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BOT投资方式促进西部基础设施建设
引入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建议

项 目跟踪落实不变 , 抓重大活动促项 目落实不变 ” 。
3 财政税收政策 优惠。地 方政府应 采取有力举措 支持外商 ) 设一 经 营 ~ 转让 ” OT实 质上 是 基 础 设 施 投 资 、 设 和 经 营 的 在 灾 区投 资 发展 。如 全 力 支持 重 大 投 资 项 目 , 持 商 贸 、 游 、 。B 建 支 旅 房
第3 4卷 第 3 6期 200 8年 12月
山 西 建 筑
S HANXI ARCHI E I r r 、 URE
VO 3 6 l 4 NO 3
D c 2 0 e. 0 8
・ l7 ・ 8
文 章 编号 :0 962 (0 8 3 1 70 10 —85 2 0 )60 8 —2
2 . 亿元。公路设施受损范 围广 、 55 规模大 、 程度高 , 且破坏最严 重 利用外资的质量 和水平 , 科学促进 、 以“ 以情促进 、 务实促进” 为指 的局部路段 、 个别桥 梁与隧道 , 均位于实 际烈度高于设 防标准 的 导, 以科学客观地评 估投资环境 , 复和增强外商投 资信心为重 恢
2 1 震后 灾区发展 B T 建设模 式的有利条件 . O
1对基础设施投资的巨大需求 。地震导致交通中断 、 ) 电力中 断、 用水 中断 、 通信瘫痪 , 严重的阻碍了实施 黄金救援 的时间。由
路基 、 桥梁 、 隧道等结构大面积严重受损, 经济损失约 2 52亿元 ; 此 可 见 经历 大 地 震 后 , 础 设 施 欠 账 很 多 , 量 基 础 设 施 项 目等 2. 基 大 灾 区 已有 超 过 17万 多千 米 的 农 村 公 路 严重 损 毁 , 面 积 出 现 断 待开发 、 . 大 修复 和加 固, 如此迫切而巨大的需求 , 国内外投 资者提 为
《2024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研究》范文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需求越来越大。
由于政府财政资金有限,需要通过各种融资模式来筹集资金。
BOT融资模式作为新型的融资模式之一,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本文将重点研究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
二、BOT融资模式的概述BOT(Build-Operate-Transfer)融资模式是指政府通过与私人企业合作,将某一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移交过程交给私人企业负责,以此实现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
BOT模式的特点在于政府与私人企业之间的合作,通过合作实现共赢,同时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三、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电力、交通、水利、环保等领域,许多项目都采用了BOT融资模式。
通过BOT融资模式,不仅可以解决政府财政资金不足的问题,还可以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同时,BOT融资模式也促进了我国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市场化发展。
四、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的优势(一)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通过BOT融资模式,政府可以将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交给私人企业负责,从而减轻政府的财政压力。
这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提高项目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私人企业通常具有更高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通过BOT融资模式,私人企业可以参与到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从而提高项目的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基础设施服务的满意度。
(三)促进市场化发展BOT融资模式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领域的市场化发展。
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可以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技术的进步和管理的改进。
同时,BOT融资模式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
五、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BOT融资模式的挑战与对策(一)政策法规不够完善目前,我国关于BOT融资模式的政策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为BOT融资模式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BOT

建设具有特 别重要 的意义 。
一
渐增长 的基 建需求 .因此有 必要 引入 B T这 种先进 的 O
投资模式 。 B T投资 方式作为 一种新兴 的特 许权融资方式 。 O 与
、
在 西部基础设 施建设 中 引入 B T投资 方式 的 O
必 要 性
新中 国成 立 以来 . 政府 对西部地 区的开发建 设一直 没有停止过 , 中大的 开发 有两次 。 其 一次 是 一 五 时期
设施建设对 该地 区开发的重要性 , 。 面也决定 了该 另 _ 方 地 区基础 设施 建设的 投 资规 模和难度 都 要高 于其他 地
区。 然而 , 随着经济 体制改革的深入 发展, 国家直接 投入
能力的急剧下降 西部地 区的开发不可能再 像过去地 区 开发模式 那样 完全 由国家财政来 承担 。两 部地 区 的发 展 必须依靠 市场机 制米动 运各种 资源 和培 育 自身 的竞
础设施投 资年均增长率均在 2 %以上 。 不仅 高于全 国 0 这 投资增长水 平 .而且也高于东 部地 区的平均 增长水平 。 尽管这 种 以西 部大 开发为 契机 和 政府推 动 为主导所 形 成的西部地 区基本 建设投资呈 高速增 长状态 . 但就绝 对
_ 筒 彳J 采 昌(9 5 , 旦 走 学 经济 学 院 副 教授 、 长助 理 . 发 展 部 主任 ; 静 (9 5 , 海 国 际轺 桎 标 有 艰 昼 司 工 程 项 目彝 妊 f 乍者 r强 16一】复 院 幕 童 16 一)上
( 重点在西北 ) 另一次 是 三线 建设 时期 ( 点在 西 . 重
我国传统投资方式相 比, 该模 式具有 明显的差异。 首先 . 投 资主体和 投资领域不 同。 我国传统投 资方式是 以政府 或政 府专业 投资公 司为主体 . 涉及 的领域即包括 公益性
民营BOT在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运用及对策

外资BOT 来说,更容易使得中小型建设项目和 国家限制外资进人项 目及时有效地获得大量资 金。 外资BOT 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国际惯例, BOT 项目 的特许期一般在 20 年左右, 这意味着 我政府在这段时间内失去了项 目的控制权和经营 权, 因此, 国家对一些重要的机场、 等关系重 港口
基础设施薄弱一直是制约西部地区经济和社会 发展的 瓶颈之一。由于先天的 地缘劣势以 及资金上 西部基础设施远远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要求。 施的建设、 经营权授予私营项 目公司行使 , 许可 的不足, 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 并准 加快基础设施的建设首先需要大量的资金投人。长 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中 央 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 期以来,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后, 中央出台 款、 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满时, 该基 政府的财政支持。 要 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这种投资方式, 把整体 金融机构优先对西部地区投放信贷资金的政策, 集中资 化的公共基础设施分为融资建设、经营回报和 求各商业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制定具体措施, 重点支持西部基础设施建设。 对此, 银行以 人民 无偿移交三个阶段。将融资建设和经营回报阶 金, 段作为可以投人产出的领域。与政府的职能暂 及各大商业银行纷纷出台了一批支持西部大开发的 中 财政拨付、 金融机构的资金 时分离开来 ,为引人市场机制和私人资本提供 政策措施。然而, 央的 了必要的条件 ,找到了利用市场机制与保持基 支持毕竟有限, 加快西部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实施多 渠道、 多元化的筹资方式, 融资方式已有相当 BOT 础设施公益性、 社会性的结合点。 是公认的适合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融 BOT 项目 融资在我国基础设施项目 资中已 多成功经验, 式, 从其产生短短二十余年的时间内, 就在国际 上得到广泛运用。BOT 具体是指政府将基础设
利用BOT融资方式 促进西部大开发

机 遇 , 也 面 临着诸 多困难 , 中一个 突 出的 问题就 但 其 是 资金短 缺 。西部基 础建设相对 落后 , 急需 建设 的基 础市 政项 目资金十分 巨大 , 分配 给各地 区的财政和 国 债 资金 十 分有 限 ,而且 各地 区为 得到 更多 的政 府 资 金 , 于项 目投 资 、 利和建 设必 要性 夸大 其词 容易 对 赢 造 成浪费 。 如何 缓解 政府资金短缺和 现有 资金的合理 分配 , 以满 足西 部经济 长期稳 定发展 的 需要 , 目前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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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2年 第 3期 ( 总第 1 5期 )
科 技
与 管 理
No. 3,20 02
S i e h oo y a d c — c n lg n Ma a e e t T n g m n
( 3 2 0 ) 3 0 0 - 3 1 0 — 1 3( 0 2 0 - 0 5 0
资、 建造 、 营和维 护 ; 经 在协 议规 定的特许 期 限 内 , 项
l B T融 资 的 涵 义 O
B T的概念是 由土耳其 总理 厄扎尔 1 8 年 正式 O 94 提 出的 , 它是英 文 B i — prt Ta s r u dO ea —rnf 的缩 写 , l e e 即 建设、 营、 经 转让方 式 , 是政府 将一个基础设 施项 目的 特许 权授予 承包商( 一般为 国际财 团)属 于 P P( 共 , P 公 与私营合作 ) 方式 的一种 [ 。承包 商在特许期 内负责 I ]
关 键 词 :B T;融 资 方 式 ; 西 部 开发 O
中 图分类 号 :F 3. F 2 . 81 5, 1 0 4 文 献 标 识 码 :A
Ap y ng BO T o pr m o e t we t de e o m e t i Chi pl i t o t he s v l p n n na
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研究

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研究一、BOT 模式定义和原理BOT 模式,即建设—运营—转让模式,是一种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与运营模式。
其原理是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入社会资本,由社会资本方负责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融资,国有企业或政府作为项目转让方,将项目的运营权在一定时期内转让给社会资本方[1]。
在约定的运营期限结束后,项目归还给国有企业或政府,实现了项目的共赢。
BOT 模式通过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投融资优势,缓解了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资金压力,同时也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二、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现状在中国,BOT 模式自1990 年代初开始被引入,并在随后的几十年里得到了广泛应用。
特别是在交通、能源、水利、环保等领域,BOT 模式为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提供了重要支持。
例如,高速公路、桥梁、港口、发电厂等项目中,很多都采用了BOT 模式,成功吸引了社会资本的投入,并实现了项目建设和运营的良好效果。
在其他一些国家,BOT 模式也被广泛应用于基础设施项目。
例如,亚洲地区的一些新兴经济体,如印度、印尼、越南等,都采用了BOT 模式来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吸引了外国投资和技术,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改善了基础设施的质量[2]。
然而,虽然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例如,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项目风险的高涨、资金融资的困难等都是制约BOT 模式发展的因素。
因此,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项目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将是推进BOT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应用的重要方向。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BOT 项目的监管和评估,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三、BOT 模式在国有企业基础设施项目中的优势(一)促进经济发展和资源优化配置采用BOT 模式可以有效解决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中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
BOT投融资方式

BOT投融资方式一、BOT是一种新的、具有发展潜力的投融资方式,在促进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1、含义BOT是英文(Building—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移交”的缩写,其典型模式为: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者几家私人企业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
BOT投融资方式在实际运作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等差异,出现了不少变异,主要有:BOOT(即建设、拥有、经营、移交)、BTO(即建设、移交、经营)、ROT(即重整、经营、移交)、POT(购买、经营、移交)、BOOST(建设、拥有、经营、补贴、移交)等,但万变不离其宗,BOT投融资方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特许经营权的获得,以及特许经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而建设(重整、购买)移交则视项目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
2、起源BOT投融资方式是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措的国家征收聚集、使用人集体分摊聚集和私人经营性投资三种方式历史发展的结果,是政府特许权制度与项目融资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受世界性的经济衰退和第三次世界债务危机的影响,包括东道国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在设计、安排融资时,面对如何增强项目抗风险能力和提高项目的投资收益、经营管理水平。
在这种大的经济环境下,BOT方式以较强的抗风险能力逐渐赢得了人们的青睐。
土尔其前首相塔格特.奥扎首次使用了BOT称谓,后来这一缩短词汇成为该方式的通行语。
绝大多数学者认为,世界上第一个BOT项目是香港政府于1969年6月通过颁布《香港海底隧道条例》,授予“越港隧道有限公司”专营权经营的香港中区海底隧道项目。
3、作用从BOT的含义和基本内涵可以看出,BOT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权钱交易”,政府赋予私营单位某个项目的特许权,由其全权建设与经营、政府无需投资,一些重大项目即可建成并产生社会效益,而特许期满后可以无偿收回,当然,私营单位也可因此获得投资和盈利机会,其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一是对于基础设施建设任务繁重、资金短缺的政府来说,它是吸引大量私人资本,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减少直接投资风险的良方,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二是由于BOT项目是由私营公司投资和运营的,在客观上会促进其加强管理,提高效率,降低成本;三是一些大型项目往往是由国外大财团、大企业投资的,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四是实施BOT改变了政府在基础设施建设中的角色,有利于行政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五是给私营企业和民间资金提供了新的投资渠道和空间,增加赢利机会,有利于改善我国的所有制结构。
浅谈BOT模式在西部公路建设中的应用

项 目融 资 主 要 用 于 自然 资 源 开 发 和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 这 类 投 资 数 额 大 , 设 周 期 长 、 险 大 , 靠 项 建 风 单 目主 办 人 的 力 量 , 法 筹 集 如 此 大 规 模 的 资 金 , 目 无 项 主 办 人 也 无 力 承 担 项 目失 败 的 风 险 , 传 统 的 融 资 且 方 式也 满 足不 了上 述项 目的需 要, 这种情 况 下, 在 人 们 创 造 出 项 目融 资 这 一 方 式 。 无 追 索 权 项 目融 资 和 有 限 追 索 权 项 目融 资 作 为 项 目 融 资 的 两 种 基 本 类 型
— —
经 营— — 转让 ) 8 是 0年 代 以 后 在 国 际 工 程 承 包
拥 有 — — 经 营 — — 转 让 , 是 私 人 合 伙 或 某 国 则
市 场 上 出 现 的 一 种 带 资 承 包 方 式 。2 0世 纪 7 0年 代
后 , 达 的 资 本 主 义 国 家 和 发 展 中 国 家 以 BOT 特 许 发
转 让—— 经 营 ; DBTO( s n—Bul F n n e De i g i d— ia c Op r t ) eae ;即 设 计 — — 建 设 — — 融 资 — — 经 营 、
—
BL B i — Les — Trn fr ; 建 设 — — 租 赁 T( ul d ae a se ) 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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筮 经逝 2 生 2塑
皿 田 时 田
浅谈 B OT模 式在 西部 公 路建 设 中 的 应 用
付 立 平 杨 波 2 赵 宇3 , ,
( . 头市公路 工程质量监督站 , 蒙古 包头 044 ;. 1包 内 10 0 2 内蒙 古 自治 区公 路 质 量 监 督 站 , 内蒙 古 呼 和 浩 特 3 赤 峰市 公 路 工 程 质 量 监 督 站 。 . 内蒙 古 赤 峰 0 4 0 ) 2 0 0 002 ; 1 0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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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BOT投资方式促进西部基础设施建设一、BOT是一种特殊的直接投资方式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在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的一种投资方式。
BOT方式是近十几年来兴起的一种新型跨国投资与融资方式,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特别是亚洲一些国家和地区广为采用BOT方式吸引外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本国的投资环境。
[1] 同传统的国际直接投资方式相比,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下特征:1.政府在BOT的法律关系中不仅是社会管理者,而且是直接参与者。
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直接同BOT项目承办公司签订特许专营权合同,这是整个项目运作的前提和核心,所有的BOT方式项下的其他合同,都必须以此为基础。
由于BOT项目涉及到公众利益并需要一个大规模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土地、交通、能源、通讯、人力资源等各个方面,因此,这决定了一方面其对运作方式的协调具有极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导致其容易受到地方利益、地方势力的影响和干扰,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
2.BOT项目通常为东道国带有垄断性质的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铁路、桥梁、隧道、机场、港口等,其投资数额大、技术要求高、建设周期长、经营风险大。
这也决定了其需要多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进来,如项目投资者、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承建公司、经营管理公司、用户、保险公司等。
其中涉及到政府主管部门与项目承办公司的特许专营权合同;项目承办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的合资或联营公司;项目承办公司与工程设计公司的设计合同;承建公司与项目承办公司的承建合同;项目承办公司与供应公司的物资供应合同、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与政府主管部门的产品回购合同及项目设施移交合同等等。
程序复杂,需要各方的良好协调与合作。
3.双方风险分担的形式不同于传统投资方式,其并非合作双方共担经营风险,而是东道国政府在特许期间内一般不承担风险,项目的全部或大部分风险由项目公司承担。
[2] 作为一种新的投资方式,BOT在许多方面具有传统投资方式所不具备的优势。
这些优势表现为:促进东道国的基础产业的发展速度,且BOT项目建设所需要的资金全部由外商解决,不能以项目作抵押,也无需由政府保证或承诺支付项目借款,不会增加财务负担;有利于突破利用外资模式,丰富了原有的贷款、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及补偿贸易等利用外资形式;有利于提高东道国政府对重大项目的宏观管理,采用BOT方式,项目的整个决策、签约都由政府负责,政府可对项目的可行性、经济效益进行充分论证,反复比较,可避免项目的盲目性;有利于东道国引进管理人才、先进管理经验,先进技术和设备,并产生综合效益。
同时,BOT投资方式使投资者获得其他方式投资难于涉足的东道国基础设施项目并获得丰厚的利润回报;加之BOT为东道国政府特许的项目,往往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保证性,即使遇到风险,因政府的保证也易于化解。
[!--empirenews.page--] 正由于BOT投资方式具有以上这些优点,加上一些国家和地区有待发展其基础设施但又面临资金短缺的问题,于是就使BOT方式成为促进政府和国际私营企业合作,以加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有力工具。
例如英法海底隧道、香港地区的东区港九海底隧道等一批耗资巨大的项目,都是以BOT 方式集资建设并投入运营的。
在我国,广东大亚湾沙角火电站也采用了BOT方式。
1995年和1996年国家计委又批准广西来宾电厂二期工程、湖南长沙电厂一期工程作为中国第一、第二个BOT试点项目。
BOT方式已成为近年来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际新型投资、融资方式。
[3] 二、BOT投资方式对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的意义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十五中全会中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就强调,力争用五到十年使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有突破性进展。
为此中央提出,要从经济全局和战略需要出发,下更大的决心,以更大的投入,因地制宜,统筹协调,适当超前,先行建设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
基础设施建设,不仅是西部大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关系西部大开发的全局。
但长期以来西部交通、电力、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的落后和不足,已成为制约西部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瓶颈”。
据统计,占全国国土面积56%的西部地区,公路里程只占全国总量的30%,而且93%在二级标准以下;铁路网密度也远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电话的全国普及率为10.68%,而西北5省区平均比全国水平约低4个百分点。
[4]加快发展公路、铁路、供水、供电、通信网络等基础设施,不仅有利于当前扩大国内需求,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而且有利于东中西部商流、物流、信息流、人才流、资金流的相互沟通,为日后全面展开的大开发改善投资环境。
基础设施建设是西部大开发的基础性、前提性工作,必须赶在别的开发项目之前加以实施。
为此中央决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集中力量围绕三个方面加快建设步伐:一是以公路建设为重点,包括铁路、机场、天然气管道干线在内的交通运输建设;二是加强电网、电信、广播电视以及大中城市的道路、供排水、供热等设施建设;三是加强水利建设,尤其要把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节水工作,放在突出和优先的位置。
抓紧做好若干重大骨干工程(例如天然气的“西气东输”)的研究论证和前期准备工作,争取早日开工建设。
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西部地区发展的迫切要求。
基础设施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这一方面要靠西部各地区自力更生,但考虑到西部地区由于自然和历史的原因,一直是我国经济落后和较落后的地区,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又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60%左右,[5]因此,更重要的应该是吸引外资,借助外资来进行基础设施建设。
但长期以来,西部吸引外资可以说做得并不理想。
如“八·五”期间,东部地区批准的外商投资合同个数是西部地区的15倍,批准的外商投资金额是西部地区的4倍。
西部的一些少数民族集中地区,吸收的外商投资则更少。
实际利用外资金额占全国的比重,宁夏仅为0.03%,甘肃为0.06%,新疆为0.16%,贵州为0.17%;云南为0.21%。
[6]到1998年底,全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总额的87.3%集中在东部地区,西部地区仅占3.28%。
[7]这就要求西部地区必须拓宽思路,寻求更灵活、更有效的筹资方式。
[!--empirenews.page--] 三、西部地区实行BOT投资方式的障碍及对策在西部地区实行BOT投资方式,虽然对西部基础设施的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但其中的障碍也是明显的,如果不立刻着手解决这些问题,在西部地区实行BOT投资方式就几乎是一句空话。
这些障碍主要表现为观念、体制及法律各方面。
观念方面:BOT在我国尚是一件新事物,人们对BOT需要一个熟悉、了解、认可、实行的过程。
由于在BOT项目中,项目的运作一般要求所在地方政府对投资的收益进行担保并提供一定的优惠条件,而投资者一般可获得丰厚的利润,因此,西部地区就容易产生“肥水不流外人田”的地方主义思想。
体制方面:在现行的政治体制下,如果BOT投资方式都由中央政府来承办,地方政府必然有意见,要求中央政府放权,且我国地域广大,中央政府在各地实行BOT 投资方式时难于考虑到各地的特殊性,无法做到一视同仁。
而如果BOT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分别承担,又容易出现各地为吸引外资而恶性竞争,竞相攀比优惠政策,降低投资条件,这又反过来损害了国家、地方的利益。
法律方面:首先,政府保证方面。
我国《担保法》规定任何政府部门不能为企业提供经济担保,而BOT投资项目的特点之一就是政府出面签约,甚至进而作出保证,纵使各地方政府可以突破这一法律障碍为BOT项目作出担保,这仍可能碰到另外一个难题,即我国一贯坚持国家财产豁免原则,能否以国家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会碰到极大困难。
其次,外商投资方向限制问题。
1995年我国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发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其中明确禁止外商投资电网建设、经营,城市供排水、煤气、热力管网的建设、经营等,对港口、码头等基础设施的引进外资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
因此在基础设施建设上我国对外资的准入采取了限制或禁止的态度。
再次,中方控股问题。
我国法律规定对外商投资的基础产业项目如铁路、机场、码头等,中方控股必须在50%以上,这同项目公司筹资和建设设施的基本运作相冲突。
最后,外汇管制和外汇平衡问题。
目前新的外汇管理体制,虽实现了经常项目的可兑换,但对资本项目的兑换却严格管理,项目公司在境外融资多采用外币形式,经营所得则多表现为人民币形式,这就使项目公司面临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的风险。
且我国对外来投资向来有外汇收支平衡的要求,而BOT合同却很少能自行做到外汇平衡。
要想使BOT在我国西部地区得到推广适应,就必须:第一,观念更新,认识到BOT方式更重要的是可提高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效率和水平,并最终带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这需要加强对BOT投资方式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第二,在地方具体操作的基础上,加强中央统一管理。
地方政府洽谈的项目必须报中央政府审批,国家应明确规定BOT方式的政府签约部门及管理部门。
第三,立法的整体改进。
有针对性地调整现行立法并放宽政策限制,给BOT投资创造一个比较宽松的投资环境。
具体说来,政府在参与BOT合同谈判时必须明确自己的民事主体身份和资格,在合同中具有的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可以考虑给予外商以一定的政府保证并放弃一定的政府豁免权;放宽投资限制,这在我国加入WTO后已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外汇方面,国家应保证BOT项目的外汇兑换;在股权问题上,我方可适当放开对控股权的限制,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在符合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外商独资经营或控股经营。
鉴于人们在BOT方式上认识的落伍和现行法律的不协调乃至冲突,最重要的改进措施,本文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BOT法规性文件,这在国际上是有先例可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