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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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2010-12-2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维护中等职业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高职院校中职部,不含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五年制高职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明确专门工作人员,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

省、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具有统筹管理责任。

第二章专业设置管理第四条从2010年秋季开始,全省中等职业学校统一使用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设置《目录》内的专业,必须有准确的办学定位和详实的教学计划,具有开办该专业必需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拥有能够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的专业课教师和实习实训指导教师,并由市州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五条省教育厅将定期颁布省级专业目录。

中等职业学校可自主开设省级专业,开设条件同《目录》内专业。

除医药卫生类、教育类、司法服务类专业外,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开设《目录》外的新专业。

中等职业学校新设《目录》外专业,必须进行广泛的市场调研,明晰新设专业岗位和岗位群指向,作出科学的岗位技能性人才需求预测,形成新设该专业的可行性报告,报市州教育局审核。

市州教育局要认真审核学校新设专业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行性。

新设专业必须遵循科学规律,有明确的就业岗位和就业岗位群,专业名称与教学内容相符,专业名称与办学层次、专业类别相符。

工科高职院校学分制课程体系的框架设计

工科高职院校学分制课程体系的框架设计
的课程体 系 . 高职学分 制改革 的重点和核 心 . 实践层 面 是 从 来看 . 学分制条件下高 职院校课 程体系设计应遵循 以下基本
项 目名 称 : 南省 教 育 科 学 “ 一 五 “ 划 重 点课 题 ( 南 产 业 结 构 调 整 背景 下 制 造 类 创 新 型 高技 能人 才培 养模 式研 究 与 实践 ) 湖 十 规 湖
中是将规定 的毕业 最低总学 分作为衡 量学生学 习 量和毕业标准 的一种教学 管理制度 推行 学分制是当前高职
原则 :
1系统 化 原 则 .
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的重要举措 ,是促 进学生个性 发展 、
培养创新型高技能人才 的现实要求 根据工科高 职院校的属
( 台 )以 达 到 优 化 课 程 体 系 结 构 的 目的 。为 使 学 生 能 够 在 平 ,
和满 足学 生的个性 发展需求 课程 体系应具有可选性 和灵 活 性, 使学生 能根据专业 特点 、 自己的兴趣 爱好及 职业 规划在

同一专业 内 自主选择不同层次 的知识 、 能力结构 或不同的专 业方 向 . 以适 应职业 市场对人才 需求 的变 化 . 对课程平 台 应 进行适 当的模块化

致 的 问题 . 以 . 所 高职 院 校应 从学 校 层 面对 与之 相 适应

学 分 制 改 革 对 高 职 院 校 课 程体 系 的 现 实 要 求
的课 程 体 系 进 行 系 统 设 计 . 进 人 才 培 养 规 格 标 准 化 与 个 促
学分制作为 一种打破 学年界 限、 破 行政班级 界 限. 打 由 学 生 自主 选 择 学 习 内容 和 课 程 进 度 的 教 学 管 理 制 度 . 高 职 为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模版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参考模版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专业名称专业名称:专业代码:专业大类:参照《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含目录内和目录外)。

需要改变的,请注明理由。

二、教育类型与学历层次教育类型:高等职业教育学历层次:专科三、学制、修业年限及招生对象标准学制:三年。

修业年限:学习年限不少于二年,在校累计学习年限不超过五年(含休学)。

招生对象:普通高中、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技校毕业生四、培养目标和规格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立足……,面向……,为……(行业企业),培养掌握……(具体的行业或职业领域)的专业理论知识,具备……(具体的专业或职业)等的专业能力,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从事……(工作)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

根据……专业的就业特点,将该专业分为……、……、……、……个技术方向,并将人才培养规格定位如下:(一)……方向1、知识要求(基础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要求)(1)(2)(3)2、能力要求(社会能力、方法能力、专业能力要求)(1)(2)(3)(二)……方向1、知识要求(基础文化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知识要求)(1)(2)(3)2、能力要求(1)专业能力(2)方法能力(3)社会能力同时,以上……方向均应具备以下素质要求:………………;………………;………………;………………;五、毕业标准1、…、……、……、……个技术方向,均应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综合素质课X 学分,专业基础课X学分,专业技能课X学分,拓展课X学分,总计修完最低学分……学分。

(要求经贸商务所有专业的总学分定为125学分,其他专业的总学分定为130学分,总学分为固定值不能改变)2、获得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证书(计算机类专业获得二级证书)。

3、获得全国高等学校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证书(艺术类为B级证书)。

4、获得以下职业资格证书或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XX职业资格证书一个以上:(1)……方向:(2)……方向:(3)……方向:六、职业能力分析(一)就业范围与岗位通过…………………………,确定该专业就业首选岗位是:等岗位,同时(二)职业能力分析I:岗位岗位职业能力分析如表七、课程体系(一)课程体系设计思路应围绕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目标,综合考虑学生基本素质、职业能力培养与可持续发展,参照职业岗位任职要求,引入行业企业技术标准或规范,体现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紧贴行业或产业领域的最新发展变化。

湖南科技大学大学本科学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实施管理办法

湖南科技大学大学本科学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实施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对于在创新与技能学分的申请、审核认定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学生,按《湖南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创新与技能学分的申请、审核认定过程中 弄虚作假的单位和工作人员,按《湖南科技大学本科教学事故与 差错处理办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9 级全日制本科学生开始执行。 2011 年度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范围见《湖南科技大学 2011 年 度本科生创新与技能学分认定项目一览表》(附件 1)。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技能
55
外语类 英语专业八级考试
学分
英语专业,成绩合格证书
高等学校外语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
技能
全国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证
56
外语类
2 级及 2 级以上
学分

国家人事部
技能 职业资格
57
景观设计师(员)
学分

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0
序 学分 号 类别
学分 子类
竞赛类 中华诵·经典诵读大赛
学分
省级或国家级,获得奖励
国家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省级:湖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创新
15
竞赛类 学生规范汉字书写大赛
学分
省级或国家级,获得奖励国家来自: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省级:湖南省教育厅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创新
16
竞赛类 国际企业管理挑战赛
学分
获得奖励
欧洲管理发展基金会(EFMD)官方认证
组织单位
技能
48
计算机类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
学分
非计算机类专业,计算机等级证书(一~ 教育部考试中心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19年6月24日出台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建立完善起草、发布、修订、监督、实施多部门参与的学籍管理机制。

该办法首先明确,所有湖南省公办、授权办学机构,包括政府办学机构、工会
挂靠机构、街道乡镇办学机构、社会办学机构、定点民办学校,以及湖南省一切实施基础教育的教育机构,均须实行学籍管理。

其次,该办法确立了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实施以学生为中心的学籍
管理,注重学生健康发展,以及充分发挥学校的改进发展的作用。

为了更加贴合实际,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对学籍管理的特殊规定。

最后,办法还重点提出了学籍管理责任人,包括校长、年级组长、学籍管理负
责人等,他们需要遵守除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外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虑学生和家长意见,从根本上正确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总之,《湖南省学籍管理办法》旨在通过建立完备的、有效的学籍管理机制,
实现全省各级学校学籍统一管理的目的。

生活的空间可以更充实,人们的学习热情可以更丰富,学校就可以走在社会教育发展的前列。

湖南省人民政府出台这一办法,旨在为全省师生提供更优质的教育环境,促使
教育开展内容、外在形式和管理实践等多方面都更加规范,保障每一个孩子充分发挥出自身的潜力,实现全体学子的发展和学习的目标。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湘潭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2005年8月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二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到我校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向学校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二周。

未请假而不按期报到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新生入学体检由湘潭大学医院(以下简称校医院)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进行。

对被发现患有疾病不适宜在校学习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短期治疗可康复的,由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手续离校,回家治疗。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学生经治疗康复后,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一周内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附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康复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

第六条每学期,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证件到所在学院报到,并办理网上注册手续。

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第二周前(含第二周),按规定缴清本学年应缴费用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办理暂缓注册审批手续。

未经学校批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七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制为四年,按照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

学生可以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能少于三年;也可以延期毕业,但最长年限自入学时起连续计算累计不超过六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2013级新生入学时间安排

2013级新生入学时间安排

湖南科技职业学院2013级新生9月3日--9月15日具体工作安排
时间具体工作内容组织(实施)部

备注
9月3日晚6点半学生与教官见面保卫处、系(院)
9月4-5日军事训练保卫处、系(院)
9月6日军事训练保卫处、系(院)法制教育9月7日军事训练保卫处、系(院)
9月8日暮云校区新生体检
保卫处、医务
系、各系(院)
下午照常军训
9月9日雨花校区新生体检
保卫处、医务
系、各系(院)
下午照常军训
9月10-12日
军事训练保卫处、系(院)
9月13日上午阅兵式及开学典礼保卫处、学生处(团委)、(院)
9月14-15日教务处发放教材教务处、系(院)具体时间教务处另行通知新生专业教育教务处、系(院)
9月16日晚上7点-9点入学教育学生处、系(院)
具体内容:
1、学习《学生手册》,学分制
管理制度:《学分制实施办
法》,《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2、文明、礼仪教育
3、自律、诚信教育
4、安全教育、心理健康辅导
5、辅导员与学生签订安全责
任书
(入学教育具体要求见另发
的通知)
9月17日
晚上7点-9点
入学教育学生处、系(院)
9月18日
晚上7点-9点
入学教育学生处、系(院)
9月19日
晚上7点-9点
入学教育学生处、系(院)
请系(院)按以上新生教育的时间安排,做好详细的新生专业教育方案,包括:时间、形式、内容、人员等,于9月1日前发至学生处和教务处。

谢谢!。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

2024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____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学分的定义: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工作量和学业成绩的计量单位,一般以学时为基础,按学科门类划分。

2. 课程学分的计算:根据国家教育部门的规定,各学科门类的课程学分计算标准不同,具体以《学分认定办法》为准。

3. 学分的取得:学生在修读课程并通过考试或评定后,方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4. 学分的使用:学生获得的学分可以用于计算学业成绩、补修学分、申请学位或毕业证书等。

5. 学分的转换:根据不同学科门类的要求,不同学校或学院可以对学生在其他院校或单位获得的学分进行转换认定。

6. 学分的修读限制:根据学校或学院的教学计划,学生在一定时间内需要修读一定的学分才能毕业。

7. 学分的认定和记录:学校或学院应建立完善的学分认定和记录机制,保证学生学分的准确计算和记录。

8. 学分的管理责任:学校或学院应指定专门负责学分管理的部门或人员,负责学分的计算、认定、转换和记录工作。

以上内容仅为一般学分制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以学校或学院制定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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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科技职业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年第2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办学实际和实行学分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学院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学院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的接班人。

第四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心理素质。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习年限第七条学分制试行的范围为2011年及以后入学的普通高职学生,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第八条凡能按照主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九条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辅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5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第十条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与注册第十一条凡经我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招生部门请假,请假须经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学生在入学报到时,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父母所在地单位证明,请假需经批准方为有效。

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4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由学院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院组织对学生进行健康复查,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符合2003年教育部与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要求。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权利。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治疗康复,可以向学院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者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的日期报到、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册手续。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向学院招生就业指导中心(学籍管理部门)申请暂缓注册并办理暂缓注册手续。

暂缓注册时间一般不能超过4周。

不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班级管理与学号编排第十五条新生报到注册时,由二级学院(系、院)按专业编入相应的班级。

班级名称由专业简称加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为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组成。

专业简称由教务处统一规定。

4位阿拉伯数字(或3位阿拉伯数字加1位英文大写字母)的含义是:左起第1位代表学制,2代表两年制、3代表三年制、5代表五年制;第2、3位代表入学年份,用新生入学年份的后两位数字表示;第四位代表班级序号,同专业的班级用1~9按顺序编排,若同一专业同一年级的班级数超过9个时,则用26个大写英文字母接续编排。

第十六条新生报到注册后,由教务处统一编制学号。

学号编制方法如下:入学年份(2位)+系(院)编码(2位)+专业代码(2位)+班级编码(2位)+学号(4位),学号一经编定,将作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唯一学籍身份代号,任何人无权更改。

第五章考勤第十七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

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迟到或早退三次算旷课1节。

教师将严格执行《湖南科技职业技术学院课堂管理规定》,坚持点名制度,对学生进行考勤,在《教学日志》上进行认真登记,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学生旷课时间,无论何种课程,一律按每天六个学时计算。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一)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四)旷课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五)旷课60学时以上(含6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学生上课、自习、实验、实习、公益劳动、活动和参加会议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必须请假,并有请假条,凡未请假或请假未批准而不参加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病假必须有学校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病重、病危、病故)需要请假时,应由本人写请假条,按审批权限逐级审批。

所有事假须提前申请、审批。

病事假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一天以内由辅导员签署意见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的事假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后报系部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的事假有学生处审批;一周以上报主管院长审批。

学生必须按准假日期按时返校,返校后按规定逐级销假。

凡未销假者,按旷课论处。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校的(包括开学后不能按时返校的),必须事先信函或电报请假。

返校时,事假需要乡或街道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病假需要县以上医院证明,按请假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超假天数按旷课论处。

请病假时间累计超过本学期的三分之一者,应令其休学。

第六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九条学生可以根据学院的规定(此规定按教育司[2005]22号制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系系主任同意后,经招生办、教务处审批,交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条一年级学生转专业可以在本院专业范围内选择;毕业学年学生不能转专业;其他专业学生不能转入国家控制专业;订单式专业学生转专业必须征得订单单位的同意。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要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学生一般应在本学院完成学业。

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一般只在学期末申请。

第二十二条本院学生转学,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两校同意,由本院报省教育厅。

省内转学的,由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所在地公安部门。

外校学生转入我院,也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本院同意后出具转学函,由转出学校按相应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入学未满一学年的;(二)在招生时由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录取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四)应予退学的;(五)毕业学年学生;(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七章休学与复学第二十四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八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

经辅导员审核,系主任批准,报分管学籍的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院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八章退学警示与退学第三十一条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予以退学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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