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随着我国农村发展的加速,我们的乡村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然而,在生活中,农村的饮水安全问题却一直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许多地方的农村居民仍然需要每天跑很远的路程去取水,甚至使用污染严重的水源,这给农民的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开始大力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这一工程得到国家的重视和支持,实施过程中也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为了支持这个工程,国家推出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的政策。
什么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指国家专门为农村地区提供饮用水安全实施的一个项目。
这一工程的实施目的是为了解决农村居民饮水安全的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水平。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主要包括改善水源、修建配套设施、完善管网、为农村居民供应质量和安全的饮用水等项目。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免征增值税优惠国家为了鼓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推出了惠及企业和个人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免征增值税优惠是指建设方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中所购买的各类物资、设备、材料等以及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可按规定退还。
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实施,将有效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资金利用效益,促进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这也有助于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了农村经济和城市经济的联系,使农村经济迎来新的发展机遇。
实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对农民生活的重要意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对农民生活的意义非常重大。
随着饮水工程的实施,农民的生活水平将得到提高,他们的饮用水将不再受到污染的影响,自来水也将更加方便。
农民可以在家里直接使用自来水进行生活,无需再花费大量时间和金钱去取水。
此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还能够改善乡村的环境卫生状况,减少因饮用水污染导致的疾病,真正让人们过上健康、幸福和美好的生活。
结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国家为了让农民过上更好的生活而不断努力的结果。
实施该工程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加强城乡经济联系、保障农民饮水安全等方面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2017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新世纪以来指导“三农”工作的第12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月1日由新华社受权发布。
《意见》明确,继续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动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解读的知识,欢迎阅读。
农产品加工流通货物与劳务税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免征增值税。
有机肥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资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对企业生产销售的磷肥、氮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以及批发、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产品,免征增值税。
蔬菜流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鲜活肉蛋产品。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了农产品生产加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进一步扩大并细化了部分农产品初加工的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科技创新货物与劳务税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
营改增后自来水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对比分析

营改增后自来水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对比分析作者:楼揽月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7年第07期摘要:2016年5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实施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自来水公司如何充分运用政策,进行税收筹划?选择3%的简易计税或选择13%一般计税,哪一种方式税负较低,企业利润最大?本文以国家颁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法规为依据,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对自来水公司选择简易计税或一般计税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自来水;营改增;简易计税;一般计税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7-0-02一、自来水行业增值税计税方式(一)简易计税1.《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自来水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简并增值税征收收率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3.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选用3%的税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一般计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自来水的法定税率是13%。
选用13%的税率,可以同时抵扣取得的进项税额。
2.2016年5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实施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全面推开营改增,大大提高了进项税范围。
二、案例分析比较简易计税和一般计税以余杭水务公司2016年业务数据作为案例分析基础数据,2016可抵扣进项税明细如下:备注:运行成本中的工资福利、五险一金,以及支付林水局的水资源费等成本费用,无进项税,不在此表中列示。
2012年7月时事政治

一、国内部分:1.庆祝香港回归祖国15周年大会暨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四届政府就职典礼7月1日上午在香港会展中心隆重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
胡锦涛强调,中央政府实行“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将毫不动摇,全力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将毫不动摇,同香港各界人士一道维护和促进香港长期繁荣稳定将毫不动摇。
2.由中国日报社与日本言论NPO共同主办的第八届北京—东京论坛7月2日在日本东京开幕,两国主办方共同发布《东京共识》。
日本首相野田佳彦发来贺词。
国务院原副总理、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理事长曾培炎等出席论坛并发表讲话。
中方代表指出,应促进互信与互惠两大要素更加平衡协调发展,把握大局,合作共赢,弘扬友好,管控分歧,推动中日关系行稳致远。
3.《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于7月3日发布。
决定明确指出,通过不懈努力,用3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检验检测和风险监测等技术支撑体系更加科学完善,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诚信意识普遍增强,社会各方广泛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食品安全总体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
4.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7月4日部署2011年度中央预算执行等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听取全国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情况汇报。
7月11日研究部署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讨论通过《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了主要任务、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
7月25日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研究部署进一步实施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7月30日听取鼓励民间投资实施细则制定情况汇报,部署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强技术改造工作。
5.2012年,中国移动启动了TD—LTE扩大规模试验网建设,通过新建和升级的方式,在上海等7个城市建设超过2万个TD—LTE基站。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25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一、政策概述(定期减免税)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主要政策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号);(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运行——《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

设成 本较 高 的 中西部 山 区、 陵 和牧 区等 人 口居住 特别 分 丘
散 的 地 区 中 国 水 利 : 问 在 农 村 饮 水 安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工 程 的 建 设 、 营 过 请 运
程 中 , 涉及哪 些税 种 ?此 次 出台 支持 农 村饮 水 安全 工程 会 的税 收优 惠政 策是 出于何 种 考虑? 财政 部 、 家税 务 总局 有 关部 门负 责 人 : 农 村 饮 水 国 在 安全 工 程建设 过 程 中 . 村集 体 、 营管 理单 位 、 户等 占用 运 农 耕 地修 建 水 厂 . 缴 纳耕 地 占用税 : 置 国 有土 地 修 建水 需 购 厂, 需缴 纳 契税 、 印花税 : 订 建设 工 程 承包 合 同 , 缴 纳 签 需 印花 税 在农 村饮 水 安全 工程 运 营过程 中 , 营 管理 单 位 运
较 高 , 要 体 现 在 水 价 中 , 体 水 价 由 县 ( ) 格 主 管 部 主 具 市 价
销 售 自来水 . 缴 纳增 值 税 、 市 维 护 建 设 税 、 需 城 企业 所 得
税 : 于征 税 区域 ( 市 、 城 、 位 城 县 建制 镇 、 矿 区 ) 工 内的房 产 、
税方 式 . 对其 不予 办理抵 减和退 税 。
这一 政策 执行 到期 后 . 们还 将 根据 政 策 的具 体 实施 我
济社 会 发展 。 建 和谐 社会 具有 重要 意 义 。由 于我 国人 I 构 S I
众多. 自然 地 理条 件复 杂 , 区发展 不 平衡 , 地 特别 是农 村 供
水 设 施 建 设 起 步 晚 . 础 薄 弱 。 村 饮 水 困 难 或 饮 水 安 全 基 农
问题仍很 突出 据 了解 . 目前 农 村饮 水 安全 工程 运 营成 本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政策

(完整版)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政策目录1. 引言2. 政策背景3. 目标和原则4. 主要措施5. 资金支持6. 监督和评估7. 总结引言本文旨在提供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政策的完整版说明。
该政策是为了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而制定的。
政策背景农村地区饮水安全一直是我国面临的重大挑战之一。
长期以来,由于各种原因,农村地区缺乏稳定可靠的供水设施和清洁饮用水资源。
这已经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状况。
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政府意识到需要制定一套全面的供水管理政策来确保农村地区的饮水安全。
目标和原则本政策的目标是为农村地区提供稳定、可靠的饮用水资源,保障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
在制定和实施政策时,我们将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性:政策将公平地为每个农村地区提供供水设施和清洁饮用水资源,不论地区的经济状况和人口规模。
2. 可持续性:政策将注重供水设施的可持续发展,以确保长期稳定的供水。
3. 政策一体化:政策将与其他相关政策及规划相协调,形成合力解决农村地区饮水安全问题。
4. 环保:政策将鼓励使用环保技术和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主要措施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政府将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 建设供水设施:政府将加大对农村地区供水设施的投入,以覆盖更多的农村地区,并确保供水设施的质量和可靠性。
2. 提供技术支持:政府将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帮助农村地区建设和维护供水设施。
3. 宣传教育:政府将加大饮水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的意识和知识水平。
4. 建立监测系统:政府将建立饮水安全监测系统,定期检测和评估供水设施的水质和运行状况。
资金支持为了支持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政策的实施,政府将提供资金支持,用于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
资金支持包括:1. 政府拨款:政府将拨款用于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管理政策的实施。
2. 各级财政配套:各级财政将配套资金用于农村地区供水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3. 吸引社会资本:政府将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地区的供水设施建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0.05.25
•【文号】财税[2010]44号
•【施行日期】2010.05.2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征管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1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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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
政策的通知
【标 签】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颁布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财税﹝2012﹞30号
【发文日期】2012-04-24
【实施时间】2011-01-0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印花税
乐税注释:本文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精神,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村生活质量,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建设、运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
二、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
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
本文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水户协会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的执行期限暂定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自2011年1月1日至本文发布之日期间应予免征的税款(不包括印花税),可在以后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关联知识:
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中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否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