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委员辞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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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离职规章制度

劳动法离职规章制度

劳动法离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职行为,维护企业稳定和员工权益,根据劳动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离职的情况,并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向其告知。

第三条员工离职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不得擅自离职或违法离职。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内容包括员工提前通知、离职原因、交接工作、结算工资等离职程序和要求。

第五条公司将认真履行本规章制度,保护员工权益,确保离职程序合法、公正、公平。

第二章离职程序第六条员工须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离职,并说明具体离职原因。

第七条公司接到员工离职通知后,应当安排相关部门领导与员工进行离职面谈,了解离职原因及意见。

第八条员工离职应当及时交接工作,确保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公司安排离职员工的接替工作。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结算离职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并发放离职证明。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劳动合同和相关约定,处理员工未休年假、未领工资等问题。

第三章离职原因第十一条员工离职原因包括自愿离职、违法离职、合同终止等。

第十二条员工有重大过失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情形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因员工离职引发的后续问题,如人员调整、工作交接等。

第四章离职补偿第十四条员工在离职之时应当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并了解相关离职补偿规定。

第十五条员工因公司原因导致离职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离职补偿。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妥善处理员工离职过程中的资金结算、离职补偿等事宜。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保证员工离职后能够顺利领取应得的工资、福利、奖金等。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员工离职事宜的管理,确保离职程序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员工离职原因和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保障企业利益。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离职数据库,及时更新员工离职信息,并做好相关备案工作。

第六章补充条款第二十一条本规则制度如有变更,应当经公司领导层审批并通知员工,方可执行。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人事部发布)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辞职人员在未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

具体居住时间和住房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辞职人员凡经单位出资培训的,如个人与单位订有合同,培训费问题可按合同规定办理;如个人与单位没有签订合同,单位可以适当收取培训费,收取标准按培训后回单位服务的年限,以每年递减培训费20%的比例计算。

离岗离职管理制度

离岗离职管理制度

离岗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员工离岗离职管理行为,维护企业正常运作秩序,加强离职员工的管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离岗离职管理行为。

第三条离岗离职管理是指员工离开工作岗位或者主动离职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包括各类离职方式和离岗期间的管理。

第四条离岗离职管理应遵循依法、合理、规范、公平、及时的原则,具体操作需要按照管理程序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企业应建立一套健全的离岗离职管理制度,明确员工离岗、离职的各种情况和相应处理方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维护企业利益。

第六条企业应当加强离职员工的管理,做好相关离职交接工作,保障企业运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指的离职员工包括因退休、离职(包括自行辞职、企业解聘)、个人原因离职、病假回家休养等情况的员工。

第八条企业内部所有员工都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加强对员工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离岗管理第九条离岗管理是指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离开工作岗位的情况,包括因事假、病假、事故休假、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等情况的离岗管理。

第十条员工请假应按照规章制度和相关劳动合同的约定进行,需提前向直接领导和人事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单,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十一条员工因病请假,应提供医疗证明和病例记录,企业应视情况合理安排工作,并在员工返岗后对其进行健康状况的跟踪和监测。

第十二条员工离岗期间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关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拖延或者暂停。

第十三条员工离岗期间要求及时向企业提供离岗期间的联系方式,以便企业与员工进行联系。

第十四条员工离岗期间不得从事与自身职业及企业无关的工作,不得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员工离岗期间如需延长离岗时间,应提前向企业提出申请,并说明具体原因,经批准后方可延长离岗时间。

第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健全的离岗管理档案,对员工的离岗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

第三章离职管理第十七条离职管理是指员工因各种原因离开企业或者主动提出辞职的管理和处理工作,包括企业主动解聘员工,员工自行辞职的情况。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

人事部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调发[1990]19号)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印发试行。

请你们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将有关问题和意见告我部流动调配司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二)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三)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三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九条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条辞职人员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和录用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企业人员辞职管理制度

企业人员辞职管理制度

企业人员辞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内部人员辞职管理,保护员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劳动关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有在职人员的辞职行为和管理。

第三条企业人员辞职管理遵循自愿原则,员工有权自愿辞职,企业有责任依法合规处理员工的辞职手续。

第四条在办理员工离职手续时,企业要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员工的工作和生活。

第五条企业内部人员辞职管理应公开、公正、透明,确保员工的辞职行为和处理程序合法合规。

第六条企业应加强人员辞职管理的预防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因辞职造成的问题,保持企业的稳定和发展。

第七条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人员辞职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辞职流程和程序,及时处理员工的辞职事宜。

第八条企业要加强对员工辞职原因的分析和研究,提高员工的离职率,增强企业对人才的留存和吸引力。

第九条企业要加强对人员辞职管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规范,减少员工的辞职行为。

第十条企业要建立完善的人员辞职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员工的档案安全和完整性,有效记录员工的辞职信息和变更。

第二章辞职申请第十一条员工若需辞职,应提前向上级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提交书面辞职申请,并注明具体辞职原因和辞职时间。

第十二条企业应尽快受理员工的辞职申请,对申请人员的辞职意向进行核实,确保员工的辞职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

第十三条企业应及时向员工确认是否接受其辞职申请,并按照规定制定辞职协议或毕业证明,准确记录员工的离职原因和日期。

第十四条员工在提出辞职申请后,若因个人原因需要撤销辞职申请,应向企业提出书面撤销申请,经企业同意后,可撤回辞职申请。

第十五条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企业要充分尊重员工的意愿,切实解决员工提出的问题,促使员工改变辞职意向,留任在岗。

第十六条员工提出辞职申请后,企业应及时进行员工调查和分析,了解员工的离职原因和问题,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减少员工的离职率。

第三章离职手续第十七条员工辞职后,企业应按照规定办理员工的手续,包括离职审批、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等,确保员工的权益得到保障。

协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协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协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和离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协会人事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协会秘书处领导、协会领导”,“中层管理人员”指“协会各部门负责人(正副职或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主管以下职员”是指部门主管及以下的正式员工(含部门主管)。

第三条员工离职包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终止和合同解除两种情况。

第二章合同终止第四条合同终止是指协会与员工在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成立时终止合同关系的行为,主要指合同到期不续签的情况。

第五条合同到期协会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由协会秘书处综合部(以下简称“综合部”)在合同到期一个月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终止通知单》见附件1)办理合同终止的相关手续;员工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时,应在接到综合部关于续签合同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4)。

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条款办理。

第六条综合部须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内完成员工合同续签意见通知(《续签劳动合同审批表》见附件2)。

第三章合同解除第七条合同解除指合同订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合同一方或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

协会所指合同解除包括试用期和正式劳动合同解除、辞职、擅自离职、辞退、除名的行为。

第八条试用期合同解除(一)员工再试用期表现不佳,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由所在部门与综合部、员工本人在试用期满前一周内进行沟通,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综合部在试用期结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劳动合同解除通知单》见附件3)进行试用期合同解除手续的办理。

(二)员工在本人试用期提出合同解除,应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员工离职申请单》附件4)告知所在部门,办妥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九条辞职(一)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向其直接上级提出,并提交《员工离职申请单》(见附件4)按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程序审批后,由协会综合部办理相关手续。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

第一条为了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充分发挥人才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都可以提出辞职。

第三条辞职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 有利于人才的分布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二)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人才作用;
(三) 鼓励和支持人才到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及其他国家最需要的地区、行业和部门工作。

第四条辞职必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从收到辞职申请起,除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在3个月内,予以办理辞职手续并发给辞职证明书。

第六条与所在单位订有聘用合同的人员,其辞职按聘用合同的规定办理。

聘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可按本规定的第五条或第七条办理。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 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 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 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 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 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

工会委员辞职制度

工会委员辞职制度

工会委员辞职制度第一篇:工会委员辞职制度工会委员辞职制度1、本制度限用于工会委员会成员。

2、凡锦兴工会委员,无论是离职还是辞职,都必须向公司工会递交辞职申请书。

3、辞职申请书交至工会组织,工会主席应召集工会全体委员召开委员会议,讨论决定辞职申请。

4、讨论中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辞职申请书需有工会主席签字和委员会盖章方有效。

6、各委员需严格按照制度中规定的办事,否则将给予通报批评。

锦兴工会委员会 2005年11月15日宣传部长职责1、紧紧围绕工会各项活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报道工作。

2、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政策与文件精神宣贯工作。

3、配合做好《锦兴天地》的宣传和稿卷整理工作。

4、配合公司做好厂区宣传栏,公告栏的文件宣传工作。

5、负责工会各项活动和工作的资料存栏工作。

6、在员工当中积极宣传《工会法》、《工会章程》等一系列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篇:工会委员例会制度工会委员例会制度1、校工会委员是学校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是职工之家,由工会主席主持每月一次的工会委员会例会。

2、会议内容(1)传达贯彻上级工会组织和校党政的有关工作、指示和会议精神,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讨论月工作计划、总结,传达上级工会或党支部的指示。

(3)讨论工会重要规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废止。

(4)讨论决定工会组织建设及上报工会干部的任免及变动。

(5)讨论决定重大节日活动意见及重大问题的处理意见及时向行政、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

(6)讨论分析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及普通职工群众的思想动向、意见要求。

(7)讨论工会会员的发展,困难补助、经费预决算和经费开支。

(8)召开民主生活会。

3、工会分管干部负责落实会议内容,并向工会主席汇报,如因特殊情况无法召开工委会,需要延缓执行决定是,主席在正的工会干部意见后作出决定。

4、会议讨论工作和问题时,主席要充分发扬民主,让委员充分发表意见,集中时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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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委员辞职制度
1、本制度限用于工会委员会成员。

2、凡锦兴工会委员,无论是离职还是辞职,都必须向公司
工会递交辞职申请书。

3、辞职申请书交至工会组织,工会主席应召集工会全体委
员召开委员会议,讨论决定辞职申请。

4、讨论中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辞职申请书需有工会主席签字和委员会盖章方有效。

6、各委员需严格按照制度中规定的办事,否则将给予通报
批评。

锦兴工会委员会
2005年11月15日
宣传部长职责
1、紧紧围绕工会各项活动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搞好宣传报
道工作。

2、积极配合公司做好政策与文件精神宣贯工作。

3、配合做好《锦兴天地》的宣传和稿卷整理工作。

4、配合公司做好厂区宣传栏,公告栏的文件宣传工作。

5、负责工会各项活动和工作的资料存栏工作。

6、在员工当中积极宣传《工会法》、《工会章程》等一系列
宣传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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