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对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探讨

大额交易报告是我国反洗钱的重要措施,也是金融机构反洗钱的义务,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是大额交易报告的一部分。笔者就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起源、发展、执行作初步探讨。

一、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起源

《中国人民银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1997年7月1日起施行)首次规定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开启了我国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工作。其中第四条规定“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帐,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演变

(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430号)拓宽了大额现金支付报告的范围,将居民个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提现纳入报告范围。其中第四条规定“加强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大额现金支付管理。对于居民个人一次性支取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或一日数次支取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单独登记并于次日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大额现金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大额现金支付报告制度的具体要求,使大额现金支付报告更具有操作性。其中第十二条规

定“开户银行必须建立大额现金登记备案制度,包括建立《大额现金支付台账》、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及将前述登记表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三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储蓄账户(含银行卡账户)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应逐笔登记,填写《个人大额现金存款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五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居民个人一日一次性提现或一日数次提现累计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应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次日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第十六条规定“开户银行对开户单位一日一次性提现金5万元(含5万元)以上,应要求开户单位填写《大额现金支付台账》,按规定审批后方可支付,并逐笔登记,填写《大额现金支付登记表》,于季后15日内报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将大额交易报告上升为法律规定,并明确了反洗钱信息中心是大额交易报告接收单位。其中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反洗钱信息中心,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并按照规定向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分析结果,履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规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金融机构办理的单笔交易

检验结果报告审核制度

检验结果报告审核制度 一、定义 1检验结果审核是检验人员对本岗工作范围内,实验项目的结果进行核对确认的过程。 2检验报告审核是被授权人员对一个实验报告的全部内容(病人信息、医嘱信息、标本情况、实验结果等)进行核对、分析和确认的过程。 3本制度的报告审核包括打印形成的正式文字报告,直接审核的报告。 4根据检验人员的工作岗位和职责不同,一个报告中的不同实验结果可由不同实验人员审核,也可由同一实验人员审核。 5报告审核人员可以对有疑问的结果提出复测建议,对已审核的结果负责。 6急诊值班、指定设备、特殊项目或特定岗位等条件下,不具备审核人时,结果报告人员可以同时成为结果审核人员。 二、审核权限 1.管理员级:科主任具有全部审核权限。 2.主管级:各实验室主任、主管技师具有审核权和常规数据的修改权,不 具有历史数据修改权限。 3.操作员级:普通实验操作人员,在以下第[1]条件的基础上,满足任意另 外一个条件即获此权限。本权限人员在日常工作中遇有危急结果、有疑 义或需要特别报告的结果应向主管级报告。 [1]具有本院检验专业任职资格,经专业技术资格考核取得资格证书,科 主任授权具有出具检验报告资格的本科室在岗检验人员。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在本科室连续从事检验专业工作1年以上。 [3]原已参加工作的人员,更换专业岗位后1个月以上。 [4]经过培训取得指定实验项目的资格证或培训证书的人员。 4.审核权限的批准:符合上述条件,由科主任确认后,赋予不同的报告和 审核权限。 三、审核方法 1.按条形码申请项目顺序审核,对已分析完成的实验项目进行逐项审核: ①病人条形码申请项目与报告审核项目是相符。 ②实验结果是否符合申请目的及临床诊断。 ③一般项目明显异常的结果、连续观察项目的结果、特殊项目异常结 果,要查找历史记录进行比较分析。 ④与标本质量相关项目异常,查看原试管标本质量。标本不合格时按 不合格标本处理程序处理,并在备注中说明。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规章制度

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规执法行为,准确、有效地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提高办案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成立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案审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局长担任,委员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局属相关执法单位负责人担任,案审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法规科,负责案审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案件,应当提请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三)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行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30000元以上、没有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的; (四)对案件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五)本单位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案审会审理案件实行会议审理制度,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五条案审会委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案审会主任委员决定。 案审会委员为案件具体承办机构负责人的,可以发表意见,不表决该案件的最终处理决定。 第六条案审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主持。案审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 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列席案审会,分别向案审会汇报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和核审、听证情况。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聘请的法律顾问列席案审会,就案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七条案件需要提请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案件调查完毕填写《案件处理意见书》时一并提出,经案审会办公室预审后,报案审会主任委员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审会集体讨论。 填报《案审会审理案件报批单》时,应附案件汇报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核审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行政复议案件汇报材料主要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被申请人

党政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doc

党政机关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篇一: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文秘资源网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

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1小时内)报告主管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4小时内)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总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

管理评审输入报告

管理评审输入报告 篇一:管理评审报告及相关输入、记录 管理评审计划 编号:5.602 一、评审目的: 通过本次管理评审活动,通报和总结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管理、内部质量审核情况,系统评估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管理体系的持续适宜性、充分性、有效性;确定公司质量管理体系建设的下一步工作,识别改进的机会。以满足国家标准和顾客需求与期望,提高公司的竞争力与适应力。 二、评审依据: 《质量手册》、“管理评审程序”以及各部门汇报材料 三、评审时间: 2012年7月8日(一天) 四、评审地点: 公司二楼会议室 五、参加部门与人员: 总经理、管代、部门负责人、内审组成员 六、管理评审会议议程: 1、公司总经理主持会议说明管理评审的有关事项。 2、各部门汇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并由总经理主持公司管理层在部门汇报完毕之后对该部门作有效性、充分性、适宜性及建议进行评价和提出改进决策。 3、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和保持效果的综合评价。 4、总经理主持公司管理层总结评审结果及改进方向。 5、管理者代表出具管理评审报告。 6、管理评审措施进行验证。 八、各部门准备材料要求: ①销售公司提供市场调研,走访用户,用户满意调查的总结。②化验室提供近阶段体系运行以来产品实物质量情况的统计分析。③生产技术部提供目前设备现状及运行、生产计划完成情况的报告。 ④采供部提供原、燃材料采购情况和市场调查分析报告。⑤综合办公室提供目前人力资源分布,配制及培训汇报。 ⑥全质办提供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贯彻实施情况、内部质量体系审核报告、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告。 编制人:日期: 审批人:日期: 管理评审报告 编号:5.601 一、评审目的: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范本制度

Record the situ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find out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form future countermeasures.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编号:FS-DY-20552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一、重大事项请示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突发事件 全县范围内发生的或与我县密切相关急需解决的重特大突发性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 (二)重要工作事项 1.贯彻落实中央、区、州、县委重要指示、决定、命令以及县人大会审议意见过程中的重要情况; 2.中央、区、州、县委研究制定的事关经济社会和重大民生工作的政策措施; 3.中央、区、州批复的我县重大规划、重大项目情况以及对我县相关工作的重要通报; 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阶段性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5.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涉及全县工作的重要事项决策、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资金安排情况。 (三)重要会议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例会以及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行业会议或其他重要会议。 (四)重要活动 1.需要县人民政府县长、副县长出席的公务活动; 2.以县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申办的重要公务活动; 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职能部门组织的重要公务外出考察活动。 (五)重要接待 1.上级领导或其他重要客人,以及国内外知名的专家、学者、企业界人士到我县开展公务性活动的接待; 2.中央、区、州及其他地区重要媒体到我县从事新闻采访活动的接待。 (六)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事项请示汇报制度(讨论稿)为规范学校管理,促进上下沟通,及时稳妥地处置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促进学校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一、须请示的事项 1.教职工评先选优、聘称评审、人事安排、党员纳新、优质课公开课人选确定、教辅材料征订等 2.中考招生、优秀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大学生自主招生推荐、学生借读、插班、休学、转学、退学、毕业证发放、学生党员纳新、违纪学生处理等 3.各类收费、支出、物资采购、工程建设、资产处置、校舍租赁以及公章使用等 二、须汇报的事项 1.偶发突发事件,尤其是涉及师生人身安全,如食物中毒、学生离校出走、学生群架群殴、校内意外人身伤害、交通事故等情况; 2.校内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学生严重违纪事件;全体教职工在校内外发生的涉及刑事或治安调查处罚及违纪的事件; 3.其它可能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及校园稳定、危害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重大情况; 4.教职工及学生的各种原因死亡事件。 三、请示汇报程序 1.请示汇报的事项要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报办公室统一转呈校长。 2.偶发突发的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事件,必须在得知事件发生后立即电话上报,1个小时内写出材料上报,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情况和处置情况,随时书面续报,直到事情处理完毕。

3.其它报告事件,需在事件发生后3天内上报。 四、有关要求 1.学校各部门主要负责领导要对请示汇报信息负责,以实事求是为原则,确保报告及时准确。对迟报、漏报、瞒报信息使学校不能及时准确掌握情况,影响对重大情况和事件及时妥善地进行处置,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根据《莱州一中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领导责任。 2.各部门要经常了解和分析存在影响稳定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排查安全隐患,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把工作做在前头,把问题解决在萌牙状态,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确保学校稳定和校园安全。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标准范本

编号:QC/RE-KA7308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标准范本 In order to make the rules open, maintain the collective coordination,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so as to give full play to the power of the group, and realize the legal basis of management. (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本规章制度文件适合在管理中,为使规则公开化,让所有人保持集体的协调,维护集体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实现管理有法可依,内部运行有规则保障。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重大事项报告请示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事项的管理工作,确保主管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项,避免工作失误,特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使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和谐、全面地发展。 一、报告内容 1、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事项及完成情况; 2、总经理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3、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4、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5、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6、领导干部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情况; 7、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大事项报告程序和要求 1、*******全体员工要执行每项工作报告回音制度,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又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级无权决定的,要逐级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 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 (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 (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 (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家参加会议。 第七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机构的人员组成、研究程序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行政处罚集体讨论人员由执法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法制机构负责人、案件调查人员组成。需集体研究的重大案件,先经法制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各集体讨论会议研究决定;集体讨论研究后认为应当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形成书面决定意见后交按相关程序具体办理。 (二)集体讨论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处理意见。 第八条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并能提供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的,法制机构审核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之一的,提交集体讨论决定。 (二)案件调查人员在案件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情节符合《锡盟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减轻处罚、不予处罚裁量等级所相对应的具体情节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修改后)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紧急重大问题的处理,确保领导及时准确地掌握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问题,避免问题进一步恶化,或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使项目部人人明确责任,保证安全质量、确保施工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请求报告主要内容 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及本本工程整体施工环境,为更好的做好项目管控,初步涵定本工程中重大问题主要包括: 1.上级领导、部门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及完成情况; 2.下级请示、报告的重要问题; 3.突发性事件、事故、问题; 4.每月主要工作安排及完成情况; 5.沉井制作、沉井下沉、顶管顶进过程中质量及安全隐患的重要问题; 6.在处理重大问题中,遇到的棘手无法处理的问题; 7.现场发生重伤等安全事故 8.现场发生群殴、扰乱施工秩序等现象 9.现场高程尺寸发现较大偏差 10.现场质量出现严重问题 11.现场施工时未按要求作业,且不听指挥的 12.重点工程技术交底方案,涉及成本控制及安全质量的 三、请示程序 1.项目部工作人员要做到事前有请示,事后有报告,保证领导对工作进展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2.实行逐级报告制度。请示报告要坚持分级负责,逐级报告的原则,凡属职权范围的工作,要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凡重大问题本人或本部门无权决定的,要逐级

报告,不得超越权限; 3.凡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由报告部门或个人用书面或其他形式报告,能事前报告的事宜要事前报告,事前无法报告的,事后应及时报告; 4.重大突发事件或事故应紧急报告,无论什么时间,必须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领导,一般事故要及时报告;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补报文字报告,来不及报送详细情况的,可先进行初报,然后根据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进行续报; 5.凡领导交办的事情,都必须坚决执行,认真落实,不打折扣,确实遇到困难应及时报告,不能有抵触行为; 6.报告事项由受理人审批或请示有关领导后审批。急事及时批复,其它事项三天内批复。特殊情况或按规定需要上报事项由项目经理经理会议研究确定。 三、请示报告形式 1.口头形式:一般事宜口头通知即可 2.书面形式:对于较严重问题,采用书面形式。如对业主、设计汇报采用书面形式较多。 3.会议形式:每周进行交班会形式对现场的安全、质量、进度进行汇报。 四、纪律与监督 1.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2.报告人必须及时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上级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未按要求报告或未按批复意见办理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3.对一些影响施工全局的突发事件,本部门或当事人无论什么原因,没有及时上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须追究分项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检验报告审核制度

检验报告审核制度 1 目的 对检验报告的格式、内容、编制、审核、签发及修改等全过 程实施质量控制,确保向患者提供准确、可靠、有效的检验报告。2 范围 适用于检验科出具的各科检验报告。 3 检验报告内容 检验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信息。 1)医院名称与报告标题。 2)被检者姓名、年龄、门诊/病室、床号、病历号。 3)送检验品号(唯一识别号),送检医师,样品性质, 对不符要求样品的状态描述。 4)检验项目名称(英文缩写名,中文名),检验结果、 结果单位、参考值。 5)报告日期、时间,报告人,审核人。 6)仅对被检样品所检项目负责的声明。 4 检验报告的格式 1)检验科主任设计各类检验报告格式。

2)根据各专业技术特点编制检验报告。 3)各类检验报告需满足第 3 个要求。 5 检验报告的审核、签发和存档 1)检测人员必须根据室内质量控制数据确认所检验项目 结果受控。2) 检测人员必须认真核对检验样品与检验报告一一对应的唯 一性。3)检 测人员必须认真核查异常结果,判断其技术误差的可接受 性。有疑问时进行复检。复检包括:核查样品性状是否符 合要求,样品与样品是否对应,重作检测。复检后仍有疑 问需报告审核人处理。4)检测人 员核查后在报告人栏签名。 5)审核人必须核查整批检验结果的质控数据,判断是否 在控及误差的可接受性。 6)审核人员必须认真核查异常结果。分析可疑结果原因, 确定复检方案,督促复检。7) 复检后仍有疑问,报告科主任。科主任组织复检。必要时 科主任联系临床科室查寻异常原因,确认复检结果,发出 报告。 8)审核合格,审核人签名,发出报告。 9)检验科报告的电子版由检测人员输入微机。签名贮存。

(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 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 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 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 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

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合肥百大集团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集团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同时规范公司日常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纳入集团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由集团公司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为本制度的报告主体,公司经营责任人(与集团公司签定资产经营目标责任书的乙方代表)为具体的执行者(简称:主报告人);各公司对重大事项实行请示与报告制度。 第三条各公司重大事项请示与报告制度实行分级管理;即:各公司主报告人向集团公司领导请示与报告,经该公司主报告人授权的实际负责人向集团公司领导及该公司主报告人请示与报告。 第四条各公司财务总监或财务负责人按照《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实行报告制度。 第二章明令禁止各公司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简称:集团公司以外,下同)提供担保; 第六条禁止各公司所属部门或分支机构对集团公司以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禁止各公司对外进行股票投资及债券投资;第八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进行委托理财; 第九条禁止各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特殊情况需对外拆借资金的,必须履行请示报批手续。 第三章应请示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提前一周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请示,经集团公司签批后方可实施或表决。 第十条公司向集团内关联企业提供担保; 第十一条公司在确保其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对集团公司以外拆借资金; 第十二条公司对集团公司以外投资或转让对外投资;第十三条公司进行财产抵押; 第十四条公司向金融机构举债(贷款、银行承兑汇票);第十五条公司进行分立、合并、清算和解散、增减注册资本;第十六条公司对外发行债券;第十七条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的年度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整体改变经营方式,实行对外租赁、承包和联营等; 第二十条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及预决算调整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第二十一条公司重大资产处置—一次性处置(购置、出售、处理)资产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者为重大资产处置行为: 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1%及以上的; 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5%及以上的; 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10%及以上的。 第四章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有下列重大事项之一者,各公司需一周内以书面形式向集团公司报告,由集团公司备案。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或长期资产购置,其购置金额达到以下任何条件之一的行为: 1. 占公司资产总额的0.5%以上至1%以内的; 2. 占公司净资产总额的3%以上至5%以内的; 3. 占公司上年度净利润额的5%以上至10%以内的。 第二十三条可能对公司当期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 签订重大购销经营合同(单笔购销合同金额占上年销售额1%); 2. 重大资产改良维修支出(其预计支出金额占上年利润总额5%以上或单笔装修、修理、修缮、营业设备制作金额达到或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

报告审核制度

报告审核制度 土地估价报告审核实际上是对土地估价师已完成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检查并提出评判意见的行为或过程。土地估价报告审核可以分为外部审核和内部审核两类。外部审核是指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客户组织人员对已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的质量评判性审核。内部审核是指土地估价机构组织内部人员对本机构已完成但尚未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土地估价报告进行的审查、核对,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以不断完善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内部审核已成为不断提高土地估价师执业水平和提高土地估价报告质量的最佳途径之一。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开展土地估价报告内部审核工作,根据笔者的工作经验,试从审核准则、分级审核制度两个方面做初步探讨。 一、审核准则 1、合法性准则。合法性准则,实际上是从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角度,评判一项估价活动和一份土地估价报告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合法性准则在审核报告时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产权审核,估价对象的产权应以土地权属证书或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合法依据;土地利用条件审核,应以城市规划、土地途管制等为合法依据;权益处分审核,应以国家法律法规或有效合同等允许的处分方式为合法依据;估价结果审核,应以符合当地土地市场行情或符合当地政府有关土地价格政策规定为合法依据。此外,为保证委托方身份的合法性,也要审核委托方是否具有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身份;同时,对报告中是否正确表述估价目的、估价时点、估价作业时间和土地价报告应用的有效期等内容,也要进行审核。在实务工作中,一旦发现产

权资料不全,或者产权证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应要求土地估价师进一步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如宗地抵押贷款评估,必须掌握其权利人和委托人的关系,以及当地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书面出具的土地他项权利状况信息等情况。 2、合理性准则。合理性准则主要是指,在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活动的基础上,得出合理的估价结果。土地估价工作属于社会中介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绝对不能以“顾客满意度”作为衡量服务质量的唯一标准。一份土地估价报告,通常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满足委托方和相关当事人用于估价目的的要求;二是满足估价机构保持和增加业务量,以及估价机构质量管理和风险防范的要求;三是符合土地市场规律,与土地市场信息的对称。在一般情况下,估价结果的价值定义均指土地公开市场价值。因此,根据合理性准则审核估价报告,主要是依赖审核人员对类似宗地在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正确把握,以及对技术报告中有关土地价格影响因素分析、估价方法选用、估价测算过程和估价结果确定等项内容的认真审查。同时,还需要考虑估价过程中是否存在不恰当的人为干扰因素。 3、合规性准则。合规性准则主要是指,估价报告从形式到内容都应该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符合行业的其他要求。合规性准则,实际上是从行业自律的角度,评判估价报告专业服务水准高低的重要依据。根据合规性准则审核估价报告,其重点主要是:报告格式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规范格式;提供的附件数目和内容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具体要求;估价报告中各部分内容的表述应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明确的具体要求。《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估价报告中各部分内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为了给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伙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二、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1.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2.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3.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4.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5.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6.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1.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2、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3、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原则上可安排在每周例会,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4、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5.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6、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四、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五、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六、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七、其他 1、本制度于2005年7月27日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2、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内蒙古理想律师事务所

房地产公司“三重一大”及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江西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三重一大”事项及 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有关规定,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切实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提高科学决策力,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同时,强化上级对我司重大事项的了解、协调、处置和监管,确保公司“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到位,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请示报告事项 本制度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具有方针政策性、全局性、战略性,对公司有着重大影响的重大决策决定事项、重要人事安排事项、重大项目实施事项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一)重大事项决策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1、涉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文 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全局性问题; 2、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 排等; 3、工程立项、工程款拨付等重大原则问题; 4、重大的工程变更鉴证事项:100000元(含)以下由公司决定, 100000元以上需请示集团; 5、企业财务年度预算、决算;

6、企业破产、改制、兼并重组、资产变动处置方案; 7、企业机构和设置调整和人员编制;员工招聘(需请示集团); 8、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重大经济合同的签订(需 经集团审核后); 9、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10、涉及企业领导人员的及职工的工资标准、绩效考核、福利待遇、 “五险一金”标准等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11、群体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突发性事件的处理及涉及企业应对 重大突发事件方案(解决办法及措施); 12、对公司违纪人员的处理; 13、企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14、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人事安排事项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1、推荐报送上级后备干部人选及公司中层干部任免; 2、企业中层干部考核及奖惩方案; 3、其他应当提交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在人事任免事项; 4、向控股、参股企业委派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5、由上级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推荐任职和建议免职。 (三)重要项目安排的内容和范围。主要包括: 1、企业对外投资、联营、合营、合资、合作项目; 2、融资、担保项目;

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

1.18 报告审核签发管理制度 1、目的 确保本试验室客观、准确、清晰、完整地出具检测报告,对报告的规范性、编制、应涵盖的信息、签发、存档等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 2、范围 适用于本试验室出具的各类检测报告的编制、核验、签发、修改等活动。 3 、职责 3.1检测组检测人员提供检测原始数据,检测组组长对检测原始数据进行校核。 3.2管理室报告编制人员负责检测报告的编制。 3.3检测组组长负责检测报告的审核,对检测结果提出意见和解释。 3.4报告授权签字人负责检测报告的批准。 3.5管理室负责检测报告的发送及归档。 4、程序 4.1报告的编制 4.1.1报告编制人按规定的要求,依据原始记录编制检测报告;同时要做到以下几点: a) 检测报告必须做到字迹清楚、数据准确、计算无误、内容真实、结果客观明确。 b) 报告内容必须涵盖必要的检测信息,符合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且与相应的原始记录保持一致。 c)报告编写必须严格按规定格式、专业术语、符号和法定计量单位编制。 4.1.2检测报告须有编制人、审核人、批准人签字。 4.1.3使用认可标志的检测报告,必须经认可的相应领域的授权签字人审核或批准。 4.1.4试验室的检测报告全部由计算机出具。 4.2报告包含的信息 4.2.1检测试验室出具的每一份检测报告至少包含以下信息内容: a) 标题—检测报告; b) 检测试验室的名称和地址;

c) 检测报告唯一性标识:名称、编号、每一页的标识、报告结束的标识; d) 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 e) 所用检测方法的标识或文件名; f) 样品名称、编号、数量; g) 样品接收日期和进行检测的日期; h) 检测结果; i) 检测报告批准人的姓名、职务、签字; j) 检测结果仅对所检测样品有效的声明; k)未经检测试验室书面批准,检测报告不得部分复制的声明。 4.2.2必要时还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有关环境条件; b) 有关抽样情况的说明; c) 有关不确定度的信息。 4.2.3当需要对检测报告作出解释时,检测报告除应具有上述信息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对检测方法的偏离、增加、删节的信息,以及特殊检测条件(如环境条件)的信息; b) 需要时,符合或不符合要求和(或)规范的声明; c) 适用时,评定测量不确定度的声明; d) 适用且需要时,提出意见和解释; e) 特定方法、客户或客户群体要求的附加信息。 4.2.4当检测试验室出具带有抽样结果的检测报告时,检测报告中应增加与抽样过程有关的附加信息内容: a) 抽样的日期; b) 抽取的物质的编号标识; c) 抽样位置,包括任何简图、草图或照片; d) 所用的抽样计划和抽样程序的说明; e) 抽样过程中可能影响检测结果解释的环境条件的详细信息; f) 与抽样方法或抽样程序有关的标准、规范,以及对这些规范的偏离、增删情况。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二条律师承办下列案件必须实行集体讨论 (一)拟作无罪辩护或改变起诉罪名辩护的案件; (二)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政府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具有重大影响、复杂、疑难的案件; (五)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六)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集体讨论的组织形式及程序 (一)、成立重大案件讨论核心小组。 重大案件讨论小组由组长一名,律师两名组成。 (二)律师承办的凡属于本规定应当集体讨论的案件,应当至少在开庭一周前写出书面申请,提交到核心小组。书面申请应写明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可能涉及的重大问题。 (三)核心小组收到书面申请后,应马上确定讨论时间。紧急案件应立即讨论。 (四)讨论案件应由核心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组长不能召集主持时由副组长召集主持。 (五)集体讨论案件每次不得少于五名律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讨论,也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 (六)需要上报的重大案件,经集体讨论后,再行上报。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制度

篇一:请示报告制度 合作市第四小学重大问题 请示报告制度 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准确及时地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正确处理好上下级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防止越权决策。进一步做好校园安全与维护稳定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校园公共突发事件,建立健全校园安全与维稳工作各项长效机制,自行其是,保证上级组织的政令畅通,保证正常的校园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维护校园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特制定学校向市教育局和领导班子内部副职向正职、中层负责干部向主管领导的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 一、请示报告的内容 1、按照上级的部署和要求,需要在校内加以贯彻落实的工作。 2、按规定应报请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 3、按规定应向上级机关报告和对全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4、特殊问题和重要的突发性事件。 5、对分管的教学、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学校多种经营管理、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阶段性情况、拟将出台的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或修改。 6、分管工作中将要出现和已经发生的重大问题。 7、在贯彻执行既定各种部署、决议和决定中,遇有新的情况发生,需要对原部署决议和决定做出调整的事项。 8、对分管工作需要其它相关部门配合,协同运作的工作。 9、分管的部门或干部出现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10、个人生活中涉及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 二、请示报告的形式 根据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间要求,可分别采取会议,书面,带电话或口头等形式。 对阶段性工作要定期请示报告,对紧急和特殊问题要随时请示报告。 请示报告应内容准确真实,言简意明。 三、请示报告的责任 1、建立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是新形势下贯彻民主集中制,规范上下级组织之间权责关系和领导班子内部分工与负责之间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以及部门负责干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这一制度,牢固地树立局部服从全局的观念,自觉的维护大局和整体利益,坚定不移地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机关的各项决定,保证上级的政令和决定在我校的落实,坚决克服本位主义,分散主义和自由主义。 2、对于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主要责任者,应予以批评教育;对因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负责者,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处分或处罚。 合作市第四小学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篇二: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制度 第一条逐级请示报告:局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按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股员向本股股长请示报告,股长向业务主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向分管领导请示报告。原则上不得越级请示报告。 第二条越级请示报告:在分管领导外出或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但事后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三条股(室)在本级范围内不能解决而需要有关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事先征得业务主管领导同意后,应向局办公室申请会议提案的请示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环境保护局重大环境违法行政处罚案件集 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审理行政处罚案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充分讨论,发表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最终决定; (二)依法审议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全面审议,秉公审案,做到事实审查到位、适用法律到位,依法作出处理意见; (三)权责一致原则。局领导班子及案件主要承办人员应当明确发表处理意见,并对自己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有下列较重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五千元(含五千)以上的,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 (三)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集体讨论制度由局长主持。 集体讨论会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宣布本次会议参加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说明本次会议审理案件的程序等;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及拟处理意见; (三)参加会议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事实及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五)参加会议成员对拟处理意见的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审议,并形成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宣布案审会议结束。 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由参加集体讨论人员在案件讨论记录上签名。并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并整理归于行政处罚档案。 第六条讨论应当对案件的事实、案件的证据、处罚的依据,执法的程序进行审查。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证据不足的案件,不予行政处罚。 第八条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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