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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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法》知识点汇总

《公务员法》知识点汇总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公职、纳⼊国家⾏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的⼯作⼈员。

”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是依法履⾏公职。

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员,他不是为⾃⼰⼯作,也不是为某个私⼈的企业或者组织⼯作或者服务。

(2)是纳⼊国家⾏政编制。

公务员必须是纳⼊国家⾏政编制序列、履⾏公职的⼈员。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资福利。

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

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员都是公务员。

⼆、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泽东思想、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部路线和⽅针,坚持党管⼲部原则。

”三、公务员管理的⼀般原则(⼀)公开的原则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

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是法规、政策公开,⼆是⾏政⾏为公开。

(⼆)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前⼀律平等。

公务员管理的平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前⼈⼈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即在公务员的录⽤、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引⼊竞争机制。

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才脱颖⽽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机和活⼒,从整体上不断提⾼公务员的素质,提⾼⾏政效率。

竞争的⽬的是为了择优,⽽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

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

四、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论是从对权⼒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对比研究分析

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
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
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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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 点,设臵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 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
规格设臵确定。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 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
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 第十五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
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件。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 第 十 六 条 录 用 国 家 公 务 员 按 照 下 列 程 序 进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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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 第二十条 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 第二十一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公务员法与暂行条例的区别
《公务员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公 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 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 员。”
成为公务员的法定条件是: 1 、依法履行公职; 2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 、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法官和检察官; 立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党务机关的工作人员; 政协的工作人员; 以及各民主党派、各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等。
《公务员法》第53条 (十四条到十六条)
(四)不得私自兼职并不得“赚外快”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公务员因工作
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报酬。”
(五)对公务员的考核有重大调整
《暂行条例》考核德、能、勤、绩四个方 面。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 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有重大突破
《暂行条例》规定了职位分类制度,即“国 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国家行 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 务和等级序列。”“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 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等。 《公务员法》首次将公务员按照工作性质、 特点和管理需要分为三类:综合管理类、专 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并且根据工作的需 要,国务院还可以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增加公 务员的类别。
《暂行条例》只是笼统的规定国家公务员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福利作出了明确 的规定,第76条和第77条,公务员按照国 家规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受公休;加班要给予补休;享受 住房和医疗等补助补贴;建立公务员保险 制度。
(七)公务员离职后有相应的从业年限
《公务员法》第102条规定:“公务员辞去
《公务员法》与 《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主要内容

1公务员范围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公务员制度(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真题及参考答案

公务员制度(自学考试行政管理专业)真题及参考答案

公务员制度真题及参考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正式实行公务员制度是在(B )。

A.1989年B.1993年C.2000年D.2006年2、公务员履行“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的义务的核心内容是(B )。

A.为民服务B.对宪法的忠诚C.忠于职守D.忠诚于国家3、公务员职位的主体是( C )。

A.行政执法类职位B.专业技术类职位C.综合管理类职位D.其他类别职位4、下列属于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序列的是( C )。

A.副科长B.处长C.调研员D.镇长5、我国公务员录用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指的是( C )。

A.经济地位B.文化地位C.法律地位D.民族地位6、我国公务员录用的行为主体是(B )。

A.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国公民B.国家机关C.主任科员D.参照管理机关7、我国择优录用公务员的方法是( D )。

A.公开竞争性考试B.心理测试C.严格考察D.考试与考察相结合8、公务员录用的最后一个环节是( D )。

A.资格审查B.录用考察C.体检D.录用9、根据我国《公务员法》,评价公务员的主要依据是( C )。

A.能B.勤C.绩D.廉10、党和国家管理干部的一项根本原则是( D )。

A.坚持德才兼备标准B.贯彻任人唯贤原则C.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方针D.党管干部原则11、公共管理硕士的英文简称是( B )。

A.MBAB.MPAC.DPAD.IMBA12、公务员奖励中最低等次的是( B )。

A.授予荣誉称号B.嘉奖C.记三等功D.表扬13、下列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属于公务员的是( B )。

A.中共中央宣传部B.中华全国总工会C.农工党中央委员会D.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14、公务员无故迟到、早退或矿工,这违背了( B )。

A.公正廉洁的义务B.保持操行的义务C.为民服务的义务D.忠于国家的义务15、我国建立和实施公务员制度的核心目标是( D )。

A.提高工作效率B.促进社会法治化进程C.建立民主化的制度运行机制D.实现人事行政专业化、规范化和科学化16、公务员任职前的公示期为( D )。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

《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这段时间我通过认真阅读这两个法律文本,总结出了《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间的一些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的范围扩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而《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算是公务员: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由此可见,公务员包括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第二,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是却没有详细划分职务类别.而《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释义:第十七条

第⼗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规定。

【释义】本条是对公务员职务序列的原则规定。

⼀、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设置 公务员法对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的设置未作具体规定,但规定了设置的原则,即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公务员的调整范围与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条例相⽐发⽣了较⼤的变化,公务员范围扩⼤后,综合管理类领导职务的情况⽐较复杂,需要根据不同的机关区分情况予以确定,故不在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

总体上,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类是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类是实⾏委任制的领导职务。

(⼀)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各级政府的组成⼈员。

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

根据宪法和地⽅各级⼈民代表⼤会和地⽅各级⼈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这⼀类领导职务包括: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民法院院长、⼈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军事法院院长、⼈民检察院检察长、⼈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省长、副省长,⾃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本级⼈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地⽅各级⼈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地⽅各级⼈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根据⽬前公务员的范围,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还包括各级党委、⼈⼤、政协机关实⾏选任制的领导职务。

(⼆)实⾏委任制的领导职务,例如国务院各部委的副职领导⼈、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组织部门的副职领导⼈,以及各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职务。

1公务员范围

1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一、公务员的范围公务员的范围,即公务员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也是公务员制度各项管理措施的作用对象。

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作了较大的调整,对此我们需要结合教材认真理解和把握。

(一)国外公务员范围概况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国家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公职人员,即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和工勤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受雇于国家、从事公共服务的人员,即从中央到地方行政机关的公职人员、各级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立学校和医院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所有正式工作人员。

在世界上的大多数国家中,公务员立法过程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之一就是公务员的范围,即哪些人可以属于公务员。

但迄今为止,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一般都是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及政府管理的实际需求界定公务员的范围,都要充分考虑本国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求。

但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确定都普遍掌握三条标准:一是职能标准,即公务员是从事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人员;二是编制标准,即公务员严格执行国家编制限额;三是经费标准,即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都由国家财政支付。

以上标准有一定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我国公务员范围的划分也借鉴了这标准并有其自身的特点。

(二)公务员的定义公务员法对公务员下了一个定义,从而规定了公务员的界定标准和公务员的范围,在公务员法总则中,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有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使用行政编制和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或条件的国家工作人员,才能成为公务员。

1.依法履行公职公务员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这是公务员在其所从事的事务的性质方面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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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比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它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标志着我国公务员制度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

这段时间我通过认真阅读这两个法律文本,总结出了《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之间的一些区别,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公务员法》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使公务员的范围扩大。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即《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公务员仅指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而《公务员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按照上述规定,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算是公务员:一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二是使用行政编制,三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

由此可见,公务员包括七大类机关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政协机关的工作人员、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

把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将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第二,完善了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虽然也规定了国家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是却没有详细划分职务类别。

而《公务员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三,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第十二章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许多其他关于公务员工资福利的制度,如:“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此外公务员的工资结构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的工资主要由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构成。

”而《公务员法》则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在《公务员法》实施之前,由于没有规定统一的工资制,各地可以自行制定工资标准,导致不同地区的公务员工资水平不一样,甚至有很大的差距。

而且,不规范的各种补贴、津贴在各地普遍存在,这样不但不利于全国公务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

实行统一的工资制度之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的水平都将由国家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将趋于稳定,对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勤政廉政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四,健全了职位聘任制。

《公务员法》第十六章第九十五条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还详细规定了聘任公务员的程序、聘任制公务员的福利待遇、聘任期及争议解决机制等。

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只是简单地描述,如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聘任制作为我国公务员选任制和委任制的补充形式,可拓宽机关选人、用人渠道,降低用人成本,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使公务员队伍更加具有生机和活力。

一些专业技术人才和辅助性人才将可以通过这条途径进入公务员机关。

第五,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是《公务员法》的一大创新。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此处“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在某些情况下是很难判断的,在实际的应用和判定中将有一定的难度,在今后的法律实施过程中应健全判定机制。

第六,单独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

《公务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可以面向社会,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而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法官、检察官都不属于公务员序列,当然谈不上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了。

第七,健全了干部人事管理的四大机制即新陈代谢、竞争择优、权益保障、监督约束四大机制。

这四大机制的健全是通过许多条款的规定来实现的。

一是新陈代谢机制。

《公务员法》完善了公务员考试录用、公开选拔、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等方面的制度,注意吸引优秀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同时认真落实正常退休、提前退休、辞去公职和辞退等方面的制度,从而能够保持队伍的合理流动和动态平衡。

二是竞争择优机制。

《公务员法》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在公务员的录用、职务晋升等环节,进一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优胜劣汰,选拔优秀人才,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

三是权益保障机制。

《公务员法》完善了各种权益保障措施:落实了工资福利保险以及退休养老制度,健全了公务员职务与级别制度以及申诉控告、争议仲裁等制度,使公务员的正当权益得到保障,充分调动了广大公务员的积极性。

四是监督约束机制。

对公务员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督促公务员履行义务、严守纪律,完善了公务员的考核机制、回避制度,限制公务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行为,从而保证公务员正确行使权力,忠于职守。

第八,《公务员法》突出了党管干部的原则。

《公务员法》第四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则无此类规定。

第九,《公务员法》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思想,突出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的保障,更加人性化。

如《公务员法》对于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作了列举;详细规定了公务员享受保险制度及公务员在意外情况下其和其亲属所享受的待遇;规定了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工资福利保险;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等。

第十,不再实行男女退休的年龄差别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国家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二)丧失工作能力的。

”可见,原来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在男女退休年龄上是实行差异制的。

女性公务员在五十五岁就要退休,但其可能还有工作的热情和愿望,由此可见这是一项不合理的制度,男女不同龄退休也是与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相冲突的,所以《公务员法》便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十一,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制被引入《公务员法》。

第八十二条中有这样的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增加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增强领导干部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再为所欲为。

主要不同之处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与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其配套法规的主要不同之处是:(一)立法层次升高。

《公务员法》是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国家主席签发主席令予以颁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务院令发布。

《公务员法》的立法层次高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二)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范围进行了调整。

《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这就是说只是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三个条件的人员就是公务员。

按照这一规定,除国家行政机关外,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中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都是公务员。

(三)增加规定了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十八周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具有良了的品行;(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7)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无此规定。

(四)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条虽然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但没有对公务员职位要和进一步的分类。

《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同时还对各类职位公务员的职务设置作了规定。

(五)对录用公务员作了限制性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了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条件,而没有规定哪些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而《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和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六)增加了选任制的有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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