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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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的通报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的
通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公告》》
【年(卷),期】2009(000)009
【摘要】公消[2009]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文化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全面检验各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
【总页数】5页(P54-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932
【相关文献】
1.四部局联合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J],
2.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局、市工商局、市安监局、市文化市场执法总队)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全省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J],
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J], ;
5.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始 [J], 中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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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易燃易爆单位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易燃易爆单位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易燃易爆单位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各位同事:为进一步加强对易燃易爆单位的安全治理工作,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稳定进行,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提升单位整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深化易燃易爆单位安全治理工作的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分工。

为推动易燃易爆单位安全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各部门需明确安全责任分工,明确安全工作的牵头部门和协作配合部门,确保每个部门都能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协助。

同时,要重视对责任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责任人员具备足够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二、完善安全制度和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日常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文件。

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并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加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各单位应定期进行对易燃易爆场所和设备的安全检查,并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及时发现和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并在全员范围内进行安全警示教育,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四、加强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

各单位要组织开展定期的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可以通过组织安全知识竞赛、安全讲座等形式,加深员工对安全事故的认识和防范措施的理解。

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动合作。

易燃易爆单位的安全治理涉及多个部门,涉及到许多不同的安全要素。

各单位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单位的安全稳定。

要进一步加强对外联络,与专业机构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获得专业技术支持和安全管理经验交流,不断提升安全综合治理水平。

希望全体员工高度重视易燃易爆单位安全治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日常工作中严格执行各项安全制度,不断推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向纵深发展,确保单位的安全生产。

特此通知。

公司领导日期:XX年XX月XX日易燃易爆单位是指那些因存储、加工或使用易燃易爆物品而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单位。

阻燃强制性要求

阻燃强制性要求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公安部在2007年12月7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消防总队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督力度。

并且部局将把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工作纳入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并且在2009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明确细化规定注:4、5、6章为强制性的1 范围本标准适用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扩建等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6.2.1子项应按其在消防安全中的重要程度分为A(关键项目)、B(主要项目)、C(一般项目)6.2.2子项的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应符合一下要求:a)子项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全部检查;。

6.2.3 子项的评定应符合一下要求:c)子项抽查中,出现A类不合格项的,评定为不合格;。

其中如下附录中对于纺织材料中的规定如下:阻燃制品标识要求即是<GB20286-2006>(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此标准产品必须达到纱线永久性阻燃B1级要求.(水洗30次以上)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章第十一条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3、公安部第39号令《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四)游艺、游乐场所;(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验收。

现将《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公安部文化部工商总局安全监管总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验收工作方案根据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为全面检查各地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公安部、文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四部门)决定对各地专项整治工作进行验收.一、验收时间2009年7月7日至7月17日.二、验收分组第一组:内蒙古、陕西、甘肃组长:王沁林(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成员:廖芸(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娱乐处干部)陈宇芳(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主任科员)南江林(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归小平(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高级工程师)第二组:上海、江苏、浙江组长:许兆亭(公安部消防局副局级调研员)成员:陈巍(文化部保卫处副处长)石龙(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主任科员)王宝伟(公安部消防局标准规范处高级工程师)鲁云龙(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工程师)第三组:福建、广东、海南组长:张新建(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成员:王建华(中国工商报社副处长)王一(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挥协调部科员)周久经(公安部消防局宣传处副处长)李钙(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高级工程师)第四组:重庆、贵州、云南组长:李玉家(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副司长)成员:李经(文化部文化产品审查办副主任)曹一鸣(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主任科员)葛明礼(公安部消防局政策研究处副处长)伍林(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第五组:北京、天津、河北组长:黄智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副司长)成员:尚玉祥(文化部文化市场司稽查处助理调研员) 李晶(中国工商报社科长)张野(公安部消防局警务处副处长)王玉晓(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第六组:山东、安徽、河南组长:马恩强(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成员:石国领(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信息部副主任科员)赵长林(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毛海峰(黑龙江省伊春市公安消防支队防火处处长) 第七组:辽宁、吉林、黑龙江组长:杨力军(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监管处处长)成员:王刚(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高级工程师)刘正勤(河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孙金杰(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指导处副处长)第八组:山西、青海、宁夏组长:李淑惠(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成员:王世龙(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装备部副主任科员) 董新明(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张兴权(辽宁省大连市公安消防支队高级工程师)第九组:湖北、湖南、江西、广西组长:邸长勇(国家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综合部人事处处长) 成员:张明灿(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副处长)吴雪佳(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副总工程师)薄建伟(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工程师)第十组:四川、西藏、新疆组长:李建伟(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演出处调研员)成员:王鹏翔(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副处长)巩玉斌(河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闫文华(云南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部副部长)三、验收对象对省级政府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四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随机抽查市(地、州、盟)、县(市、区、旗)政府公安、文化、工商、安全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县级政府四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以及部分公众聚集场所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公安部强化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管

公安部强化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管

公安部强化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管
佚名
【期刊名称】《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近年来,我国公共场所的火灾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大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针对如此严峻的火灾形势,公安部消防局于2007年12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督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公共场所若未按规定采用阻燃制品,验收一律不予通过,并明确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具体监管方式。

【总页数】1页(P9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98.1
【相关文献】
1.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标准化研究
2.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应用与防火安全工程建设
3.我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性能要求接轨国际标准
4.公安部强化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监管
5.公共场所阻燃制品质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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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阻燃制品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及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阻燃制品
2.0.6 装修施工过程中,装修材料应远离火源, 并应指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二、基本规定
2.0.7 装修施工过程中,应对各装修部位的施 工过程作详细记录。记录表的格式应符合本 规范附录C的要求。
2.0.8 建筑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的 使用功能。装修施工过程中,当确需变更防 火设计时,应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 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
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
2007年4月10日,部局下发了 《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公消 [2007]122号),全面推行实施阻燃 制品管理工作。
三、分部装修工程
2、木质材料子分部装修工程
4.0.3 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 B1级木质材料; 2 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
4.0.4 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1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木质材料。每种取4 m2,检验燃烧性 能; 2 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每种取4m2,检验燃 烧性能。
二、实施见证取样检验的程序
(一)进场验收 防火装修材料、阻燃剂和防火涂料进入施工现场时,
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认真核查材料的防火性能型式 检验报告、合格证书等技术文件是否符合防火设计要 求,并按规范要求填写进场验收记录(样及抽样
按规定凡有防火性能要求的装修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应按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在监理单位 或建设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见证随机取样。 同时填写《海南省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材料见证取样单》(见附件 3),并在样品上加贴见证取样检验封条(见附件8),监理单 位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见证人员均应签字确认。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公消[2007]5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公消[2007]50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7年4月10日,部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全面推行实施阻燃制品管理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省、市尚存在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监督力度不大等问题。

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许多公共场所由于使用了大量易燃、可燃的建筑制品、窗帘幕布、家具组件及电器等产品,加大了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比如:1994年12月8日的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特大火灾,死323人,伤130人。

2000年3月29日的河南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死74人,伤2人。

2005年12月25日的广东中山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酒吧特大火灾,死26人,伤11人。

2007年9月25日的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本色精英”酒吧火灾,死12人,伤6人。

上述火灾的起火原因均系高温物质引燃周围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迅速燃烧和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了场所内大量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这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从源头上减少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阻燃制品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要参照《中国阻燃产品网站》()提供的建议培训的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组织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召开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宣贯会,宣贯《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和有关政策;二是要组织本地区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明确阻燃制品监督检查要求,掌握阻燃制品标识专用检查设备的使用方法,熟悉阻燃制品标识上网查询和验证的方法;三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浙安监管综[2010]54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综〔2010〕54号)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在浙和省属企业: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商贸企业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粉尘爆炸事故防范工作。

在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氧化反应的粉尘为可燃粉尘。

可燃粉尘主要包括粮食粉尘、纤维粉尘、金属粉尘等,主要分布在粮食加工、棉纺、木材加工、冶金(有色)等行业。

根据通知要求对相关企业开展事故隐患自查自改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防范粉尘爆炸事故的发生。

二、督促涉尘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一是要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订完善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并落实粉尘防爆安全检查工作制度,企业层面每季至少检查一次,车间(工段)层面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二是要做好职工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

特别是要加强重点危险岗位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三是严格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所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防火、防爆、防雷等安全措施,在生产作业过程中杜绝产生各种非生产性明火,同时要加强除尘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工作。

三、加大安全执法工作力度。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涉尘企业的安全检查,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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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公消〔2007〕475号转发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消防支、大队:《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自2007年5月1日起已经施行。

现将公安部消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贯彻执行。

为切实落实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总队要求如下:一、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公共场所各类阻燃制品的等级和监督检查要求,掌握阻燃制品标识专用检查设备的使用方法,熟悉阻燃制品标识上网查询和验证的方法。

二、各地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切实将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纳入日常的消防监督工作中。

要将阻燃制品应用和标识管理作为公共场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做到审核时告知,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必查。

三、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和报刊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尤其要重视向建设单位宣传相关的消防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要求,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四、总队将把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工作纳入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各地开展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宣传培训情况、阻燃制品标识专用检查设备使用方法的掌握情况和督促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的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公安消防总队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通知公消[2007]5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2007年4月10日,部局下发了《关于印发<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7]122号),全面推行实施阻燃制品管理工作。

但在实施过程中,部分省、市尚存在宣传培训不到位、消防监督力度不大等问题。

为严格贯彻落实强制性国家标准《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GB20286-2006),进一步推进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要切实提高推进实施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许多公共场所由于使用了大量易燃、可燃的建筑制品、窗帘幕布、家具组件及电器等产品,加大了公共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火灾事故。

比如:1994年12月8日的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馆特大火灾,死323人,伤130人。

2000年3月29日的河南焦作市天堂音像俱乐部特大火灾,死74人,伤2人。

2005年12月25日的广东中山- 3 -市坦洲镇檀岛西餐厅酒吧特大火灾,死26人,伤11人。

2007年9月25日的江西抚州市临川区“本色精英”酒吧火灾,死12人,伤6人。

上述火灾的起火原因均系高温物质引燃周围的易燃可燃装修材料,迅速燃烧和蔓延,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了场所内大量人员伤亡。

为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降低这类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从源头上减少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必须进一步加强对阻燃制品管理工作。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要认真开展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

一是要参照《中国阻燃产品网站》()提供的建议培训的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组织本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召开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制度的宣贯会,宣贯《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和有关政策;二是要组织本地区消防监督人员认真学习阻燃制品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明确阻燃制品监督检查要求,掌握阻燃制品标识专用检查设备的使用方法,熟悉阻燃制品标识上网查询和验证的方法;三是要利用各种媒体和多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氛围。

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的宣传培训工作要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三、要切实加大对公共场所阻燃制品的监督力度。

各地要按- 4 -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关于实施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若干问题的通知》(公消[2007]182号)要求,明确公共场所各类阻燃制品的等级。

要将阻燃制品应用和标识管理作为公共场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督促公共场所严格按照《消防法》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阻燃制品。

一是在审核时,要告知相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设计、安装和采用阻燃制品。

二是在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时,要将阻燃制品的应用和标识的设置作为必查内容,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控火灾隐患。

2008年7月1日之后,凡是使用不符合《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的阻燃制品的,对该公共场所的消防验收或者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一律不得予以通过。

三是在对公共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要对使用阻燃制品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未按要求使用阻燃制品的,要责令限期改正,督促公共场所更换为符合要求的阻燃制品。

四、阻燃制品检验机构要认真做好阻燃制品管理的相关工作。

一是各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要认真整理近三年来已经按照GB8624《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A306《阻燃及耐火电缆:塑料绝缘阻燃及耐火电缆分级和要求》等标准检验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电线电缆、塑料制品、织物、家具组件等产品的生产企业名单及相关信息,并将有关公共场所实施阻燃制品标识- 5 -管理的政策要求、申报获取标识的程序方法告知上述企业,切实使企业了解实施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生产企业的基本信息和告知企业的情况应做好记录,并按照生产企业所在省份分省填写《具有阻燃性能的产品生产企业信息汇总表》(见附件),于2008年1月15日前上报部局科技处。

二是要严格按照《阻燃制品标识的申请、产品检验及信息管理实施细则》做好各项工作,并及时上传检验报告、阻燃制品标识证书及标识发放的相关信息。

三是要在受理窗口或在因特网上明示阻燃制品检验的程序、方法和要求,公布各类阻燃制品的检验周期和相关的收费标准。

部局将把阻燃制品应用及标识管理工作纳入2008年度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对各地开展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宣传培训情况、推动当地生产企业申报阻燃制品检验情况和督促公共场所使用阻燃制品的情况进行考核。

附件:具有阻燃性能的产品生产企业信息汇总表公安部消防局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承办人:余威、王鹏翔校对:高伟- 6 -附件:具有阻燃性能的产品生产企业信息汇总表(省)- 7 -阻燃制品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阻燃制品标识的统一监督管理,有效保护人身、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是指由阻燃材料制成的产品及多种产品的组合,包括阻燃建筑制品、阻燃织物、阻燃塑料/橡胶、阻燃泡沫塑料、阻燃家具及组件和阻燃电线电缆等。

本办法所称阻燃制品标识(以下简称标识)是指表明阻燃制品及组件的燃烧性能已按照有关规定经检验合格的标志。

第三条阻燃制品应经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加施阻燃制品标识。

第四条公安消防部门负责阻燃制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标识采用下列式样且应满足k=a/b,K=2:a第六条标识分为标准规格标识和非标准规格标识。

- 8 -标准规格标识颜色为白色底版,粉红、深蓝色图案,具有防伪识别功能,载有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

非标准规格标识可采用印刷、模压、模制、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产品或产品铭牌上,其标识样式、规格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与标准规格标识的尺寸成线性比例,并清晰可辨。

使用非标准规格标识的产品应同时将阻燃制品的阻燃性能等级、能唯一识别的编号、依据标准和实施检验的机构名称等内容明示。

第七条施加标识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一)将标准规格的标识施加在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易见的位置上。

不适于在阻燃制品本体上施加标识的,应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施加标识。

(二)将标识直接印刷、模压、丝印、喷漆、蚀刻、雕刻、烙印、打戳等方式加施在铭牌或阻燃制品本体的明显位置上。

第八条从事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是经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的、具备相关项目检验能力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地位的国家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九条检验机构应执行国家对检验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制定阻燃制品检验程序,并严格按检验程序对阻燃制品实施检验,对检验合格的,颁发《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以下简称证书)。

检验程序和检验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监督,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客观、公正。

- 9 -第十条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通知证书持有者暂时停止使用证书,证书暂停期间相应标识停止使用:(一)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为不合格的;(二)经检验机构核准,证书持有者已停止阻燃制品的生产,或其它原因在规定的周期内不能接受监督的。

检验机构对暂停使用证书的,经核实确已按规定完成整改的,应当同意恢复使用相关证书和标识。

第十一条检验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证书,相应标识停止使用:(一)拒绝接受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的;(二)证书暂停超过六个月仍不能接受监督或跟踪检验的;(三)产品监督检验或跟踪检验不合格,补检仍不合格的;(四)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五)转让或转借证书或标识的。

检验机构对被撤销证书的,一年内不得受理其同类产品的证书申请。

第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属检验机构,公安部消防局可责令其停止对阻燃制品燃烧性能检验的行为,并予以公告:(一)没有通过国家实验室能力认可机构认可的;(二)技术条件和能力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的;(三)出现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等严重的违规或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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