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的所有修订只适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第一部分中“据实预缴”类项目。
除本表单独列明需填报的项目,其他项目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8]44号通知精神填列。
二、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三、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四、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五、第5行“不征税收入”填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
六、第6行“免税收入”填报新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征收收入。
七、第7行“免税项目所得(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仅填报按税法规定给予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减、免所得。
八、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九、第9行“应纳税所得额”为4行-5行-6行-7行-8行。
十、第10行“税率”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十一、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11行=第9行×第10行,且第11行≥0。
十二、第12行“减免税所得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第12行≤第11行。
十三、第13行“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当期高新技术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3行≤12行。
十四、第14行“软件企业”填报当期软件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4行≤12行。
十五、第15行“小型微利企业”填报当期小型微利企业实际享受减免税额;第15行≤12行。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精编

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精编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A类)填表说明:1.输入“纳税人识别号”,直接从基础数据中提取纳税人基本信息,判断“征收方式”是否为“查账征收”的纳税人,不属于“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给出相应提示。
2.“税款所属时期”,填写纳税人实际经营的月(季)度税款所属时期。
系统自动带出实际经营的税款所属时期,可进行修改。
3.第2行“营业收入”: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
4.第3行“营业成本”:纳税人填报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填报按其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
5.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纳税人按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10.第5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税率25%。
11.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第6行=第4行×第5行。
12.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第7行≤第6行“减免所得税额”包括过渡期减免税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鉴于新的减免税办法及过渡期减免税衔接办法尚未出台,本行“减免所得税额”只对系统中现有的相关减免税批文和备案信息进行提示,不进行强制监控。
13.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本年度企业所得税税额。
第8行“实际已缴所得税额”有关取数口径:取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2行已预缴所得税额+上个月份(季度)申报表(补充申报表)的第13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取本月(季)税款所属期的预缴税款信息表中的征收项目为“企业所得税”的税款属性为“分期预缴税款”、“延期申报预缴税款”、“其他预缴税款”的余额合计数(并且入库余额大于0、开票金额大于0)+Σ|min((A i+1-A i),0)|,i=0,1,2,3…,其中A i为第i次补充申报的应补退税额,A0为原始申报表的应补退税额。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说明资料.doc

精编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报说明资料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1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以及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分行业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填报计算纳税人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和附列资料等有关项目。
三、有关项目填报说明(一)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正常经营的纳税人,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纳税人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公历当年1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纳税人年度中间开业且年度中间又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的,填报实际生产经营之日的当月1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的当月月末。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二)表体项目本表是在纳税人会计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减纳税调整额后计算出“纳税调整后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
本表包括利润总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
1.“利润总额计算”中的项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口径计算填报。
实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其数据直接取自损益表;实行其他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纳税人,与本表不一致的项目,按照其利润表项目进行分析填报。
利润总额部分的收入、成本、费用明细项目,一般工商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和附表二(1)《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通过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项目明细表》和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项目明细表》相应栏次填报。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

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填写说明一、申报表填写说明1. 企业基本信息填写要求:(1) 企业名称:填写企业准确完整的名称,与注册登记的信息保持一致。
(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保惟一性和正确性。
(3) 所属行业:填写企业所属的主要行业。
(4) 申报周期:填写本次申报所涉及的季度。
2. 税务情况填写要求:(1) 应纳税所得额:填写企业本季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2) 税率:填写合用的税率。
(3) 应缴税款:根据公式计算得出的应缴税款金额。
(4) 减免税额:填写合用的减免税额金额。
(5) 应补(退)税额:根据公式计算得出的应补税额或者应退税额金额。
3. 附表填写要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相应的附表,具体的填写要求参照附表填写说明。
4. 填写说明示例:(1) 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净利润 + 其他应加计税收入- 其他应扣除税收项目(2) 应缴税款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3) 应补(退)税额计算公式:应缴税款 - 减免税额二、附件列表:1. 附件1:企业基本信息表- 附件1.1:企业名称变更申请表- 附件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申请表- 附件1.3:所属行业代码表2. 附件2: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表3. 附件3:减免税额计算表4. 附件4:应缴税款计算表5. 附件5:应补(退)税额计算表三、法律名词及注释:1. 企业所得税 law_name:- 注释1:企业利润所得按照一定税率缴纳的税款。
2. 应纳税所得额 law_name:- 注释1:企业实际所得额按照一定规则计算所得税的基础。
3. 税率 law_name:- 注释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情况而定,普通分为较低税率和较高税率。
4. 减免税额 law_name:- 注释1: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在应缴税款中减免部份金额。
四、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信息不许确或者遗漏:- 解决办法:确保企业信息的准确性,及时进行更新和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1、第1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2、第18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至第22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3、第23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四、各行的填报1、第1行至第24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2行;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4行。
2、第25行至第32行,由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纳税人填报。
汇总纳税纳税人的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4行的基础上,填报第26行至第30行;汇总纳税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填报第28行、第31行、第3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
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
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
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
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写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所属月(季)度的第1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各列的填报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第12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
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12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4-第17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19行:填报表内第14-第17行、第19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
3、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据实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到12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4到19行数据;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4到17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12行及第19行数据;当纳税人的预缴方式为“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时,只能填写第19行数据,不能填写第1到17行数据三、各行的填报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9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至12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4行至17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它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
2、第二部分为第21行至第25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21至23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4至25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第27行至第33行,由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以下简称汇总纳税企业)填报。
其中: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在填报第1行至第26行基础上,填报第28行至第31行。
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只填报本表第30行、第32行、第33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一)按实际利润额预缴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收入。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收入数额,不参与计算。
(此处仅列示会计口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营业成本。
本行主要列示纳税人营业成本数额,不参与计算。
(此处仅列示会计口径的营业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及营业外支出)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按照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会计规定核算的利润总额。
本行数据与利润表列示的利润总额一致。
4.第5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5.第6行“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金额。
本行通过《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
6.第7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填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等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税收上采取加速折旧,会计上未加速折旧的纳税调整情况。
本行通过《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填报。
7.第8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8.第9行“实际利润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9行=4行+5行-6行-7行-8行。
9.第10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税率25%。
10.第11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结果填报。
第11行=9行×10行,且11行≥0。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时,第11行≠9行×10行。
11.第12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12.第13行“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度此前月份、季度累计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写。
13.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的特定业务已经预缴(征)的所得税额。
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填入此行。
14.第1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5行“累计金额”列=11行-12行-13行-14行,且15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15.第16行“减:以前年度多缴在本期抵缴所得税额”:填报以前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未办理退税,在本纳税年度抵缴的所得税额。
16.第17行“本月(季)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17行“累计金额”列=15行-16行,且第17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二)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1.第19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
“本期金额”列不填。
2.第20行“本月(季)应纳税所得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1)按月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12。
(2)按季度预缴的纳税人:第20行=第19行×1/4。
3.第21行“税率(25%)”:填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25%税率。
4.第2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22行=20行×21行。
5.第23行“减:减免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
本行通过《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附表3)填报。
6.第2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根据相关行次计算填报。
第24行=第22-23行。
(三)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第2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所得税额”:填报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确定的本月(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额。
(四)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有关项目的填报1.第28行“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当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总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总机构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2.第29行“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财政集中分配预缴比例。
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填报。
3.第30行“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额”: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以本表(第1行至第26行)本月(季)度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并按不同预缴方式分别计算:(1)“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15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4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3)“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第26行×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
上述计算公式中“分支机构应分摊预缴比例”:跨地区经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按各省级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填报。
分支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中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本行。
4.第31行“其中:总机构独立生产经营部门应分摊所得税额”: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