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精编版
医政卫生监督内容

医政卫生监督内容医疗机构医政卫生监督检查内容A、医务科关键点:许可项目执业范围人员资质1、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校验期、副本;特殊许可(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人体器官移植、医疗美容服务、性病防治)。
2、查医疗技术管理:查许可副本备注栏医疗技术登记,查医疗技术分级管理制度、手术分级管理制度及医疗技术档案建立。
3、查许可项目是否与临床科室设置相符。
4、查《医师执业证书》(重点查验医师执业范围、执业类别、执业地点),查医技科室人员资质证书(检验科、药剂科查职称证书及相关证书)。
5、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落实情况,依法执业培训情况,建立卫生技术人员档案情况。
6、建立各项医疗工作制度及各类医务人员工作职责。
7、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B、护理部关键点:人员资质1、查《护士执业证书》(执业地点)2、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落实情况,依法执业培训情况,建立护理卫生技术人员档案情况。
3、建立各项护理工作制度及各类护理人员工作职责。
4、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C、门诊大厅关键点:许可公示院务公示1、是否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明显处。
2、是否公开各种收费标准。
3、院前标识牌匾是否规范。
D、输血科用血科室一、输血科(血库)关键点:血液管理血液来源、储存发放输血前检验1、查医院供血协议、血液入库凭证及登记,查年用血量统计与定点血站的供血数量相互比对。
2、查输血科(血库)贮存血液的采血单位名称及许可证号、条形码、血液品种、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日期及时间。
3、查临床输血计算机管理系统血液使用情况录入信息等,是否来自协议单位定点供血。
4、抽查输血病历,查医院用血有无自采自供血液(自体输血除外)、医院间有无转换血液、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行为,并将病历中的输血条形码与取发血登记相比对。
5、查输血科(血库)科室设置、布局流程,应设有取发血室、配血实验室、血液储存室、值班室。
6、查输血科(血库)配备设备,如专用冰箱、低温冰箱、显微镜、离心机、恒温水浴箱、溶浆机、血小板震荡仪等设施。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简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是卫生计生部门对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院、诊所、疾控中心等进行卫生监督、检查、评估工作,主要是对医疗机构的床位使用、医疗器械、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理等进行管理与监督,以确保医疗机构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规范,保障群众的健康和安全。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需要保证监管主体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不断加强监督、加强标准化,提高卫生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手册为了更好地规范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本手册旨在帮助卫生监督部门做到标准化和规范化,确保医疗机构的卫生状况符合卫生部颁布的标准和规范。
监督工作职责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监督医疗机构的卫生状况,调查医疗机构卫生部门提出的卫生问题。
2.检查医疗机构的卫生标准和规范,确保各项卫生工作符合卫生部的要求和标准。
3.评估医疗机构的卫生状况和卫生工作,评定医疗机构的卫生等级。
4.协助医疗机构建立卫生管理档案,定期检查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情况。
5.对医疗机构卫生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督促医疗机构整改。
监督工作流程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流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流程:1.建立监督工作计划。
制定监督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明确监督对象和监督内容。
2.实施监督工作。
包括现场检查和调查、核查医疗机构的卫生状况、评估医疗机构的卫生等级等。
3.汇总监督结果和形成监督报告。
通过对监督结果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监督报告,以便对医疗机构的卫生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4.对监督对象的卫生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对存在卫生违规行为的医疗机构进行整改,并对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进行处罚。
监督工作规范为了确保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工作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1.严格按照卫生部的标准与规范执行监督工作,不得私自制定标准与规范。
2.保证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不得随意更换监督人员,确保监督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3.督促医疗机构进行卫生管理,而不是单纯的惩罚医疗机构,尽可能帮助医疗机构改善卫生状况。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基本标准(病历、处方管理)

医疗机构应制定药品处方集。购进药品应符合相应要求。10分
现场查看、核对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五、十六条
责令整改
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医师应按要求开具处方,使用药品名称和剂量 (处方不超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超过3日用量)应符合要求。5分
随机抽查100份处方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七、十九条、四十五条
不符合要求,扣5分。
医疗机构应建立处方点评制度,填写处方评价表。5分
查阅相关资料
《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责令整改
不符合要求,扣5分。
处方保存期限符合要求(普通、急诊、儿科处方保存期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是( )否(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是( )否( )3分
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方调配工作。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5分
随机抽查150份处方进行核对
《处方管理办法》第三十一、四十九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基本标准
(病历、处方管理)
单位名称:检查时间:检查人:
项目
检查内容
基本标准
检查方法
法律根据
法律责任
评分标准
得分
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保存管理工作。5分
查看病案科,看有无病历管理制度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一、基本概念(一)概述卫生监督是国家管理卫生事务的重要形式,以“卫生监督功能下沉,执法监督关口前移,保障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整合资源的原则,依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覆盖城乡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是加强卫生监督基层网络建设,夯实卫生监督工作基础,增强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需要。
卫生监督协管是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的重要补充,是指协助基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巡查、信息收集、信息报告、协助违法行为调查,接受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
(二)相关法律和制度1.相关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2)职业卫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办法》等。
(3)饮用水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
(4)学校卫生:《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等。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血站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
2.相关政策制度(1)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卫生监督体系建设提出的目标要求。
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提出了“卫生服务、医疗保障、卫生执法监督”三大卫生体系的概念。
2003年“非典”之后,国家高度重视公共卫生体系建设,2003年7月,胡锦涛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做好经济工作和公共卫生建设工作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和医疗救治体系建设”,明确了“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为公共卫生体系的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是一部定期更新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指导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执行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
它规定了中国职业卫生现行监管制度,规范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阐明了对健康危害行为的监管内容,并提供了职业卫生行政执法形式和步骤。
《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还提出了规范职业卫生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应用范围,介绍了案件审理的步骤,并提出了审理流程的准则。
此外,《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还提出了监督检查、纠正整改和处罚的要求,以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事项。
总之,《职业卫生分类监督执法工作手册》为职业卫生行政部门职责执法提供了重要参考和指导性文件,以此为据促使企业落实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努力建设安全、健康、舒适的工作环境。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公共卫生工作是医疗机构的重要职责之一,它涉及到预防疾病、保障公众健康、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多个方面。
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是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规范和指导,它包括了公共卫生工作的原则、流程、标准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本文将从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的编制、内容和实施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的编制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的编制应当由医疗机构的专业团队负责,包括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专家等。
在编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到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及当前的公共卫生形势和政策法规要求。
编制工作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充分调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确保手册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二、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的内容1. 公共卫生工作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施策、科学防治、社会参与、应急响应等原则。
2. 公共卫生工作流程:包括疾病监测、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等流程。
3. 公共卫生工作标准:包括医疗机构公共卫生设施、医疗废物处理、职业暴露防护等标准。
4. 公共卫生工作应急预案: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应对和处置预案。
以上内容是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的基本内容,它们涵盖了公共卫生工作的方方面面,旨在为医疗机构提供规范和指导。
三、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的实施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的实施需要全员参与,包括医务人员、行政人员、后勤人员等。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手册内容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全员了解手册内容并能够做到落实到位。
同时,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公共卫生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综上所述,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手册是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依据和指导,它对于提高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医疗机构应当重视手册的编制和实施工作,不断完善和提升公共卫生工作水平,为保障公众健康做出应有的贡献。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宣传手册

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宣传手册引言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的卫生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卫生监管法律法规,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的基层卫生监督管理体系统。
为了加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和宣传,更好地促进全民健康,特编写本手册,介绍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基本知识和要点,帮助广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者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服务质量。
第一章工作内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卫生监督卫生监督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公共场所、单位的卫生条件、卫生设施、卫生管理、卫生行为等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2.同步监管同步监管是指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共场所、单位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的工作。
3.健康教育健康教育是指普及卫生科学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的一系列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章工作要点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要点如下:1.做好监督检查卫生监督工作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对被监督单位从业人员、设施、设备、用品、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通报和纠正。
2.做好问题整改发现监管中的问题,要按照标准化流程,逐项整改,确保落实到位。
3.加强健康教育加强对群众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群众健康意识,增强群众自我保健能力,促进全民健康。
4.做好协调配合加强对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抓好做好卫生监管的联合执法工作。
第三章工作指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提供了以下几方面的支持:1.加强卫生监管队伍建设加强卫生监管队伍建设,提高卫生监管队伍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
2.完善卫生监管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监管管理制度,提高卫生监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提升工作效能。
3.加强信息化建设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卫生监管信息化水平,实现信息共享平台。
4.加强民主监督加强民主监督,通过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社会问题,与群众协商解决问题,增强监管公信力。
卫生监督管理基础信息档(医疗机构)

消毒设备名称
污水处理
消毒方法
污水处理设备名称及厂家
医疗废物
处理方法
自行处理()统一处理()其他()
自行处理方式
统一处置机构名称
其他方式
传染病管理
疫情值班电话
管理科室
报告方式
承办人
上年度培训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况
培训时间及内容
培训方式
培训人数
上年度受处罚情况
案由
处罚类别
处罚卫生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管理基础信息档(医疗机构)
卫生监督管理基础信息档案
(医疗机构)
单 位 名 称:
档 案 编 号:
地址:
法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通江县卫生执法监督大队制
二O一O年
上年度业务情况
手术
台
住院病人
人次
门诊病人
人次
B超辅助检查
人次
X射线诊断
人次
药品、试剂、物料管理
抢救药品种
抢救设备
台
试剂、物料索证情况
手术室及病房消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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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部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11)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4、护士条例 (39)5、处方管理办法 (47)6、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59)第二部分有关批复及司法解释1、关于乡村医生跨行政区域行医有关问题的批复 (68)2、关于对《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69)3、关于医疗机构擅自变更执业地址问题的批复 (70)4、关于执业助理医师能否设置个体诊所问题的批复 (71)5、关于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中有关中医监督问题的批复 (72)第三部分常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执业资格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办个体医疗机构行医 (74)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 (74)三、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非法行医 (75)四、乡村医生擅自执业 (75)五、未办理变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手续 (76)执业行为一、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6)二、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 (76)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77)四、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7)五、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 (77)六、医师违法行医 (78)七、护士违规执业 (79)八、乡村医生违法行医 (80)专项诊疗服务一、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81)二、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 (81)三、擅自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82)第一部分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
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作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考试和注册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二)受刑事处罚的;(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以及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消失的,申请重新执业,应当由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并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重新注册。
第十九条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常监督检查,凡发现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予以公告,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执业规则第二十一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三条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第二十五条医师应当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
除正当诊断治疗外,不得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第二十七条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医师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二十九条医师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医师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
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
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三条医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对在农村和少数民族地区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医务人员实施培训。
第三十五条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和计划保证本机构医师的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承担医师考核任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医师的培训和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和创造条件。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由发给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吊销;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的;(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