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
司法Biblioteka 立法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9 (0 90・5-l 10 -5 220 )50 9O
型, 但鉴于是规定在合同的效力一章之中 , 明确规定表 见代 理适用 故 于“ 订立合同” 的情 形, 从文义而言, 没有扩大到适用于所有表 见代理 的情 形 。 ( ) 法技术有 问题 四 立
、
有代理权的客观表象, 致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该无权代理人有代
理权 并与其 发生法 律关系, 因此为 了保护善意第三人 以及交易安全 ,
法 律 使 该本 人 承担 该法 律 关 系 的 后 果 。 ( ) 见 代理 制度 的 价 值取 向 二 表
我 国的立法是将表见代 理作 为广义无权代理的一种例外情况 来 处理 , 关于表见代 理的法 律条文 不论在数量上还是在编排位置上 , 都 是将其放置在一个不大起眼的位置, 这一现状与表见代理制度所代表 的保护交易安全的现代法制观念极不相称 。
表见代理制度概述 ( ) 一 表见代理的 内涵 表 见 代 理 是指 行 为 人 虽 无 代 理权 , 善 意 相 对人 客 观 上 有 充 分 的 但 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 而与其为 民事行为 , 该民事行为 的后果 直接 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一语是“ 表面上所显示” 之意 。就其法律 关系本质而言, 表见代理是无权代理的一种特殊情形 , 只是 由于本人 的疏 忽, 使之形成委托人与代理人之 间的某种特殊关系 , 从而造成具
作 者简 介: 张晓 明, 圳外轮 代理有 限公 司. 深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 2012年第1期 NO.1,2012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JO U R N A L O F Y U N N A N I N S T I T U T E O F S O C I A L I S M76浅议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刘 倩(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秩序的发展,民法的价值取向也演变成动态的保护财产,同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以及善意相对人财产利益,应运而生的就是表见代理的出现。
关键词:表见代理;追偿制度;合同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1-2811(2012)01-0076-2一.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的关系,具有授予代理权的外观即所谓外表授权,致相对人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法律使发生与有权代里同样的法律效果。
但由于我国对表见代理制度起步晚,在理论界和实务界表见代理的运用均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二.我国表见代理的立法缺陷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未经追认的行为,有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而《合同法》第49条则将其表述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虽然这相较民法通则的规定有了很大的突破,但是仍然有不明确之处。
可见表见代理似乎只须具备“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这一个条件即可成立,而不考虑其他要件,在现实操作时很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
其次,从合同法的规定看来,表见代理似乎仅限于“订立合同”,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代理的法律行为不仅包括“订立合同”阶段,也包括合同的实施阶段和合同终止等各个阶段。
所以这一规定是比较狭隘的,也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各方当事人。
浅议我国代理记账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大学毕业设计论文

浅议我国代理记账业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代理记账就是企业将公司财务管理委托给代理记账机构进行管理。
代理记账虽走进多数企业,但我国仍有一部分小企业坚持传统“财不外露”的思想,不公开财务,也不接受代理记账,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纳以及会计信息质量,代理记账在税收征纳起到关键性的作用,因此代理记账的研究意义非常重大。
本文讲述了代理记账的发展历程,提到代理记账行业遇到的一些困难问题以及解决方案。
希望本文对代理记账的分析和对问题改进的方案,能够对中小企业在处理代理记账服务问题时有一定的帮助。
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根据代理记账的背景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研究,进而对我国代理记账的健康发展提供解决方法。
关键词:代理记账;问题与对策;会计Abstract:Bookkeeping agency refers to the approved to set up the intermediary agencies engaged in accounting bookkeeping agency business accept the entrustment of an independent accounting unit. "Bookkeeping agency management method" has been implemented in China for many years, but there are still quite part of the small business is influenced by traditional thought of "wealth is not exposed", neither shall set up account, also don't use bookkeeping agency, seriously affected the quality of accounting information, also affected the hotline. Bookkeeping agency, the small enterprises more solid economic foundation, but bookkeeping agency was not comprehensive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all kinds of problems. This paper briefly discusses, first of all to generalization of a series of bookkeeping agency in our country, secondly,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bookkeeping agency industry of our country, again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problem of bookkeeping agency industry in our country,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solutions to these problems. Hope this article on the analysis of existing problems of bookkeeping agency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uggestion, finally can for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in the process of bookkeeping agency to implement aspects of help.Keywords:Bookkeeping Agency;Problem Countermeasure;accountant目录一、引言 (1)二、代理记账的概述 (1)3.1代理记账的概念 (1)3.2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 (2)3.3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史 (2)3.3.1代理记账的历史 (2)3.3.2代理记账的未来 (3)三、我国小企业代理记账的现状分析 (4)3.1我国代理记账的行业规模 (4)3.1我国代理记账的注册资金规模 (5)3.3我国代理记账的人员规模 (7)3.4我国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 (8)3.5代理记账的专业性和安全性 (8)四、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当前业务存在的问题 (9)4.1我国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松懈 (9)4.2我国代理记账的认知度低 (9)4.3我国会计业务与小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脱节 (10)4.4我国政府重视相对不够 (10)五、我国代理记账行业当前业务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1)5.1我国代理记账机构监管松懈 (11)5.2我国代理记账的认知度低 (11)5.3我国会计业务与小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脱节 (12)5.4我国政府不够重视 (12)六、完善我国小企业代理记账的对策 (12)6.1加强我国政府的监管职能 (12)6.2加大宣传力度 (13)6.3加强我国小企业内部建设 (14)6.4完善我国代理记账制度 (14)八、结语 (15)参考文献 (16)一、引言自 1993 年提出代理记账以来,代理记账的使用越来越广,触及到的行业越来越多,市场的规模和组织机构的数量都在不断的增长;2013年8月1日,国务院批准的“营业税改增值税”开始在全国各地开始实施推广,其中为了征收增值税,降低税负,代理记账被划分到“咨询服务”中来。
从两大法系间接代理制度的融合趋势谈我国代理立法的完善五_百度重点

从两大法系间接代理制度的融合趋势谈我国代理立法的完善五对于隐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在英美法系也有不同的态度。
《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版第321节提出了这样一条普通规则:除非代理人与第三人另有约定,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即使是在披露了被代理人身份之后也是如此。
根据美国学者斯蒂芬的观点,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并不是永远不承担个人责任。
美国纽约法院在Agersinger v.MacNaughton 一案中指出,为公正起见,第三人有权要求代理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
因为,“允许代理人把一个隐而不露、第三人根本不认识的被代理人推到第三人面前,将会剥夺第三人根据合同所享有的一切可行、负责任的补救措施”。
但是,英国法对于隐名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责任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则,且没有采纳《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版第321节提出的普通规则。
英国法认为,在这种隐名代理情形下,代理人与第三人所订合同仍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应由被代理人对合同负责,而代理人对该合同不承担个人责任。
一般说来,只要代理人在隐名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缔约,隐名被代理人就有权取得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并参加有关合同的诉讼活动。
可见,隐名被代理人和显名被代理人的法律地位没有严格区别。
不过,英国也有不少判例责令隐名被代理人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
而且,一些英国代理法专家力主法院导入一条至少让代理人与隐名被代理人共同对其所订合同承担初步(prima facie 责任的判案原则。
按照这一观点,拒绝披露其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人对其所订合同承担个人责任。
该观点与《荷兰民法典》第3:67条规定的原则就比较接近了。
根据《美国代理法重述》(第2版第85节,如果代理人签订的合同未获得被代理人授权,隐名被代理人有权行使追认权,而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却无此权利。
这也是身份不公开的被代理人与隐名被代理人的区别之一。
按照英国的判例法,代理人在同第三人缔约时,如仅在信封抬头或在签名后加列“经纪人”(broker或“经理人”(manager字样是不足以排除其个人责任的,而必须以清楚的方式表明他是代理人,如写明“买方代理人”(as agent for buyer或“卖方代理人”(as agent for seller 等。
代理制度论文范文模板

论文题目: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以XXX为例摘要:本文以XXX为例,分析了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性,探讨了代理制度在当前社会经济背景下的运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代理制度的起源、性质、范围和行使等方面的论述,本文提出了代理制度发展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代理制度;发展;完善;现状;问题;对策一、引言代理制度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交易效率的提高。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代理制度在实际运作中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和不足。
因此,对代理制度进行发展和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以XXX为例,旨在探讨代理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二、代理制度的起源和发展1. 代理制度的起源代理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代,经过长期的发展和演变,逐渐形成了现代意义上的代理制度。
代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代理权,即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 代理制度的发展代理制度在古罗马时代主要以贸易代理和诉讼代理等形式存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代理制度逐渐扩展到了各个领域,如房地产代理、保险代理、证券代理等。
代理制度的不断发展,为各类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加便捷和高效的服务,促进了社会经济的繁荣。
三、代理制度的性质和范围1. 代理制度的性质代理制度具有以下性质:(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制度的范围包括:(1)贸易代理;(2)诉讼代理;(3)房地产代理;(4)保险代理;(5)证券代理等。
四、代理制度的行使与问题1.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是代理制度的核心环节。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限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2. 代理制度存在的问题(1)代理市场混乱,代理机构良莠不齐;(2)代理行为不规范,存在违规操作和虚假宣传;(3)代理人素质参差不齐,部分代理人缺乏专业知识和职业道德;(4)代理制度法律法规不完善,监管力度不足。
浅论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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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应 尊重 当事 人 的选 择 , 对人 既可 以要求 本 人承 担 , 相 也可 以
、
一
人 于交 易 时确 认代 理人 是 否真 正具 有相 关的代 理权 , 乏实 践 只 能行 使一 次选 择权 , 能 中途进 行 第 二次 选择 。若相 对人 在 缺 不 的可操 作 性 。只要 第三 人 尽 到 了诚 实 善 良的义 务 , 有理 由相 信 诉 讼 中想行 使第 二 次选择 权 , 么 必 须先 撤诉国 代理 度不 己 进 i 表见 制 之处 行分
誊析 的 基础上i 其完善措施进行 了 i 对 探讨
要求 无权 代理 人承 担 , 过授 予 第三 人 的选 择权 , 好 的保 护 通 更 其 权 利 的实现 。表 见代 理 规定 由本 人承 担 民事 责任 , 这本 是 保 表 见代 理制 度存 在 如下 的不 足 , 有待 改进 和 完善 。 护 了相 对 人 的利益 。 是 , 实社 会 中也有 许 多代 理 人 的经 济 但 现 存 在 的 问题 实力 比本人 雄 厚 的情况 , 如单 位 间 的挂靠 行 为 , 个 人委 托信 或 笔者 认 为表 见代 理是 一种 特殊 的代 理行 为 , 应把 它作 为一 托 投资 部门进行 商业 买卖 , 理人 的实力 就可 能 比本 人 实力强 。 代 种 独 立 于有 效 代 理 和无 效 代 理之 外 的一 种行 为 进行 研 究 。通 在 这种 状态 下产 生表 见代 理 , 由本 人承 担 责任 就对 相对 人 明显 过 合 同法 规 定 , 们 可 以看 到 我 国立 法 对表 见代 理采取 的 是单 不 利 。因此 相对 人 可 以行使 选择 义 务人 的权 利 , 可 以选 择 由 我 他 要 件说 , 笔者 认 为 , 一要件 说 与 民法规 定不 符 。无过 错 本 人承 担责 任 , 但 单 也可 以选 择 由代 理人 承 担责 任 。但 是考 虑 到减 责 任 是一 种 J重 责任 , 非法 律 的明文 规 定, J u 除 否则 不适 用该 加 少 讼争 和避 免第 三人 通过 表见 代 理不 正 当行使 权利 , 如果 行 为 重 责任 。对 于 无过 错 的本 人来 说 , 没有 任 何主观 或者 客观 过 人 在诉 讼 中主 张表 见代 理 , 、 在 因行 为人 为无 权代 理 人 , 以本人 其 错 过 失 的情况 下 , 要其 适用 无过 错责 任 , 承担 无权代 理 的后 果 , 名 义从 事 民事行 为 是对本 人 的侵权 行 为 , 一 旦相 对人 对 行 为 而 不 符合 法 律 公平 公 正的 原则 。 人 提起 了诉 讼 , 为人 无权 提 出此 抗 辩 , 院可 不 予认 定 。 当 行 法 除此 之外 , 纷繁 复杂 的 民商 事活 动 的交往 中 , 求第 三 然 , 在 要 相对 人的 选择 权不 能在 诉讼 中反 复 , 对人 在 一次 诉讼 中 相
对完善中国表见代理制度的思考

代理, 也不 能界定 为纯粹 的有权代 理 , 表见代理 的实质 内涵
与狭义无权代理有相 似之处 , 即行为人均未获得授权 而从事
代理行 为。但是 , 表见代理 的表面特征及法律后果又 与有权
代理有相 同之点 , 即表见代理 的后果 由被代理人 承担 。因此 ,
“ 动 的安全 ” , 动的安全 即交 易 的安全 , 以适 应当今社会 商品
2 0 1 3 年第 l 2期 总第 1 9 4期
经济研 究导刊
EC 0NOMI C RE S E ARCH GUI D E
No . 1 2, 20 1 9 4
对 完 善 中 国 表 见 代 理 制 度 的 思 考
崔 北 军
( 中共蚌埠市委党校 , 安徽 蚌埠 2 3 3 0 4 0 )
( 一)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 权代理 的区别 所谓狭义 的无权代理 , 是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而实施
代理行 为, 该行为的效果是否属于被代理人处于效力未定状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1 — 1 8
代理等 同与有权代理。 因为二者存 在明显 的区别 。 其表现在 : 1 . 表见代理与有权代理实质不同。 有权代理中 , 本人与行 为人之 间具有实质性授权 的内在依据 , 其代理行为是符合法
摘
要: 表 见代理制度是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 而产 生的一种特殊民事法律行 为。 表见代理 制度 的属性分析十分重
要, 要 明确袁见代理 与狭 义无权代理和有权 代理 的区别。 当前 中国表 见代理制度存在许 多不足 , 需要进 一步完善 , 一要
加 强社 会信用体 系建设 , 减 少表见代理发 生 , 二要 完善相 关法律制度 , 加 强表 见代理立法 , 以期创设一个 更完善 的制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

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完善冯占山,(1.张家口教育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申静22.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河北张家口075000)瞒要】我国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虽然建立已有半个多世纪,但是立法的现状导致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缺陷,不利于对当事人权保护,也不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程序的自由、公正和效率的价值追求。
针对这些缺陷,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增设指定诉讼代理人,实施律9’门代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
建立诉讼保险制度。
陕键词]民事订槲¥理;指定诉讼代理^;律师代理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理论基础有三个方面:1)民雩玳理制度是建立民事诉汪汁l之理制度的依据。
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民事代理是指代理^在代理权限范围之内,以被代理^的名义或者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者间接归属于被代理^承担的法律制度。
民事代理不只适用于民事行为,还可以扩展适用于申请行为、申报行为和诉讼行为。
民事代理适用于诉讼行为即为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故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设计与民事代理制度应该相对应。
2)民事诉讼目的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价值取向。
国家设立民事诉讼各项制度所期望达到的目的,制约也决定着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
—般谠来,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保障程序利益和实体利益的实现。
鉴于此,民事诉讼代理制度的具体内容应当更有助于民事纠纷的解决,便于当事人行使程序权利以保护实体权利。
3)民事诉讼模式的变革是民事诉讼代理制度改革和发展的前提和依据。
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主要可以划分为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和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
职权主义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有利于实现实体公正,但是不利于当事人主动性和积极性的发挥。
当事^主义模式的优点是当事人及代理律师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往往是形成判决的主体,但是会造成诉讼延迟,提高诉讼成本,实则并不完全有利于对当事人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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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我国代理制度的完善徐海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民商法博士关键词: 代理法/直接代理/间接代理/民法典/立法完善内容提要: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协调之处甚多。
另外,在我国代理法中,还存在不少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
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确立和贯彻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民商合一的原则,立法者强制干预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相兼顾等原则。
当前,应以制定《民法典》为契机,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尤其是间接代理制度。
《民法典》中的代理法体系可以设计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一般规定,第二部分是直接代理,第三部分是间接代理。
应当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安排在一般规定之中,而在规范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时,应以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民事责任为框架进行系统的立法。
一、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格局及存在的问题1.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格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
此外,还包括有关代理制度的行政规章,如《关于外贸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
《民法通则》第4章第63条规定了代理的法律效果和代理的范围,该条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未规定间接代理,仅对直接代理做了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64条规定了代理的三种形式: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第65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的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
第66条规定了无权代理。
第67条规定了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时,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连带责任。
第68条规定了复代理。
第69条规定了委托代理终止的事由。
第70条规定了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的事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对于《民法通则》中的比较原则、模糊的代理制度条款又做了进一步的司法解释。
其中,第79条补充规定了委托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为数人时,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第80条对《民法通则》第68条中的“紧急情况”做了解释。
第81条规定了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代理办理转托手续的要求,以及委托代理人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时民事责任的承担。
第82条补充规定了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依然有效的四种情况。
《合同法》在第3章“合同的效力”中对代理人代表被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法律问题做了规定,并在第21章“委托合同”中导入了英美法系中的隐名代理和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第402条和第403条)。
其中,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只有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该合同方为有效的要求,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
第48条规定了无权代理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以及相对人的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的合同撤销权。
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对合同效力的影响。
第50条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该代表行为有效。
虽然我国的《民法通则》未规定间接代理,但我国的一些行政规章肯定了间接代理。
例如,外经贸部1991年8月29日颁布实施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规定:“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人)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被代理人)代理进出口业务。
如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缔约,双方权利义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
如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缔约,双方权利义务适用本暂行规定”(第1条);“受托人根据委托协议以自己的名义与外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商签订进出口合同,并应及时将合同的副本送达委托人。
受托人与外商修改进出口合同时不得违背协议。
受托人对外商承担合同义务,享有合同权利”(第15条)。
所以,我国的外贸代理既可以是直接代理,也可以是间接代理。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的一大问题是没有严格区分行纪关系与代理制,从而造成了概念和理解上的不统一。
[1]笔者认为,与其说是没有严格区分行纪关系与代理制,不如说是我国民法学没有严格区分直接代理与间接代理。
行纪关系作为间接代理,是代理的一种形式,把行纪关系与代理制对立起来,似有不妥。
另外,在中国人民银行银条法(1992)13号《关于对〈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委托贷款行为与《民法通则》的代理制度不同,是指金融机构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委托贷款协议所确定的权限内,按照委托人确定的金额、期限、用途、利率等,以金融机构自己的名义,同委托人指定的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的行为”。
可见,金融机构发放委托贷款的行为也是一种间接代理。
此外,在我国商事生活中代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商,代客户买卖期货的期货商,都是间接代理人。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2条,把期货经纪公司界定为依法“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
这与间接代理的特征是十分吻合的。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我国现行的代理立法存在的问题总体说来,我国的代理制度已经初具雏形,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本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畴,但是从立法体系上看,不协调之处甚多。
例如,根据《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暂行规定》,外贸代理既可以是直接代理,也可以是间接代理,但是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外贸代理只能采取直接代理的形式。
由于《民法通则》的效力要高于《暂行规定》的效力,因此,外贸代理在法律适用上就产生了困难。
另外,我国代理法中还存在不少原则性较强和可操作性较差的条款。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65条虽然对委托代理的形式、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的内容、委托书授权不明时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连带责任等问题做了规定,但关于代理人权限的证明、第三人对代理人权限的质疑、委托代理权的限制及撤回的效力、默示代理权、授权委托书的交还、代理权变更或者消灭时对第三人的保护等问题,我国的民事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就复代理问题而言,我国仅在《民法通则》第68条做了一个简单的规定,关于委托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责任、法定代理人选任复代理人的责任以及复代理人的权限则未做规定。
就狭义无权代理而言,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对狭义无权代理的规定过于简略,有必要借鉴英美代理法,健全我国的狭义无权代理制度,特别是就狭义无权代理的主体要件、客体范围及例外情形、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追认的方式、追认的时间限制、追认行为的代理、追认的法律效果做出规定。
为适度保护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认对追认的时间限制,并应明确规定被代理人追认的两种具体方式(包括明示追认和默示追认),并对积极的默示追认与消极的默示追认做出列举。
当然,在起草《民法典》时,既要大胆地借鉴国际先进的代理立法经验、判例和学说,也要尽可能地把现行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中有关代理制度的合理部分吸收到《民法典》之中。
二、完善我国代理立法应该贯彻的原则1.两大法系兼收并蓄的原则我国现行代理立法受大陆法系民法的影响较大。
例如,就立法体系而言,《民法通则》把代理与民事法律行为共同置于总则中的第4章,这与《日本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立法风格一脉相承。
《日本民法典》在总则中的第4章规定了“法律行为”,“代理”乃为该章的第三节。
《德国民法典》也在总则中的第3章“法律行为”中设专节规定了“代理和代理权”。
将“代理”置于“法律行为”的名下予以规定,更可见代理制度与法律行为制度的密切联系。
虽然《合同法》导入了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但将这两种代理形式放入第21章“委托合同”予以规定,这种立法技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术又与《法国民法典》第3编第13章“委托”把委托合同与代理混为一体予以规定的思路相吻合。
虽然有许多学者批评《法国民法典》没有严格区分委托合同(委任合同)和代理权限,肯定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民法典在拉邦德理论的指导下,严格区别代理权限与委托合同的做法,但我国《合同法》还是选择了委托合同作为导入英美代理法中的隐名代理与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代理的载体。
至于我国代理法的基本理论,也基本上源于大陆法系。
目前,我国正在抓紧制定《民法典》。
在继承大陆法系代理法传统的同时,最大限度地移植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经验,并使之融入我国现有的民事立法与民法学说,是我国立法者面临的历史挑战之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英美代理法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成长为私法体系的重要支柱之一,而且在世界范围内也获得了推广。
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借鉴英美代理法的先进理论和制度,一些国际代理公约也导入了英美代理法的合理成份。
《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明确规定了被代理人身份不公开的代理就是很好的例证。
因此,我国民法学界有必要倾力研究英美代理法,我国立法者应当把进一步移植英美代理法作为法律移植的重要一环,真正把英美代理法与大陆法系代理法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作为我国的立法镜鉴。
当然,鉴于我国民法理论与立法长期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而对英美代理法学说与制度的继受相对薄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弱,因此,努力使英美代理法的消化吸收与我国固有的民法理论相契合、相协调,就成为民法学者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2.民商合一的原则除民事代理外,民商法学界尚有“商事代理”的提法。
所谓商事代理,是指商人之间在商事活动中发生的代理关系。
我国坚持民商合一主义,即在完善民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特别法。
这些单行的商事立法为特别民事立法。
除非商事立法有特别规定,商事关系应当补充适用民法中的一般规定,对于代理法律制度也是如此。
鉴于我国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笔者建议《民法典》系统、全面地规定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便为各类民事代理和商事代理提供一般性的法律框架。
这样,《民法典》的代理制度不仅是调整一般代理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也是调整商事代理关系的法律规范。
鉴于现实市场经济社会中的商事代理关系纷繁复杂,《民法典》不可能,也不宜对其一一做出规定,而是通过诸单行的商事立法予以调整,为适应变动不居的代理实践对立法调整的要求,包括《票据法》、《保险法》在内的商事立法可以对《民法典》无法覆盖的特定代理事项做出特别规定,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但这些特别立法对代理事项未做规定时,仍应补充适用《民法典》中的代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