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行政诉讼的流程

行政诉讼的流程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诉讼方式。
其一般流程如下:
1.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当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清楚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
2. 受理诉讼申请:法院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将进行立案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案件。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法院将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 调查取证:法院在受理诉讼案件后,将组织调查人员进行实地调查、勘验、鉴定等,以采集相关证据。
4. 开庭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需要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根据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或自己认为需要开庭审理的,将组织庭审活动。
在庭审中,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等,法官可以询问当事人及证人。
5. 判决或裁定:经过庭审后,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判决是指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裁决,裁定是指对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的决定。
6. 公告送达和执行:法院将判决或裁定书公告,并将书面判决或裁定书送达给
当事人。
当事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判决或裁定,如果对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行政诉讼的流程会受到各个地区行政诉讼相关法规的影响,上述流程仅为一般性参考。
在实际操作中,具体流程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规定为准。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流程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重要的法律救济途径。
接下来,让我们详细了解一下这两个流程。
一、行政复议流程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
1、申请申请人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 60 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的,应当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等。
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 5 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 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 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诉讼程序(共6页)

行政诉讼程序第一节诉与诉权诉讼程序简要流程图示〔原告〕起诉——〔法院〕审查起诉——决定是否受理〔立案〕——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判——〔当事人〕提起上诉——〔法院〕审查上诉——决定是否受理——二审——再审第一节诉与诉权一、诉的概念: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司法保护的制度。
诉具有的三个要素:当事人、标的和理由二、诉的种类:确认之诉、撤销之诉、变更之诉、赔偿之诉、履行之诉三、诉的合并和别离:诉的合并的情形: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就同一事实对假设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不服向同一法院起诉的;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假设干相对人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向同一法院起诉的;3、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新作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向同一法院起诉的;4、法院认为可以合并的。
【解释46条】要求三同:同一诉、同一程序〔一审〕、同一法院四、诉权:相对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裁判,保护其合法权益和提供法律救济的权利。
包括实体和程序上的权利。
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与区别。
诉权的种类:被害者诉权;利害关系者诉权;民众诉权第二节起诉与受理一、起诉1.起诉条件[法院审查起诉]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适格原告]〔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诉讼请求是指原告对被告提出的具体的权利主张和人民法院作出何种判决的要求。
事实根据是指原告向法院起诉时明确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根据,即不仅包括案件事实〔案情事实和证据事实〕,而且还应包括诉讼请求的法律、法规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诉法解释? 第三十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申请行政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

一、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1、开庭前准备阶段。
准备事项主要有:(1)召开合议庭准备会议。
(2)传唤、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3)公告。
2、出庭情况审查阶段。
3、法庭调查阶段。
当事人在法庭上有权提出新的证据,还可以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合议庭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审判长即可宣布法庭调查结束,进入辩论阶段。
4、法庭辩论阶段。
5、合议庭评议阶段。
6、公开宣判阶段。
行政案件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应当公开宣判。
7、闭庭。
由审判长宣布闭庭。
行政诉讼法庭审判程序二、行政诉讼开庭后多久判决1、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层面的规定。
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只是规定一审普通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6个月内审结。
建议程序在45日内审结。
二审需要在3个月内审结。
2、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八十三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审结。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三、行政诉讼受理时间1、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2、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内。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

行政诉讼庭审程序行政诉讼庭审程序1. 引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庭审程序是审理案件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行政诉讼庭审程序的各个阶段及其细化内容,以供参考。
2. 第一阶段:立案2.1 提交起诉状在行政诉讼案件中,起诉人需向行政法院递交起诉状。
起诉状应包括起诉人的基本信息、被诉行政机关的信息、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等内容。
2.2 受理起诉状行政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应及时进行受理。
受理后,行政法院应开具受理通知书,并通知被诉行政机关。
2.3 确定案号行政法院在受理后,应为案件确定一个独立的案件号码,作为案件的标识符。
3. 第二阶段:开庭准备3.1 通知双方当事人行政法院应及时通知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参加庭审,并告知庭审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
3.2 获取相关材料行政法院应准备庭审所需的相关材料,包括起诉状、被诉行政机关的答辩状、证据材料等。
3.3 发布庭审公告行政法院应向公众发布庭审公告,告知庭审的信息,使有关当事人和公众能够了解庭审的相关情况。
4.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4.1 开庭宣告行政法院在开庭前,应宣告庭审开始,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进入庭审现场。
4.2 介绍与记录当事人及诉辩人情况行政法院应介绍当事人和诉辩人的身份信息,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4.3 审理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行政法院将逐一审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事实依据,并进行讨论、质询等。
5. 第四阶段:证据调查5.1 审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行政法院将逐一审理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并进行质询、辩论等。
5.2 聘请鉴定人如有需要,行政法院可聘请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鉴定,并记录在庭审笔录中。
5.3 列席人员陈述意见具备法定资格的列席人员有权在庭审中陈述意见,并录入庭审笔录中。
6. 第五阶段:陈述和质询6.1 起诉人陈述起诉人有权向行政法院陈述起诉理由和诉讼请求,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6.2 被诉行政机关陈述被诉行政机关有权进行答辩陈述,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行政诉讼的程序

3 起诉期限的扣除和延长。
(1)起诉期限的扣除,即公民、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 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 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所谓“其他不属于自身的原因”,是指除 不可抗力以外不能归责于起诉人的正当事 由。
(一)起诉条件
起诉条件:指原告在提起诉讼时需要具备 的基本条件。
1提起诉讼的是行政诉讼法上适格的原告。
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
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原告既包括:行政行为所直接指向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行政相对人;
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2年。
乙被工商局罚款20万元,但是只收到了罚款的书 面处罚决定,并未被告知有权申请复议或者提起 诉讼。如果乙不服起诉,则可以在知道诉权或者 起诉期限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是不得超过 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内容之日起2年。
第三,既不知内容又不知诉权(全不知)。
①30日。如《海关法》《渔业法》等。 ②15日。如《邮政法》《统计法》的规定。
第二,经过复议程序的特殊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45条规定了不服复议决定的一般起诉期 限之后,也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 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 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⑥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⑦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与程序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权益,要求国家进行司法裁决的一种诉讼方式。
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诉讼程序才能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从行政诉讼立案条件和程序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1. 当事人资格行政诉讼必须满足当事人资格,即具有行政争议案件中的原告或被告资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对于无行政行为主体资格的个人和组织,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2. 行政行为属地管辖权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受理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因此,当事人在选择起诉地点时应该选择行政行为的出现地或者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
3.行政行为的性质和内容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机关对外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否则不能作为行政争议的诉讼对象。
具体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合同、行政征收等。
二、行政诉讼的程序1. 起诉当事人凭起诉状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状应当包括被起诉的行政行为的名称、内容、依据和请求等内容。
2. 受理和审查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则进入审查程序。
3. 立案和送达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依法立案,并告知当事人。
经立案之后,人民法院应当把起诉状和相关材料送达被告,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答辩。
4. 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时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限期不超过3个月,普通程序限期不超过6个月。
5. 审判和执行人民法院依照诉讼制度,根据当事人的诉求和事实证据,做出行政判决书,并在判决生效后进行执行,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
总之,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是行政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对于当事人来说,了解行政诉讼的立案条件和程序具有重要意义,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使其合法权益得以得到维护和保护。
行政诉讼流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流程的具体程序是什么1、一审(1)起诉。
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
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
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
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2、二审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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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一 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 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一)提起上诉 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二)上诉的受理 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 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
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 (一)启动方式 1.法院启动 2.当事人申请 (二)审理方式 《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三)审理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 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 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 转为普通程序。
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 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 (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 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 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 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 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 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间、送达
一、诉讼中止 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 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 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 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 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
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 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 (一)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 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二)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有权提起 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进入审判监督程序 (三)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法院登记立案 (一)登记立案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 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二)七日内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 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不予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 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 可以提起上诉。
5.案件涉及规范冲突,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 释或确认的;
6.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定,须以相关民事、 刑事判决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的;
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诉讼终结 行政诉讼终结,是指行政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 诉讼不可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 因此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制度。
(一)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 件
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 审行政案件。
(二)行政案件应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 确、争议不大
1.事实清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较为明确地 证明争议事实的真相,不需要大量调查取证工作;
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不 太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
(四)向上一级法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 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 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 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 审理。”
三、法院的义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法院的指导与释明义务 人民法院应该进行指导,以告知、解释或者提醒 等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确保诉讼高质高效的进行。 (二)法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法院有以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 投诉:
第六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第三节 简易程序 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 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 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 间、送达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 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审判其与行政 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诉讼行为。 (一)起诉的条件 1.起诉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 (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人民法院管辖。
(二)缺席判决 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 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 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 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 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 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 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 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三、期间与期日 (一)期间 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 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 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 (二)期日 行政诉讼的期日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 与人进行行政诉讼的日期和时间。 行政诉讼期日可分为准备程序的期日、调查证据 的期日、开庭审理的期日、宣告判决的期日等。
三、再审程序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 决的执行。 (二)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 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当回重审: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 ; 2.依法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 3.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即作缺席判决;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5.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 ; 6.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四、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 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 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 性进行审查; 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 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五、上诉的撤回 上诉的撤回,是指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至宣告二 审裁判前,由于上诉人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准许 其撤回上诉,从而终结二审审理的诉讼制度。审查: 1.有无规避法律; 2.有无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3.是否符合其他撤诉条件。
2.起诉的时间条件 (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 (2)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 (3)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 (二)起诉的方式 1.书面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 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2.口头起诉 《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 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三、二审的审理 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 (一)开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 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 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 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书面审理 书面审理是二审审理的例外,适用于一审裁判认 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
二、开庭审理 (一)庭审准备 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庭审。 2.公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应在开庭 3日前发布公告。 (二)庭审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合并审理 4.先予执行 5.休庭合议 6.宣判
三、共同诉讼与缺席判决 (一)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 1.必要的共同诉讼 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行政行为不能 分割,法院必须一起审理,学理上称为必要的共同 诉讼。 2.普通的共同诉讼 因同类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认 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普通的共 同诉讼。 3.共同诉讼的代表人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 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1.不接收起诉状; 2.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 3.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
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 案件经过法院立案登记后,即产生以下的法律后 果: 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 2.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 3.诉讼时效中断,审理期限开始计算。
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一)确定审判组织 审判组织是指具体行使国家行政审判职能的组织。 行政审判实行合议制,除简易程序外,不实行独任制。 (二)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 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 告,通知被告应诉。 (三)调查收集证据 法院原则上不得主动替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 (四)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法院在此阶段还需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
四、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 送达是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 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二)送达的方式 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 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 书的凭证。送达必须依法定方式。送达文书必须有 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 签名或盖章。
六、二审的裁判
裁判类型
适用情形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裁定
适用法律、法规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