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企业社会责任逐渐成为企业经营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该承担起回馈社会的责任。
本文将探讨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地实施企业社会责任。
一、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重要性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企业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享有社会资源和利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其次,通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企业可以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声誉,树立企业品牌的同时也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另外,企业的社会责任回馈行为可以促进社会公平与公正,推动社会进步和稳定发展。
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已经成为了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实施企业社会责任的途径和方式1. 资助社会公益事业企业可以通过资助社会公益事业来回馈社会,如捐款捐物、设立基金会等形式。
资助教育、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公益项目,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2. 推动员工参与公益活动企业可以鼓励并组织员工参与各种公益活动,如志愿者活动、义务教育等。
通过积极参与公益活动,不仅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群,还可以提升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3. 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企业可以与非营利组织、社区机构等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共同开展各类社会责任项目。
通过共同合作,资源优势互补,实现互利共赢,最大限度地提升社会责任回馈的效果。
4. 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是对社会负责的重要方面。
企业可以通过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为社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和福利。
5. 公开透明的企业治理企业应该建立良好的企业治理机制和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信任度。
三、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取得的成效通过加强企业社会责任回馈社会,企业可以取得许多成效。
首先,企业形象和声誉得到提升,带动了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社会责任回馈行为还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激励更多的企业和个人加入到社会公益事业中。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csr,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伴随着商人的出现而产生的,然而直到1924年才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这一概念。
之后,经济学家、管理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法学家等各界学者都希望能从企业社会责任中找到解决资源浪费、环境污染、商业欺诈等社会问题的良方。
但时至今日,对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范围以及理论基础尚没有定论。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概述(一)概念之争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其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观点:第一类是以米尔顿·弗里德曼为代表的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利润最大化说,认为”在自由经济中,企业仅具有一种而且只有一种社会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
①第二类以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为代表,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除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以外的企业责任,一般还包括遵守商业道德、保护劳工权利、保护环境、发展慈善事业、捐赠公益事业、保护弱势群体等等。
②第三类,把企业社会责任看作是一个与企业责任几乎等同的属概念,其涵盖各种企业责任。
美国佐治亚大学的阿奇·卡罗尔教授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在某一时间点上社会对企业的经济、法律、伦理和合理期望”。
③笔者认为,存在此争论的根本原因在于学者们对概念的界定范围不同。
从公共管理的角度看,企业社会责任是一个动态的、相对的概念。
宏观上看,作为社会的一份子,每个企业的兴衰存亡都直接影响社会的发展,因此,相对于社会来讲,企业的所有责任都是企业社会责任。
而从企业角度出发,企业的责任又分为对内的责任和对外的责任,对内企业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在此基础上,企业才能有能力对社会承担责任。
另外,还要注意企业所指的范围,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因此,所谓”企业”社会责任,主要指的是营利性企业的社会责任,政策性企业、社会企业等只是非典型的企业。
浅析商法的营利性

二 商法 的营利 性 与法 的价值
效率 , 称效 益 , 指社 会或者 个人 给 也 是 予一定的 ( 劳动 、资源等)投入而获得收益 最大化的比率。 效益与效率最大化是现代社 会所追求的目标 , 效率也是现代社会的法律 制度所追求的价值 , 商法的营利性正是体现 了法对 效率 的追求 。 商法的效率价值 是商法 的 目标价值。 有时候 , 商法所追求的效益价值与其他价值 会发生冲突,引起商法的价值冲突 , 例如法 的平等价值与效率价值之间的冲突 。 有时为 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法律会向弱势一方 的利益倾斜 ,导致商法的效率价值受损。 法 的价 值 之 间存 在 的 冲 突 给立 法 、 执 法和司法带来了许多难题 , 这必然促使法律 在制定的过程 中作出相对合理的价值选择。 与民法相比, 商法更多地强敌效率优先 , 所 以, 效率是商法在其制定和执行的过程中应 当指向的目标。 效率价值和原则将影响着商 法的建立和发展 , 商法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 又 反过 来促 进效 率 价值 的实 现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商法是 以追求效 率为价值目标的 , 但效率不是商法唯一的追 求 目标。 社会事务和社会生活中毕竟不是只 有如何积累财富、 提高发展的速度和效率这 些 问题 , 还要 兼顾 一般 人 的利 益 , 护市 场 维 的秩 序 ,保护 社会 公众 的 利益 。所 以商法不 能绝对地强调效率的价值, 也应重视其他的 法律 价值 。在 传统 观念 中 , 律 常常 被视为 法
了规范商品贸易市场而制定出一系列具有约 束力的行为规则 , 归根结底就是为了更好地 营 利。 法的 沿革 就是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和 条 商 件的变化, 了更好地保障商人的营利,社 为 会经济生活对商法的进一步调整。 保 障营 利是 商法 诸 多特 征 中最基 本 的 , 商法的其它特征如 同源性、 技术性、 兼容性、 国际f 生等特 征 , 直接 或 间接 的归 因于商 法 都 的营 利性 特征 。以商法 的 际性 为例 , 存 其 在的合理『就可以从商法的营利性中推导出 生 来 。我们 部知 道 ,异地之 间的商 业 贸易存 在 是社 会达 到其 公平 正义 目 很大 差异 , 种差 异往 往有 利可 图 。通过 在 公平 正义 的化 身 , 这 异地 合理 分 配 资源 ,往 往带 来 丰厚 的 利 润。 标的手段 , 甚至可 以说 , 正义与公平本身就 我们应该尽量 商事 主体基 于 寻求 营利 之 目的 , 必然 会捕 捉 包含了对效率的追求。所以,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

一
中图分类号:2 文献标识码: F7 A
的呼声不断高涨 。
一
严重含量超标 , 导致婴幼儿患 肾结石, 甚至 死 重大 战略思想 。企业 是社会 的细胞 , 的任 企业
亡。 由 并 此检查 出多家国产知名品牌的奶粉三 何行为都不是个体行为 , 都会对社会产生~定 目前在西方国家中 , 企业对社会责任 认识 聚氰胺含量超标 。20 年 9月 2 06 5日,深交所 的影响 。企业是利润导 向的经济体 , 最大限度
国财星 10 0 的 2 4 C O所 作的调查显 环境及社会 责任等作为组成 公司盈利 能力 和 要的社会责任, ,0 强 6位 E 关系到是否能够落实科学发展
示 ,6 3%的 C O在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意识提 风险披露要素 的重要性丌始为越 来越 多的上 观的成败 E
高 了,2 1%的 C O指 出配置更多的资源在社会 市公司所认识, E 也意味着上市公司作为和谐社 2 ,我国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 责任方面,2 5%的 C O表示若全球 的企业善尽 会 的建设者角色将更为突出。 E 同年 1 月, 国 持续发展 1 美 社会 发展 的趋势证明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 责任会 减缓恐怖主义的发展, 这些调查 结 《 财富》 杂志公布 了 20 “06企业社会 责任 评估 ” 终将如 同企业 的盈利性一样 , 成为企业可持续
从性质、功能角度看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国 有企 业的 营利 性和公 益 性 ( 本 文 认 为 .国 有企 业 应 当包 含 国有 独 资企 业 、国有 控股 和相 对 控股企 业 。 )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学界关 于 国有企 业 性质 争议 的焦点 在 于 “ 国有企业 是盈 利性 的还是 公益 性的 ” 。 《 全民所有 制工业企 业法 》 第2 条规定 :“ 全 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是依法 自主经 营、自负盈 亏、独立核算 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 营单 位。 ”从 “ 商 品生产和经 营单位”的用语可 以看 出营利性是其 中的应 有之意。但该法第 3条 又规定 :“ 企 业根本任 务是根据国家计 划 和市场需求 ,发展商品生产 , 创造社会财 富,增加积累 ,满足社会 日益增 长的物质和 文化生活需要 , ”第 4条规 定 “ 企业必须坚 持 在建设 社会 主义 物质 文明 的同时 建设社 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有理想 、 有 道德 、有 文化 、有纪律 的职 工队伍 ” ,这两个条款 的 用 语说 明国有 企业 必须 为了整 个社会 而进 行生产经营活动 ,而且要 正确处理企业利益 与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关 系 , 体现 了 该 法对 企 业社 会 责任 和 公 益性 质的 重视 。 《 企业 国有 资产法 》规定 :“ 为了维 护国家 基本经济制度 ,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加强 对国有资产的保护 ,发挥 国有经济在国 民经 济 中的主导地位 。 促进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发 展 ,制定本 法” ,“ 国家采取措施 , 推动国有 资本 向关 系 国民经济 命脉 和 国家 安全 的重 要行业和关键领域集 中, 优化 国有经济布局 和结构 ,推 动国有企 业的改革和发展 ,提高 国有 经济 的整体 素质 增强 国有经 济 的控 制 力、影 响力” 。 由此 看出 ,国有资产 的功能 主要 是实现 国家战略 和促进 社会 经济整体 的发展 , 可见该法对 国有资产偏重社会公益 的态度。笔者认 为 ,国有企业的性质应当从
旅游企业社会责任与经营效益的相关性研究

任, 但并 没有 描 述 它 的具体 内容 。 自 2 0世 纪 5 0年 代 开始 , 学者 们 开始 构 建完 整意 义 上 的 企业 社 会 责
企业 社会 责任 作 为一 项 衡 量 尺度 , 应 该 远 远 高 于企
业的盈 利¨ 。诺 贝 尔 经 济 学 奖 获 得 者 弗 瑞 德 曼 ( F r i e d m a n ) 认为 , 企业 社 会 责任 是 指 管 理 者 依 照 所 有 者或 股东 的期 望来 管 理 公 司 事务 , 在 遵 守 法 律 和 道德 规 范 准则 的 前 提 下 创 造 尽 可 能 多 的利 润 。
书中, 首 次指 出企 业社 会 责 任 是 和 满 足 产业 内外 人
[ 基 金 项 目 ]本 课 题 受 国 家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 1 0 B G L 0 4 5 ) 资助 。 [ T h i s s t u d y w a s s u p p o s e d b y a g r a n t f r o m
债权人 、 供应 商、 政 府、 消 费 者和 员 工 等诸 方利 益 的 6维 社 会
责任 评 价 指 标 体 系 , 以旅游业 2 5家 上 市公 司连 续 6年 的 年 报 数 据 为样 本 , 对 旅 游 企 业社 会 责任 与 经 营 效 益 的 相 关 性 进 行研 究 。 研 究得 出旅 游 企 业社 会 责任 与 经 营 效 益 呈 正 相 关 关
t h e Na t i o n a l Ph i l o s o ph y a n d So ci a l S c i e n ce Fo un da t i o n o f Chi na
组织如何表现其社会责任行为 3

社会责任
政府的责任,对人民负责。
社会义务
政府在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尽的 责任。
营利性组织——社会责任
概要
营利性组织的社会责任是指组织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 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营利性组织的社会责任要求营利性组 织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 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
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义务
非营利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 展各种志愿性的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 府的社会组织。主要活动领域 (1)环境保护; (2)扶贫发展; (3)权益保护; (4)社区服务; (5)经济中介; (6)慈善求助;
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义务
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响应
非营利性组织社会义务非营利性组织社会响应社会组织的有效服务是立命之本发展之基要通过有效的服务自律诚信的形象争取政府的政策支持企业的财力支持和社会的道义支持面向会员面向行业面向社会提供更多更新的公共服务和公益支持获得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的认同形成良性的发展动力不断增强服务社会的功能
组织如何表现其社会责任行为
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责任
什么是社会责任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超过法律和经济要求的、企业为谋求对社会 有利的长远目标所承担的责任.,并区分了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 所谓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主动承担对环境、 社会和利益相关者的责任。 公共责任是一个多层次、多维度的概念。 高层次公共责任意味着/资源的有效利用 以实现所追求的目标0;低层次公共责任 意味着/避免违规,避免不当行为和账目 的完善管理。公益机构公共责任有四个 维度:/财务责任、过程责任、项目责任 和优先设置方面的责任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思考

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思考作者:王威来源:《北方经贸》2012年第03期摘要:虽然公司社会责任是一个涉及多个学科的问题,但法律是保障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的重要途径。
所以应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进行法理学上的思考:正义与秩序的价值理念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基础,公司社会责任反映了立法价值取向从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变化,是法律对利益进行调整的结果,法律的平衡思想促使公司社会责任法治化的实现。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法理学;利益主体中图分类号:DF411.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3-0040-01公司制度的产生和发展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
早期的公司以营利为唯一目的,然而公司在攫取巨额利润的同时带来诸多社会间题,公司社会责任思想应运而生。
我国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条中规定了“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营利责任以外承担其他责任,这表明公司社会责任在我国已经被立法所确认。
然而这个涉及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多个学科的概念的法律价值仍备受争议,这关系到其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应探寻其存在的法理学基础。
一、“正义与秩序”的价值追求理念是公司社会责任的法理学基础资本主义制度确立以后,所有权自由无限制的观念备受推崇,“所有权绝对”、“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成为资产阶级法律的精髓,这极大地刺激与激励人们利用公司追求物质财富。
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公司行为也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如贫富差距悬殊、消费者和员工利益受损、社会矛盾激化等等,影响了社会正义与秩序。
“正义与秩序”作为法律所一直追寻的基本价值,在现代社会,已经成为维系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力量,并检验着各项事业的正当性与合理性[1]263,那么它们也必然成为公司行为的精神价值之基。
约翰·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认为,“一个社会体系的正义,本质上依赖于如何分配基本的权利义务”。
[2]这一理论为现代公司行为取舍,即在享有经济权利的同时应履行社会义务提供了思想理论支持;秩序,即“在自然进程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1]277,其在人类生活中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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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摘要:公司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公司的营利性是公司成立和经营的动机和目的,是作为商主体的公司最鲜明的特征。
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公司在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利益的前提下,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
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营利性是前提,而社会责任是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
因此,我们需要在现行《公司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以协调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充分发挥公司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公司;营利性;社会责任;股东利益公司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最重要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财富的增加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按照大陆法系的传统定义,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以从事商行为或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从这个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依法成立、以营利为目的和社团法人是界定公司的三个要素。
作为商人最典型的代表形式,营利性是公司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而成为商法调整对象的显著标志之一。
当然,公司作为法律拟制人,在社会上不能单纯的以营利性为其存在的唯一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公司无论在数量或是质量方面都有了极大的增幅,相应的,公司的社会责任也被越来越多的学者关注和探讨,部分国家甚至以法律的形式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确定下来。
在这样的背景下,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问题成为了争议的焦点:在坚持公司营利性的前提下,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会成为一纸空谈,或者说如果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是否将会以牺牲公司的营利性作为代价。
如何正确的看待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既关乎到公司的健康稳定发展,也关乎到公司与社会、人民之间能否和谐共处。
因此,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不仅是对理论问题的简单分析,对现实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公司的营利性概述一般而言,营利性是指经济主体通过经营活动而获取经济利益的特性,这是市场经济得以存续的价值基础[1]。
公司是以营利性为目的的社团法人,营利性是公司的法律特征之一。
所谓以营利为目的,就是指设立公司的目的以及公司的运作,都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私法主体,其所实施的行为均以营利为目的而展开,因此,可以说公司的营利性是其与生俱来的本性。
营利是所有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动机和目的,是经营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
公司作为股东实现其投资利益的组织形式,为了实现股东获取投资收益和回报的目的,必然要求公司最大限度地追求经营利润。
由于设立公司就是要通过持续的经营行为获取盈利并将其最终分配给股东,因而公司的经营行为具有反复性、不间断性与计划性的特点。
当然,在实践中,公司往往要进行一些非营利性行为,但这并不影响公司的营利性,因为公司实施的此类行为并不是公司的主要活动,而且这些非营利性行为往往是围绕公司的营利性行为或是为了公司的长远利益进行的。
因此,公司的营利性可以说是公司最鲜明的特征,即使各个国家的法律对公司的法律特征均有不同的规定,但对公司的营利性特征都是持肯定态度的。
二、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公司社会责任"一词起源于美国,早在1924年,谢尔顿就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
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主张,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伯文在1953年时,曾对公司社会责任定义为:商人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向有关政策靠拢,做出相应的决策、采取理想的具体行动的义务。
虽然美国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定义仁智互见,但通常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董事作为公司各类利害关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积极实施利他主义的行为,以履行公司在社会中的应有角色[2]2。
到目前为止,对公司社会责任的含义仍无统一的界定,综合各种学说,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当社会上多数人希望某一公司为一定行为时,该营利性公司就应当放弃营利的目的以符合多数人对该公司的期望;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们营利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第三种观点认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之外还应当负有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
第一种观点实质上是将公司的营利性置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后,当公众需要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时候,公司应以社会责任为先而放弃营利的目的;第二种观点则将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置于同等的地位,公司不仅仅要为股东利益着想,同时也要最大限度的满足股东之外的其他群体的利益;第三种观点则认为与公司的社会责任相比,公司的营利性为先,而将公司的社会责任视为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
对公司社会责任含义的界定,我国著名学者刘俊海博士的观点更接近于前两种含义的概括,他认为,所谓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们营利或赚钱作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应当最大限度地增进股东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会利益。
这种社会利益包括雇员(职工)利益、消费者利益、中小竞争者利益、当地社区利益、环境利益、社会弱者利益及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等内容[2]6-7。
他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对公司绝对营利性的一种修正,因此公司的社会责任也可以被称为公司的社会性或公司营利本质的相对性。
笔者认为,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被创设的,其存在的价值和目标主要是为了实现股东的利润最大化。
如果过于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而忽略公司的营利性特征,那么股东的利益就无法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这将导致股东经营积极性的丧失,而公司也将走上破产消亡的道路。
因此,笔者赞同上述第三种观点,在保证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
三、从公司的营利性看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的营利性特征决定了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目的和动机,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其投资活动最重要的目标就是利润的获得,股权的实现。
因此,我们只有在优先考虑公司营利性的基础上,谈公司的社会责任才有意义。
笔者认为,公司的营利性和社会责任之间是一种唇亡齿寒的关系,如果不谈营利性,反而过于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则会陷入公司"泛社会性"的误区,那么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时限也不会太长,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公司能够持续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才是市场经济的需求所在。
因此,要实现公司的社会责任,就必须正确的分析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之间的关系。
笔者认为,公司的营利性与公司的社会责任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
公司的营利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它决定着社会责任的承受载体能否健康稳定的存在和发展,因此,公司营利性的实现有助于公司社会责任的承担。
公司的社会责任则是对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它以营利性的存在为前提,但对公司的营利性有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公司对社会责任的承担有利于提升公司的市场形象,从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所以,公司应成为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的结合体[3]。
公司社会责任的提出,并不是要从根本上否认公司的营利性,而是为了实现公司的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
片面地强调公司的营利性将会导致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甚至会出现公司为营利铤而走险,触犯法律的现象;而单纯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必然会使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背景下逐渐淡出历史的舞台。
因此这两种片面的认识都是不可取的,而是应该在坚持公司的营利性、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承担和履行公司的社会责任。
四、协调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我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城市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这一条虽然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但是仅仅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因此在我国公司法中明确公司的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有利于预防公司滥用经济力量,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公司营利性的开展与实现。
针对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规定较为笼统的现实,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公司立法应以公司的营利性为主,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
营利性是公司存在的意义,公司失去了营利性,也就走到生命的尽头。
将公司的社会责任作为公司营利性的限制和补充,这既尊重了公司的营利性,又照顾了非股东相关者的利益[4],当然,有些学者也提出了将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并重的立法模式,笔者并不赞同,因为当股东利益最大化与所有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发生冲突时,那么股东利益的"最大化"又应如何实现?这是一对无法调和的矛盾,缺乏现实的可操作性,即便是立法也无法起到实际调节的作用,反而会被法官束之高阁。
其次,对公司的社会责任以及不承担社会责任的后果做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为消费者提供丰富、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以满足广大消费者不同的需求,并维护消费者权益;重视对公司雇员劳动权的保护,在劳动安全、劳动工时等方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公平竞争并维护市场秩序;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社区关系,促进社区发展,热心资助慈善事业等等[5]。
这样既可以对公司应该履行的社会责任起到具体的指导作用,又可以通过对公司不履行、逃避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予以处罚,来激励公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以保障营业的顺利进行,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保证营利性的实现。
参考文献:[1]王作全.商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6.[2]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郭丽丽.试论公司目标定位——营利性与承担社会责任并重[J]. 内蒙古科技与经济,2004,( 21).[4]梁秀超.论公司的社会责任[J].中国商贸,2010,( 1).[5]丁亚丽.试论公司的营利性与社会责任[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