生率较低,但其治疗效果差,致残率、病死率较高。

因此,如何预防和治疗BPF一直是临床医师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就BPF的发生率、诊断、预防、治疗予以综述。

关键词:支气管胸膜瘘;肺癌;外科;术后并发症The Progress of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InBronchopleural Fistulae After Lung Cancer SurgeryHanbater Guo Zhan-lin(Department of Cardiothoracic Surgery,Affiliated Hospital ,Inner Mongolia Medical College, Hohhot 010050, China)Correspondingauthor:GuoZhan-lin;E-mail:******************** This study was supported by a grant from The Affiliated Hospital of Inner Mongolia Medical College(FYBS200503).Abstract:Lung cancer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 malignant tumor and is also the primary cause of cancer-related deaths. Bronchopleural fistula is one of the severe complications after the removal of lung. Although the low incidence of BPF, the treatment is poor, disabilityy and mortality are higher. Therefore, how to prevent and treat BPF has been a hot topic that attracts the most attention. this paper reviewed the incidence of BPF, clinical manifestations, diagnosis, predisposing factors and prevention, treatment .Key words:Bronchopleural fistula; lung cancer ; surgery ; postoperative complication肺癌是人类最常见的恶性肿瘤,也是人类癌症相关死亡的首要原因。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分析与法律途径解决近年来,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频发,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患者与医护人员之间发生争议,包括医疗技术不当、过错诊断、手术事故等。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例,并介绍相关的法律途径解决该类案件。

一、案例分析1. 案例一:李某因手术失败导致残疾李某因患急性阑尾炎,前往某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然而手术过程中出现失误,导致李某的腹腔感染,最终导致肠道坏死和下肢瘫痪。

李某因此对医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失费等。

2. 案例二:王某因误诊导致错过治疗时机王某因患有胸痛症状,前往某医院就诊,医生误诊为胸肌骨折,未及时进行相关检查。

结果几天后,王某出现心脏梗塞,并且错过了治疗的最佳时机。

王某对医院进行了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二、法律途径解决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1. 寻求和解在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解决争议。

和解可以减少纠纷的时间和成本,让患者和医院双方都能够得到某种程度的满意解决。

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协商等方式,确定适当的赔偿金额,达成和解协议。

2. 起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和解解决争议,受害人可以选择起诉医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受害人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医院存在过错,并证实自己受到了实际损害。

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是否支持受害人的诉求。

受害人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误工费等。

3. 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作为监管医疗行业的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院和医生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患者可以将投诉信函寄送给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详细描述自己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并要求责任医院进行调查和处罚。

卫生行政部门将会对涉事医院进行调查,并根据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理。

4. 寻求司法鉴定在医疗服务质量纠纷案件中,有时需要进行鉴定,来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

受害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司法鉴定,由专业人士对医院的技术操作、医疗质量等进行评估和鉴定。

肺切除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的处理策略

肺切除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的处理策略

支气管胸膜瘘治疗策略总结
重在预防 充分营养支持 ,保持通畅的胸腔引流 瘘口较小、空腔较小,没有明显感染的情况下,可以单纯行纤支镜
下硬化剂注射治疗(多次治疗),疗效叠加,不影响后期治疗 瘘口较大(或是多个瘘口),漏气明显,通气无法维持的情况下可
以辅助气囊阻塞导管治疗 合并慢性脓胸者宜行局部胸改,一期或二期肌皮瓣填塞手术
BPF after lung resection
“端瘘” VS“侧瘘”
支气管胸膜瘘的危险因素
• 新辅助治疗 • 年龄>70 • 糖尿病
我们的经验
独立高危因素
• 新辅助治疗 • 辅助治疗 • 余肺切除 • 糖尿病 • 结核
早期支气管胸膜瘘
主要原因:支气管残端裂开 临床表现
突发性呼吸困难 皮下气肿 咳出胸水 严重者伴气管及纵隔偏移 胸管明显漏气 呼吸衰竭表现
气管、主支气管食道瘘
支气管残端瘘
胸膜瘘的类型
支气管胸膜瘘
肺泡胸膜瘘
食管胸膜瘘
气管/支气管瘘的病因
可由多种原因引起,如结核性脓胸、肺脓肿、术 后感染、恶性肿瘤、放疗等。
支气管胸膜瘘,BPF
支气管胸膜瘘(Bronchopleural Fistula,BPF): 支气管胸膜瘘指肺泡, 各级支气管与胸膜腔之间形成瘘道,多发生于肺叶切除术后 根据瘘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周围型和中心型。
双鼓型镍钛合金封堵器封堵
残腔内胸腔镜治疗
3个月随访复查
右上叶支气管巨大吻合口瘘
粘膜下注射硬化剂
在瘘口周围选择5-6个点进行粘膜下注射 利用硬” 疗法
在粘膜下注射硬化剂的基础上,加用硝酸银可以更好的刺激瘘口处肉 芽组织增生,促进瘘口愈合(化学作用)
早期支气管胸膜瘘

肺癌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相关因素及护理对策

肺癌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相关因素及护理对策

肺癌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相关因素及护理对策周雁荣;张利芳【期刊名称】《临床误诊误治》【年(卷),期】2010(023)003【摘要】目的总结分析肺癌患者术后发生支气管胸膜瘘(bronchopleural fistula,BPF)的临床危险因素及护理要点. 方法对我院1997年4月~2007年12月639例接受手术治疗的肺癌患者通过单因素及Logistic回归模型分析其发生BPF的危险因素,探讨相应护理对策. 结果本组21例术后发生BPF,发生率为3.3%.单因素分析中BPF的临床危险因素包括长期大量吸烟、术前用力肺活量(FVC%)<70%、病理类型为鳞癌、发生淋巴结转移、TNM分期较晚(Ⅲ、Ⅳ期)、全肺切除及支气管切缘存留癌组织. 多因素分析中,BPF的临床危险因素包括长期大量吸烟、术前FVC%<70%、支气管切缘存留癌组织、全肺切除,其OR值分别为6.60、8.97、4.45、7.76.积极去除诱发因素,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加强心电监测,纠正低氧血症,对发生的BPF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本组15例经积极治疗后痊愈.结论 BPF是肺癌术后的严重并发症之一,积极去除诱因,实施科学的治疗和护理是减少其发生、保障手术成功的重要因素.【总页数】3页(P205-207)【作者】周雁荣;张利芳【作者单位】430030,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心胸外科;430030,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心胸外科【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734.2【相关文献】1.老年肺癌患者术后并发绿脓杆菌感染的相关因素及护理对策 [J], 胡秀容;田昌英;王芳2.肺癌术后支气管胸膜瘘发生的相关因素及预防 [J], 陈鹏程;周星明3.肺叶切除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的护理对策 [J], 徐朱慧;夏小芳;赵姗姗4.肺曲菌球患者术后并发支气管胸膜瘘的护理对策 [J], 陈鲁玉; 刘凤娟; 邱红丽; 刘捷凌5.肺曲菌球患者术后并发支气管胸膜瘘的护理对策 [J], 陈鲁玉; 刘凤娟; 邱红丽; 刘捷凌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护理查房-支气管胸膜瘘》

《护理查房-支气管胸膜瘘》
▪ 糖尿病、吸烟 ▪ 低蛋白血症 ▪ 肝硬化 ▪ 激素的使用
Chest,2005;128:3955-3965
Indian J Chest Dis Allied Sci. 2010; 52:97-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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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胸膜瘘的危险因素
• 新辅助治疗 • 年龄>70 • 糖尿病
我们的经验
独立高危因素
• 新辅助治疗 • 辅助治疗 • 余肺切除 • 糖尿病 • 结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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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例介绍---病情简介
患者2015-02-27在全麻下行VATS右中下肺叶切除+淋巴结清扫术,
于2015-3-6好转出院。2015-3-15出现低热,伴间断咳嗽、咳痰,痰
液为黄白粘痰,夜间加剧,左侧卧位时,咳痰量增加,伴胸闷、呼吸
内镜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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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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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气管胸膜瘘治疗方法的选择
纤维支气管镜治疗
手治疗术
❖ 瘘口较小(<5mm)
❖ 胸腔感染较轻,引流通 畅
❖ 对于一般情况较差,不 能耐受手术的患者,也 应该首先尝试纤支镜下 治疗
❖ 瘘口较大(>5mm) ❖ 胸腔感染严重 ❖ 引流不通畅 ❖ 术前给予充分的营养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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纤支镜治疗
困难。外院CT示右侧胸腔积液。2015-4-2门诊复诊收治入院。完善各
项术前准备后于2015-04-24在全麻下行纤支镜检查,硬化剂注射,胸
腔闭式引流术。术中于右侧中间支气管残端见一3mm大小瘘口,于瘘
口周围6个点注射硬化剂,注射后瘘口缩小。术后胸闷、咳嗽、咳痰
症状未缓解,于2015-5-5在全麻下行右开胸探查,支气管残端修补术,

肺切除术中支气管残端的处理方法

肺切除术中支气管残端的处理方法
肺切除术其中包括全部切除术、肺段切除术、肺叶切除术等,其术中支气管的处理是手术过程中的关键一环。术后严重并发症即支气管胸膜漏的发生,除了病理上的原因外,主要决定术中对支气管残端的处理方法是否妥当。
肺切除术中支气管残端的处理方法,在临床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和改进。目前国内外各家所取方法,大体上按解剖和组织学分类可归纳为三种方法,下面我作以简要介绍:
肺切除术中支气管残端的处理方法
我国自80年代后期,随着呼吸生理和气管内麻醉的发展,以及抗结核药物和抗菌素的广泛应用。肺切除手术得以广泛采用。30年来,尤其近10年来,临床化学药物的充实,治病方案的更新,肺部疾病的治愈率不断提高,患病率和死亡率也明显下降。虽然如此,胸外科肺切除手术仍被广泛采用,手术对根治病患,缩短疗程仍不失其临床治疗的积极意义。
1环缝结扎法
这种方法是在古老的集束结扎法基础上发展而来,它摈弃了将血管、气管及周围软组织一并结扎的落后方法,而将其解剖后,游离出支气管残端,行粘膜外环缝(起固定作用)结扎,再用周围组织包盖。其优点,操作简单闭合严密,避免了缝合时针线对支气管粘膜的损伤和污染机会。缺点,结扎er法的基础上着重加强了机械性闭合能力。(2)仍保留较丰富的血运,避免了环缝结扎时阻断支气管残端血运的问题。缺点:支气管残端内贯穿线多,盲端引流不畅,易引起引流感染的机会。
3粘膜外缝合法
此法是Metras粘膜外缝合法,方法:术中将支气管残端用支气管钳夹住或开放,首先剔除边缘之软骨环,使粘膜呈内翻,然后行1号丝线单线间断粘膜外结节缝合,两角半荷包缝合包角。
外,着重加强了支气管残端的机械性闭合能力。
方法如下切除病肺后,修整支气管残端,消毒处理后,进行Swter缝合法,试无漏气,保留有二角牵拉线,用4号丝线先由骨性侧贯穿进针(部位在残端0.5cm左右)再由另一侧端贯穿,将缝线在膜样面行半周卷曲残端结扎,两角牵拉线亦结扎之,在用4号丝线贯穿间断结扎1—4针加固,残端进行包盖。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

医疗纠纷典型的案例_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医疗纠纷典型案例前言:本案是一起严重医疗侵权纠纷案件。

患方其权利主张经历了较艰难的过程:2012年6月8日,经新疆金剑司法鉴定所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某右下肺周围性肺癌的广泛淋巴结转移与被告兵团某师医院2011年9月26日至2011年10月20日期间对其的诊疗有直接因果关系,主要责任,医疗过错“参与度”75%。

2012年6月13日原告提起诉讼,7月19日首次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根本否认自身存在医疗过错,并以上述鉴定是原告自己委托鉴定机构做的鉴定而不予认可,提出要委托国内最权威的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兵团某垦区法院准许其重新鉴定和选择疆外权威鉴定机构之要求而休庭,后委托司法部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作鉴定。

2013年1月8日,上海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来疆主持举行了“听证会”。

最终该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意见是:患者肺大泡不达必须手术的阶段,应当首先切除肺癌。

故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在本案中存在医疗过错,过错参与度40%。

据此,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确定无疑,应当依法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

2013年3月20日复庭。

2013年5月6日兵团某垦区法院判决被告兵团某师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其过错与患者死亡具有因果关系,依法应当承担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按照40%医疗过错“参与度”作出判决。

虽然赔偿数额因患者是兵团职工而不属于城镇居民赔偿标准不同和法院未平衡“两个鉴定”以及未正确适用医疗过错“参与度”评判标准而未达预期赔偿数额,但总体上讲属于原告胜诉(原告之初衷不仅仅是主张赔偿,更重要的是“讨个说法”)。

此外,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其司法鉴定费用,也是采纳了原告方的意见〖费用悬殊〗}。

至此,本起严重医疗损害侵权纠纷案较圆满画上了句号。

总结本案成功之处:律师代理医疗纠纷案件应不断探索,包括庭前诉讼方案的设计{程序与实体上},诉讼过程中的抗辩{对抗性},以及患方律师在医疗过错鉴定“听证会”中的重要作用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案件的成败。

10例支气管胸膜瘘病人围手术期护理

10例支气管胸膜瘘病人围手术期护理

10例支气管胸膜瘘病人围手术期护理发表时间:2013-05-15T17:23:17.937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3年第10期供稿作者:钟玉莲[导读] 支气管胸膜瘘是指胸膜腔与支气管相通,也是肺切除术后严重并发症之一,死亡率16﹪~72﹪[1]。

钟玉莲 (江西省胸科医院江西南昌 33006)【中图分类号】R47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5085(2013)10-0332-02【摘要】目的探讨支气管胸膜瘘患者护理措施。

方法对10例患者心理护理,支持治疗,术后严密观察病情,加强呼吸道管理,导管护理,疼痛观察,氧疗,预防肺部并发症及术后康复指导。

结果经科学的围手术期治疗和护理,手术成功率80﹪,未发生护理并发症。

结论支气管胸膜瘘病人存在通气功能障碍,一般状况差,手术渗血多,危险大,做好术前、术后的监测和护理是提高手术成功率减少并发症的重要保证。

【关键词】支气管胸膜瘘围手术期护理支气管胸膜瘘是指胸膜腔与支气管相通,也是肺切除术后严重并发症之一,死亡率16﹪~72﹪[1]。

择期手术治疗是为最有效的方法;气管胸膜瘘病人存在着恐惧心理,甚至抑郁;由于病程较长,身体相对较弱,对再次手术成功期望值高,给手术增加了一定的风险;为配合好手术治疗,护理上做了一系列工作,我将护理体会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我科自2008年1月至2012年月11月术后支气管胸膜瘘病人10例,其中男性9例,女性1例;年龄最大的74岁,最小的13岁,平均年龄42.5岁,结核7例,其中涂阳4例,肺癌2例,支扩1例;左肺切4例,右肺切6例;10例均做胸膜瘘修补加胸廓成形术,8例治愈出院,2例未愈,手术成功率80﹪。

2.术前护理2.1 评估全身情况全面了解患者的全身情况,配合手术做好各种辅助检查,包括心、肺、肝、肾和血液、营养等系统功能状态.;收集标本作药物敏感试验。

2.2 术前支持治疗由于病程长,消耗大,术前需补充足够的营养素,指导患者增加高蛋白,高热量和维生丰富饮食,对贫血和血浆蛋白较低的病人,术前可输成份血,以纠正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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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叶切除术引起支气管胸膜瘘赔偿案例
一、诉讼双方
原告吴××,男,49岁,珠海市人。

被告珠海市人民医院。

二、诉辩主张
原告吴××诉称,1996年7月1日,我在珠海市人民医院外二科进行左上肺叶切除手术,由于医生医技不过关,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我遗留下慢性脓胸和支气管胸膜瘘两种疾病。

由于没钱医治,我插着引流管出院回家,痛苦地渡过一年多后,于1997年8月在广州中山医科大学进行胸廓改形术,才将病治好。

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补偿费共56万元。

被告珠海市人民医院答辩并反诉称,原告因胸痛、咳嗽、发热20余天,伴烦躁、胡言乱语半天,拟诊左上肺大泡感染,于1996年6月21日入住我院外二科治疗,7月1日上午施行手术,按术前方案行左上肺叶切除,留置引流管,手术过程顺利。

术后由于患者体质和病情的发展引起支气管胸膜瘘,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是不存在医疗上的差错和事故,所以我院无须作出赔偿。

相反,原告在入院时只交纳押金4400元,尚欠被告医药费16510.20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尚欠的医疗费。

由于原告及其家属在两年多来,多次来我院无理取闹,影响我院正常工作,又先后到市信访办、消协、卫生局医政科等多次投诉,捏造事实,严重败坏了我院的名誉,要求原告公开为我院恢复名誉。

三、事实和证据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6年6月21日,原告因胸痛、咳嗽、发热20余天,伴烦躁、胡言乱语半天,到被告处求医,被诊断为左上肺大泡感染,入住被告外二科治疗。

7月1日,经原告家属同意后,被告为原告进行左上肺叶切除手术,留置引流管。

术后7日,原告病情稳定,按常规拔管,但之后,原告反复出现发热,使用多种抗菌素后仍未能控制,后经证实,原告被铜绿假单胞菌感染,导致出现支气管胸膜瘘和右下肺感染。

被告多次组织院内、院外会诊,积极治疗,原告病情有所好转,医生考虑到原告左上胸肺切除处已形成包裹性死腔,腔壁已厚,腔内有脓液不断形成并排出,拟扩大溃口,以充分引流口手术并局部治疗,但原告拒绝扩大引流口手术,继续保守治疗,加强锻炼和支持疗法,增加营养。

9月11日,原告及家属要求出院门诊治疗,被告同意其出院门诊治疗,择期作第二次手术治疗。

1997年8月24日,原告入住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9月9日进行胸廓改形术,10月11日出院。

原告及其家属在进行第二次手术后,认为被告为其进行的第一次手术,因医术不过关及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医疗事故,导致被告由左上肺肺大泡感染引起支气管胸膜瘘和脓腔,于1998年6月18日向珠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
定委员会申请鉴定,该会于1998年10月15日作出不属医疗事故的结论。

原告入住被告处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0910.2元,但原告只分别于1996年6月21日和8月1日交纳现金2400元和2000元,尚欠被告医药费16510.2元。

四、判案理由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因病入住被告处治疗,被告诊断正确,治疗过程中没有过错,经珠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原告没有证据推翻该结论,故其要求被告给予各种赔偿没有理由,应予驳回。

被告要求原告支付尚欠医药费,有医药费单为凭,原告未提出异议,应予支持。

原告对被告给予的治疗,认为未尽职责及存在技术问题,向有关方面反映和投诉,属于正常范围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不存在对被告名誉权的侵害,被告要求原告公开为其恢复名誉,理由不足,应予驳回。

五、定案结论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限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尚欠被告的医疗费16510.2元;
3.驳回被告的其他反诉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反诉费100元,原告负担50元,被告负担50元(被告预交的不予退还,由原告直接支付给被告)。

六、评解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两个:
1.原告因行左上肺叶切除术后引发支气管胸膜瘘是否是由被告的第一次手术引发的,即被告是否应对原告病情的加重负责任。

无论是珠海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还是法院查明的事实,都不能证明被告在整个医疗过程中有过错。

而且原告出现支气管胸膜瘘和右下肺感染后,被告珠海市人民医院多次组织院内、院外专家会诊,积极治疗,并拟定切实可行的医疗方案,从此可以判断出珠海市医院已尽到了医院应尽的职责。

而在本案中,原告拒绝被告的医疗方案,要求出院门诊治疗。

当然,病人有自己的选择权,这无可厚非,但不能让医院承担病人自己选择的不利于疾病治疗的后果,否则就会显失公平。

在医疗纠纷中,适用过错归责原则,医院没有过错,就应该不承担赔偿责任。

2.原告到信访办、消协、卫生局反映情况是否构成对被告名誉的侵害?回答应当是否定的。

患者作为接受医疗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获得满意的服务。

患者认为医院的手术对自己造成了侵害(事实并非如此),有权要求服务的提供
者赔偿,并向被告的主管机关和信访办、消协反映情况,在争议没有得到圆满解决前,这些方式都是患者寻找保护的途径之一。

而且作为对医学专业知识不甚理解甚至一窍不通的患者,在身体状况变糟而不明是由于医院的诊疗不当还是由于疾病本身引起的并发症的前提下,即使有些过激言行,也是可以理解的,更谈不上对医院名誉权的侵害。

综上,该判决较公正地解决医患双方的纠纷,平等地保护了医院和病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提供单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编写解说人:国家法官学院高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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