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爆炸案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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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遭威胁伤害事件增多的分析

法官遭威胁伤害事件增多的分析

法官遭威胁伤害事件增多的分析近年来,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遭受当事人辱骂、威胁、伤害事件逐年增长,法官的安全问题已经不容忽视。

此类事件发生原因:一是缺乏法律制裁制度。

现有法律对威胁、伤害法官行为的处罚规定非常原则,没有明确的操作措施,实践中难以应用,法官面对此类行为一般只能忍让和消极躲避,致使辱骂、伤害法官者有恃无恐。

二是缺乏必要的安全设施。

由于经费和人员紧张限制,大多基层法院缺乏安检设施,民商事案件开庭没有法警保护,法庭缺少威严,为此类行为发生创造了条件。

三是缺乏法制观念。

部分当事人法制观念淡薄,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过程中,尤其是矛盾尖锐复杂的离婚、赡养、损害赔偿等民事案件中,一旦当事人的要求得不到满足,往往会迁怒法官,将法官作为发泄怨恨对象,做出偏激行为。

四是法官独立办案权受限制。

部分当事人往往罗列不实之词向党委、人大、政法委、纪委、政府等部门告状,要求对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以威胁干扰法院办案,使法官独立办案权利受到各权力部门干预。

五是当事人不懂司法规则。

部分当事人对法官依法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司法规则不了解,在其承担因举证不足或不能引起的亲历客观事实与法官认定法律事实不一致而造成的败诉结果后,往往对法官发泄怨恨。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建议:一是建立健全相关制裁制度。

立法机关要建立健全法官安全保障制度,使之在司法实践中易于操作,加大对藐视法院、伤害法官行为的打击力度,树立法院和法官威严。

长期以来,法院系统强调司法公正比较多,普遍观点是司法机关要做到司法公正,把案子断准了,法官权威、地位自然就来了。

其实不然,司法权威、司法权益保障这个问题和司法公正、司法质量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如果忽视司法权威的建树,司法公正必将受到影响。

早在2021年之前,伤害、杀害法官案件初露端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处即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对此类事件进行全面梳理,在此基础上准备向全国人大提交一个刑法修正案,建议稿名叫“扰乱法庭罪的修正案”。

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

广州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障情况的调研报告近年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频繁发生当事人在案件审判执行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秩序或者威胁法官人身安全的事件,对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造成了严重影响和破坏,对法官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和威胁。

为进一步调查法官人身安全保障的基本情况,广州市法官协会成立专题课题组,采取法官座谈、资料收集、统计分析等形式开展调研,以广州市中院近年来发生的法官人身安全受侵害的情况为视角,分析特点,剖析原因,研究对策,以求维护法院正常秩序、维护法官人格尊严和维护国家法律权威。

一、广州中院法官人身权利保障的基本情况作为纠纷解决机构,人民法院处于调处社会矛盾的中心。

法官作为纠纷的裁判者,承担着定分止争的神圣职责,同时也处在社会矛盾的风口浪尖,面临着利益对抗和矛盾激化的各种风险。

近年来,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利益调整的加快,以及法律调整范围的进一步拓宽,人民法院需要调处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的任务更加繁重,法官所面临的职业风险也日益凸显,法官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或履行职务遭遇抗拒等事情时有发生。

广州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比较协调,社会文明程度较高,司法环境相对较好,法官人身安全及职业保障总体情况较好。

但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依法办案过程中被暴力抗法甚至人身受到损害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据不完全统计,XX年以来,广州市中院共发生28起暴力抗法或法官受伤害事件,出现当事人在案件审理期间以各种方式扰乱法庭及审判工作秩序,捏造事实诬蔑经办法官,以投诉上访、静坐示威、自伤自杀威胁法官,甚至威胁杀死法官及法官家属以求诉求得到满足或发泄对抗情绪的暴力现象,严重挫伤了法官的工作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法官的人格尊严,严重威胁了法官的人身安全,严重破坏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正常工作,严重损害了法院的司法权威 .二、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的基本特点结合发生的暴力抗法事件或损害法官人身权利事件分析,这些事件具有以下特点:1.暴力抗法多发生在执行过程中,但人身伤害可能发生在任何阶段。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

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一、引言法院法官是司法系统中的核心力量,他们在审判过程中需要与各种各样的当事人和群众接触,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和挑战。

为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和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一套完备的安全演练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法院法官人身安全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一个可行的安全演练方案。

二、法官人身安全面临的风险与挑战1.人身攻击:在法庭上,法官必须做出公正的判决,这可能引起不满和冲突,甚至有潜在的人身攻击威胁。

2.威胁和恐吓:一些当事人或他们的支持者可能会以各种方式恐吓法官,干扰司法正常进行,威胁法官的人身安全。

3.个人隐私保护:法官往往因执行公务而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他们的私人生活可能被媒体和他人无理侵扰,给其人身安全带来潜在风险。

4.极端事件:一些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可能会对法院造成威胁,直接影响法官的人身安全。

三、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安全演练方案1.制定安全保护政策:法院应当制定完备的安全保护政策,明确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2.加强安保措施:法院应当加强安保设施和技术手段,如安装监控摄像头、安全门禁系统、人脸识别技术等,提升法庭的安全防护水平,防止潜在的人身攻击。

3.安全演练:法院应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模拟不同场景下的危机事件,训练法官正确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提高其对危险情况的敏感度和应急处理能力。

4.技能培训:法官应接受必要的安全保护技能培训,学习自我防护和危险应对的技巧,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5.社会支持:法院应与相关社会部门建立合作机制,共同推进法官人身安全保护工作,加强对法官的关心和保护。

四、实施效果评估为了确保安全演练方案的有效性,法院应定期进行实施效果评估。

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实施安全演练后,法官在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反应和能力是否更加敏捷和熟练。

2.安全保护设施和措施的使用情况,是否为法官提供了充分的人身安全保障。

上诉人郭群勇与被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郭群勇与被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郭群勇与被上诉人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湘10行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曾光谷敏邓群【审理法官】曾光谷敏邓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郭群勇;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当事人】郭群勇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当事人-个人】郭群勇【当事人-公司】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代理律师/律所】方一乔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方一乔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方一乔【代理律所】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郭群勇【被告】永兴县公安局柏林派出所【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柏林派出所作出的1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拘留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柏林派出所作出的10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本案案发时,正值新冠肺炎在全国爆发,全国打响了一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全国各地采取了最全面、最严格、最彻底的防控措施。

郭宗保等人自发在其所在组的道路上设立路障,防止新冠肺炎疫情扩散。

郭群勇因其女儿复产复工,开车欲送其女儿去高铁站,当其开车经过郭宗保等人设立的路障时,自行将该路障移开后通过,到达长乐村防疫关卡时,郭宗保闻讯赶到该关卡就郭群勇私自移开路障一事与郭群勇理论,双方由此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郭群勇抓扯郭宗保致郭宗保手腕及眼部轻微受伤,此事实有郭宗保、郭鑫、郭勇丹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暴力抗法又成为社会新热点

暴力抗法又成为社会新热点

暴力抗法又成为社会新热点最近一段时间,社会热点问题频现,四五月份连续发生多起幼儿园、学校暴力事件,多名儿童被杀;紧接着,深圳富士康连续发生多起员工跳楼事件;近日,更是连续发生多起暴力抗法事件。

6月1日,湖南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发生一起重大枪击事件,造成三名法官当场死亡,三名干警重伤,凶手当场自杀。

6月8日,广西梧州市六名法官在执行案件时被泼硫酸受伤,两名伤势严重。

在一个偌大的国度里,随着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入,新闻媒体上时常曝出这些同类型的问题也在所难免。

尽管每一个事件的发生都有它具体的理由,但是这些具体事件的背后都有一个共同的问题,那就是人们心理不满的问题。

我们看的,在广西梧州市事件发生后,尽管不少网友各抒己见,但大多数人都表示出了对法官的不满。

法官是受害者,但受害者却得不到社会大众的同情,是对法官不满,还是有其它原因?实际上,这些事件反映出来的大都是人们心理的扭曲。

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了,然而却越来越不平等,造成了人们心理的不平衡。

而社会上越来越多的不公平事件,更加剧了人们心理的不平衡。

对于一些政府部门的官员或执法者来说,有些是在真心实意地解决问题,有些则是在利用权利来保护自己或者是少数人的利益,因此造成了人们对政府的不满,对公检法部门的不满,对社会一切事物的不满,即使是一些公正合理的东西也会遭到人们的诟病。

现在诸如此类的事情太多,我们不能一一对其做出剖析,但是所有的问题都集中到了一点,就是人们心理的扭曲。

为什么会产生这种扭曲?根本原因在于人们的社会价值观发生了扭曲。

在现代社会权利至上、金钱至上、利益至上,是非不分充斥着整个社会,造成了主流价值观的严重缺失。

如果社会价值观不能回归到一个正确的轨道上来,那么社会就会缺少公平和阳光,而类似的热点现象仍会频频发生。

所以说,社会热点问题的频现,是在进一步促使我们对这个社会,这个时代的发展观进行深刻反思。

当今时代,社会的发展不仅仅是表现在物质方面的不断丰富上,更要求精神层面的提升和进步。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心得体会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心得体会

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心得体会篇一:法院警示活动体会学习《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作为一名法官助理、一名党员,我牢固了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正确对待和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断反省自己,慎独、慎微、慎权、慎欲,做到自警、自省、自重、自律,居安思危,兢兢业业,恪尽职守,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工作,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通过这次警示教育活动,我收获很多,在今后工作中依然不能放松自己,决心从以下几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一是要加强学习,提高拒腐防变能力。

只有不断加强学习才能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学习思想就无法进步,能力就无法提高,领导方法就无法改进。

活生生的事实还告诉我们,不学习,思想就得不到改造,欲望就容易膨胀,就拒绝不了诱惑,一遇到诱惑就容易乱了方寸,就容易被诱惑的绳索绊倒。

"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知得失"。

因此,时时处处要用党纪国法约束警示自己,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和警醒意识,准确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是坚定信念。

始终坚定共产主义和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是共产党员的立身之本。

党员领导干部丧失了理想信念,就会失去精神支柱,失去灵魂。

腐败分子之所以走上犯罪的道路,究其原因,就是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少数领导干部在金钱、官位、名利的诱惑下,放弃了对世界观的改造,放松了对自身的要求,出现了"只讲实惠,不讲理想;只讲索取,不讲奉献;只讲钱财,不讲原则"等现象。

在市场经济的形势下,只有自觉地进行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坚定自己的信念,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提高自我约束能力,提高自我警省能力,坚决抵制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欲横流的诱惑,过好权利关、金钱关、人情关,才能经受住各种考验,抵御住各种诱惑,立于不败之地。

三是要以案为鉴。

通过他们的现身说法,对他们犯罪道路的过程、原因及教训作了反思,得出了"三点警示":警示一:党员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宗旨必将导致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放松党性修养和锻炼,面对市场经济大潮不能保持警惕、保持冷静、保持操守,更没有慎独慎微,忽视从根本上考虑人民的利益,不甘清贫,崇尚拜金,最终导致走上犯罪的道路。

法官安全防控预案

法官安全防控预案

一、预案背景为确保法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安全,预防和减少法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法官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二、预案目标1. 提高法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法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生命安全。

2. 建立健全法官安全防控体系,形成安全防范长效机制。

3. 降低法官在工作中遭受伤害事故的概率,保障法官合法权益。

三、预案内容(一)组织机构1. 成立法官安全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由法院院长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2.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

(二)安全防范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定期组织法官开展安全防范知识培训,提高法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针对新入职法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了解并掌握安全防范知识。

2. 工作环境安全(1)对法官办公场所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消防、用电、用水等设施符合安全标准。

(2)加强办公场所的安保力量,设立专门的安保人员,负责巡逻、监控等工作。

3. 外出办案安全(1)严格执行外出办案审批制度,确保法官外出办案有明确的工作目标和安全保障措施。

(2)加强对外出办案法官的安全提醒,提醒其在办案过程中注意自身安全。

4. 应急处置(1)制定法官遇险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

(2)定期组织法官进行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法官的应急处置能力。

(三)安全责任追究1.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的法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2. 对因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导致法官遭受伤害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预案实施与监督(一)实施1.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各级法院要按照本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监督1. 法官安全防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学习会心得体会

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学习会心得体会

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学习会心得体会一、强化意识,坚守底线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我们要时刻保持清醒头脑,牢记自己的职责使命,始终坚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底线。

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确保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做到依法办事、公正司法。

要时刻保持警醒之心,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认真履行每一个职责,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违法审判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以案为鉴,查找不足通过这次学习会,我深刻认识到了违法审判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形象和声誉。

我们要以案为鉴,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要加强对其他法院系统违法审判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力度,推动法院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三、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法院系统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监管和管理。

要加强对法官职业道德的监督和管理,引导法官职业道德的养成和提高。

要加强对审判执行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对于发现的违法审判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追究责任,坚决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

四、注重教育,提高素质法院系统要注重对干警的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要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讲座、研讨会等,帮助干警深入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增强干警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

要加强对干警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工作,帮助干警缓解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提高干警的心理素质和抗压能力。

这次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学习会让我深刻认识到了违法审判责任事故和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

我要以此为契机,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要加强监管和问责力度,推动法院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学习会心得体会(1)参与这次法院警示教育案例学习会,对我而言是一次深刻的警醒和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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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爆炸案看基层人民法院法官人身安全问题
20XX年2月25日,湖南永兴县法院院内发生了一宗爆炸案,造成一死两伤。

死者是法院执行局副局长、执行二庭庭长、33岁的曹华,伤者为法院院长李开清和院办公室主任曹兴虎。

爆炸案的发生具有偶然性,但从中却折射出法院干警,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干警的人生安全问题不容乐观。

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同,人民法院在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打击刑事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会得罪一些人。

因为法官在判决一方当事人胜诉时,必然使另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虽然这个判决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所作出的,但败诉人仍然可能就此对案件承办法官,乃至对整个法院心存恨意,有些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亲戚朋友甚至会采取过激行为威胁到法官的人身安全。

例如在一些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将管制刀具带入法庭,扬言如不满足其诉讼请求便要和对方当事人以及法官同归于尽;又如法官在一些乡村地区执行财产案件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义务,还招集不明真相的村民围攻执行人员,对法官的人身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由于基层人民法院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审理工作,再加上基层人民法院硬件设备较差,安全措施不完善,因此基层法院干警的安全问题最为堪忧。

除去执法大环境的不够理想,现在困扰基层法院安全问题最重要的因素是法院经费的匮乏。

现各基层法院的办公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拨出,在扣除干警的工资福利后,已很难添置现代化的安全设施和办案工具来充分保障法官的人身安全,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这种情况更为严重。

如发生爆炸案的湖南永兴县人民法院四周并无围墙,任何人都可通过数条黄泥小路进入法院;又如在一些基层法院的乡下法庭,因为没有警车,法官出去办案都靠步行或骑自行车,致使在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时,办案人员很难全身而退。

除了硬件方面的因素外,基层人民法院的安全保卫措施上的漏洞,一些法院干警自我保护意识的淡薄也是造成法官安全受到威胁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一些基层法院虽然也有访客登记制度,但对当事人的进出却不加限制;一些法官随意向当事人透露自己和同事的家庭和家庭等。

常熟市人民法院·孙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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