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体各方资质及业绩界定
联合体各方资质及业绩界定

联合体各方资质及业绩界定联合体各方资质、业绩及社会信誉等的界定联合体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项目业主在招标采购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不要求组成联合体,但不能把联合体作为一个必要条件来约束供应商。
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国家层面只是有一个泛泛的规定,实际采购操作中有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为避免问题的模棱两可,项目实施人应严格认真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详细说明联合体各方资质、业绩及社会信誉等的界定条款。
下面笔者分五个方面予以详细论述。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这是招标投标法对于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资格要求。
“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一是指根据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分工合作,联合体各方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二是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没有分工,联合交叉混合共同完成整个项目,联合体每一方均应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另外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的供应商各方,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招标人(采购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供应商)。
资格条件。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天分品级较低的单位肯定天分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该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该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该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商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联合体天分、资格的具备及确认有以下四种情况。
(一)、按联合体分工,所承担的工作要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按照资质互补原则,联合体投标,让不能独立满足招标项目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联合起来之后就能够参与项目。
一建法规:联合体投标、中标法定要求考点汇编

三、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四、真题回顾【2021】关于联合体投标的说法,正确的是()。
A.其中至少有一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B.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高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C.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按份责任D.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参考答案:D参考解析: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选项A错误;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选项B错误;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选项C错误;《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选项D正确。
【2020】关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说法,正确的是()。
A.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B.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5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C.公示期不得少于5日D.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招标投标活动继续进行参考答案:A参考解析: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A选项正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BC选项错误。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D选项错误。
【2018】在招标投标中,关于履约保证金的说法,正确的是()。
A.招标文件中不得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B.履约保证金是为了保证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而设立的C.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没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提交任意金额的履约保证金D.不鼓励施工企业以银行保函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参考答案:B参考解析:《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以案说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理解与适用

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的材 料
法律适用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了供应商参加政府 采购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 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 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回避的情形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 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有夫妻、直系血亲、3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 近姻亲关系;
(五)与供应商有其他影响或者可能影响 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六、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应当提交 的材料
案例分析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营从利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指标列为资格要求也不得将除进口货物外的生产厂家授权作为
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需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以及供应商提交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资格预审与资格后审
已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阶段可以不再对 供应商资格进行审查。
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在评审阶段资格发 生变化的,应当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 构。
项目属性的界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六条规定,同一招标项 目中含有货物、服务不同采购对象的,以 占项目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 属性。
关于联合体资质设置问题

关于联合体资质设置问题
明确规定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大型建设项目或结构复杂的项目,允许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
投标文件应附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协议,并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分工。
同一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各方资质等级最低的认定其资质及业绩;不同专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联合体协议分工承担工作对应各自的专业资质及其业绩认定。
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招投标管理办法

雄安新区发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月11日,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当日开始实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的;(二)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电脑或者同一个加密工具编制投标文件的;(三)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IP地址相同的;(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在职人员的。
此次发布的《办法》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的法规体系相比,有哪些亮点、突破以及独到之处?记者采访了业界专家、政府采购信息报社总编辑张松伟。
张松伟总结了雄安新区此次发布《办法》的25个亮点。
亮点一依据雄安新区的具体情况,明确了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
《办法》第四条规定,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是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
雄安新区综合执法局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亮点二全面引入BIM、CIM、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化技术,实施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七条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建筑信息模型(BIM)、城市信息模型(CIM)技术,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招标文件应合理设置支持技术创新、节能环保等相关条款,并明确BIM、CIM等技术的应用要求。
《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雄安新区工程建设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等阶段均应按照约定应用BIM、CIM等技术,加强合同履约管理,积极推行合同履行信息在“雄安新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河北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结合BIM、CIM等技术应用,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代替工程监理制度。
《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建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网络可信身份认证体系和证照库,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文件流转、资金支付等信息通过区块链技术加密备份。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市【2008】6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8]63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确保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节约社会资源。
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部代章)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抢险救灾的;(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关于联合体资质的要求

关于联合体资质得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本法或者国家规定得资格条件与承担招标项目得相应能力。
这就是对投标联合体资质条件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均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必备得条件如相应得人力、物力、资金等等。
(2)国家或招标文件对招标人资格条件有特殊要求得,联合体各个成员都应当具备规定得相应资格条件。
(3)同一专业得单位组成得联合体,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得单位确定联合体得资质等级.如在三个投标人组成得联合体中,有两个就是甲级资质等级只能定为乙级。
本条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促使资质优等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防止货商或承包商来完成,保证招标质量。
[编辑]组成投标联合体得现实根据招标项目得复杂性就是组成投标联合体得现实根据。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工程建设项目规模巨大,所涉及得科学技术及其应用得范围非常广泛.成功完成此种项目得建设,往往需要多个各有所长得实力雄厚得法人或其她组织密切合作、优势互补。
现代得社会分工愈来愈精细,虽然某些集团公司得经营范围非常广泛,但其往往也只在某一领域具有相对优势,对大型复杂得工程建设项目,这些集团公司一般也无法成功完成。
因此,几个在不同领域各具竞争优势得法人或其她组织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既就是她们中标大型复杂工程建设项目得必然选择,又就是成功完成此类项目得现实需要。
在我国得大型建设项目得招标中,参加投标得很多就是投标联合体.如投融资规模达数亿美元得广西来宾B电厂BOT项目,6家投标人中有5家就是投标联合体,它们分别就是:中华电力联合体,由香港中华电力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组成;东棉联合体,由日本东棉株氏会社、新加坡能源国际公司与泰国企业联盟能源公司联合组成;英国电力联合体,由英国电力公司与日本三井物产商社组成;法国电力联合体,由法国电力公司与GEC阿尔斯道公司联合组成;新世界联合体,由香港新世界集团、ABB公司与美国电力公司组成。
再如,我国黄河小浪底水利枢纽主体土建工程项目,中Ⅰ、Ⅱ、Ⅲ、标得都就是投标联合体。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

《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详细解析《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中有关“联合体”差异分析联合体的范围我国《政府采购法》对联合体表述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招标投标法》对联合体的表述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两部法律对联合体的表述有所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联合体范围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的范围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包括自然人。
这主要源自于《政府采购法》对供应商定义为:“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而《招标投标法》对投标人定义为:“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政府采购法》将联合体的范围限定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招标投标法》将联合体范围限定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践中一线人员对此要予以注意。
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政府采购法》规定,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包括六个方面,(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联合体各方必须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或相应资格条件,不能是其中一部分具备。
实践中,有些人员对此条款把握不准,我们进一步阐述如下:《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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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各方资质、业绩及社会信誉等的界定联合体是一种自愿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强制要求,项目业主在招标采购中可以要求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也可以不要求组成联合体,但不能把联合体作为一个必要条件来约束供应商。
关于联合体的规定国家层面只是有一个泛泛的规定,实际采购操作中有很多值得商榷的问题,为避免问题的模棱两可,项目实施人应严格认真编制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详细说明联合体各方资质、业绩及社会信誉等的界定条款。
下面笔者分五个方面予以详细论述。
一、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这是招标投标法对于联合体各方的基本资格要求。
“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一是指根据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分工合作,联合体各方在其职责分工范围内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二是联合体各方所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中的职责、没有分工,联合交叉混合共同完成整个项目,联合体每一方均应具备完成招标项目所需要的技术、资金、设备、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另外参加政府采购联合体的供应商各方,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的各方组成的联合体,招标人(采购人)不得确定其为中标人(供应商)。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
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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