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解读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一、纳税信用评价指标
1、定期纳税义务税收承诺指标。
指期末累计实缴税费和累计应缴税费的比较(不计罚金)。
2、及时缴税指标。
指按规定缴税的及时性,以及及时缴税税收(不计罚金)的比重。
3、申报越级率指标。
指发生业务仍实行越级申报的比例。
4、纳税信用评价表指标。
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申报纳税者的纳税信用情况。
5、纳税完税率指标。
指及时缴税,按期纳税的完税率。
6、税收处罚情况指标。
指税收行政处罚、税收法院判决、技术专家会议的处罚情况。
二、纳税信用评价方式
1、综合评价。
根据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将纳税者各项表现按一定的比重综合考核,求出纳税信用等级。
2、信息互通。
通过国家税务机关、中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向社会不同机构进行及时、准确地纳税信用信息的互通。
3、专家评审。
根据评审专家综合分析的的评审意见和结论,对纳税信用做出评价。
4、公示制度。
将当地纳税信用信息披露给社会,增加纳税纪律的规范性。
5、惩罚机制。
通过合理有效的税收处罚机制,对非法、不规范行为进行打击,促使纳税者恪守纳税责任,提高纳税信用水平。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纳税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纳税人遵守税法并及时履行税务义务,许多国家和地区采用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分制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是对纳税人诚信程度的一种评估,通过评分系统对纳税人的信用进行量化,以便税务机关更好地管理纳税事务。
本文将介绍一种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基本原则和评分指标,以及评分等级的具体解释和影响。
基本原则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的制定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性:评分标准应该公正、透明,不偏袒任何一方,并且能够公平地对所有纳税人适用。
2.可信度:评分标准应该准确、可靠,能够客观地反映纳税人的真实信用情况。
3.易操作性:评分标准应该简单易懂,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操作。
4.动态性:评分标准应该能够随着纳税人行为的变化而调整,及时反映纳税人的信用状况。
评分指标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主要指标,每个指标都有不同的权重:1.缴税情况:包括纳税人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是否存在欠税等情况。
2.报税情况:包括纳税人是否按规定提交完整准确的税务申报表,是否存在漏报、错报等情况。
3.税务合规程度:包括纳税人是否遵守税法规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因素:例如纳税人的行业类型、规模大小等。
评分等级与影响根据纳税信用等级评分标准,纳税人的信用等级通常分为以下几个等级:1.AAA级:信用极好,纳税人遵守税法规定,缴税情况良好,并具备良好的税务合规程度。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获得相关荣誉称号。
2.AA级:信用良好,纳税人大部分时间按时足额缴税,报税情况良好,税务合规程度较高。
3.A级:信用一般,纳税人有少量欠税或漏报情况,但整体缴税情况尚好,税务合规程度尚可。
4.B级:信用较差,纳税人存在较多欠税或漏报情况,缴税情况不太理想,税务合规程度不高。
5.C级:信用差,纳税人严重拖欠税款,拒不缴税或存在严重违法行为。
6.D级:失信纳税人,纳税人严重违法违规,无法正常参与纳税事务。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

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第一篇: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纳税信用评价热点问题一、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二、常见问题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的适用范围包括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规定:“一、关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
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 2.纳税信用评价周期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
” 3.什么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参加本周期的纳税信用评价?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四、关于评价范围,在《信用管理办法》适用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一)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规则详解大麦前言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内容之一。
纳税信用级别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所评定的级别。
我国现有的纳税人信用评定及管理体系由以下政策文件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管理若干业务口径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纳税信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纳税信用评定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
我国最早确定纳税人信息等级事项是由家税务总局2003年发布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该文件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之后失效。
原 92号文件和现行 41号公告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区别:一是标题含义,原文件标题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而41号公告为“纳税信用管理”,可见41号公告范围更广。
二是评定周期发生变化,92号文件规定为评价周期为两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41号公告调整为一个纳税年度评定一次。
三是对象发生变化,92号文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均适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办法,而40号公告将适用对象限定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适用对象范围缩小。
如果你想参加纳税信用评价查账征收是必要的条件!四是具体评定内容、评分方式、各级别分值方面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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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带你看懂纳税信用,建议收藏!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 纳税信用作为社会信用关键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已逐步融入到宗教事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等领域,是衡量一个企业或个人的商业信誉和道德品质的重要标尺,良好的纳税信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通行证”。
一、纳税信用怎么评?纳税信用充分运用评价是税务机关依托金税三期纳税信用管理系统,根据采集的企业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纳税信用行政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第40号)、《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2021年第48号)、《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澄清公告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 年第 37 号)和《关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议案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15号)等相关规定,就企业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赞誉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
二、纳税信用分几级?企业纳税信用记录级别分为A、B、M、C、D五级。
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赞许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不包括存在不予提要A 情形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赞许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90分的,或者第四届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但存在不予评A情形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并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产品销售企业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基准得分70分以上(含本数)的企业;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赞许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含本数)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赞许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三、什么是两增加、两调整?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完善纳税信用体系,国家税务总局率先推出了4项优化纳税信用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将信用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促进税法遵从。
(一)两增加1.增加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加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

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说实话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方法这事儿,我一开始也是瞎摸索。
我最早就只知道好像是跟按时交税有关系。
我自己有个小生意,开始的时候忙得晕头转向,有一次就差点没按时交税,还好后来补上了。
后来一了解才知道,这种拖延交税的行为对纳税信用等级的评价可能有负面影响。
我就像个没头苍蝇到处查资料想知道更全面的评价方法。
我试过问同行,有人告诉我看你有没有偷税漏税行为,这个是肯定会严重影响纳税信用等级的。
就好像你做人要是不诚实,大家肯定给你的评价低,这个道理很简单。
我觉得他说的挺对,这就像我们生活里约定俗成的规则一样,你不遵守最基本的诚信,那肯定信用得分就很低。
后来我还专门打电话去税务部门咨询。
他们给我讲了好多内容,我才恍然大悟。
比如说申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这就好比是我们考试答卷,你要是不好好写,写得乱七八糟还有错误,那肯定得分不高。
我自己就曾经把一些收支的账目给填错了,虽然不是故意的,但也是提醒自己一定要小心。
而且他们还说税收遵从度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就像是交通规则,红灯停绿灯行一样,按照纳税的各种规定一步一步来,别想着走捷径、钻空子。
在这里我还犯了个错,有次为了图方便,想按自己理解的方式处理一些税务申报的事,结果被通知这么做不符合规定,幸亏还没造成大的问题。
除了这些,跟税务部门打交道时的表现好像也有影响。
比如响应税务机关检查之类的工作是不是积极配合。
这就好比警察来查案,你要是躲躲闪闪肯定会让人起疑,积极配合大方展示自己的账簿啊各种税务相关情况那肯定是能加分的。
还有一些具体的细则我不是很确定,但我就知道按时足额纳税肯定差不了。
另外就是一定要保证自己的申报信息准确,表格好好填写,别像我当初那样马虎大意。
我现在就特别小心,每一个小的纳税方面的事情都认真对待,就盼着纳税信用等级能高点。
我觉得大家要是不想像我当初那么晕头转向,就多关注税务部门的官方消息,多咨询工作人员,这么做肯定是没错的。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7fd7c128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a9.png)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为惩戒严峻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两个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欢迎大家在2023年5月10日之前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海淀区羊坊店西路5号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纳税信用管理处(邮政编码:100038),请在信封上注明"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征求意见'或"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ashuixinyong@。
纳税信用管理方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本方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和外部门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处理、公开和使用等活动。
第三条本方法适用于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方法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自然人纳税信用管理方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税务总局)主管全国纳税信用管理工作。
省级及其以下税务机关负责所辖地区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税务机关乐观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七条税务总局推行纳税信用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统一的纳税信用管理平台,实现纳税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处理,按公开、公正原则使用纳税信用信息。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密信息和非信用信息的管理,参照《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方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关于《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公告的解读2014年07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一、制定《信用办法》的主要目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克强总理在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的让守信者一路畅通、让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要求,规范纳税信用管理,促进纳税人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税务总局制定和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简称《信用办法》),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更好地服务于纳税人。
二、《信用办法》的主要内容《信用办法》共六章34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明确《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纳税信用管理的内容、适用对象、管理原则、信息化及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原则性内容,是《信用办法》的基础。
第二章《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明确纳税信用信息采集的主要内容、信用信息的组成、数据采集来源等,旨在统一纳税信用信息的构成和数据采集来源。
第三章《纳税信用评价》主要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的方式、年度指标得分、直接判级的方法、纳税信用级别的设定、不参加本期评价、不能评为A级、直接判为D 级以及不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情形。
第四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确定和发布》明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和发布的责任与时间、分级分类依法有序开放的原则、信用评价结果动态调整和申请复评等事项。
第五章《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明确税务机关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的相关措施。
第六章《附则》明确《信用办法》的施行时间。
三、《信用办法》部分条款的说明(一)关于适用对象《信用办法》第三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已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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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
行)》的解读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税务总局在制定《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时,同步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指标》)。
经广泛征求意见,并进行4轮模拟测试(涉及17个省市、6313812户/次纳税人)后予以发布。
现将指标设计和评价方式说明如下:
一、关于指标内容
《评价指标》按照《办法》明确的纳税信用信息范围,分为三部分内容: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基本信息中,除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和经营信息之外,特别设置了人员信息一栏,将相关人员信息进行了专门的归纳和记录,因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出纳和办税员都是企业涉税行为的参与者或知情人,与纳税信用的关系密切。
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应该将企业信用与个人诚信紧密联系。
其中,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信息从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中采集,出纳个人信息记录按照《办法》规定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
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记录纳税人在其他部门的信用记录,是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
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发改财金〔2013〕920号)的相关要求,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
•税务内部信息包括经常性指标信息和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等4个一级指标,非经常性指标信息包括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信息和税务稽查信息2个一级指标。
结合税务管理实际,最终细化为6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95个三级指标,指标信息主要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外部信息包括外部参考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主要是指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目前仅在纳税人信用信息中记录,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外部评价信息主要指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当前主要有4个指标,评价方式为扣11分,即如果发现纳税人在不同部门之间存在提供信息不对称的情形,则纳税人不可以评价为A级纳税信用。
此类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
通过新闻媒体或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二、关于评价方式
《评价指标》中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和外部参考信息仅记录,不扣分,不影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的主要是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评价信息,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确定。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方式,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针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诚信、发生失信行为的态度和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分标准。
涉及处罚金额的,采取按百分比数值递进方式计算扣分值。
对纳税人涉税行为是否为失信行为的评价主要参照了《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税务工商合作实现股权转让信息共享的通知》(国税发〔2011〕12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直接判级,即直接判为D级的行为,参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和税收管理中常见的严重失信行为确定。
•三、关于分值设计
根据“信用是能够履行诺言而取得的信任”的词义解释,设计指标扣分分值时,主要考量纳税人主观态度、遵从能力、实际结果和失信程度四个方面。
根据纳税人涉税行为记录,区别行为中体现出的诚信态度(如按期申报、按期缴纳、银行账户设置数量大于向税务机关提供数量等指标)、遵从能力(如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之后的存续时间、账簿与凭证的管理等指标)、实际结果(主要体现在非经常性指标等税务检查指标中)和影响程度(如非正常户的指标),设计了纳税信用评价第三级指标对应的扣分分值和直接判级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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