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评价政策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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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

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

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2019年第43号修改)的附件《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10月30日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的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现就《公告》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2017年12月,税务总局出台《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8号发布),并随文发布了《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自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指标体系施行两年多来,在规范涉税专业服务、促进行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改进。

2019年底,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制度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43号)政策解读稿中明确“税务总局将适时优化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

今年以来,我们在系统总结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成效和广泛听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涉税行业协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指标体系进行了优化完善,对《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信用积分指标体系及积分规则》中的8个二级指标进行了修订,并通过《公告》予以重新发布。

二、修订内容(一)“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合并“0201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指标和“0202委托人纳税信用变动情况”指标,指标分值由30分调整为20分;委托人纳税信用得分根据其当前实时纳税信用情况计算,使该指标更加客观地反映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服务期间委托人纳税信用情况。

纳税信用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评分主要以纳税人的税收履约情况作为评价标准,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按期履行纳税义务,如按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清算税款等。

2. 稳定纳税行为,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避免出现逾期缴纳、欠税等不良记录。

3. 自觉参加税收管理,如主动申报纳税、积极纠正缴税差错、认真执行税务部门颁发的财税要求。

4. 合法合规经营,如保持良好的会计记录、规范开票、落实税法判定等。

5. 及时履行税务部门的决定、裁定等,避免出现法律失信、拖欠税款等不良记录。

6. 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整体信用评价,如参与市场竞争、行业地位、诉讼记录等。

以上是纳税信用评分的主要标准,其它还包括税务违法行为、管理办法等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信用评分标准有所差异,但大体上都以纳税履约情况为主要评价指标。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和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对纳税人进行评定和分类的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有利于加强纳税人的自律意识,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经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信用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依据。

1. 纳税人纳税情况,纳税人应按照法定期限、缴纳应纳税款,并按照规定提交纳税申报表,如有延期申报的,应及时履行缴税义务。

2. 纳税人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纳税人应当如实申报纳税事项,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逃避纳税责任,不得有违法行为。

3. 纳税人的信用记录,纳税人应当遵守税法规定,定期报送纳税申报表,如实申报纳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无违法违规行为。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分类。

根据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和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将纳税人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

1. A等级,纳税人纳税情况良好,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规范,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2. B等级,纳税人纳税情况一般,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基本规范,信用记录一般,偶有违法违规行为。

3. C等级,纳税人纳税情况较差,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不够规范,信用记录较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 D等级,纳税人纳税情况非常差,履行税收义务的行为严重不规范,信用记录极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影响。

1.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意识和诚信意识,促进纳税人守法诚信经营。

2.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减少纳税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3.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建议。

1.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不断完善评定机制,提高评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纳税人应当自觉遵守税法规定,如实申报纳税事项,履行纳税义务,树立诚信经营的意识,提高纳税信用水平。

纳税信用评价政策

纳税信用评价政策

纳税信用评价政策一.纳税信用评价政策沿革1•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部分废止),制定《纳税信用管理试行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3•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自2015年6月19 0起施行。

4•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明确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对《纳税信用管理办法》中需要细化的条款进行明确,自2015年12月2日起施行。

5•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对《指标和评价》中部分评价指标描述和扣分标准的优化调整情况,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6•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自2018 年4月1日起施行。

以上文件原文详见:纳税信用评价文件集锦,推荐:《纳税信用评价及风险防控》、《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指标详解与实务应对》课件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实施纳税信用修复。

详见: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15问二.奖惩措施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A级纳税人在发票领用、出口退税、日常办税等多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D级纳税人在发票申领、出口退税、接受税务稽查等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和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

1•对A级纳税人的激励措施:(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2)—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5)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税收信用评级制度

税收信用评级制度

税收信用评级制度税收信用评级制度(Tax Credit Rating System),即根据纳税人履行税务义务的情况,对其进行信用评估和等级划分的制度。

这一制度对于促进诚信纳税、维护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税收信用评级制度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

通过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公示,不仅能加强纳税人对自身纳税义务的认知,还能提醒纳税人要遵守税法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纳税人意识到违法违规将会给自己带来信用损失,从而主动遵守税收法律,积极履行纳税义务。

其次,税收信用评级制度对于税收征管部门的工作也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税收征管部门可以根据纳税人的信用等级,进行差异化管理,优先处理信用较好的纳税人的事务,提高纳税人的满意度。

同时,对于信用较差的纳税人,税收征管部门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如加大稽查力度、暂停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等,促使纳税人改正不良行为,提高纳税合规性。

此外,税收信用评级制度能够增加税收征管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传统上,税收征管工作主要通过税务稽查等手段来维护税收秩序,但这种方式存在着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而税收信用评级制度则通过客观的评估指标和标准,对纳税人进行评级,减少主观判断的干扰,提高了税收征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纳税人可以通过查询信用等级,了解自身在税务系统中的信用状况,从而更好地规划个人或企业的发展策略。

应当指出的是,税收信用评级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挑战和争议。

首先,评级指标的选取和权重的确定需要科学和客观,避免过于简单化和粗暴化。

其次,评级结果公示的透明度和时效性需要进一步提高,以保证纳税人对评价结果的认可和监督。

最后,应建立健全相应的诚信激励和惩戒机制,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综上所述,税收信用评级制度在促进诚信纳税、维护税收秩序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通过加强纳税人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推动税收征管工作的改进,并增加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税收信用评级制度有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税收关系,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国家税务总局依据纳税人纳税情况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表现,对纳税人进行信用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纳税人实施不同的税收管理措施的一项制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提高纳税人的自律性和诚信意识,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公正、高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诚信、履行纳税义务情况、纳税行为合规性等方面。

对于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主要是指纳税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信息,是否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工作等。

而对于纳税人的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则主要是指纳税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是否主动配合税务机关的查验核算工作等。

此外,纳税行为的合规性也是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的重要指标,主要是指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其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因此,评定标准应当具有科学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评定标准的科学性主要是指评定标准应当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特点和税收征管的实际需要,不断完善评定指标和评定方法,使评定结果更加客观、准确。

评定标准的公正性主要是指评定标准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类纳税人,不偏袒、不歧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评定标准的可操作性主要是指评定标准应当具有操作性,能够为税务机关提供明确的评定依据和操作指南,便于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最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的建立和实施,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和信用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诚信意识,引导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

同时,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档案,及时公布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失信纳税人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措施,推动纳税人诚实守信,促进税收征管的科学、公正、高效。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依据一、引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指对纳税人按照其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对其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目的是促使纳税人自觉遵守税法,提高纳税意识,减少税收违法行为,构建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

本文将介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和相关内容。

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国家税收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税收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参考。

通过对纳税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可以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诚信程度,帮助税务部门进行精确的分类管理。

其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可以激励纳税人主动履行纳税义务。

纳税人通过提高自身信用等级,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获得更多的税收支持。

最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对于构建诚信社会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实施可以引导纳税人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加强自我约束,提高整个社会的诚信水平。

三、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纳税申报情况:纳税人是否按期申报纳税,是否存在漏报、瞒报等违法行为。

2.纳税缴款情况:纳税人是否按期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存在拖欠税款、逃避税款等行为。

3.纳税信息真实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信息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虚假申报等行为。

4.税务登记资料完整性: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资料是否完备,是否存在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

5.税务稽查情况:纳税人是否配合税务部门的稽查工作,是否存在拒不配合、阻挠稽查等行为。

6.税务行政处罚情况: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情况。

7.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人在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纳税信用记录,包括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

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程序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信息收集:税务部门通过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缴款信息、税务登记信息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2.信息核实:税务部门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核实,比对纳税人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2.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凭证,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3分
(1)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帐簿。(2)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账簿;(3)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4)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不符合标准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
二、帐簿、凭证管理情况
15分
1.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
4分
(1)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使用计算机记帐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4.代扣代缴准期申报准确率
5分
代扣代缴申报准确率为: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的数额/(扣缴义务人按期申报的数额+税务机关查补的税额)×100%
按期申报不准确,一期扣2分,扣完为止。
5.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
5分
(1)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2)按期报送其他纳税资料;(3)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表;(4)如实提供其他纳税资料。
未按期入库,一期扣2分,扣完为止。
五、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情况
20分
1.涉税违法犯罪记录
10分
发生税收违法案件,以移交公安机关受理为准。
一项扣10分,扣至第五项不得分为止。
2.税务行政处罚记录
5分
发生行政处罚,以生效为准。
受2000元以上罚款处罚,一项扣5分;受不足2000元罚款处罚,一项扣3分;扣至第五项不得分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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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 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4年第40 号 公告)
• (五)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 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免)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 责经营的; (九)由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4年第40号 公 告)
• 第十八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C、D四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 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C 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 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或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 个月零申报、负申报的;

•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应用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
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A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 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4年第40号 公告)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
概述——基本制度
我们目前的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主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纳税信用管 理办法(试行)》(总局2014年第40号公告)、《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 方式(试行)》(总局2014年第48号公告)、《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 评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公告)、《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 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16年第9号公告)、《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 的公告》(总局2018年第8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 事项的公告》(总局2019年第37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 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总局2020年第15号公告)。随着纳税信用管理工作不 断深入,后续一定还会有文件陆续出台。
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纳税人评价年度内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
标信息齐全的,从100分起评;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2020年15号文
作废)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外部参考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
•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4年第40号 公告)
•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一)由于税务机关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纳税人未能及时履
行纳税义务的; (二)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造成未缴
或者少缴税款的; (三)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情形。
息形成联动机制。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4年第40号 公告)
• 第十七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 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二)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2018年8号文作废) (三)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四)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 理,尚未办结的; (五)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六)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纳税信用介绍
20210128
主要内容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4年第40号公告)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 》(2015年第46号公告 )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2015年第85号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6年第9号公告 )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8号公告 )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19年第37号公告 )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5号公告)
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金额10万元以
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 和罚款的;
(二)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
即时办理;
(三)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四)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除享受以上措施外,还
可以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概述——基本定义
目标:引导纳税人诚信自律 提高税法遵从度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纳税信用信 息采集
纳税信用评价
评价结果确 定和发布
评价结果应用
• 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 2014年第40号 公告)
•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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