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纳税企业
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填写说明【精选】

附表资料《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适用对象及报送时间1、使用对象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居民纳税人的全称。
4.“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5.“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6.“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7.“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8.“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年度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9.“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0.“分配税额”:填写本年度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本表分配税额合计数=本表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主表第37行附报资料《购置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明细表》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抵免的购置专用设备投资额。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⒈表头信息●纳税年度:填写纳税所属年度。
●纳税期限:填写纳税所属期限,例如年度、月度等。
●纳税人名称:填写企业或组织的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企业或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税务登记号。
●利润中心:填写分支机构的利润中心编码。
⒉分支机构基本信息●分支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的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填写分支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号。
●所在地:填写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市区。
●经营地质:填写分支机构的详细经营地质。
●经营范围:填写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范围。
●行业分类:填写分支机构所属的行业分类代码。
●企业类型:填写分支机构的企业类型,例如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等。
⒊分支机构纳税信息●销售收入:填写分支机构本纳税期内的销售收入金额。
●营业成本:填写分支机构本纳税期内的营业成本金额。
●利润总额:填写分支机构本纳税期内的利润总额金额。
●税前利润额:填写分支机构本纳税期内的税前利润额金额。
●应纳税所得额:填写分支机构本纳税期内的应纳税所得额金额。
●实际纳税所得额:填写分支机构本纳税期内的实际纳税所得额金额。
●税率:填写分支机构所适用的税率。
●税额:填写分支机构本纳税期内的应纳税额金额。
⒋附件●可在这里列出所需的附件清单,例如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等。
法律名词及注释:●可在这里列出在表格中出现的相关法律名词,并对其进行简要注释。
请注意,以上只是一个简单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的示例结构和内容,具体的文档格式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建议您在编写正式的文档时,根据所在地区的具体要求进行相应调整。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完整版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适用对象: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三条。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总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禁止性要求
无。
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一月十七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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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国家税务总局二00六年一月十七日——结束——。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例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一、例题A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市,分别在南京、成都、杭州有三个分公司,A公司适用总分公司汇总纳税政策。
2015年度财务报告中,成都分公司占三个分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职工薪酬的比例分别为:50%、20%、40%。
成都分公司适用西部大开发15%税率优惠政策,总机构和其他分支机构税率均为25%。
假设2016年A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2亿元,成都分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是多少?第一步:A公司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20000万第二步:划分应纳税所得额:1、各分公司分摊50%应纳税所得额=20000×50%=10000万2、计算成都分公司分摊比例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50%×0.30+20%×0.35+40%×0.35=0.363、计算成都分公司应纳税所得税额10000×0.36=3600万第三步:计算不同税率地区的应纳所得税总额1、成都分公司应纳所得税额=3600万×15%=540万2、其他公司应纳所得税额=(20000-3600)×25%=4100万3、应纳所得税总额=4640万第四步: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1、各分公司分摊50%的应纳企业所得税=4640×50%=2320万2、成都分公司分摊应纳企业所得税=2320×0.36=835.2万。
财税-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区别

在日常咨询工作中,经常被问到企业合并纳税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时会被混为一谈,其实在税收法规中,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概念,合并纳税的概念是无论被合并方的主体是否为法人,而汇总纳税的概念要求主体必须是总公司与分支机构的情形,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别。
在税收实践中,由于不同税种的纳税主体不同,因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无论是否为法人,如分支机构也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而企业所得税是法人税制,只有法人才是纳税主体,分支机构不是纳税主体。
目前财税政策中合并纳税已取消,只保留汇总纳税,以下主要就不同税种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分析说明:增值税一、合并纳税已取消根据《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六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七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因此,增值税合并纳税的规定已经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而汇总纳税的规定并没有废止。
合并纳税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视为一个纳税人纳税,而汇总纳税仍是两个纳税人,但可以由总机构统一纳税。
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条件,只适用于总分支机构2017年10月30日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重新发布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值税纳税地点规定:(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财税审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表单说明】1.本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设置。
2.本表适用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办理信息备案或变更备案时使用。
基础项目:1.总分机构类型:分为总机构、分支机构、总机构项目部、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
2.分支机构层级:分支机构适用,分为2级、2级(有下级)、3级及3级以下、3级及3级以下(有下级)。
选择有下级的需维护上级机构和下级分支机构,选择2级、3级及3级以下则只需维护上级机构。
3.跨地区转移类型:分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非跨地区税收转移”4.汇缴企业类型:分为“按应纳税额比例”、“按税率比例”、“按应税收入比例”三种。
5.分支机构是否继续分配:分为“是”、“否”。
6.不同税率地区标识:分为“是”、“否”。
7.就地缴纳标识:分为“是”、“否”。
8.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在0—100%之间。
9.参与年度汇算清缴标识:分为“是”、“否”。
特殊规则:1.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跨地市”、“跨县区”、“跨地市(比例预缴)”、“跨县区(比例预缴)”的,不同税率地区标识、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月(季)度预缴预算级次、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科目、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年度汇算清缴预算级次、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2.总分机构类型为“总机构”,且跨地区转移类型选择为“非跨地区税收转移”的,汇缴企业类型、月(季)度就地预缴比例、年度就地预缴比例、有效期起则需选择录入,有效期止为非必录,其他项目不可以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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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预缴分配表确认
+16行=A100000第34行 A100000第35行
14
15
A100000第36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 表
总机构纳税 应纳所得税额 人识别号 总机构分摊所 得税额 =A109000第12 行“总机构分 摊本年应补 (退)的所得 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 中分配所得税 额 =A109000第13 行“财政集中 分配本年应补 (退)的所得 税额” 分支机构分摊 所得税额 =A109000第14 行“总机构所 属分支机构分 摊本年应补 (退)的所得 税额”
-先按分配比例分摊应纳税所得额;
-分别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出应纳税额后
加总计算出应纳税额
-再按分配比例分摊就地缴纳的税款
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填报
完
行次
1
一、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境外Biblioteka 得税收抵免计算项目
金
额
A100000第31行
2
3 4 5 6 7 8 9
减: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
加: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 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1-2+3) 三、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6+7+8+9) (一)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额 (二)总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三)财政集中已分配所得税额 (四)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已分摊所得税额
2.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 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 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 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 情况)。 →核对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额与预缴实际入库额
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填报
总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
应纳税额计算
-跨地区经营企业应补(退)税款的分配
境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
企业所得税,境外产生的应补税款集中在总 机构入库
-总实际应纳-(境外实际应纳)=本年用于分配税款 -本年用于分配税款-累计已预缴税款=应补分配税款
本年累计已预缴税款
= 本年预缴已分摊的所得税+ 建筑项目部预分的所得税额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 度分摊所得税的填报
2015年4月
政策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 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第50条
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 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例第125条 总机构按照规定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 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 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总局57号公告 -分配比例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当年不得调整 -如有变动,以最后一次为准
政策规定
可变动分配比例的情形 -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 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 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 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 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 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 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 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 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A100000第29行
A100000第30行 境内所得税
根据缴款书确认 根据预缴分配表确认 根据预缴分配表确认 根据预缴分配表确认
10
11 12 13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已分摊所得税额
四、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4-5) (一)总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二)财政集中分配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1×25%) (三)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11×50%) 其中:总机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本年应补(退)的所 得税额
=A109000第11 行“总机构本 年应补(退) 的所得税额” 分 分支机 支 构纳税 机 人识别 构 号 情 况 合计
三项因素 分支机构名称 营业 收入 职工 薪酬 资产 总额 分配 比例 分配所得税额
—
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申报表填报
1.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 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 →总机构计算下一年度分摊比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