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客运行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

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加剧,运输业在国家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运输业面临的征税问题。
本文将围绕增值税的运输业征税问题展开讨论,探讨其涉及的各个方面。
一、增值税的基本介绍增值税是一种按比例缴纳的间接税,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和销售环节中逐级征税。
它以货物和劳务价值的增加额为征税依据,以纳税人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销售额扣除纳税人购进商品和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计算应征税额。
二、运输业的特点和分类运输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服务业的代表,提供运输服务;二是劳动密集型行业,劳动力成本高;三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对经济稳定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根据运输的不同方式,运输业可以分为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水运输等。
每种运输方式都存在着增值税征税的不同问题和政策。
三、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征税问题1. 增值税的纳税主体运输业中涉及到增值税的纳税主体有运输企业、中转企业和代理公司等。
不同的企业类型需要根据其经营模式和税务政策来确定征税方式和依据。
2. 运输服务的征税方式在运输服务中,增值税的征税方式主要分为一般应税劳务和运输劳务的征税方式。
对于一般应税劳务,根据销售额计算征税,而对于运输劳务,则按照运输企业提供的计费方式来确定征税依据。
3. 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税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输业增值税税率一般为11%。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如农产品运输或公路运输服务收费,税率可根据税务政策给予优惠。
4. 运输过程中的增值税抵扣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与其他行业相比,增值税抵扣的范围相对较窄。
一般来说,只有与运输相关的增值税才能进行抵扣,如燃油费、过路费、港口费等。
四、运输业增值税征税政策的改革与展望为了促进运输业的发展和优化税收结构,我国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改革。
其中包括增值税率下调、电子发票推广、减免税政策等。
未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运输业的日益完善,增值税征税政策还将不断调整和改革。
53号文件-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现就试点地区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政策补充通知如下:一、未与我国政府达成双边运输免税安排的国家和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符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1]111号,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试点期间扣缴义务人暂按3%的征收率代扣代缴增值税。
应扣缴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征收率)×征收率二、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自试点开始实施之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一经选择,在此期间不得变更计税方法。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三、船舶代理服务统一按照港口码头服务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第四条中“提供船舶代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或者船舶承租人委托向运输服务接收方或者运输服务接收方代理人收取的运输服务收入,应当按照水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相应废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6.04.28•【文号】交办公路[2016]66号•【施行日期】2016.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增值税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的通知交办公路[2016]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关于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的规定,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6年4月28日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一、适用范围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办法》(JTG M20-2011)(以下简称《投资估算办法》)、《公路工程估算指标》(JTG/T M21-2011)(以下简称《指标》)、《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关于公布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局部修订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11年第83号)(以下统称《概预算办法》)、《公路工程概算定额》(JTG/T B06-01-2007)、《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以下统称《定额》)以及《公路工程机械台班费用定额》(JTG/TB06-03-2007)等公路工程计价依据,对新建和改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概算、预算的编制和管理,应按本方案执行。
二、关于《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一)费用项目组成。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后,投资估算、概算和预算费用组成作以下调整,其他与现行《投资估算办法》和《概预算办法》的内容一致。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条例细则

评估和提升
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和提升,制定安全 标准和规范,不断 优化和改进安全管 理措施,提高安全
管理水平。
教育和培训
开展安全教育和培 训,提高从业人员 的安全意识和安全 技能,增强安全管 理和应急处置能力。
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 业的重要任务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条例细则
制作人:XXX 时间:20XX年X月
目录
第1章 简介 第2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3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财务管理 第4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 第5章 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 第6章 总结
● 01
第1章 简介
什么是道路运输企业管 理条例细则
道路运输企业管理条例细则是国家针对道路运输企业实施的 管理规定,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
合同签订和薪资福利政策
岗位管理
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工作流程 工作环境 工作条件
职责分工
各岗位职责 各岗位协作关系 各岗位工作要求 各岗位绩效评价标准
岗位评价
对岗位绩效的评估标准 岗位绩效考核流程 岗位绩效分析
激励机制
岗位绩效奖励制度 岗位绩效激励方案 岗位绩效改进措施
绩效管理
绩效管理的目的是通过评估员工绩效,来提高其工作质量, 增强员工的工作动力和责任感,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同时, 也能够为企业提供有效的人力资源决策依据,为企业的长远 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道路运输企业需要根据实 际情况调整营业范围,包 括新增或缩减业务范围。 外包和代理经营需要符合 相关规定,禁止经营项目 和行为也需要遵守相关规 定。
禁止经营项目和行为
营运车辆问题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属于扩围范围的内容
包括: 1. 车身广告服务 2. 广告代理业 3. 会展企业收取的冠名费 4.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广告费 5. 实物广告
不属于扩围范围的内容
文化创意 服务
广告服务
会议展览服务
部分现 代服务 业(围
绕制造 业、文 化产业 、现代 物流产 业等提 供技术 性、知 识性服 务的业 务活 动)
航空服务
港口码头服务
物流辅助 服务 打捞救助服务
货物运输代理 服务 代理报关服务 仓储服务 装卸搬运服务
货运客运场站 服务
包括搬场业务。
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行业大类 行业小类 应税服务范围注释 属于扩围范围的内容 不属于扩围范围的内容
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 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 有形动产融资 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 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 租赁 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 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 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 是指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设备等有形动产转让 有形动产经营 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包 性租赁 括远洋运输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的干租业务。 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 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 认证服务 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 业务活动。 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 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 鉴证服务 业务活动。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 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
文化创意 商标著作权转 服务 是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https://img.taocdn.com/s3/m/5cd829c69ec3d5bbfd0a74db.png)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成文日期:1995-10-18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保证增值税顺利实施,经全国加强增值税管理经验交流会议讨论,现就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一)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抵扣。
1.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
根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2.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3.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
(二)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抵扣进项税额的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的抵扣,商业企业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商业企业接受投资、捐赠和分配的货物,以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间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时限。
在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时,应提供有关投资、捐赠和分配货物的合同或证明材料。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条款解析

《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条款解析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是指针对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条款。
本文将对《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进行条款解析。
第一条这个条款规定了文件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目的是为了规范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计价依据,保证税收征管的公平和透明。
适用范围包括公路工程建设、设备采购和运输等相关业务。
第二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公路工程的计价依据。
主要是基于公路工程的成本包括劳动力成本、材料成本和设备成本来计算增值税的征收额度。
具体的计算方法根据工程的不同性质和规模进行调整。
第三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公路设备采购的计价依据。
主要是根据设备的类型和规模,计算出设备的价值,将其作为增值税的征收依据。
具体的计算方法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折旧程度进行调整。
第四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公路运输的计价依据。
运输的计价依据主要是根据货物的数量和距离,将运输费用作为增值税的征收依据。
具体的计算方法根据货物的种类和运输方式进行调整。
第五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公路工程的计价依据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是要求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对公路工程的计价依据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计价依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同时,要加强对公路工程企业的税收宣传和培训,使其能够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第六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公路设备采购的计价依据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是要求相关部门对设备的型号、规格和价值进行核实,并加强对设备供应商的税收宣传和培训,确保计价依据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公路运输的计价依据的监督和管理。
主要是要求运输企业按照规定的计价依据进行运输费用的计算和申报,并加强对运输企业的税收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对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奖励政策。
主要是对按规定计算和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奖励,包括减免罚款和给予财务支持等。
第九条这个条款规定了对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的处罚政策。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1972]交公字2461号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1972]交公字2461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58371a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71.png)
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正文:---------------------------------------------------------------------------------------------------------------------------------------------------- 交通部关于《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通知(1972)交公字2461号各省、市、自治区交通局、交通邮政局、广东交通战线:《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的修订工作现已完毕,随文颁发,自一九七三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交通部一九五四年颁发的《公路货物运输规则》,一九六二年颁发的《公路汽车旅客行李和包裹运输规则》同时废止,其他规定与本规则有抵触者,概按本规则办理。
以上规则在试行中有何意见,望及时报部。
附件:⒈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⒉公路汽车旅客运输规则(试行)(略)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路汽车货物运输规则(试行)总则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工作,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为发展工农业生产,加强国防建设和保障人民生活需要服务。
汽车运输企业,必须……切实加强运输组织管理,坚持计划运输、合理运输,主动与各有关部门搞好社会主义协作,积极开展联合运输,充分挖掘运输潜力,提高运输效率,确保安全质量,多快好省地完成货物运输任务。
全体公路汽车运输职工,要……努力学习业务,做好本职工作,完全、彻底为人民服务。
凡从事公路营运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辆,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一章运输计划第一条公路汽车货物运输,必须实行计划运输,凡经公路汽车运输的整批货物,物资单位应按月向物资所在地公路运输部门提送货物运输计划。
公路运输部门应积极与物资单位和其他运输部门联系、配合,搞好协作,加强调查研究,摸清货物流量、流向,做好货源组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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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客运行业增值税管理指南发布日期:2012/12/13浏览次数:126次字体:[大中小]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为规范公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货运企业经营特点,制定货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一、货运企业是指使用运输车辆从事公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
经营方式包括自有经营、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等。
自有经营是指货运企业拥有运输车辆的所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车辆由货运企业进行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的经营方式。
承包经营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货运企业)订立协议,取得发包人车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发包人上缴承包费的经营方式。
承租经营是指承租人与出租人(货运企业)订立协议,取得出租人车辆的使用权,并定期向出租人上缴租金的经营方式。
挂靠经营是指挂靠人(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登记在被挂靠人(货运企业)名下,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向被挂靠人上缴管理费的经营方式。
二、货运企业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三、货运企业应以提供货运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确认销售额。
四、货运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按照差额征税的方法确认销售额:(一)一般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非试点纳税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运输费用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小规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纳税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运输或个人运输费用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货运企业从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第四条所称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六、货运企业购进的运输车辆、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等项目,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政策规定的,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货运企业下列情形不得开具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一)未提供货运服务;(二)提供非货运服务;(三)由其他纳税人(包括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提供的货运服务;(四)向消费者个人提供的货运服务。
八、以承包人为纳税人的,货运企业应当将承包人名单、身份证件号码及车辆牌号等资料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九、货运企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挂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十、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跟踪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监控分析:(一)掌握货运企业运输车辆类型、数量、载重吨位以及车辆的经营管理方式等信息。
(二)加强对货运企业运输车辆营运里程、运营收入与车辆油料费以及进项税额的匹配性和合理性分析,防范虚抵进项税额。
(三)加强对货运企业开具货运专用发票金额与车辆实际承运能力的监控分析,防范虚开货运专用发票。
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为规范公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客运企业经营特点,制定客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指南。
一、客运企业是指使用运输车辆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或提供客运场站服务的企业。
分为站运合一和站运分离两种经营方式。
(一)站运合一经营方式站运合一是指客运站和客运车队均隶属客运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客运企业对客运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两项收入分别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
1.纳税人的确定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客运企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客运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也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2.销售额的确定客运企业提供的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为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客运服务”和“场站服务”销售额,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客运服务销售额(1)客运企业自有经营的销售额确认。
自营是指企业对自有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统一核算的管理方式。
客运企业出售自营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应分为“客运服务”和“场站服务”两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
(2)客运企业从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分回客运服务的销售额确认。
以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按代售票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向其收取的售票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客运服务”销售额。
(3)客运企业与其他客运企业互开客运班线并互相代售票取得客运服务的销售额确认。
双方按各自应分回的收入全额作为本企业的“客运服务”销售额,包括双方约定实行差额结算客运售票款项的业务。
(4)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销售额的确认。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实施,对未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承包、承租、挂靠车辆,采取按移交前地税部门核定各车月计税营业额倒算的“客运服务”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由客运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场站服务销售额(1)客运企业为自有、承包、承租、挂靠经营车辆提供场站服务,按出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提取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的售票代理费、站务费等收费款项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
(2)客运企业为其他客运企业提供场站服务,按代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支付给其他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
其扣除款项应当取得其他客运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否则,不得扣除。
(三)站运分离经营方式站运分离方式是指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均为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客运站提供组织客源、售票、发车等客运场站服务;客运企业提供客运服务,并向客运站上缴一定比例或固定金额的客运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双方所有业务均独立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
包括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统一管理、独立核算的客运公司和站务公司。
1.纳税人的确定分别以独立核算的客运企业和客运站为纳税人。
客运企业实行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管理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客运企业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也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2.销售额的确定客运企业的客运服务销售额(1)自有经营销售额的确认。
以其他客运企业(客运站)为其代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向其收取的售票代理费、站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为“客运服务”销售额。
(2)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销售额的确认。
为确保“营改增”试点改革平稳实施,对未实行集中管理、进站经营的承包、承租或挂靠车辆,采取按移交前地税部门核定各车月计税营业额倒算“客运服务”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由客运企业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
客运站的场站服务销售额客运站为客运企业提供场站服务,按代售客运车票的全部收入为基础,扣除支付给各客运企业营运款项后的余额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
其扣除款项应当取得各客运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为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二、客运企业提供客运服务,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符合不属于价外费用条件的,可以从当期“客运服务”销售额中扣减。
三、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的,应分别核算各项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的销售额和营业税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应税服务销售额。
四、客运企业提供客运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五、客运企业用于适用简易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六、客运企业接受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提供的场站和代售票等应税服务,在结算收回客运服务收入款项时应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对方客运企业(含客运站)以此作为“场站服务”销售额扣除项目的合法有效凭证。
七、客运企业(含客运站)所属分支机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方式:(一)分支机构必须为总机构的统一核算分支机构;(二)总机构财务账册、报表或软件中能反映和记载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固定资产等情况;(三)总机构能够对各分支机构的销售额、经营费用等实现实时监控,进行实时数据交换。
八、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对其所属分支机构申请实行汇总申报、分别纳税的,应当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至省国税局审批。
九、客运企业(含客运站)应当定期整理归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一)出售客运车票结算单据以及双方的对账单据;(二)与其他客运企业(含客运站)签订的营运合同(协议);(三)与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签订的经营合同(协议)。
十、客运企业对承包、承租、挂靠车辆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报告。
十一、税源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客运企业(含客运站)的日常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实地核查,掌握企业经营方式、客运线路、客运车辆等业务活动的动态信息。
关于发布《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时间:2013-08-13 08:26:46 来源:鞍山市国家税务局分享到:02013年第2号现将《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公告,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鞍山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8月1日鞍山市国家税务局道路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1号)、《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24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交通厅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13〕106号、“鞍山市国税局鞍山市地税局鞍山市财政局鞍山市交通局鞍山市公用事业局转发《关于全省道路运输业核定征收税收委托代征、代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道路运输业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纳税人凡利用机动车辆提供货物和旅客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本办法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以上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以上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