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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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新版重点复习资料

自考06909行政诉讼法新版重点复习资料

第一章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是近现代国家解决行政争议、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最早起源于西方国家,法国是现代行政诉讼的起源地,但法国行政诉讼法诞生的标志却是以1799年国家参事院——最高行政法院的前身的设立为起点。

1799年《宪法》规定:“在执政的领导下,国家参事院负责草拟法律草案和公共行政条例,解决行政上发生的困难。

”法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大概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为保留审批权时期。

这个时期的行政参事院还只能称为行政首长的审批机构。

第二阶段为委托审判权时期。

第三阶段为一般审判权时期。

第四阶段为特定审判权时期。

地方行政法庭成为一般权限的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成为特定权限的法院。

就行政司法体制而言,德国与法国一样,都实行双轨制,即在普通法院之外设立独立而自成体系的行政法院,行政案件由行政法院审理,普通法院无管辖权。

就中国的行政诉讼发展而言,在过程意义上,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出台,我们可以将其视为民主这架机器的启动器。

迄今为止,我国行政诉讼的发展基本上处于一种良性循环的状态,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中国行政诉讼法存在许多缺陷,行政诉讼在许多方面面临着危机。

如果我们承认任何法律制度都有其“语境”,中国行政诉讼制度也有其生存的环境,中国有中国的问题,中国问题有其生成背景,中国问题的生成背景自有其运行机理。

中国行政诉讼法学必须回应中国问题。

因此,面向中国现实是学界的一种自省,也是中国法学走向成熟的开始。

第二章行政诉讼法概述所谓行政诉讼,是指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法定程序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诉讼脱于民事诉讼。

行政诉讼具有如下涵义:1.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3.行政诉讼的主持者是法院;4.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由此看来,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与其他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或途径相比,行政诉讼是一种司法活动;2.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诉讼活动;3.与民事和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隐含着两种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行政诉讼法》的修改

其他重要的修改内容
5.强化人民检察权审判监督职能
旧版《行政诉 讼法》
新版《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 第六十四条 人民 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检察院对人民法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 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 院已经发生法律 提出抗诉。 效力的判决、裁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定,发现违反法 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 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 律、法规规定的, 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 有权按照审判监 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督程序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 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5)行政诉讼管辖问题

被告所在地还是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规章的法律地位



(6)行政诉讼审理依据

(7)司法审查强度
法院变更权问题 (8)行政诉讼是否使用调解问题

二、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困境
1.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颁布

行政诉讼实践探索


如:包郑照诉苍南县人民政府案
包郑照诉浙江省苍南县政府强制拆迁案
• 包郑照是温州市苍南县 舥艚镇农民。1985年, 他经镇城建办批准在舥 艚镇东面的河滩上建造 了三间三层楼房,并办 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行政诉讼法学讲义2019修订版完整版

行政诉讼法学讲义2019修订版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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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
(1)行政官员法官时期(1790年~1799年 )
(2)保留审判权时期(1799年~1872年) (3)委托审判权时期(1872年~1889年) (4)取消部长法官制,取得一般权限时期
(1889年~1953年) (5)特定权限时期(1953年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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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
(1)早在13世纪,德国就广泛采用罗马法,诉讼也分为公 诉和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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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 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 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制度。
2、行政诉讼的特征 (1)审查对象的行政性——行政争议 (2)行政诉讼的司法性——司法审查 (3)审查核心的合法性——行政行为 (4)原告被告的恒定性——地位确定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自学)
(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是指行政诉讼参加人依据行政诉讼法律规定,在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时
所形成的行政诉讼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法院 、诉讼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2.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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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诉讼法
1、行政诉讼法概念
规范各种行政诉讼活动、调整行政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3)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4)民事诉讼法 (5)各单行法律 (6)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中的规定
3、行政诉讼法的特征
(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

行政诉讼法

行政诉讼法

准备的阶段。尽管在这个阶段从事行政法教学研究,
为行政诉讼制度在中国的诞生奔走呼号的人并不多
(不到100人),但由于其主张反映了现代社会发
展的趋势,因此最终能在中国社会得以实现。
第二阶段:司法实验阶段(1982—1986)
由于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 范围仅限于法律规定,而当时乃至其后两三年时间
里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还很少,因此
1982年以后人民法院开始的行政审判尚只是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的试验阶段,并非已是完全正式的、常
态化的制度运作。
1982年至1986年期间,法律、法规规定由人
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主要有九类,其中除1986年 9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治 安管理处罚条例》之外的八类案件大多数是经济管 理领域的行政案件,在法院行政审判庭建立之前, 这些案件大多是由经济审判庭审理的。
三、 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
(一)列举式 (二)概括式
(三)折中式
四、《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划定行政
诉讼受案范围的方法
(一)对受案范围的总体划定(总体标准)。 (二)对受案范围的正面列举。 (三)对不可诉行为的排除(反面排除)。
五、受案范围规定方式的特点
第一,肯定规定与排除规定相结合。 第二,与行政行为的分类相结合。
从行政法学来看,大多数行政法学教科书均将 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分写入。行政法 与行政诉讼法总体上都是有关行政的法,教科书的 做法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从实践来看,行政诉 讼法与行政法一样,都是关键的基本法律部门。因 此,将行政诉讼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待, 更为合理。
(三)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三、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行政诉讼特有 的原则) 四、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 五、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行政诉讼法学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行政诉讼法学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

回章目录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一)概括式
思 考: 立法模式 对受案范围 有何影响?
(二)列举式
(三)混合式
(一)概括式
由法律或者判例概括地确 定一个标准,只要符合这个标 准,相对人即可提起行政诉讼 的确定受案范围的方式,称为 概括式。法国行政诉讼受案范 围的确立标准是法院通过判例 不断积累的。英、美、德等国 行诉范围也采概括式。我国 《行政诉讼法》第2条之规定亦 是概括式。
知识体系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涵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回章目录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内涵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行 政诉讼主管,是行政相对人提起 行政诉讼的范围和人民法院受理 行政案件、裁判行政争议范围的 统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实质上 是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或 社会组织)之间在处理行政争议 方面的分工,即行政争议的‚主 管‛问题。简言之,即哪些行政争 议可由人民法院审判处理。
(一)行政处罚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 相对人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 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对条文‚等‛的理解: 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通报批评、劳动教 养、收容教养、收容遣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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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第2项规定,相对 人‚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 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 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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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犯经营自主权的行为
经营自主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自主利用自己 的人、财、物,自行组织产、供、销等方面的权 利。其包括生产计划权、人事管理权、内部机构 设置权、工资奖金分配权等。相对人如果认为行 政主体侵犯了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依《行政诉 讼法》第11条第1款第3项可提起行政诉讼。 思考:如何理解‚合法的经营自主权‛ ? ——民法自治与经营自主权 ——将经营自主权纳入行政诉讼的意义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教学课件:《行政诉讼法学》胡建淼

共同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选择管辖)
34
复议结果与被告、管辖关系
案件
经复 议的 行政 案件
复议结果
维持原行 政行为
改变原行 政行为
被告认定
管辖法院
共同被告: 作出原行政 行为的机关 与复议机关
地域管辖: 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机关与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共 同管辖,原告选择

11.行政协议及行为
· · · · · · · · · 12.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否定范围
•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机关人事管理行为
•· · ·
4.法律规定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本章需把握的知识要点
如何解读行政诉讼法第12条 和第13条?
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普通法院
——海关处理的案件。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
级别管辖
地域管辖
案件。
——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 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基层法院管辖 般

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中级法院管辖 地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 高级法院管辖 域

的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原告认定 该第三人是原告 提出该要求的被害人 有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 或其他组织是原告 该投诉人是原告
该债权人是原告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二)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三)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四)项 《行政诉讼法解释》(2018) 第12条第(五)项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最新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全文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定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行政法是其中的一个完整独立的法律部门,也是仅次于宪法的基本法律部门。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重点问题●行政的概念。

●行政权的概念。

●行政法的概念。

第一节行政行政法就是关于行政的法。

理解行政是行政法研究的基础。

行政的特性、内容和范围决定了行政法的特性、内容和范围等对应物。

从行政法和行政的关系表明,研究行政法必须从研究行政开始。

一、行政的概念行政的概念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起点和开端。

“行政”一词的英文是Administration,源于拉丁文Administrare,其涵义除了可以翻译为“行政”以外,还可以翻译成“管理”、“执行”。

论及行政,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行政学、管理学、法学等学科角度,阐释各不相同的观点和学说。

行政可以被解释为国家意志的执行,或者国家的组织活动,或者国家事务的管理,或者与立法、司法并行的国家职能,或者展现公共管理的法律行为或者行政权力运作现象或者其它。

从行政法的角度,学者多是基于三权分立而界定行政,使得“行政”在行政法上有其特定的涵义,尽管在不同社会制度、不同法律传统和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家中,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有着不同的解释。

1、分权说,或称除外说、排除说、狭义行政说。

这种学说是以国家权力划分的标准来界定行政的,认为行政是国家权力的一个组成部分。

比如德国学者耶林纳克在其《行政法》一书中认为,“行政是包含立法、司法以外的一切国家作用”;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在所著《行政法概要》中强调,“行政即行于法律之下的国家行为中除去司法行为部分”。

1这一学说只指出了行政的外部形式特征,而没有涉及行政的实质性内容,难以表达行政的内涵。

2、职能说,或称国家意志执行说。

这种学说认为,在所有的政治体制中都存在着两种主要的或基本的功能,即国家意志的表达功能和国家意志的执行功能。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

新行政诉讼法立法的目的篇一: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行政诉讼立法目的的问题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法的建设也面临诸多的问题。

特别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从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初人们就提出了种种的质疑。

本文将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的规定,分析我国现存目的论的观点,结合我国的社会发展现状,找出适应我国行政诉讼发展的立法目的。

关键词:目的论维护监督说平衡说保权说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5-286-02一、评介现存的主要观点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一条规定,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但是这样的规定也让我们产生了困惑,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还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还是兼具两者的目的。

对行政诉讼目的的正确理解,是我们把握行政诉讼本质,保证行政诉讼制度顺利发展的首要问题,所以我们急需确定行政诉讼法应该遵循什么样的目的论,只有确定了立法目的,才能确定我国行政诉讼法制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基本模式。

下面我们将主要分析一下现存的几种观点:(一)“维护监督说”此学说认为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对于合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维护(维持判决);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法院给予监督(撤销判决)。

这两者都是“依法行政”原理在行政诉讼中的延续。

如(维护)“这是由政府与人民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决定的。

所以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目的应该是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而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行为。

……这种监督是国家行政管理所不可缺少的,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预防和纠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中的违法行为,把行政机关的行为切实纳入法制轨道的、极为重要的途径,这也正是制定行政诉讼法的目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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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法庭调查:证据调查(事实问题)\法律适用 C、法庭辩论:法律适用、事实 D、合议庭评议:不公开(评议过程) E、宣判:当庭宣判;定期宣判 F、审理期限: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 须延长的,直接报高院批准;高院要延长的,报最高法院批准)
3、对妨诉行为的排除 强制措施: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司法拘留 (15日以下)
2、司法解释标准: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12条),即权利义务 受到实际影响 (发展:法定权利→合法利益→事实上的利益受侵害)
• (三)几种特殊情形中原告资格的认定 • (释13-18条): • 1、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 • 2、公平竞争权人的原告资格 • 3、受害人的原告资格
4、与撤销或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 5、与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行政复议程序 中的第三人) 6、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人:以自己名义起诉 7、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各成员方均可以以自己名义作为 原告
2000.3.10

参考资料;1.最高法院行政庭编:《关于执
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释义》(中国城市出版
社2000年版)2.甘文:《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之评
论》
• “80条”:《证据规定》2002.10.1
• 《管辖规定》(法释〔2008〕1号)
• 《撤诉规定》(法释〔2008〕2号)
• 《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 释〔2009〕20号)
[注意事项: ①起诉期限的起算及最长保护期 A、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释42条) :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自行政 行为作出之日起,不动产案件最长不得超过20年,其他案 件不得超过5年。
B、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起诉期限的(释41 条):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自 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 4、《民事诉讼法》 • 5、国际条约等
• 四、发展历史
• 1、法、德国:行政法院
• 2、中国:1982《民诉法》(试行)→1989《行 政诉讼法》→2000《若干解释》→2002《证据 规定》
五、行政诉讼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1、审查对象:具体行政行为 2、审查角度:对合法性问题审查,而不对适当性问题 审查 (二)选择复议制度
诉讼前是否经过复议通常由相对人选择,但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合议、两审终审制度 (四)不适用调解原则
• (五)诉讼不停止执行原则 • 涵义: • 例外(44条):①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②原告申请暂
缓执行,并且法院认为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而不 执行也不损害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③法律、法规规 定停止执行
(2)不得调解(行政赔偿和附带的民诉除外) *行政机关在审理期间自行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 应书面告知法院。
2、庭审程序 ①开庭准备:开庭前3日,传唤、通知参加人 ②开庭:
A、由审判长宣布开庭:告知权利义务; 询问是否申请回避:①谁申请?②事由?③谁决定?④不服复议?
(*审判人员的回避: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审判长决 定。当事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向该法院自身复议一次, 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该法官不停止对该案件的工作,)
8、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组织:前者以登记字号的名义起诉, 后者以全体合伙人作为共同原告
9、非国有企业: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名义为原告 10、股份制企业: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定:以 企业名义起诉
• (四)原告资格转移 • 1、公民死亡的:近亲属(释11条) • 2、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组织
⑤行政机关组建的机构:组建该机构的行政 机关为被告(内设机构)
⑥派出机构:A、有法律和法规、规章授权的: B、超出授权的幅度、范围时:C、没有授 权的:D、无法定依据假“授权”的:视为 委托
• ⑦行政委托情形中:以委托的行政机关为 被告
• ⑧行政机关被撤销的:
⑨行政机关越权时:
四、第三人 (一)概念 (二)特征: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可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享有 上诉权 (三)种类 1、类似于原告地位的第三人 ①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受害人 ②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当中的被确权人或其它主张权利者 ③行政许可案件中的被许可人或许可争议人 ④受具体行政行为影响而未起诉的其它利害关系人 2、类似于被告地位的第三人 ①共同行政行为中未被起诉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 ②行政主体与非行政主体共同行为中的后者 ③两个作出相互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中未被起诉的一方
三、行政诉讼的一审程序 (一)审理前的准备 1、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或人民陪审员组成,3人以上单数,至少 有一审判员,审判长由审判员担任。 2、交换诉状: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 ①法院应在立案起5日内发送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给被告; ②被告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10天内提交答辩状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的证据和依据。
(被告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应当认定具 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不提供答辩状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③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 ④有第三人的按照上述规定当事人 应使案件处于适审状态
(二)开庭审理 1、庭审方式: (1)公开开庭(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一审不得书面审理)
• (六)司法有限变更原则 • 有限变更:只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禁止不利变更)。 • 理由: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固有界限 变更权的作用:
第二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一、概念 二、设立原因 三、确立方式 四、具体规定 (一)肯定范围(第11条):八项(限于人身、财产权)。 人身、 财产权以外的权利侵害须有单行法特别规定:第 11条第2款 (二)否定范围(第12条):四项
*(遗漏了被告)若只起诉其中一个,法院应通知原告追加被告, 若原告不同意追加,法院应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与。
*(被告错误)若被告不适格,法院应通知原告变更,不同意的, 裁定驳回起诉 ③经上级批准的具体行为: ④复议期满复议机关不作决定的: A、若不服原行政行为的: B、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不服的: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C、若法定复议终局的,只能以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法第30条)
第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
1、与“司法审查”的联系与区别 2、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二、立法宗旨:(《行政诉讼法》第1条) 三、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中相关规定(法院组织机构) *2、《行政诉讼法》:1989.4.4通过,1990.10.1施行(75 条)
• *3、司法解释:
• “98条”:《关于执行行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二)内容上排除范围过宽,如:抽象行 政行为、人事处理一概排除。
• (三)可诉讼权利一般限于人身、财产 权, 太窄。
第三章 管辖 一、概念:上下级/不同地域法院一审分工。 二、级别管辖 (一)概念 (二)具体规定 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行政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及专门人民法院(海事、铁路、 军事法院)不受理行政案件。
4、形式条件:起诉状(格式、内容)
二、受理 (一)程序:
7日内组成合议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 不予受理裁定书(可上诉)。
7日内难以确定的,应先受理,受理后发现不符起诉条 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可上诉) 。(注:不同于驳回诉讼 请求) 受诉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内不作答复的处理:
(二)审查内容:起诉条件是否符合
行政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体系:
一、行政诉讼概述(概念、宗旨、渊源、基本原则制度) 二、受案范围 三、管辖:级别管辖、地域管辖 四、诉讼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五、诉讼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基本规则与制度: 1、证据规则(《证据规定》80条) 2、法律适用规则 3、撤诉、缺席判决、程序延阻、合并审理制度 4、行政附带民事诉论制度 六、裁判及其执行
当事人可选择原告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
(另:释第9条: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委托 其近亲属以该公民名义起诉。)
• 四、裁定管辖:特殊情况
• (一)移送管辖:无→有

管辖权异议:1.自接到应诉通知书之日
起10日内提出;2.以书面形式提出;3向已
受理案件的法院提出
• (二)指定管辖
• (三)管辖权的转移:
• 2、中级法院一审: • ①确认发明专利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 ②被告为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A、被告为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不动产登记的案
件可以除外)。 •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 • C、重大涉外案件或涉及港、澳、台 • D、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加:释1中排除:①前列四项;②公安等刑事侦查行 为③行政调解、仲裁行为④行政指导行为⑤重复处理行为: 没有创设新的权利义务⑥对相对人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为
• 五、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
• (一)规定方式上:我国混合式中的列举: 角度不一、无法穷尽、界限不清。(应改 为:概括式的肯定,列举式的排除)
(二)诉讼代表人:推选或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若放 弃或变更诉讼请求,须经被代表人同意(集团诉讼或合伙组织诉讼 中) 七、诉讼代理人 (一) 概念 (二)种类:法定、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再审程序 一、起诉 (一)概念: (二)条件: 1、基本条件(《行诉法》41条):①②③④ 2、时间条件:(起诉期限) (1)未经复议直接起诉: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 月内;或依法律特别规定。 (2)经复议后起诉:自收到复议决定书或复议期满之日 起15日内;或依法律特别规定。
• (五)评价(缺陷) • 1、失踪人的原告资格转移 • 2、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分离时 • 3、特别权力关系中 • 4、公益诉讼中的原告(检察院、社团等)
三、被告 (一)概念与特征 (二)资格认定 1、一般情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2、特殊情形:行诉法25条,释19-22条 ①经复议的案件:A、维持: B、改变: 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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