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

有关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问题与建议关于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积极履行民事审判职能,努力化解民事矛盾和纠纷,为维护稳定大局、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大量工作。
一是依法开展民事审判活动,及时审结、执行了一大批民事案件,较好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很多社会矛盾和纠纷。
二是切实加强民事审判管理和司法能力建设,不断完善审判运行机制,提高了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三是通过加大诉讼调解力度、加强基层司法服务、开展司法救助等工作,提升了民事审判工作水平,较好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稳妥地审理城市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建设领域发生的矛盾纠纷,为“大建设”向纵深推进但是民事审判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审判工作内容和方式、方法上,案件的审判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民事审判工作原则有待进一步落实,调解的空间仍需扩大,调解的手段仍需强化。
二是在队伍建设和业务能力上,法官的政治素质和办案能力有待进一步提升,案多人少的矛盾需要解决,法官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判、空挂等现象亟待解决。
三是在新形势下的工作环境上,司法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基层法庭基础设施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取证难、送达难、执行难等特殊疑难问题需要解决。
四是在工作细节和服务质量上,工作态度、方式、方法需要改进,便民、利民服务措施需要完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待提高等等。
因此建议:一要进一步提升民事审判工作质效。
要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民事审判工作的新思路,健全和完善审判质量保障机制,遵循民事审判工作规律,完善“繁简分流”机制。
要充分发挥审委会、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的作用。
要落实依法公开审判原则,进一步提高当庭认证水平和宣判率。
强化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法律文书质量,严把案件质量关。
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一、背景介绍基层法院作为司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人民群众许多纠纷和争议的解决工作。
然而,基层法院在开展工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人员配置、案件质量、执行力度以及服务意识等方面分析基层法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
二、人员配置问题1. 缺乏专业性:目前一些基层法院普遍存在员额不足、审判技能欠缺等情况,导致司法公正难以保障。
2. 年龄结构不合理:年轻化和老龄化并存,造成初入行者经验不足与经验丰富者进修困难的矛盾。
建议:优先加强对专业性的培养,在招聘和选拔员额时更为注重竞争力和专业素养。
同时完善培训制度,提升全体法官素质,并逐步建立良好的导师机制。
三、案件质量问题1. 并非所有案件都得到公平公正审理:一些地区或许因设备落后或办案条件差导致审理质量下降,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2. 法官工作压力大:由于案件数量过多或者过于繁琐,导致法官缺乏足够时间进行审理和研究,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准确性。
建议:加强对基层法院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投入,提高办案效率。
对一些特殊、涉及民生问题的案件增派专门法官认真研究并给予妥善处理。
同时,通过制定合理的工作时间安排和优化办案流程来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并加强对案件质量的监督。
四、执行力度问题1. 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执行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被执行人故意拖欠或潜逃等情况,导致申请人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
2. 个别执行庭存在违规行为:部分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赌博、暴力催债或贪污等非法行为的诱惑,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
建议:加大对执行难问题解决方案的研究和实践,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多样化的措施,例如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管理和联合惩戒机制、加大对违规执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等。
五、服务意识问题1. 法官对当事人关心不够:一些基层法院过于注重案件数量而忽视了严谨审理的同时也忽略了对当事人的关怀和指导。
2. 司法公开程度有待提高:虽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信息透明化,但仍然有少数案件的审理程序以及相关裁判文书在某种程度上缺乏公正性。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信力下降:许多人对司法系统持怀疑态度,认为判决结果不公正。
这可能是由于腐败、权力滥用和职业失范等问题导致的。
2. 审判速度慢:许多案件需要很长时间来得到解决,这使当事人产生焦虑和不满。
审理缓慢可能是由于庞大的案件负荷、过多的诉讼程序和法官劳动力短缺等原因。
3. 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尽管存在优秀的法官,但也有一些素质较低,或者被污染了微弱利益影响。
这种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4. 制度与技术落后: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传统的司法制度可能无法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同时,在信息化时代,使用先进技术可以加快审判速度,并提高录入数据准确性。
5. 缺乏独立监督机构:目前,监督机构在维护司法纪律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能分散以及优先顺序不明确的问题。
二、法院工作改进对策1. 提高司法公信力:加强司法透明度,让当事人和公众更好地了解审判程序和决策依据。
推进司法公开与参与、加大打击腐败行为力度等措施。
2. 加快审判速度:通过增设岗位、构建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简化繁琐的诉讼程序可以缩短案件处理时间。
此外,合理分配资源,提供必要培训等来消除劳动力短缺。
3. 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招聘优秀人才,并给予他们充分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同时,建立起严谨的选拔机制和评价体系可以有效提高预防形式主义、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出现的几率。
4. 采用先进技术促进创新:引入信息化系统,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处理大量文书工作可极大地提高效率。
同时,在数据管理方面采取科学方法也能增加判断准确性和案件质量。
5. 设立独立监督机构: 建立一个独立而有效益的机构,专门负责监督法官及相关人员的行为。
这样可以提高监督效力,确保司法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总之,要改进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我们需要从不同方面入手:加强司法公信力、提高审判速度、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引进先进技术和设立独立监督机构等。
只有这样才能逐渐解决问题并改善司法系统效率与公信力,以便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一、法院存在的主要问题1. 裁判质量不稳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裁判结果的公正性和质量常常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结果不稳定。
其中一些问题可能源于裁判员的个人偏见或缺乏专业知识,也可能是由行政干扰、司法腐败等因素造成的。
2. 司法程序复杂繁琐在许多案件中,当事人通常需要经历长时间的等待、多次答辩和出庭等步骤,这使得司法程序变得复杂而繁琐。
这不仅浪费了当事人和法院宝贵的时间和精力,还可能延长了案件审理周期。
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在一些地区或领域,由于司法资源分配不均衡,导致一些重要案件无法及时得到妥善处理。
这给依法行事以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带来了困难,同时也打击了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4. 司法透明度不足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和公众很难获得关于案件审理过程和裁判原因的详细信息。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公众提供案件信息的透明度,通过公开审理、发布判决书和解释等方式,增加司法的可预见性和可控性。
5. 执行难问题突出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面临执行难问题,即使获得了判决胜诉,也很难实际获得赔偿或其他合法权益。
这会让当事人对司法制度产生怀疑,并削弱他们对法院的信任。
6. 司法责任制不完善目前,在某些地区或领域中,由于司法责任制不完善,一些裁判员可能缺乏足够的监督和约束。
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滥用职权、泄露案件信息或接受贿赂等不当行为。
二、整改措施1. 加强专业培训与能力建设为了提高裁判员的专业素养和判断力,在选拔和培养裁判员时需要更多地注重其专业背景和技能。
此外,需要定期组织专业培训并引入外部专家进行指导,帮助裁判员及时更新知识、提高判决质量。
2. 简化司法程序为了解决司法程序复杂繁琐的问题,应该推行简化和高效的司法制度。
通过引入大数据技术、在线审理等手段,减少纸质材料的使用、加速案件审理进程,缩短当事人的等待时间。
3. 调整资源分配机制为了实现司法资源的均衡分配,需要进行资源调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地区和领域进行合理的资源配置。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问题分析在司法领域,审判工作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不可忽视审判工作存在的一些问题。
以下将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能够找到改进和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1. 审判程序繁琐冗长由于我国目前采用的是“诉讼主义”体制,在审判过程中注重程序正义,各种流程繁琐冗长,导致司法案件耗时较长、效率不高。
这对当事人来说是非常不利的,特别在一些涉及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更为明显。
2. 制度执行不到位尽管我国已建立了相应的司法制度和规范,但在实际操作中,依然存在着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例如,在办理案件时未严格按照相应规定程序进行操作;或者对于违法行为没有依法惩处等。
这给当事人带来了难以接受和理解的结果。
3. 司法腐败现象司法腐败是指审判员、法官等司法工作者违反职业道德,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公正。
当前,尽管国家加大了对司法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仍有少数司法工作者涉嫌腐败。
二、问题原因分析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必须深入分析其产生的原因。
以下是问题存在的原因分析:1. 缺乏有效的案件管理机制目前,在一些地方性审判部门中仍然存在案件管理不规范、没有明确责任流程以及各部门间协同配合不够紧密等问题。
这导致在具体办理案件时缺乏高效统一的管理模式。
2.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我国各类审判机关数量众多,并且在资源配置上存在一定不均衡。
一些地区基础设施匮乏、人员素质低下,导致该地区审判工作难以高效完成。
3. 缺乏监督和问责机制监督和问责机制是治理司法领域问题的重要手段。
目前,尽管有相关的监督机构存在,但监督力度不够,问责制度不完善,导致一些违规行为很难得到及时纠正和处理。
三、对策建议为了改进和解决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下提出一些建议:1. 简化审判程序应该适当简化繁琐的审判程序,加快案件办理速度。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

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整改措施一、法院工作存在的问题1. 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的法官可能受到地方政府或其他利益集团的干扰,影响了他们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其次,法官的能力和专业素养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判决结果的不一致性。
再者,一些案件可能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导致法官在判决时考虑的因素有限,结果可能不够公正。
2. 实践与理论的脱节问题在法院工作中,实践与理论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
一方面,一些法官可能过于依赖案例法,而忽视了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发展。
另一方面,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可能存在主观性,导致同一法律条款在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
3. 管理机制与信息化建设问题法院工作的管理机制和信息化建设也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的法院可能缺乏有效的人员管理和考核机制,导致法官的工作效率和质量有所下降。
此外,一些法院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投入不够,导致办案流程繁琐、效率低下,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效力的实现。
二、整改措施针对上述问题,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整改措施,以提升法院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提升司法公正为了提升司法公正,首先需要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
其次,要加强对干扰法官独立性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官任职和考核制度,确保法官能够真正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
2. 加强实践与理论的结合为了解决实践与理论之间的脱节问题,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官培训体系,使法官不仅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还能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同时,需要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学习,促进经验的共享和判例的统一,确保判决结果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3. 改进管理机制和推进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管理效率和信息化水平,法院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包括人员管理、案件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改进。
此外,还需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在办案流程、文件管理和电子取证等方面推进信息化,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基层反映:浅析基层民事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对法官进行专题知识培训。针对本院审判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对法官定期进行专题知识培训,提高正确认识和理解法律、法规的能力,以求对法律、法规理解上的一致性。
2.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经验交流会。在基层法院内部和不同法院之间定期召开理论研讨会和专业审判工作会议,就在理解和适用上不统一的法律问题以及在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进行探讨,总结审判工作经验,以求同一法院和不同法院之间在这些问题上达成共识。
四、解决问题的建议
(一)送达难问题
目前大多数当事人的观点是只要法院立案后,之后的事情就应该是法院负责,所以一部分当事人在立案时提供被告的送达信息不准确,这就直接导致法院送达难。要解决这一难题,应该强化当事人的送达义务,可以规定在当事人无法提供受送达人准确有效的地址时,由其承担送达不能及送达迟延的责任。具体来说,可以规定民事诉讼的原告应在起诉时向受诉法院递交被告送达地址确认书,如其提供的被告地址不存在或不准确,则送达不能或重复送达产生的费用,都应由其承担。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送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重新提供送达地址,期满未能提供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2.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建立职业化法官制度,加强法官准入门槛,提高法官素质,就法官的高要求高付出与低待遇高压力高风险的矛盾,增加法官职业安全感,提高法官待遇等规定,积极而大胆地改革对法官不公平的制度,尽快建立法官职业保障机制,推进完善上下级法院法官流动升迁机制,切实破解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困局,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进司法改革的进步和法治国家的进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出不穷,民事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不一,即使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不同,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导致当事人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不认同,进而上诉或者上访。目前民事审判中主要是集中在侵权类型的案件,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自费药是否扣除,误工费的计算方法、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等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会让当事人觉得法院不公正,存在关系案、人情案,继而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法院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

法院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及解决方法法院作为司法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职责。
然而,在法院工作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院工作中的常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法。
一、审判效率低下问题在法院工作中,审判效率低下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案件数量庞大,法官工作负荷大,导致审判速度缓慢。
另一方面,一些程序上的繁琐和冗长也会拖延案件审理进程。
解决方法:1.加强人员配备:增加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工作效率。
2.优化审判程序:简化繁琐的审判程序,减少案件审理时间。
3.引入现代科技手段: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案件管理和审判效率。
二、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法院工作的核心价值。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司法公正问题时有发生。
一些法官可能存在主观偏见,或者受到外部干扰,导致判决结果不公正。
解决方法:1.加强法官培训: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法官的公正意识和专业水平。
2.建立监督机制:建立独立的司法监督机构,对法官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舆论监督:鼓励舆论监督,公开曝光不公正的判决案例,推动司法公正的实现。
三、执行难问题执行难是指法院的判决决定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被执行人故意拖延执行,或者财产隐匿,给判决的执行带来困难。
解决方法:1.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被执行人的追责力度,通过法律手段强制执行判决。
2.加强信息共享: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效率。
3.加强外部协助:与公安机关、银行等部门加强合作,共同解决执行难问题。
四、司法透明度问题司法透明度是法院工作的重要指标。
然而,在一些案件中,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缺乏公开和透明,容易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
解决方法:1.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公开审判过程和判决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2.推动司法公开:鼓励媒体和公众参与司法活动,提高司法透明度。
3.加强司法解释:加强对法律的解释和说明,提高公众对司法活动的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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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法院是实现法治的最基本的职能部门。
在我国四级审判体制中,处在司法最前沿的基层人民法院担负着绝大多数一审案件的审理,占据了极其重要的位置。
在各种案件的审理中,民事审判对化解社会纷争,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理念的革新进步,在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不断遭遇到诸多法律适用的难题和法律制度的缺陷造成的空白,从而制约了基层人民法院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影响了基层人民法院实现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这一世纪主题。
故不得不引起我们的注意和思考。
一、当前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送达难的问题突出送达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而对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效率影响最大的因素,恰就是送达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达给当事人,在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应该说,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种类是比较齐全的,基本上能符合民事诉讼的要求。
但是,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不够灵活,送达程序过于严格、苛刻,客观上造成了法院诉讼文书“送达难”,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影响着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主要表现有:1、直接送达。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直接送达的送达地点单一,签收人范围过于狭窄。
有的当事人外出经商、居无定所;有的当事人地址不详或者地址发生了变化;有的当事人躲避送达,客观上送达困难。
而且送达签收人仅限于“同住的成年家属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
对于有相当识别能力的同居人或受雇人员则不属送达签收人之列。
所以,法院送达诉讼文书时,有时需要反复多次才能送达,有的则是无法送达。
2、留置送达。
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在场见证。
但是,在实际送达中,由于基层组织界限难以把握,特别是对于农民工、外来暂住人口等人员的基层组织难以确定。
同时,是否到场见证,完全取决于基层组织人员的自觉,对于不愿或不配合法院送达的情况下,法院无能为力。
大部分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找不到,就是找到了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
所以,留置送达实际操作难度较大,要求过于繁琐。
3、委托送达。
有的受委托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在接受外地法院委托送达诉讼文书时,往往敷衍了事,明明可以送达的,却说当事人找不到,能够及时送达的却拖延送达。
所以,造成委托送达周期过长,客观上影响了办案效率。
4、公告送达。
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公告送达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是期限太长。
一次公告即为60日,一件民事案件从立案到结案需经多次送达,从而延长了案件审理的期限,进而影响了案件审理的效率。
其次,费用太高。
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送达的,对经济拮据的当事人是不小的负担,对标的额较小的案件则明显增大了诉讼成本。
最后,不利于操作。
在法院的公告栏或者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做法,虽简洁、方便、成本低,但因不便于证明人民法院确已送达的事实而在实践中很少被采用。
5、邮寄送达。
由于当事人地址变更等原因,邮寄多次被退回,不仅延长了诉讼文书的在途时间,而且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讼累。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采用邮寄送达的法律文书其送达日期以邮局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准。
在送达过程中,有时邮局不是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手中,而是先由村委、企业传达室等签收再转交当事人。
由于种种原因,有时诉讼文书几次周转才转到当事人手中,如果以邮局回执记载的日期计算上诉期限,则早已超期,当事人如何行使上诉权成为一个难题。
同时,由于邮局的投递规定不等同于法律规定的送达,投递的法律文书通常由他人代签,所以达不到送达的效果。
也为将来案件执行等环节埋下隐患,甚至引起当事人的上访。
(二)、法律适用和执法尺度不统一基层人民法院承担着绝大部分的一审案件,也直接面对着社会的底层人民,纠纷多、矛盾大。
由于基层法院一直注重解决社会的具体纷争,而司法理论工作相对薄弱,对一些因法律本身的缺陷和滞后而造成的矛盾没能深入研究,制定统一的适用标准。
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所引起的城乡差别和地域差别,导致同一法律制度在不同地域的适用遭遇不同程度的尴尬。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采信的标准不统一。
特别是举证期限、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明程度及证明力大小的确认问题较为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第33条第2款基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对策第2页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该条第3款同时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这就意味着当事人必须于庭审前,在其双方约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必要的充分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
在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距所导致的公民法律意识的差异,使《证据规定》中的“举证期限”制度在具有差异性的不同区域所适用的实际效果表现出更大的差距。
在农村地区,虽说农民的法律意识较之以前有了很大提高,但与城镇居民做横向比较,则明显存在很大的差距。
在当前,仍有不少农村居民对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缺少必要的了解,对什么叫证据、怎样收集、什么时间提交、逾期提交的法律后果等不甚清楚,同时受经济条件的限制,很少请律师,通常都是两手空空来进行诉讼。
他们认为,只要我“有理”,什么时候说出来都一样。
基层人民法院在审理农村民事案件时,若严格按照《证据规定》来操作。
则必然达不到查清事实、正确区分责任、准确适用法律的基本要求。
可能出现同样的案情,同样的事实,因不同的人起诉,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后果。
由此也导致当事人对法院工作不满。
2、自由裁量权的把握尺度不统一。
法官应当有自由裁量权,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标准,在同一地区,甚至是同一法院,因自由裁量权的尺度不统一,导致判决结果相差甚远,这既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也极易引起当事人的不满和误解。
特别是在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侵权等赔偿案件中,由于缺乏切实可行的统一标准,很多案件在计算赔偿金额时相差很大。
有些是因为法律的规定,如城镇与农村赔偿标准是不一样的;有些是因为不同法官的酌定标准不同,如人身损害赔偿里的精神损害赔偿、护理费、营养费的标准,离婚案件中小孩的抚养费等标准,都会因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甚至是不同的当事人而产生不同的结果,有时相差悬殊。
这些都会让当事人很不理解,他们会把经济发展不平衡、法律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的矛盾转嫁到法院,觉得法院不公正,因人而异,继而丧失了对法律,法院的公信力,甚至选择不断的上访和申诉,给法院的正常工作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和压力。
3.对法律的认知水平和适用不统一。
法官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存在个体差异。
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虽然是明确的,但法官在对其理解上,则可能受不同知识框架、个体认知背景、经验和价值评价等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对法律文本理解上的差异。
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根据自己的理解选择适用不同的法律规范。
在同一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没有深入调查研究,没有在相似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认识。
基本相同的案件在法院的不同审判庭审理,有的选择适用《民法通则》,有的选择适用《合同法》,还有的选择其他部门法,从而导致不同的结果,让当事人很难接受。
(三)司法水平不高1.办案效率低下。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司法要做到真正的公正,必须以司法的效率做保证。
在司法实践中,基层法院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表现得尤为突出,很多审判执行案件久拖不决,社会纠纷不能得到及时解决。
2.案件质量优劣不均。
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当庭宣判能力,当庭调解能力,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等方面能力有所差异,而这些能力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的高低。
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素质参差不齐,很多案件的审理质量不高,导致二审改判、发回重审,造成了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也破坏了法律的威信,破坏了法院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形象。
二、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一)法律法规不够健全。
送达难以及法律适用不统一的问题,都不同程度的反映出我国的法律制度不健全。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不能引用准确的法律规范,致使很多社会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甚至又引发了其他矛盾。
(二)调研工作不够。
基层法院的调研工作过于薄弱,没有对审判中遇到的新问题深入研究,并提出可行的对策。
导致审判同实际脱离,不能很好的履行人民法院的职责。
(三)审判力量不足。
由于法官审批制度的严格和法院进人渠道的狭窄,致使法院审判力量不足,基层法院没有自主招录工作人员的权利,加上经费紧张,不能聘用一些从事辅助工作的人员。
很多庭室没有书记员,甚至连一个合议庭都不能组成,只能相互借用。
基层法院法官除了开庭审理,制作裁判文书,还需投入精力参与送达,调查取证。
这就使得法官怠于在制作裁判文书上下过多的功夫,对裁判文书的质量有一定的影响。
同时,有限的书记员要参与庭前、庭中、庭后等一系列,工作,任务相当繁重。
造成审判人员、书记员均感到分身乏术、疲惫不堪,长此以往将严重影响工作热情,进而影响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知识更新不及时。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新型案件和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现,法官的既有业务知识已经无法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
但法官业务知识更新渠道和制度不够健全,致使法官业务素质没有得到提高。
新型案件的不断出现与法官业务知识更新的不及时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显的尤为突出。
(五)工作考核机制不健全。
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法院的工作也在接受着新的挑战。
法院原有的工作机制已经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与当事人的司法需求的矛盾逐渐显现,例如法官调解率的考核机制在促进调解的同时也带来了个别法官为了追求调解率导致案件久调不决。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与建议解决以上问题长远的根本的方法,应当是努力发展国民经济,消除地区、城乡差异,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培养和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
但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系统而复杂的工程,非一朝一夕可作到的。
所以在不断朝着这方面努力的同时,可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来弥补现实工作中的不足。
(一)针对送达难问题的措施1.借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军人和被监禁人或被劳动教养人的转交送达的制度,并扩大其适用范围,使村委会、居委会、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均成为转交送达的转交主体,以满足对那些生活、工作不规律的当事人的送达需要,改变多次送达而不能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