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2018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编著目录一、总体要求 (1)二、关于金融工具的相关定义 (1)(一)金融资产 (2)(二)金融负债 (3)(三)衍生工具 (4)三、关于适用范围 (5)(一)涉及其他准则规范的情况 (6)(二)属于本准则范围的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7)(三)属于本准则范围的贷款承诺 (9)四、关于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9)五、关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终止确认 (12)(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确认条件 (12)(二)关于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金融资产 (13)(三)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14)(四)金融负债的终止确认 (14)六、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6)(一)关于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16)(二)关于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20)(三)金融资产的具体分类 (27)(四)金融资产分类的特殊规定 (29)(五)金融资产分类流程图 (31)七、关于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一)金融负债的分类 (31)(二)公允价值选择权 (32)八、关于嵌入衍生工具 (33)(一)嵌入衍生工具的概念 (33)(二)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的关系 (34)(三)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 (38)九、关于金融工具的重分类 (40)(一)金融工具重分类的原则 (40)(二)金融资产重分类的计量 (41)十、关于金融工具的计量 (44)(一)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计量 (44)(二)金融资产的后续计量 (45)(三)金融负债的后续计量 (60)十一、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67)(一)概述 (67)(二)对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 (68)(三)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 (84)(四)金融资产减值与利息收入的计算 (93)(五)金融工具减值处理流程图 (94)(六)金融工具减值的账务处理 (94)十二、关于衔接规定 (100)(一)关于金融资产的分类 (100)(二)相关指定或撤销指定 (101)(三)关于金融工具的减值 (102)(四)衔接调整与计量 (102)附录二 (10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修订说明 (103)一、本准则修订的必要性 (103)二、本准则修订的过程 (104)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06)(一)减少金融资产分类 (106)(二)简化嵌入衍生工具的处理 (107)(三)强化金融工具减值要求 (107)一、总体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下简称本准则)主要规范了各类企业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嵌入衍生工具的会计处理、金融工具的减值,以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产生的相关利得和损失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ASBE22)是由中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标准,规范了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包括上市和非上市企业。
ASBE22要求企业在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时,应该根据工具的实质和规定的特定条件,选择合适的分类并采用相应的计量方法。
金融工具的分类包括:
1.权益工具:包括股票、优先股和普通股等。
2.债务工具:包括债券、票据和贷款等。
3.衍生工具:包括期货、期权和互换协议等。
对于不同的金融工具,企业需要采用不同的计量方法。
例如,对于权益工具,企业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进行计量,而对于债务工具,则应该按照成本或公允价值计量,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披露。
此外,ASBE22还要求企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或成本模式来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公允价值模式要求将金融工具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确认变动;而成本模式要求以成本为基础进行计量,并进行摊余。
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计量模式。
总之,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规范了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有助于企业更准确地反映其金融资产和负债的实际价值,提高企业财务报表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规定了企业在确
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时应遵循的原则。
准则22对金融工具进行了分类,并规定了不同类别金融工具
的确认和计量方法。
其中,准则22将金融工具分为四类:
1) 金融资产:包括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贷
款及应收款项等;
2) 金融负债:包括持有至到期负债、应付债券和其他借款等;
3) 权益工具:包括股票、优先股和其他权益工具等;
4) 合同并非金融工具:如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
对于不同类别的金融工具,准则22分别规定了相应的确认和
计量方法,包括计量初始价值、确认利息、确认亏损、计入市值变动等。
其中,对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融资产,准则22规定企业应当对其市值变动进行披露,以便用户了解
企业风险管理的情况。
总之,准则22为企业确认和计量金融工具提供了统一的框架,有助于保障企业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提高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度。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会计准则22号”)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于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主要针对企业使用中文核算准则和使用外币核算准则两种情况进行规定。
会计准则22号的起草宗旨是为了解决现行会计准则存在的问题,旨在保证企业有效实施核算管理,确保企业会计信息具有真实、准确、完整的特点。
同时,根据会计准则22号规定,企业可以按照经济实质要求,科学、合理地进行会计处理,从而准确反映企业实际情况,实现有效的决策管理。
会计准则22号规定了使用中文核算准则的企业,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企业不得遵循任何其他核算准则。
此外,在使用外币核算准则时,企业必须按照规定适当使用外币核算准则,以及支付外汇买卖和外汇投资活动的核算规定,用外汇进行交易的投资外汇投资活动的结果须由客观标准统计和反映。
会计准则22号还规定,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适当实施收入分配成本核算,按有关规定将费用分类,准确核算各项费用,并展示相应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和准确。
此外,会计准则22号还规定,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安排会计科目,加强考勤制度,依法报送财务报表,切实做好内部核算,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确保企业会计管理严谨有序。
综上所述,会计准则22号具有明显的会计处理规范性,为企业提供了严格的会计核算准则,使企业及时准确反映经济实际,实现有效的决策管理,保证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确保企业经营安全有序,是企业会计管理的重要依据。
今后,在实施会计管理中,企业应当立足于会计准则22号,加强对会计规范的规定、实施,以及对会计文件的掌握和运用,从而保证会计工作的有效实施,为企业财务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以下简称《准则22号》)是对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会计准则规定。
为了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准则22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财务报告专业委员会编制了《准则22号应用指南》。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进行分析和总结。
首先,《准则22号应用指南》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解释。
根据金融工具的分类,指南明确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按照公允价值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且没有明确的到期日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并采用有效利率法计算利息收益或利息支出。
其次,《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对金融工具的减值测试进行了具体指导。
根据指南的规定,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应当对相关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预计信用损失。
指南提供了多种方法进行减值测试,如单项测试和组合测试等。
在进行减值测试时,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市场利率的变动、支付能力风险和逾期程度等因素,并制定相应的减值准备。
此外,《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关注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重分类问题。
根据指南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金融工具的特性和管理意图,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负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等不同类别。
如果金融工具的分类发生变化,企业应当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分类重分类,并按照新的分类进行确认和计量。
最后,《准则22号应用指南》还就其他与金融工具相关的问题进行了补充和解答。
例如,指南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转移、对冲会计处理、公允价值层次等进行了详细介绍和解释,为企业准确地应用《准则22号》提供了参考和指导。
总体而言,《准则22号应用指南》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了详细的解释和指导。
企业通过学习和应用《准则22号》及其应用指南,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应用金融工具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进一步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市场的稳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1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1 (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三)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分拆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分拆条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企业应将金融资产进行分拆:
1. 取得金融资产时,被明确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 企业作为非保本投资方,持有对方发行的债务工具。
3. 通过交付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能够取得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回报的其他金融资产。
4. 企业作为交易方签订了互换合同,该互换使得合同一方能够取得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回报的其他金融资产。
5. 企业签订了一项期权合同并持有对方的权益工具投资。
同时,被分拆的金融资产还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应当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部分终止确认所涉及的金融资产转移,或整体终止确认所涉及的全部金融资产转移。
2. 该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不得继续保留被分拆金融资产的任何权益、风险和报酬。
3. 该金融资产转移后,企业从被分拆金融资产中获得的全部经济利益均以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方式收回。
此外,在确定是否应将金融资产进行分拆时,企业应当考虑与被分拆金融资产相关的、使分拆得以进行的、与该金融资产的部分回报、回报机制或回报要素相关的合同条款。
如果满足上述条件,企业应将该金融资产进行分拆。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23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作为中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规范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行为,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该准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2023年企业的影响。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概述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旨在规范企业对金融工具的确认、初始计量、后续计量以及终止确认的处理方式,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二、主要内容1. 金融工具的确认:企业应当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对金融工具进行确认。
这些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可测量性等。
2. 初始计量:企业应根据取得金融工具所支付的对价或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
对于非衍生金融工具,其公允价值通常为其市场价格。
3. 后续计量:企业应定期对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变化。
对于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企业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
4. 终止确认:当金融工具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者该金融工具不再符合确认条件时,企业应终止对该金融工具的确认。
三、2023年影响分析1. 提高了金融工具的透明度: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种类和复杂性不断增加。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详细披露金融工具的信息,提高了金融工具的透明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2. 加强了风险管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定期对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并在财务报表中反映公允价值变动的影响。
这不仅有助于企业及时发现并管理金融风险,也使投资者能够了解企业的风险状况。
3. 增加了会计工作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要求企业对金融工具进行详细的记录和计量,这对企业的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来满足这一要求。
四、结论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于规范企业的金融工具交易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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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工具的确认和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差不多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个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
第三条衍生工具,是指本准则涉及的、具有下列特点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一)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二)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形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专门少的初始净投资;(三)在以后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点的工具。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有关会计准则:(一)由《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二)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范的股份支付,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三)债务重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四)因清偿估量负债获得补偿的权益,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五)企业合并中合并方的或有对价合同,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六)租赁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七)金融资产转移,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
(八)套期保值,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
(九)原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
(十)再保险合同的权益和义务,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
(十一)企业发行的权益工具,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五条本准则不涉及企业作出的不可撤销授信承诺(即贷款承诺)。
然而,下列贷款承诺除外:(一)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贷款承诺。
(二)能够以现金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或发行其他金融工具结算的贷款承诺。
(三)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
本准则不涉及的贷款承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第六条本准则不涉及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所签订,并到期履约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
然而,能够以现金或其他金融工具净额结算,或通过交换金融工具结算的买入或卖出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适用本准则。
第二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第七条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二)持有至到期投资;(三)贷款和应收款项;(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第八条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一)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二)其他金融负债。
第九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要紧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
(二)属于进行集中治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纳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治理。
(三)属于衍生工具。
然而,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第十条除本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能够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一)该指定能够排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有关利得或缺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形。
(二)企业风险治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治理、评判并向关键治理人员报告。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点的市场:(一)市场内交易的对象具有同质性;(二)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三)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布的。
第十一条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不应当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三)贷款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判。
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二)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淌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形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
然而,无法操纵、预期可不能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估量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三)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能够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四)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第十三条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一)扣除已偿还的本金;(二)加上或减去采纳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三)扣除已发生的减值缺失(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第十四条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运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以后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早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估量以后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以后信用缺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以后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估量时,应当采纳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一)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连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二)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三)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形。
第十六条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有关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然而,下列情形除外:(一)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明显阻碍。
(二)按照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早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三)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操纵、预期可不能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估量的独立事项所引起。
此种情形要紧包括: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峻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2.因有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明显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坚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承诺投资的范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升资产流淌性,或大幅度提升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运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第十七条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一)预备赶忙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三)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四)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缘故,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第十八条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一)贷款和应收款项。
(二)持有至到期投资。
(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第十九条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三章嵌入衍生工具第二十条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能够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然而,下列情形除外:(一)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二)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有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第二十二条嵌入衍生工具有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一)与主合同在经济特点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二)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第二十三条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准则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准则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其他会计准则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