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讲_一审简易程序、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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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随堂练习及答案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随堂练习及答案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C )A、行政法律关系B、行政关系C、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D、监督行政关系2、下列各项中( A )不是行政法的渊源。

A、判例B、规章C、地方法规D、司法解释3、下列各项中( C )是特殊行政法。

A、《行政处罚法》B、《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C、《治安管理处罚法》D、《国务院组织法》4、下列( D )属于行政法关系A、行政咨询B、民政局小王和小李结婚C、公安局逮捕张某D、赵某违章驾车,交警对其罚款50元5、行政法是()的延伸和具体化A、宪法B、法律C、民法D、刑法6、在下列法的形式中,()是行政法的特殊渊源。

A、宪法B、行政法规C、法律D、其他规范性文件7、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列机关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A、我国人大常委会B、省级人大C、国务院各部委D、国务院二、多项选择题:1、下列各项中属于行政法渊源的有(ABD)A、宪法B、法律C、判例D、中共中央与国务院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CD)A、一般行政法B、特别行政法C、实体行政法D、程序行政法3、可以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有(ABC)A、合法的行为B、非法的行为C、事件D、法律规定4、下列(ABD)属于行政法的渊源A、行政解释B、地方解释C、学理解释D、司法解释5、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内容包括()A、不失职B、不违反法定程序C、不超越职权D、不滥用权力三、判断题:(打“×”或“√”)1、行政法中的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4、所有的行政关系都能转化为行政法律关系。

()5、“依法行政”要求“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四、简答题:1、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有哪些?2、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具体内容。

3、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指导(21—27章)第五编行政诉讼第二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重点掌握内容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我国的行政诉讼具有以下特征:1、行政案件由普通法院受理和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只限于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发生的争议。

3、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阶段或必经程序。

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方式为开庭审理。

二、行政诉讼的构成要件1、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百针对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并且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求救末作出复议决定。

三、行政诉讼的概念、特征及作用(一)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和诉讼人以及诉讼参与人在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诉讼法的特征1、行政诉讼法是我国体系中的重要部门。

2、行政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

(三)行政诉讼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由所规定的用以指导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准则。

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与其他诉讼共有的原则,另一部分是诉讼不同其他诉讼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一般原则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三大诉讼法比较图表(民诉,行诉,刑诉)
回避理 由
期间
回 避 决 定
行政诉讼法 勘验人
民事诉讼法 审判人员、“书翻鉴”、 检侦人员
刑事诉讼法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是本案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 该法官所任职法院案件的诉 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收到决定后 5 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一次(不是向上级)
回避的 复议
回避效 果
被决定回避的人员,可以在恢复庭审前申请复议一次。 对于不属于法定情形,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应当在 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除需要采取紧急措施
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近亲属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可以做的人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和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司法机关的现职人员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法院的可以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法官检察官离任两年后离任后不得在原单位担任配偶子女不得在本单位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或其所在单位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不能作的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委托的人注意
讼人、第三人
第三人、诉讼代表人
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法考】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

第玖拾陆期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重点知识点2020版通关笔记,伴你过法考!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

根据判决内容分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六种。

|「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一审判决的八种方式: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给付判决、确认违法判决、确认无效判决、变更判决和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判决。

1.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胜诉、原告败诉)(1)被诉行政行为合法。

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针对作为)(2)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

(针对不作为)2.撤销判决:(1)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全部或部分的否定①全部撤销:适用于整个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者部分违法但行政行为不可分割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行政行为部分违法、部分合法,且行政行为可分割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被撤销后尚需被告对行政行为所涉及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撤销判决是主判决,责令重作是附属判决)(2)撤销判决的适用条件:择一即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

(3)撤销判决的适用如果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造成损失的,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A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B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C 向被告及有关机关提出司法建议;D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进行处理。

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行政行为不受此限制。

对于被告重新作出的行为,原告或利害关系人如果不服仍然可以起诉。

(4)撤销判决与复议决定复议决定维持原行为的,原告应当以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法院应当对原行政行为和复议维持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的审理程序变更

新行政诉讼法的审理程序变更

(三)审理延阻 (1)撤诉处理 1、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 决。 2、被告改变被诉行为且必须①不违法违规、不越权弃权、 不侵犯法益②书面告知法院③第三人无异议 3、原告依据真实内心意思撤诉 (2)中止诉讼 1、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 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 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 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审理依据及其他制度
2、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3、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 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6、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需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 7、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 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
三、一审审理
(一)庭审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可由审判员组成,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 同组成 (2)送达诉讼文书立案之日起5日内起诉状发送被告→被 告15日内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5日内将副本发送原告 (3)法院工作人员审查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 (4)调查收集证据:是否调查、是否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 是否需要鉴定、是否证据保全等; (5)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6)决定是否合并审理及其他相关事项 (7)确定开庭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开庭审理3日前,应以传票或通知书通知当事人。
一、起诉主体的适格
(三)增加诉讼代表人制度。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共同诉讼,但未规定诉讼 代表人制度。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新法参照民事诉讼 法,增加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 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 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 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 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名词解释

1 公行政行政2 国家行政行政法3 静态行政行政关系4 动态行政行政法法源5 形式行政判例法6 实质行政行政法基本原则7 行政法学研究的国家行政比例原则8 行政权行政公开原则9 行政法学行政效率原则10 依法行政行政机关11 信赖保护原则行政主体12 不准翻供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3 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行政机关委托组织14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国家公务员15 行政公开原则职务类公务员16 行政效率原则业务类公务员17 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18 行政法主体直接相对人19 行政主体间接相对人20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作为行为相对人21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政行为22 国家公务员羁束行政行为23 政务类公务员要式行政行为24 业务类公务员行政行为的效力25 国家公职关系行政行为撤销26 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废止27 非法人组织行政立法28 直接相对人行政立法体制29 间接相对人行政立法位阶30 不作为行为相对人行政规范性文件31 抽象相对人行政处理32 行政行为行政命令33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确认34 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规划35 羁束行政行为行政奖励36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行政给付37 付款行政行为行政许可38 无付款行政行为一般许可39 要式行政行为排他性许可40不要式行政行为独立证书许可41 授益行政行为权利性许可42 行政行为的成立行政征收43 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征用44 行政行为无效行政征调45 行政行为撤销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46 行政行为废止行政处罚47 行政立法听证程序48 职权立法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49 授权立法行政强制50 执行性立法行政强制执行51创制性立法代执行52 行政立法位阶执行罚53 行政立法的效力行政裁决54 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仲裁55 行政处理行政调解56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行政指导57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行政合同58 行政命令行政程序59 行政确认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60 行政规划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61 行政奖励行政程序法62 行政给付行政救济63 行政许可行政法制监督64 一般许可行政机关监督行政65 特别许可特别调查66 排他性许可行政系统内部监督67 非排他性许可行政监察68 独立证书许可审计家督69 附文件许可行政复议70 权力性许可行政复议的参加人71 行政征收行政复议申请72 行政征用行政复议决定73 行政征调行政赔偿74 军事征调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75 民事征调行政补偿76 税收行政赔偿诉讼77 各种社会费用行政追偿78 行政征收的征管效率原则行政补偿79 行政征收的征管成本行政诉讼80 行政处罚行政诉讼法81 行政处罚的程序行政诉讼基本原则82 简易程序行政诉讼受案范围83 听着程序行政诉讼的管辖84 一般程序级别管辖85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地域管辖86 行政强制裁定管辖87 行政强制执行移送管辖88 即时强制指定管辖89 行政调查管辖权的转移90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诉讼参加人91 代执行行政诉讼当事人92 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行政诉讼代理人93 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行政诉讼证据94 权属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95 侵权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的证据保全96 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行政诉讼程序97 行政事实行为审判组织98 权力性行政事实行为再审程序99 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附带民事诉讼100 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101 强制性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依据” 102 事先行政行为事后行政程序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103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行政诉讼判决104 职能分离制度行政诉讼裁定105 不单方解除制度行政诉讼决定106 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执行程序107 质询执行中止10 8 询问执行终结109 视察和检查:110 一般监督:111 专门监督:112 信访:113 监察权的组织114 行政复议的范围115 行政复议机关116 行政复议机构117 行政复议的管辖118 申请人119 被申请人120 第三人121 行政复议的受理122 行政复议决定送达123 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124 过错加违法原则125 过错归责原则126 违法归责原则127 行政赔偿原则128 公有公共设施致害赔偿129 行政赔偿的范围130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131 行政赔偿程序132 行政补偿责任133 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134 司法审查135 司法审查的必要性136 国家行为1 37 重复处理行为138 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39 高层人民法院的管辖140 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141 一般地域管辖142 共同地域管辖143行政诉讼原告144 行政诉讼被告145 行政诉讼第三人146 共同诉讼与共同诉讼人147 普通的共同诉讼148 诉讼代表人149 委托代理人150 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151 行政诉讼证据的搜集152 直接证据153 间接证据154 原始证据155 派生证据156 勘验笔录157 现场笔录158 举证内容159 举证期间160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161 行政诉讼起诉162 行政诉讼的受理163 第一审程序164 审理前的准备165 第二审程序167 对上诉案件的审理169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程序168 再审的提起和决定170“参照”规章171 生效判决172 未生效判决173 一审判决174 二审判决175 终审判决176 执行的申请177 执行管辖178 变更判决180 行政司法179 一事不再罚1 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独角兽法考2019年民诉法基础讲义-第18节-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杨秀清

第十四章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2.审级:第一审民事案件3.适用案件(1)法定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约定适用案件:第157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案件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口头提出的,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确认。

(解释第264条)4.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民诉解释》第257条:(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5.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民诉解释》第258条: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计算。

该解释第260条: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简易程序的具体规定1.起诉:书面起诉为原则,口头起诉为例外。

2.审理前准备:(1)简便传唤与送达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的,应当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第二、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2)当事人就简易程序适用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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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3、与普通程序的转化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016•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除当事人各方同意使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使用简易程序外,一审法院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特定案件,同样可以使用简易程序。

这些案件包括()。

A.被告形式行政裁量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案件
B.案件涉及款额5000元以下的案件
C.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
D.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E.被告是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案件
【答案】CD
【解析】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选项C正确);(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选项B错误);(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选项D正确)。

此外,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四、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
1、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包括:原审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和上级检察院
1、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提示】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2、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2)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提示】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3、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的情形(2018年新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法院基于抗诉或者检察建议作出再审判决、裁定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六、行政赔偿诉讼(★)
1、起诉条件
(1)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
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

(2)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的赔偿请求
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形式确认行政职权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举证责任
(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2)原告应当对遭受行政职权行为侵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并且被告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侵害事实调查取证。

(3)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3、其他规定
(1)行政赔偿诉讼可以调解作为审理程序和结案方式。

(2)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方式主要有:划拨赔款、司法建议以及向社会公告等。

七、行政诉讼的执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1、执行根据
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

2、执行措施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①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②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
③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④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⑤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或提起诉讼其诉求被人民法院驳回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诉讼法》第96条)。

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2018年新增)
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须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并且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

被申请人须是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且在有关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4、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规定。

(2018年调整)
(2)起算点: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1日起计算;法律文书中没有规定履行期限的,从该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2017•多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法院可以采取的措施有()。

A.在规定期间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B.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C.对应当给付的款项,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D.提请人民检察院对该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E.将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答案】ABCE
八、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1、执行申请人
一般是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在特殊情况下,生效行政决定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也可能成为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人。

2、执行申请期限(2018年调整)
(1)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决定,应当自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行政裁决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6个月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人民法院的处理(2018年调整)
人民法院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执行机关的意见,并且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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