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是做什么的

法官助理是做什么的篇一:欧美国家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情况概述法官助理,顾名思义就是法官的助理,是由法官指导陪审团下开展专攻审判辅助工作的法院内部公务人员,法官助理实际上没有审判权。
法官助理最早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后期的美国,当时是的法官以私人的名义聘请法官助理,后来得到美国联邦和其他一些国家的认可后逐步推广,至上世纪末被我国法院引入。
法官助理制度在我国推行的指导和最高法院投资过程中主要经历以下阶段:(一) 2021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公布的《人民法院五年市场化改革纲要》中,首次提出了在高级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管理体制制度,法院摸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的实践经验;(二)2021 年 7 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切实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若干意见》明确了在全国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三) 2021 年 9 月经中组部同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实施办法的意见》,同时指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涞源县人民法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为全国试行法院;(四) 2021 年 12 月,最高院下发了《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减缓法官短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在西部地区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法官试点制度助理的实施方案》(以下分别简称《试点意见》和《实施方案》),使使法官助理制度试点扩充到西部 800 多个基层检察院。
再到近些年,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基层世界经济法院为有效抑制案多人少的现实困境,也纷纷陪审员尝试导入法官助理的形式。
[1]以在我国试行法官助理制度较早的北京市涞源县人民法院为例,该院打破传统的“一审一书”式,实行改投了法官助理的“3 +2 +1”和“1 +1 +1”模式:普通程序为三个审判员,两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简易程序为一个审判员,一个法官助理,一个速录员。
其中,法官助理又分程序助理和文字助理,指令助理的工作主要是送达、排期、调查取证、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文字助理主要承担法律文书的起草文字教育工作。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

法官助理制度研究——基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作者: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6年第21期王金兰,王庆品,袁荣彪,孔平杰司法体制改革应当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进行分类管理,法官助理是分类人员之一,该分类管理应当遵循法治化的路径。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政策背景1.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1999年在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中首提法官助理制度,2002年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更明确提出“试行法官助理制度”,《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进一步提出“推进法院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并在此后多次强调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对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推行分类管理。
2.党的政策要求。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分类管理改革。
为了全面落实该精神,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法院改革的意见(2014-2018)》,对“推动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制度的现实基础制度的产生一定有赖于现实的需求,脱离了现实,制度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法官助理制度也有其产生及生长的土壤。
(一)法官职业化与专业化、精英化的基础。
1.法官职业化的需求。
法院审判职能的有效发挥,没有法官的职业化是难以实现的。
长期以来,我国忽视了法官的职业特色,忽视了法官是以审判为职业的人,而强调了法官是国家公务员。
法官的职业能力关系到案件的质量,越来越复杂的社会纠纷、越来越复杂的案件类型,考验着法官的职业水准。
司法实践呼吁法官必须职业化,而推行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的核心内容,没有法官助理,法官职业化就难以实现。
2.法官专业化、精英化实现的保障。
审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缜密的法律思维是从事该工作的基本功。
审判工作必须依赖一支专业化、精英化的队伍,法官必须集中精力、心无旁骛、专司所职。
法官助理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官助理作为法官的重要助手,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法官助理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保障法官助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官助理的定义、法律地位、职责、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官助理的定义与法律地位1. 定义法官助理,是指在国家审判机关工作,协助法官审理案件,从事案件研究、文书起草、法律调研等工作的人员。
2. 法律地位法官助理的法律地位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法官助理是国家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公务员的身份。
(2)法官助理在法官的领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审判工作。
(3)法官助理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接受法官的指导和监督。
三、法官助理的职责1. 协助法官审理案件法官助理的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审理案件,包括:(1)对案件事实进行梳理、归纳,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的梳理报告;(2)对案件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为法官提供法律意见;(3)协助法官组织庭审、调查取证、审查证据等。
2. 撰写法律文书法官助理应当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以下法律文书:(1)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等;(2)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3)其他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法官助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为法官提供法律依据。
4. 参加培训与学习法官助理应当积极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5. 其他职责法官助理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协助法官处理日常事务;(2)维护法庭秩序;(3)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四、法官助理的权利1. 参与案件审理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与案件审理,为法官提供案件事实、法律依据等方面的意见。
2. 撰写法律文书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法官的要求,撰写法律文书。
3. 法律调研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法律问题进行调研。
4. 接受培训与学习的权利法官助理有权参加法官培训、法律知识学习等活动。
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法官助理的调研报告篇一: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法院干警队伍情况>调研报告为助推我院第二个三年发展规划的的步伐,进一步加强法院干部队伍建设,就我院干警队伍状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一、我院干警队伍的基本情况(一)机构设置情况:经省编委、总局编委核定我院设置10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政工处、监察室、立案室、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研究室、法警大队。
现设有x个中心法庭:分别是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xx人民法庭;设有x个办案组:分别是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xx、xxx、xx、xxx江4个办案组(属xx人民法庭)。
(二)干警队伍情况:我院编制xx人,在岗干警人数xx人离岗待退干警x名。
干警年龄层次情况:35岁以下干警xx人,36岁至45岁干警xx人,46岁至55岁干警xx人,56岁以上干警x人(含4名离岗待退干警),全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学历情况:大学本科以上xx人,其中,取得研究室学历1人。
大专2人;职级情况:副处级以上x人,正科级4xx人,副科级x人,科员级xx人。
审判职务情况:具有法职资格人员xx人(含行政部门法职人员x人),助理法官x人,书记员x人,微机员x人,法警x人,通过司法考试xx人;政治面貌情况:中国共产党党员xx人,共青团员x人,群众x人。
干警招录情况。
自08年以来,以各种方式招录干警xx 人,其中组织调入干警x人,以公务员招录干警x人。
其中:法官x人,法官助理x人,法警x人,微机员x人,书记员x人。
干警流失情况。
自08年以来,共流失干警xx人,其中退休x人,调出x人。
流失干警职务为法官x人,法警x人,书记员x人。
二、目前我院队伍建设现状及分析近年来,我院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作出了一些探索,也采取了一些措施,大多数干警能够尽职尽责,默默奉献,勤奋学习,钻研业务,开拓进取,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总结

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总结一、前言作为一名法院法官助理,一年多来我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经历了许多事情,特在此分享我的工作总结,以期对新入职的法官助理有所帮助和指导。
二、工作概况我所在的法院是一家民事法院,负责处理民事案件和执行案件。
我所属的部门是文书室,负责书写各类文书和执行的具体工作。
我作为一名法官助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资料整理:收集和整理涉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2. 司法助理:协助法官调查取证、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调解矛盾,并协助法官处理案件;3. 文书起草: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包括开庭传票、裁判文书、执行文书等;4. 庭审参与:协助法官准备庭审材料,参与庭审听证,并记录相关庭审情况和组织庭审备忘录;5. 电子档案管理:管理文书的电子档案,并尽可能地减少纸质档案使用。
三、工作经验在这一年多的工作中,我积累了不少宝贵的工作经验,其中有以下几个方面:1. 保密意识在法院这个特殊的工作环境下,保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作为一名法官助理,我们要时刻保持高度的保密意识,确保涉案信息的不泄露。
我在工作中重视保密工作,时刻注意个人行为,保护和维护法院的利益和声誉。
例如:在处理案件时不乱发微信或私人电话,不随意泄露涉案信息,尽可能避免信息的泄露和不当使用。
2. 仔细审查证据材料作为一名法官助理,处理证据材料是我们的重要工作之一。
在处理时,我们应该仔细审查证据材料,避免在主观上放过一些问题。
例如:在处理一份证据材料时,我们不仅要看到其中的有利证据,也要看到其中的不利证据,以便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情况,为法官提供更优质的材料。
3. 规范文书起草文书起草是法官助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我们在起草文书时,要注重语言规范、格式统一、标点符号正确,以及逻辑严密。
在我的起草工作中,我注意到了一些文书起草中的共同问题,比如:格式不统一、标点符号使用不规范、语言表述不准确等。
为了提高文书质量,我们要持续不断地规范文书起草。
法官助理三年工作总结报告(10篇)

法官助理三年工作总结报告(10篇)法官助理三年工作总结报告(篇1)我来法院已经三年多的时间了,目前担任法官助理一职,主要职责是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协助法官调查取证,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等与审判相关的其他实务性工作。
现在就我在工作中的一点体会和大家共享,有说的不当的地方还请大家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以便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能够做到更加得心应手。
1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不论是做书记员还是法官助理我认为态度决定一切,尤其是在工作上需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踏实认真,积极主动。
不管是否在编,我们对外都代表了江南法院的形象,在与当事人沟通或者对外发放文书时都需要时刻保持“谦虚、谨慎、律己”的工作态度。
这不仅仅是在维护江南法院的形象,更是对自己负责的表现。
2要有效率意识,努力增强自身的执行能力审判工作不仅要有高质量,更要有高效率,因此法官交办的事务应当及时、快速的处理,不拖延。
尤其快速审判庭,面对人少案多的情况下更加需要高质量、高效率去完成。
去年7、8月份张水妮法官团队只剩下我一个书记员且每月有近百件案件需要处理的时候。
我首先是冷静思考,分清楚案件的轻重缓急,根据案件的性质我会将案件分类整理好,然后顺序一件件落实,即使需要加班加点也尽量在当天完成。
因为只有将法官交办的事项快速处理完毕,案件才不会过度积压。
自己的工作压力也能得到缓解。
3工作方法创新,促进高效结案创新工作方法将庭前工作细致化,确保案件快速审结。
法官助理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核查材料、送达、有无追加当事人等情况,若发现案件存在问题及时向主办法官反馈;在认真细致的阅卷后,若发现有材料不齐的情况,与主办法官沟通后,提前通知当事人进行补证,避免二次开庭可能的发生;若发现有原被告双方有调解的基础,即刻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细致耐心的解说工作,分辨责任,明辨是非,比较得失,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
在此过程中,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和疏导,积极协调,帮助当事人解开思想上的问题,消除对立情绪。
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难题的过程

法院法官助理工作总结:发现问题、解决难题的过程尊敬的领导、同事们:大家好!我是法院法官助理,近期对我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和反思。
在这里,我想与大家分享一下我的工作体会和思考。
一、工作总述作为法院法官助理,我的工作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协助法官审理案件;2. 制作卷宗,整理资料;3. 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调解;4. 接待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5. 协调、沟通、执行等其他工作。
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我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例如:1. 大量的案件资料需要处理,需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严密的工作计划;2. 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不了解,需要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这需要专业知识而且需要能够清晰地表达;3. 一些案件需要核对和整理大量的证据,例如翻译要求等,这需要对相关法律和翻译规范有深入的了解。
三、处理问题的方法为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我采取了以下的一些方法:1. 设计合理的工作计划,避免重复工作,节省时间和提高效率;2. 进行自我学习和进修,提升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3. 积极沟通和交流,加强与同事和当事人的联系;4. 不断反思和总结经验,总结出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以上的方法是我在工作中处理问题的常用方法。
通过这些方法,我克服了分工量大、工作难度高等问题,提高了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对未来工作的期望在2023年的未来,我的工作会面临许多的挑战和机遇。
我希望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改进和努力,达到更好的工作效果和职业生涯发展:1. 提高专业素养,加强自我学习和进修;2. 建立良好的团队协作和沟通机制,增强工作合作能力;3. 不断反思和总结,把更好的工作实践应用到工作中,并提出合理的工作计划。
以上就是我的工作总结,谢谢大家的关注!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继续努力,做一个更好的法院法官助理。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配置模式研究

基层法院法官助理配置模式研究关键词法官助理配置繁简分流多元化解纷一、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与多元化解纷机制的重要路径——司法责任制改革仅依靠“精英化法官”难以破解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推进法官选任与履职的“精英化”,但是精英化的法官毕竟是有限的,故人数众多的法官助理是实现法官精英化的保证,进而才有可能完成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之既定目标。
(一)基层法院法官助理发展之羁缚总体而言,现行法官助理制度存在以下一些问题:2.职责定位、培养方向不明,导致职业前景不明各省对法官助理的定位还在逐步摸索过程中。
2022年9月25日,首批法官助理选任是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徐汇区、闵行区、宝山区等四家改革试点法院范围内进行,遴选后任命了全国首批231名法官助理。
同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率先向社会公开招录,聘任100名法官助理。
2022年,广州几家基层法院也分别开始走上社会化招聘法官助理的道路。
江苏自2022年起统一招考编制内法官助理,但是對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法官助理与书记员之间的职责边界定义依旧较为模糊、培养方式上缺乏针对、职业发展前景不明。
(二)部分可行性建议1.补充招录有学者提出除招录编制内法官助理外,以统一招录“法律学徒式”法官助理为主,辅之以院校合作培养短期实习法官助理;创建实习助理机制;院校对口合作等等。
通过从源头上改善法官助理的招录质量以期望提高审判辅助工作之效能。
2.评级、分类管理3.适当扩权还有学者认为,将具有政法编制的高级法官助理向限权法官的方向培养,进而成为遴选员额法官最主要的人才蓄水池。
该类高级法官助理可以协助员额法官阅卷、拟稿,提升审判品质,并在员额法官授权或指导下独立办理特定类型的案件,如适用简易(含小额诉讼)及督促等程序的案件。
二、关于法官助理多样化配置模式探析——多元化解纷机制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突破口之一自最高人民法院大力提倡实行法官助理制度以来全国,各级法院积极试点探索实施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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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基层人民法院之法官助理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是提高法官队伍整体素质的重要途径,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条主线。
而法官助理的设立则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其目的是通过合理划分审判工作职责,理顺法官与其他各类审判辅助人员的关系,保证法官专司案件的审理工作,有利于逐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法官助理工作的性质原有的一审一书审判模式,法官承担了阅卷、庭前准备、调解、撰写法律文书甚至送达、等一系列繁杂事务,并不能专心致力于审判。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法官从琐碎的杂务性事务中解脱出来,一心一意裁判案件,从而使法官的案件审理真正走向了专业化。
因此法官助理的工作性质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官助理是法官审判案件的辅助人员,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居于审判模式核心地位。
法官助理与助理审判员不同,不再具有案件裁判权,而是从事与审判有关的辅助性工作。
因此,法官助理是法官的助手,为法官的审判提供服务,工作上受法官指导。
法官助理不可以成为合议庭成员,无权对案件的最终裁判表态,也不得干涉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因此法官助理在工作安排上应当围绕法官的案件裁判进行,法官助理从事的大量事务性工作,使法官从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法官助理的工作对法官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法官助理的审判辅助工作具有相对独立性。
法官职业化从一定意义上说也是审判职权重新分配的改革,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组成的审判系统中,审、助、书应各司其职,不得越位,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效率和公正。
法官助理的设立排除了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预断、先入为主,而只能通过庭审活动实现公正。
因此法官助理的设立,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一条隔离带。
法官助理的工作围绕法官的审判核心进行,法官对法官助理工作可以进行指导安排,但法官不能干涉法官助理的工作,同时法官助理能以自己对案件的认识为法官最终作出裁判提供参考,通过庭前准备为法官顺利审结案件创造条件。
因此,在法官职业化后的审判组织系统中,法官助理的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当然,我们也要认识到,这种独立性只是相对的,是存在于法官的监督与指导之下。
3、法官助理与法官既互相配合、又相互监督。
法官助理在法官的指导下工作,服从法官的工作安排。
法官应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
但法官助理与法官之间关系的过分亲密、盲目服从、附合、依附不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因此,法官助理不应完全依附于法官,其从事的审判辅助工作对法官的裁判权也有监督和制约作用。
同时法官助理虽没有案件裁判权,但将来通过缺额选任,总是要担任法官的。
因此,其可以对法官的裁判方案提出建议或参考方案,但不具备法律效力,仅供法官参考而已。
二、法官助理职责的确定。
“辅助性”应成为法官助理工作的主要标准。
目前基层法院人员编制偏紧,“法官”人数虽多,但实际其中的非办案人员占去了很大一部分,因此,对法官助理不宜再作细化分工。
法官助理对其辅助性工作应是“全能的”,既包括程序性的,也包括实体性的;既包括行为性的,也包括文字性的。
其工作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程序性事务:庭前审查:(1)原、被告基本情况。
(2)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3)被告答辩的事实、理由,提交的主要证据。
(4)双方争议焦点。
(5)当事人申请调查证据时,依法调查、收集、核实相关证据。
(6)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并通知法官。
2、与实体处理有关的事务:(1) 在法官指导下,主持当事人诉讼证据交换、庭前调解等。
(2)起草阅卷笔录及庭审提纲。
(3)旁听法官庭审,了解庭审情况。
(4)起草调解书,填写案件审判流程信息表及执法档案,并监督书记员向双方当事人宣判判决或送达调解书。
总之,法官助理的制度尚处于构建探索阶段,以法官审判权行使为核心,为法官提供高效、周密的服务应是法官助理辅助性工作的本质所在。
通过法官助理的制度的不断丰富、完善,将有效地推动法官职业化进程,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为建设一支职业化法官队伍,实现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分类管理,保证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提高审判效率,最高人民法院经征得中组部同意后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确定试点法院。
试点法院设法官助理。
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三者之间的职能划分和在审判活动中的相互关系。
在审判工作中,试行“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审判人员组合模式。
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一)遵循审判规律,审判工作与审判辅助工作适当分离的原则;(二)分类管理的原则;(三)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原则;(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的原则;(五)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的原则。
三、法官、法官助理的配备试点法院应当以保证依法公正、高效地完成审判工作为前提,以案件数和审判工作量的发展变化为基本因素,并综合考虑本院的法官素质,机构设置,法院辖区的面积、经济发展水平、人口等情况确定所需的法官员额。
试点法院应当根据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通过考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选任法官和法官助理。
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配备比例以及管理模式,可以根据试点法院的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干部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后确定。
四、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一)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
法官助理是协助法官从事审判业务的辅助人员。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事务性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工作。
(二)法官的主要职责是:核实案件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提出或者决定适用法律的意见。
具体工作为:审核诉讼材料;开庭审判(包括诉讼中的调解);合议庭合议;制作裁判文书。
(三)法官助理在法官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1、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2、确定举证期限,组织庭前证据交换;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须经法官审核确认;4、办理指定辩护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的有关事宜;5、接待、安排案件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来访和阅卷等事宜;6、依法调查、收集、核对有关证据;7、办理委托鉴定、评估、审计等事宜;8、协助法官采取诉讼保全措施;9、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10、按照法官要求,草拟法律文书;11、办理排定开庭日期等案件管理的有关事务;12、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与审判业务相关的辅助性工作。
(四)书记员在法官指导下,按照《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履行职责。
五、担任法官助理的条件(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严守审判纪律,清正廉洁,恪守职业道德;(二)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适用本项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经高级人民法院审核确定,可以适当放宽学历条件;(三)年满二十周岁,身体健康;(四)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文字综合能力;(五)通过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条件。
有条件的试点法院新招法官助理一般应当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法院工作人员中符合本条第(一)、(二)、(三)、(四)项条件的,可以根据需要任命为法官助理;现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行使法官助理的职能。
六、法官助理的管理(一)法官助理由本院院长任免。
(二)试点法院应当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法官助理实行单独序列管理。
(三)试点法院法官助理按照以下职级配备:1、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处级;2、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副处级;3、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的职级最高配备为正科级。
直辖市、副省级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职级配备,可以略高于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试点法院任命法官助理以及确定职级,应当在规定的编制、职数限额内进行。
(四)对法官助理应当制定量化的考核标准。
对法官助理的考核在全面听取意见的同时,要充分听取法官的意见。
(五)法官助理履行职责时,参照诉讼法的规定实行回避。
法官助理的任职回避比照法官执行。
(六)法官助理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七、试点工作要求(一)试点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和诉讼程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统一组织下进行。
(二)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中既要保证各项改革措施的实施,又要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与效率,积极稳妥、逐步深入地开展试点工作,切不可操之过急,影响审判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审判任务的完成。
同时,要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使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深刻理解试点工作对司法体制改革和推进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重要意义,确保试点工作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审判工作不受影响。
(三)试点工作要在地方党委的领导下、人大等单位的支持下进行。
试点法院要将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进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争取支持和帮助。
八、其他“老人老办法”是指试点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后现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在行使法官助理职能时法律职务不变,待遇不变。
“新人新政策”是指试点法院不再任命助理审判员。
如果法官员额出现空缺,可以经过法定程序,从现有符合法官(审判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选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