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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000002)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个人、1件事、4个程序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国家权(控权法) 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 公民权立法权 = 公共行政 = 执法权 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 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总则(一般行政法) 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四、行政法 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行政原则 —→无法律无行政 国家权:法无授权即禁止公民权:法无禁止即自由种类裁量权二、合理行政原则—→理性→产生原因是裁量权→幅度裁量权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程度裁量权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3例1: 1998年,国务院发布通知,禁止各级政府审批变相对外融资举债的“固定回报项目”。
2002年,某港资企业与某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经营该市污水处理。
某市政府予以审批,并通过规章《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对港资企业承诺固定回报。
2005年,市政府单方废止《污水处理专营管理办法》,而国务院原通知要求“充分协商”、“妥善处理”。
→对某市政府的做法进行评论,论述依法治国、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
(06/4/5/论述)例2:中国法院积极运用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35.91%的一审行政案件在当事人和解后以撤诉结案。
总体上看,法院的做法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但也有人担心,普遍运用协调、和解方式,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合法性审查原则不完全一致。
→谈谈你的意见。
(10/4/7/论述)三、程序正当原则1.公开: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除外。
2.公众参与:作出重要决定,尤其是对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应当听取其意见。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2017年国家司法考试名师强化阶段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随堂讲义——吴鹏老师
1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中国人民大学
吴鹏行政法的总体结构:214→2个人、1件事、4个程序官管民①行政管理行政主体→相对人:行政行为官民事民告官②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③行政诉讼原告→被
告:行政行为④行政赔偿请求人→义务机关:行政行为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1.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立法权→立法机关→立法法(控权法)一、天赋人权→社会契约国家权Power 行政权→行政机关→行政法(控权法)
=宪法(控权法)司法权→司法机关→诉讼法(控权法)
公民权Right
西方:三权分立、制约平衡
中国:三权分工、互相监督
行政立法权二、行政=公共行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
行政执法权≠私人行政包括被授权组织行政司法权
行政实体法(事前控权)
三、行政法(控权法)行政程序法(事中控权)
行政诉讼法(事后控权)
行政组织法(行政主体)
总则(一般行政法)行政行为法(抽象行为、具体行为)
四、行政法行政监督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
分则(部门行政法)
§2.行政法的法律渊源
《立法法》:宪法、法律、法规×3、规章×2
☆人大立法(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政府立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非正式渊源:其他规范性文件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自治法规
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自治区
省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规章部委、直属机构自治州、自治县市法规(省会市、特区市、国批市……设区的市)市规章。
行政诉讼法讲解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或原告所在地(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法院管辖;(1)民事诉讼法规定: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的或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被监禁的提起的诉讼(双方都是被监禁或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理;被监禁或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监禁或劳动教养地法院管理)(2)最初受理地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法院管辖为辅;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民诉意见的规定: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均注销由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的住所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以上单位驻地的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去1年,被告无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法院管辖(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
冲突解决:最先收到起诉状法院被告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学习工作地2、特殊地域管辖:冲突解决:最先受理法院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如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4)因公司设立、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5)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6)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7)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受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无目的地);(9)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法院管辖(无被告);(10)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法院管辖(无被告);3、专属管辖(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发生地或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因在我国领域和有3、共同诉讼人(当事人一方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标的相同,诉讼主张一致,同一人民法院管辖并且法院决定进行合并审理)3、共同诉讼人权利:(1)必要共同诉讼人:诉讼标的同一,是一个案件,一个具体行政行为。
新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
合法行政原则
•
合理行政原则
•
程序正当原则
•
高效便民原则
•
诚实守信原则
•
权责统一原则
•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 行政诉讼法修改是以修正案的形式提出的。
修正案草案经过2013年12月、2014年8月 和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2014年 11月1日通过,修正案共61条。修正后的行 政诉讼法,条文从原来的75条增加到103条。 其中,没有修改的25条,修改了45条,增 加了33条,删除了5条。主要修改如下:
•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
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 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当事人在法定
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 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行。
• 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所以不承认判例。
也就是,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有可 能产生不同的判决结果。
3、我国当代法律渊源
• 一是宪法 • 二是法律:指狭义的法律 • 三是行政法规: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
法律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 四是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地方有效 • 五是行政规章:指国务院各部委办局制定的规范
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 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
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 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 :违法行为有连续状
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诉讼法讲义行政诉讼法讲义主要法律及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年1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l0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2月1日)第一章总则一、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学讲义学习目的和要求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学专业14门主干课之一。
本课程系统、全面阐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反映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
通过课程训练,力图让学生掌握认识、分析问题的方法,建立体系化的知识,具备处理政府与公民关系、平衡行政权与公民权的能力。
编次教学内容课时1 导论 62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83 行政行为法264 行政程序法 35 行政复议法 66 行政诉讼法197 国家赔偿法 48 实践36小计108第一章导论本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所阐述的理论概念是涉及整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的最重要的基本概念。
本章内容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含义及特点;行政法的渊源体系及其效力与适用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行政法的历史发展;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教学目的:明确行政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及行政法的发展概况,认清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本章的重点与难点: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的渊源和特点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的概念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含义是执行和管理。
马克思说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
习语的行政包括私行政与公行政。
行政法是当代自由民主国家实行法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了解和研究行政法的基本前提之一,就是必须对什么是行政予以认识上的界定,否则,难以清楚、准确地把握行政法所欲规范的对象。
这就是教材之所以首先讨论“行政”涵义的原因。
至于对“行政与行政国”、“行政与法治国”的讨论,则可以从一定角度将之理解为说明行政法是在怎样的社会生活现实条件(行政国)和怎样的精神氛围(法治国)之中产生的。
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指公共行政,即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一定组织机构或者授权某些组织采取特定法定手段与方式对公共行政事务进行组织与管理的活动。
公行政又分为政府行政与社会公行政。
公行政的最大特点是不以营利为目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讲义一、概述行政法是指对政府行为进行规范和监督的法律体系,是公法的一个重要分支。
行政法主要涉及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程序性等问题。
行政诉讼法则是规定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和程序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包括:1.合法性原则:行政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法或超越法定权限。
2.公正公平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正当原则:行政行为的采取和执行应当符合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4.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行政行为应当尊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行政主体的不同,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立法性行政行为: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所作出的行为,例如执法行为、审批行为等。
3.处分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政府行政机关的不当行为提起的诉讼。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1.权利救济原则:保障当事人依法获得救济的权利。
2.程序公正原则:行政诉讼应当在公正、公平、独立的程序下进行。
3.审判权原则:行政诉讼应当由独立的行政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4.效力保全原则:对可能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害,行政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五、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当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救济:1.行政复议:即对行政行为提起内部复议申请,由上级行政机关或专门的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
2.行政诉讼:当行政复议不满意或超过规定时间限制时,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赔偿:当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六、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行政法与其他法律分支存在一定的关系,主要包括:1.刑法:行政法与刑法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些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可能构成刑法上的犯罪行为。
行政诉讼法讲稿1部分

(三)对人的效力 行政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行政诉 讼法》对哪些人有拘束力,对哪些人没有 拘束力。行政诉讼法确定对人的效力标准, 是属地原则。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行政诉 讼的当事人都适用我国的行政诉讼法。
(四)对事的效力 对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对行 政案件的适用范围,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地审理行政案件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行政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是指行政诉讼法的法 律适用力在特定形式下所能达到的界限。 (一)空间效力 行政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行政诉讼法的空 间适用范围。从理论上讲,我国行政诉讼法适用 于我国国家主权所及的一切空间领域,包括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以及领土延伸的所有空间。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 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二)行政诉讼的特征
1.解决行政争议的有限性。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目的的双重性。 4.原告、被告具有恒定性。
二、行政诉讼与相关制度的比较 (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 对象,都是法律为行政行政相对人提供的 救济手段,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所谓立法宗旨,就是指立法的根本目的、立法 的指导思想。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是指制定行 政诉讼法所要达到的根本目的或者指导思想。 《行政诉讼法》“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 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 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南京国民政府和北洋政府的行政诉讼制度基本相 同,主要有以下特点: (1)受理行政诉讼的机构是行政机关而不是普通法 院; (2)行政诉讼的范围采用概括式的规定; (3)行政诉讼制度实行一审终审制。 (4)在具体程序上,凡行政诉讼法未规定的有关事 项,准予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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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2条)行政诉讼的主要特征:1、是因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
2、诉讼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
3、是由人民法院主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司法活动。
4、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5、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行政诉讼法的概念行政诉讼法是指调整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诉讼法是程序法,与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构成完整的诉讼法律体系。
行政诉讼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行政诉讼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行政诉讼法是专指行政诉讼法典本身,在我国则专指1989年4月4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三、行政诉讼法的作用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
2、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受案范围、诉讼中的权利、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等规定予以保障。
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确认和体现的,指导行政诉讼活动的其本准则。
可分为共有原则和特有原则。
(一)行政诉讼的共有原则这些原则与其他诉讼活动如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原则相同的,是诉讼活动的一般准则,又称为一般原则。
1、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5、辩论原则6、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合议制原则、回避原则公开审判原则、两审终审制原则(二)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这些原则是行政诉讼自身所特有的,与其他诉讼活动的原则是完全不同的。
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又称有限管辖原则,是指对于行政纠纷,人民法院只管辖并解决其中的一部分。
这与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的完全管辖权不同。
有如下几层含义:⑴人民法院只主管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那一部分案件。
⑵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主管的行政案件,只要当事人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必须受理并进行审理。
⑶在法律明确规定行政复议为必经过阶段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未经行政复议的行政案件。
2、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⑴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
限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限于外部行政行为,不审查内部行政行为⑵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原则上对合理性不审查)是否超出了法定界限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依据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是参照的依据。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进行调解。
(第50条)因为行政诉讼处理的是行政争议,而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实施的,行政职权属于国家权力,是不能通过调解而放弃或让步的。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第67条)《撤诉规定》以撤诉为切入点,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和解”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
法院可以建议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法院裁定准予撤诉的条件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的界定法院对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及原告申请撤诉的监督4、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含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为相对人的起诉而停止执行,在诉讼期间,依然具有法律效力。
理论上:是国家行政管理连续性、有效性和不间断性的必然要求。
实践上:对行政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并消除其存在的违法状态,可能发生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例外:(第44条)⑴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⑶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5、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享有司法变更权,仅限于在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情形下,才可以判决变更。
(第54条第(四)项)6、司法最终裁决原则人民法院的裁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都必须服从法院的裁决。
第二章受案范围一、概述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规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哪些行政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概括性规定:(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表现: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复议等第三章管辖一、管辖的概念行政诉讼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由何级何地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管辖包括: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地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裁定管辖,是相对于法定管辖(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而言的,即由人民法院根据有关管辖规定自主确定的。
第四章诉讼参加人一、概述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行政诉讼中与诉讼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在整个或者部分诉讼过程中参与诉讼活动的人,以及代理其参加诉讼的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包括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
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除外。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广义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狭义只指原告和被告。
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有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三、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2、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四、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法律特征:1、必须是享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委托组织不能成为被告。
2、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并被原告指控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以自己的名义应诉,受人民法院的裁判约束。
4、受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行政诉讼。
五、共同诉讼人(第26条)1、必要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并审理2、普通的共同诉讼:诉讼标的是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合并审理,但应分别作出判决六、第三人是指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特征:1、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3、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4、申请参加诉讼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七、代理人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在一定的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行为的人。
特征:1、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4、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并且不能同时代理其他诉讼参加人代理人的种类(按照诉讼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1、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律规定的亲权和监护权而直接享有代理权限,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2、指定代理人:指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代理人。
3、委托代理人:指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代为进行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第五章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与特征证据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存在与否的材料。
证据是一种材料,证据不等于事实证据只是用来证明案件事实,而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证据是被认为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并不一定反映案件的事实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规定》第54-56条)1、关联性:与案件事实存在联系2、合法性:取得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的程序3、真实性:客观真实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来证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实材料。
行政诉讼证据的特有特征:1、行政诉讼证据具有双重性2、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二)理论上的分类1、本证和反证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4、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一)证明对象,是指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又称待证事实。
包括:事实、行政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专门知识。
例外,无需证明的事实不是证明对象,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当事人承认的事实等。
(二)举证责任的概念和内容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必须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承担败诉风险的诉讼法律责任。
举证责任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当事人对其主张负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二是对可能败诉的后果承担责任,即无法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时,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三)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主要由被诉的行政主体承担。
1、主要理由:1)由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决定的;2)行政法律规范专业性强、范围广、数量大决定的;3)规定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有利于促进依法行政。
第六章起诉和受理一、起诉(一)起诉的概念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诉讼行为。
(二)起诉的条件一、行政审判概述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审判是行政诉讼的核心内容,审理是对案件争议的内容进行实质审查,判决是对案件争议下结论,是审理的结果。
行政审判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如合议制度、回避制度等)二、行政案件的审判依据(一)含义及特点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据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并以之为基础作出行政判决或裁定的法律依据。
包括实体规范,也包括程序规范;包括强制性依据,也包括任意性依据,(二)审判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1、强制性依据1)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