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吗_从比较的角度看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重构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

行政诉讼法中的行政补救和赔偿的救济途径的具体规定的解读行政补救和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重要的救济途径,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行政机关的责任和公信力。
本文将对行政补救和赔偿的相关规定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其具体内容和应用。
一、行政补救的具体规定行政补救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修复的过程。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补救主要包括撤销行政行为、更正行政行为、确权、恢复原状等方式。
首先,撤销行政行为是一种常见的行政补救方式。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经法院判决后,法院可以裁定撤销该行政行为,以消除其对当事人的不利影响。
其次,更正行政行为也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决定存在错误或者不合法情况时,法院可以裁定更正该行政行为,以确保公正和合法性。
另外,确权和恢复原状也是行政补救的重要方式。
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裁定确权或者恢复原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
二、行政赔偿的具体规定行政赔偿是行政诉讼法中的另一种重要的救济途径,其目的是弥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合法权益所造成的损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赔偿主要包括经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名誉恢复等方式。
首先,经济赔偿是行政赔偿的核心内容。
当行政机关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向当事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弥补其损失。
其次,精神损害抚慰金也是一种行政赔偿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当事人受到精神上的伤害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支付相应的抚慰金,以表达对当事人的慰藉和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的惩罚。
此外,名誉恢复也是行政赔偿的一种方式。
当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名誉权利时,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采取相应措施,恢复当事人的名誉。
三、行政补救和赔偿的适用条件行政补救和赔偿并非针对所有行政争议都适用,其具体适用条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界定。
一般而言,行政补救和赔偿适用的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需要提起行政诉讼,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以便法院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判决。
国家开放大学选修国家赔偿法形成性考试三答案

【判断题】1、行政赔偿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它需要的前提是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而且具体行政行为已被确认违法。
“对”。
√2、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按刑事赔偿程序要求赔偿。
“错”。
x3、在国家侵权赔偿案件中,当受害的公民本人由于年幼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适当地行使要求赔偿权利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
“对”✔4、行政赔偿中,赔偿请求人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后,赔偿请求人不服的,不需要再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对✔5、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对√6、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错 x7、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受害人自己造成的损害,无论其主观心理状态 (故意或过失) 如何,国家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8、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错9、某地发生一起火灾,消防队迅速赶往火场,由于车速过快不幸将一行人撞成重伤,受害人有权向消防队提起国家赔偿。
错 x 10、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错 x 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12、行政赔偿诉讼举证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制度。
错×13、赔偿义务机关在收到赔偿申请后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 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对√14、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错x 15、在国家侵权赔偿案件中,当受害的公民本人由于年幼或其他原因无法有效、适当地行使要求赔偿权利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
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诉讼吗

一、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诉讼吗包括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类别。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诉讼吗二、行政赔偿的主体是什么1、行政赔偿主体: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行政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只有行政主体才享有行政权,才能实施行政行为,才能构成行政赔偿。
当然行政主体是由行政人员组成,行政赔偿委员会公函一通行政行为是经行政人员作出。
因此,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
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
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行政人员作为公民等而引起的赔偿,都不是行政赔偿。
三、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的区别1、原因不同。
两者都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所采取的补救措施,但是,行政赔偿所针对的损害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而行政补偿针对的是合法行为。
2、范围不同。
行政赔偿的范围小于行政补偿的范围。
行政赔偿受国家赔偿法的限制,国家并非对所有的行政侵权行为都承担赔偿责任,如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一般认为实行国家豁免,国家对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补偿的原因行为除了合法性这一限制之外,没有其他的限制。
2023年电大国家赔偿法答案

国家赔偿法一一、不定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我国国家赔偿 范围包括A. 立法赔偿B. 行政赔偿C. 司法赔偿D.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2、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 规定,原则上侵权行为主体包括A. 国家行政机关B. 国家司法机关C.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D. 法律、法规授权 组织3、下列情形中,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是A. 王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B. 李某因涉嫌盗窃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后查明其不满14周岁C. 张某在监狱机关服刑期间,为逃避劳动故意伤害自己身体D. 刑警大队队长与邻里发生纠纷,持警械殴人致伤4、下列各项中,对于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表述对 是A.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被告可以调查取证B. 在行政侵权赔偿诉讼,原告对遭受详细行政行为侵害 事实承担举证责任C.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不得合用调解D. 行政赔偿诉讼不管是单独式或一并式,都合用行政诉讼程序5、下列各项中,有关我国国家赔偿时效规定 说法对 是A. 赔偿祈求人被羁押期间计算在时效内B. 赔偿祈求人祈求国家赔偿 时效为两年C. 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D. 祈求人在时效 最终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祈求权 ,时效中断6、行政赔偿 责任主体是A. 国家B. 行政机关C. 行政官员D. 行政主体7、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刑事诉讼再审改判无罪 为赔偿义务机关。
A .一审法院 B. 二审法院C. 再审法院D. 作出原生效判决 法院8、赔偿祈求人规定国家赔偿 不得向赔偿祈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A. 立法机关B. 复议机关C. 赔偿义务机关D. 人民法院9、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法律行为 是A. 没收财产行为B. 使用武器警械 行为C. 刑讯逼供行为D. 殴打辱骂行为10、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导致身体损害所应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最高额为A.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5 倍B.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0倍C.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15倍D. 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20倍二、填空题(每空格2分,共20分)1、根据我国《行政惩罚法》规定,行政拘留 法定期限是 以上, 如下。
浅论行政赔偿诉讼行政事实行为

关应在法 院受案之前 先行确认行政 事实行为 二款 明确规定 :赔偿请 求人 的要求 应 当事先
二、行政事 实行为在 《 国家赔偿 法 》中 是否 违法。虽然 《 国家赔偿法 》在第 9条第 《国家 赔 偿法 》第 3条 第 3 、4项 所 规 向赔偿 义务机关 提出 ,也可 以在 申请复议和
件与行为两类 ,其 中意思表示形成法律行为 , 实践 的深 入发展 ,越来越 需要建立 对行政事
为 。④ 因此 ,它与所谓 “ 法律外行 为”不 同 , 制度 。 笔者 认为 ,赔偿 义务机关 和法 定复议机
后果 。
中的具体 表现 ,并对 行政事实 行为 的赔偿 诉 那些纯 技术性 、物 质性 的活 动则属于事 实行 实行 为的确认之诉及 与之相适应 的诉讼 程序 关 键词 :行 政 事实 行 为 ; 国 家赔 偿 ; 行 本身具 有法律调 整 的意义 ,能引发一定法 律 在我 国 , 行政事实行 为发生 的频率很 高 , 有行政事 行为发生 。1 9 9 5年 1 月 1日起施行
为。三是指 行政机关 在行使职 权过程 中实 施 员 的控告 权利 的真正实现 ,从根 本上杜绝 消 目前的司法条件下也具 有一定 的可行性 。 的与行使 职权紧 密相联 ,却又 不发生直接 法 极行政的现象 ,意义重大 。
①金志华 :《 行政事实行为浅论 》,《 宪
法学与行政法学 》1 9 9 6年第 6期。 源自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及特征
从 国 际 范 围考 察 , 国家 承 担 行政 赔 偿 方 法剥夺公 民的人身 自由。 责任 均起 自行 政侵权行 为 。行政侵 权行为可 构成 。我 国具 有代表性 的观点 有以下三种 :
一
及 行政终局裁 决。第二 ,确认 之诉判决 的内
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重构

2006年第3期(总第54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eil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 sAnd La wNo .3 2006(Sum No.54)试论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重构李祖全,朱鑫鑫(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湖南常德415000) [摘 要]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制度中行政赔偿范围过窄,既不符合行政机关职权行为的实际,也不利于充分和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领域的制约因素与权利社会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性需要对行政赔偿的范围重新进行科学构建。
建议采用“概括———免责”的立法模式修改《国家赔偿法》之中有关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进一步扩大行政赔偿范围的有效范围,同时科学界定免除行政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关键词]行政赔偿范围;立法模式;侵权责任;重构 [中图分类号]D9221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3-0023-04 [收稿日期]2006-02-22 [作者简介]李祖全(66),男,湖南新宁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副教授,法学硕士;朱鑫鑫(83),男,湖南石门人,湖南文理学院法学系级本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自颁布实施10年以来,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国家赔偿法》曾被人戏称为国家不赔偿法,或被认为是画饼充饥的“样子货”。
这些评价,表达了人们对《国家赔偿法》存在诸多缺陷的不满[1]。
在此,笔者试图从目前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入手,来科学构建我国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我国行政赔偿范围的立法现状行政赔偿的范围是指国家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范围。
《国家赔偿法》中确立行政赔偿范围采用的是列举式立法模式,其中第2条以列举的方式将行政赔偿范围限定在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上,第3条和第4条继续采用列举式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行为事项和权益损害范围,第5条对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事项同样作出的是列举式规定。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

一、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有什么区别行政赔偿只是国家赔偿中的一种。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最初由1954年宪法确立,现行宪法再次规定,1989年《行政诉讼法》有所发展。
1994年《国家赔偿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行政赔偿制度的确立与实施将会从很大程序上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政职权。
国家赔偿法包括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 行政赔偿主要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害人身,财产权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的具体行为细化。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我国的《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种国家赔偿。
国家赔偿与行政赔偿二、国家赔偿范围及条件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根据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往届试题

国家赔偿法往届试题一、单项选择题(20分)1、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 )内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A 、 2个月B 、 50日C 、半年D 、一季度2、工商局郑某与个体户某久有积怨,借执行公务之机,以王某销售伪劣商品为由扣押王某营业执照,将其货物查封,查封期间遇暴雨货物淋湿。
王某不服,向工商局提出赔偿请求。
工商局应作何处理?()A、郑某行为是滥用职权,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B、工商局应对王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C、工商局应归还王某的营业执照,针对货物的查封,对自然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不负赔偿责任D、郑某行为纯属个人行为,与工商局无关王某的损失应由郑某赔偿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的,行政赔偿请求人应是()。
A、未成年人的父母B、未成年人本人C、监护人D、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委托的律师4、我国的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 )A、专门机构B、行政机关C、保险机关D、财政机构5、梁某被公安分局错误拘留,他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市公安局过了3个月未作出裁定,梁某向法院起诉,如果他要求赔偿的话,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 )A检察院B市公安局C市公安分局D市公安局和市公安分局6、国家赔偿的主要方式是()A、赔礼道歉B、返还财产C、恢复原状D、支付赔偿金7、下列有关国家赔偿数额说法不正确的有()。
A、造成身体伤害的,其误工减少收入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B、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十倍C、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二十倍D、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十倍8、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时不可以就()进行调解A、赔偿范围B、赔偿方式C、赔偿数额D、赔偿期限9、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不可能是下列哪些选项? ()A、可以是复议机关B、可以是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C、必须以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D、原告有权在作出原决定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之间进行选10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侵权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应按下述哪一种方法计算? ()A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B本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天数C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全年天数D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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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鸣园地·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作者简介:陈国栋,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讲师。
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吗———从比较的角度看我国行政赔偿诉讼制度重构陈国栋(大连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辽宁大连116023)摘要:我国通说将行政赔偿诉讼视为行政诉讼,但这并不符合域外关于行政赔偿诉讼的一般定位,也不契合行政赔偿诉讼的本质。
其实,行政赔偿诉讼在法治机理、司法推理进程与审判内容、证据规则等方面与司法审查体制中的行政诉讼显然不同,在本质上更接近于民事侵权赔偿诉讼。
因此我们应当改变传统观念,依照行政赔偿诉讼的民事诉讼本质来重构行政赔偿诉讼制度,建立区别于行政诉讼的行政赔偿诉讼类型。
关键词:行政赔偿诉讼;行政诉讼;法治机理;司法推理进程;证据规则中图分类号:D F7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512(2009)10-0111-10一、问题与思路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在我国,这一命题似乎无人置疑,已成通说。
有学者认为,因为“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性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争议的理由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可以认为行政赔偿的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性质”。
1有学者认为,基于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性质的截然不同,“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案件,不能不说是程序与实体的矛盾”,因此,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案件是在我们行政诉讼立法条件不成熟时的一种不得已的过渡措施”,之后“改变原先的混合型诉讼体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是“一大进步”。
2而1997年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行政赔偿诉讼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诉讼本质。
3然而,从域外考察所得资料来看,这个命题又颇值怀疑。
不分公私法、一律以普通法来追究侵权赔偿责任、以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因行政职务侵权而生的赔偿请求的英美法系国家自毋庸多言,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也不用行政诉讼程序而由非行政审判机关如普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行政赔偿请求。
韩国虽然是由国家赔偿审议会审理国家赔偿请求,但其所采取的程序形式也颇多沿袭民事诉讼程序。
4即使是我们认为其赔偿诉讼采取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国,其行政赔偿诉讼也不是采取传统的行政诉讼即越权之诉的形式,而是采完全管辖之诉的形式,且在这种诉讼中,“行政法官的权力近似普通法院法官的权力,诉讼程序也和普通法院的程序相似”。
5就此而言,针对行政职权行为而生的诉讼被分为两大阵营,一为狭义的行政诉讼,即传统意义上的针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越权之诉)及其现代衍生变种如确认之诉、课予义务之诉———或者说,这些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111诉讼;一为行政赔偿诉讼,针对行政职务侵权行为。
当然,根据法国与我国的制度,我们也可以将行政赔偿诉讼视为广义行政诉讼中的一种,但这种根据管辖机构所作的区分,仅具形式意—就像法国人根据行为的主体将一切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视为行政行为一样,并不具备义——实质意义。
当然,对于国外行政赔偿诉讼立法与实践上的民事诉讼化,我们可以以历史渊源来解释。
即,域外的行政赔偿诉讼起源于民事赔偿诉讼。
在当时,公务员要对自己的职务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国家则基于主权豁免原则不负责任,公务员责任被视为普通民事责任,故依照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程序来追究,由此也为后来这些国家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民事诉讼化奠定了路径依赖的根基。
但是,这种历史渊源不能完全解释这样一个现实,即在承认国家责任说的当代,为行政诉讼建立了专门的程序法甚至专门审判机构如行政法院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时,仍然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在19世纪末期就通过布朗戈案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视为国家责任并由行政法院来管辖的法国,是比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建立区别于越权之诉的完全管辖之诉的。
由此可见,域外国家纷纷采取民事诉讼的思路来审理行政赔偿诉讼绝对有其背后的深层法理。
由上可见,仅仅因为侵权行为是行政职权行为,仅仅因为行政赔偿责任具有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某些特点,就笼统地将行政赔偿诉讼定位为行政诉讼,或仅仅定位为行政诉讼,认为行政赔偿诉讼不能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而应采取行政诉讼的形式,并不符合当今行政赔偿诉讼领域的立法主流,而认为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落后的做法的观点更是一种不求甚解的误解。
这种观点不仅抹杀了法国行政诉讼中越权之诉与完全管辖之诉之间的巨大区别,也忽略了域外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制度背后的法学原理,更无助于我们认真研究、汲取域外法律制度的精华。
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将行政赔偿诉讼简单定位为行政诉讼的观点,有必要深入剖析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内在区别,有必要发掘国外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背后的深层法理,对行政赔偿诉讼重新进行合理定位,将它从那种传统的视其为行政诉讼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并根据其内在本质重构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制度。
二、两种诉讼制度的法治机理不同(一)作为法治制度的行政诉讼制度古典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是作为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review)而产生并运作的。
6在这个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一个法制监督手段,是一个实现行政机关组织理性化的法治制度,属于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的一个组成环节。
7其根本运作逻辑就是在人民主权、立法至上的宪政格局中,司法机关根据立法指令来监督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行政,是否实现了行政主体应尽的依法行政的义务,是否遵守了立法机关设定的行政法制秩序,诉讼的中心是行政主体之行政公权。
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制度是作为宪政体制的一个有机环节而运作的。
正如英国学者在阐述议会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之关系时所言:“其思想是,议会为社会提供普遍的行为框架,行政机关在此规则内实施管理,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解决由这些规则引发的争端,尤其是保证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
”8法国人即因此而发展出法国行政法的第一原则:合法性原则。
9因此,行政诉讼作为司法审查制度也就蕴含着如下几个要素。
第一,行政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
司法机关只能监督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务员个人,因为是行政机关在根据立法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而公务员则因缺乏职权资格而缺乏相应的作为被监督主体的资格。
第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以行政行为作为行使职权的主要手段,112通过行政行为来表达意志,而行政诉讼的宗旨是监督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行政,所以行政诉讼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各方面,即管辖权、程序、认定事实的依据与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因此,它对事不对人,只为客观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不对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过错进行追究,不去探究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主观意识或心理状态。
第三,行政诉讼奉行合法性原则,以公法规范为主要法律渊源。
因为受制于人民主权原则,司法机关自身无权为行政机关立法,因此司法机关借以监督行政机关的,只能是行政机关借以从立法机关那里获得行政管理权的那些规范,否则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就有越权嫌疑,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也只能是违背这些授权法规范的行为。
10进言之,行政诉讼中法官所适用的法律渊源就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时所应适用的那些为立法机关制定或行政机关依宪法授权制定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既是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合法性(Legitimacy)源泉,也是司法机关行使监督的合法性源泉。
第四,行政诉讼必须遵循司法审查有限原则。
正像行政机关受制于人民主权原则因而必须奉行依法行政原则、其行为越权则无效一样,司法机关也因受制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之间的分工(分权)格局而奉行司法审查有限原则,11即必须遵循其与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区分,不能过度监督行政机关。
它不仅在受案范围、审查范围和强度方面受限制,而且在受理起诉的期—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要比民事诉讼起诉期限短得多。
同时,它也并不限方面受限制——深究基于国家行政管理权而产生的行政法律关系,不会代替行政机关去查明行政机关应查明的客观社会事实,否则法院就有进入行政权领域代替行政机关从事行政管理的越权嫌疑。
第五,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非常广泛。
行政诉讼是客观合法性监督之诉,所以在原则上一切法律主体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在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就是给国家提供行政机关越权行政的线索。
12这在撤销诉讼实行强职权主义的法国表现的尤为充分,该国撤销诉讼(越权之诉)近似刑事诉讼程序,行政法院通过庭审之前的预审阶段包办一切,以致当事人不用请律师。
而德国行政诉讼制度建立过程中的以客观合法性监督为主要目的的北德意志方案和以保护个人权利为目的的南德意志方案之争也可表明这种倾向。
虽然最终南德意志方案获胜,但目前在欧洲法的影响下,“一种以客观法律从监督为导向的行政法院的某些因素,又开始重新渗入德国行政诉讼法中”。
13(二)作为法治制度的行政赔偿诉讼制度以是否监督行政机关为标准来看,行政赔偿诉讼不是客观合法性审查之诉,而是一个权利补救之诉,是一个赔偿请求人通过司法机关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提出赔偿请求的制度。
“此处,控诉超出正如英国学者在评价法国完全管辖之诉这一行政赔偿诉讼类型时所指出的:了违法性,涉及事实的和法律的问题。
法院的功能不是监督性质的,而是去决定一个人的权利或资格。
”14“德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赔偿诉讼没有法治功能。
德国早期的公法学者格奈斯特就指出:国行政法在形成时代就已经确立了,法院依据公务人员对有过错的越权和权力滥用的一般责任感作为行政的守卫者。
”15而在英美法系国家,赔偿诉讼是主要的行政法治手段之一:在过—“个人责任原则居于戴西所阐述的法治理想的核心”,因去,基于戴西(雪)法治观的影响——此“赔偿之诉曾是产生于司法审查申请创立之前时代的戴西法治理论的核心”,而直到现在,“侵权法为一位监察专员”。
16也就是说,行政赔偿诉讼可视为一个监督公务员他们仍然认为,的法治制度。
其包含着如下要素。
第一,行政赔偿诉讼的规范对象是公务员个人。
正如奉行公务过错制度的法国人所言的:“这一过错存在于行政工作人员的行为中。
一个公法人不能造成一件过错;错误行为总是由工作人员实施的。
”17这是因为,国家虽然可以以其财产承担金钱责任,但国家作为抽象的主体却113不可能“具体”地犯错,侵权行为终归只能是由具有意志能力的具体的公务员做出的,所以只有以公务员为监督对象,对其进行规范才可能促其践行法治,实现其职务行为的理性化、法理化。
进言之,只有公务员才是侵权公务行为的侵权主体。
所以我们看到在奥地利、瑞士、日本、德国、韩国、英国、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等有着成文的或试图就职务赔偿进行立法的国家与地区,无一例外地在成文国家赔偿法的第一条规定职务赔偿责任因公务员而起,而没有将国家作为侵权行为之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