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交通安全技术

合集下载

前沿科技在城市交通管理上的应用

前沿科技在城市交通管理上的应用

前沿科技在城市交通管理上的应用第一章:引言城市交通管理一直是各大城市面临的难题之一。

如何合理规划交通系统,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增强城市交通安全,一直都是城市交通管理工作人员需要解决的问题。

然而,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前沿科技已经开始被广泛应用在城市交通管理中,为城市交通管理带来了新思路和新方法。

本文将从交通数据采集、交通智能控制、车辆自动化驾驶、交通信息化以及城市交通智能监测与安全等几个方面,详细探讨前沿科技在城市交通管理上的应用。

第二章:交通数据采集技术交通数据采集对于城市交通管理至关重要。

现代城市要实现交通智能化,必须先收集大量的交通数据。

在过去,交通数据采集主要采用地面监测设备、交通摄像机、气象站等传统手段。

这些传统手段采集的数据精确度和实时性较低,处理速度慢,并且覆盖面较窄,难以全面掌握城市交通情况。

目前,随着各种新型传感器的发展及移动通信技术的普及,城市交通数据采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城市交通数据采集技术主要包括摄像头监测、移动信号采集、智能速度探测、GPS 实时追踪等。

城市交通部门可以通过这些技术获取大量的实时交通数据,以便更好地进行交通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交通智能控制技术交通智能控制技术在城市交通管理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交通智能控制涉及很多领域,如交通信号控制、智能路灯、智能公交站牌等。

在交通信号控制方面,智能交通信号控制系统可以根据不同的交通情况进行智能协调控制,促进车辆通行效率的提高。

智能路灯则可以在人车并行的路上自动感应光线,根据当时的情况和车辆运行路线进行控制,给行车者提供清晰的照明,提高行车安全。

智能公交站牌则可以通过定位及计算软件来实现实时公交车辆显示、公交路线图显示、公交实时信息播报等功能。

第四章:车辆自动化驾驶技术车辆自动化驾驶技术是城市交通管理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城市交通物联网和自动驾驶技术,可以实现无人驾驶和自派单等功能,为城市交通管理带来极大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机动车辆行驶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促进交通运输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机动车辆的交通安全管理,包括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维护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第三条机动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应依法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交通安全环境改善,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车辆安全第四条机动车辆的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等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经过政府相关部门的检验合格。

第五条机动车辆的车身、底盘、发动机、制动器、转向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车辆安全要求,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六条所有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正常。

第七条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负有维护和保养的责任,及时修理故障,保证车辆的正常使用。

第八条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不得搭载超员,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酒后驾驶,不得违反交通信号,必须按照规定规范行驶。

第三章驾驶人安全第九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必须持有符合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严格遵守驾驶证的使用规定。

第十条驾驶人在行驶过程中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疲劳驾驶,不得超速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不得违规变道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辆时应当服从交通信号,遵守交通规则,保持车距,保证安全行车。

第十二条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立即停车,如实报案,保护现场,并配合交警的处理。

第十三条驾驶人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紧急制动、紧急避让等措施,保证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章交通管理第十四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辆的监管和巡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

第十五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道路的维护,保障道路的通行条件,保障交通安全。

第十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拥堵时,应当及时组织疏导交通,保障交通畅通。

交通安全生产法条例

交通安全生产法条例

交通安全生产法条例交通安全生产法是中国对于交通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之一,它主要涉及了交通生产中涉及的各方责任、交通安全标准、事故处理等内容。

交通安全生产法条例以维护交通秩序、减少交通事故为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下面将详细介绍交通安全生产法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通生产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交通安全生产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交通生产活动,包括道路、水路、铁路、航空、地铁等。

第三条交通安全生产法的宗旨是:高度重视交通安全事业,改进交通安全技术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完善交通安全法规与标准,加强交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交通安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推动交通安全工作与信息通信技术深度融合。

第五条交通安全生产法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责任。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承担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

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机构,制定交通安全规划与总体部署。

确保交通安全工作的开展、监管和落实。

第七条公路交通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书。

负责组织、管理、监督本企业交通生产活动。

确保交通设施设备的安全可靠,驾驶员的素质和技术水平符合要求。

第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驾驶员资格证件。

接受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和安全驾驶培训,遵守交通规则,保证人身和交通安全。

禁止酒驾、毒驾、超速等行为。

第九条行人应当遵守交通信号,走人行道;非机动车应当按规定行驶,不得逆行、闯红灯等。

特殊弱势群体应得到特殊保护。

第十条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确保货物和旅客安全运输。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勘查和处理工作,履行事故处理程序。

第三章交通安全技术管理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鼓励研究和应用交通安全技术,提高交通安全保障能力。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治理(1)-事故多发点的鉴定方法答辩

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治理(1)-事故多发点的鉴定方法答辩

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事故多发地点的称谓有不同的表述prone,Hazardousspots(黑点)事故多发位置””、“事故多国内使用的多为““事故多发位置国内使用的多为”发路段””或“事故多发地点事故多发地点”4起以上含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称为道路黑点或交通事故多发点;起以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称为道路黑段或交通事故多发段。

澳大利亚莫那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的欧顿》道路安全工程指南》K.W.OGDEND)在)在《《道路安全工程指南一书中将事故多发位置定义为:道路系统中事故具有无法接受的高发生率位置。

北京工业大学任福田教授、刘小明教授认为:在事故次数明显多于其他路段,或超过某一规定的数值时,则该路段即为同济大学方守恩对事故多发位置作如下定义:事故多发位置是指在较长的一个时间段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或特征与其他正常位置相比的某些位置(点、路段或区域)。

的路段和交叉口称为事故多发点或湖南省在全面排查治理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的工作过程中,对事故多发点和事故多发路段做了500m范围内,在一年中发生3次重大以上交通事故的区域称为事故多发点,道路上2000m 范围或道路桥梁、涵洞全程的事故多发地称之为事故多发路段。

black routes and black areas, accident prone locations, hazardous),从直观上解释即是指该地点事故发生的数量较其它正常地点多的地点。

其内涵包括:地点””可以是一个路口、一个路段、整条地点道路或一个区域。

具有一致性,应该统计比较同一事故多发位置对数据统计时间有要求—“较长一段时。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事故统计的偶然性,这个““时。

这主要是为了避免事故统计的偶然性,这个的长度应根据所研究道路的运营状况分析确定,时间过短,事故的偶发性过大,不能说明一般规律;过长,则路网中的道路状况、交通设施、交通量、交通环境及交通管理水平等的改变,使统计数据缺乏可比性,我国年再次,定义中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数量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可以是事故的绝对次数,也可以是死亡人数、受伤人数、各种事故率、死亡率、事故损失等不同指标,或某些事故特征的发生量(如:超速引起的)。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

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行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道路交通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公安派出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处罚。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依法组织,依法进行,统筹兼顾,综合施策。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及时了解和掌握道路交通事故的情况,研究防范道路交通事故的对策,提出有关建议。

第七条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文明驾驶、文明行走,保护道路和交通设施设备,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和行人交通安全。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组织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道路通行规则、交通安全常识,提高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审查道路运输经营者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资格,落实从业资格和培训制度。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需要,监督、检查和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安全生产和安全行驶。

第十一条道路交通安全事件的处理应当按照预防、救助、处置、追究的原则,有关部门及时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的规定互相尊重、互相谦让、互相照顾。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宣传,向公众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概述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主要内容1.车辆和驾驶人2.车辆管理3.道路通行条件4.交通事故处理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对道路安全的重要性正文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概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而制定的一部具有重要法律效力的法规。

其中第四章是本法的核心内容,主要规定了车辆和驾驶人、车辆管理、道路通行条件以及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主要内容1.车辆和驾驶人本章对车辆和驾驶人的相关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车辆方面,主要包括车辆登记、检验、报废等环节的管理;驾驶人方面,主要包括驾驶人的培训、考试、驾驶证申领和使用等方面的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车辆和驾驶人具备良好的技术状况和驾驶能力,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保障。

2.车辆管理本章对车辆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规定。

主要包括车辆登记、检验、报废等方面的管理。

车辆登记是为了确保车辆的合法性和便于管理,车辆检验是为了确保车辆的技术状况良好,车辆报废是为了防止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

这些规定有利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3.道路通行条件本章对道路通行条件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道路的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道路的安全、畅通、舒适,为道路使用者提供良好的通行环境。

4.交通事故处理本章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进行了详细规定。

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现场保护、报警、勘查、认定、赔偿等方面的内容。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秩序的影响。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对道路安全的重要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的规定对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加强车辆管理、保障道路通行条件以及明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本章为道路交通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爱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爱护人身安全,爱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治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证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进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榜样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第七条对道路交通安全治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治理方法,技术,设备.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同意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然而,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第十一条驾驶机动车内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有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 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三) 机动车用作抵押的;(四) 机动车报废的.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照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形,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修理,保养.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四条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依照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第十五条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点;(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方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实际情形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第二节机动车驾驶人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考核合格的,能够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条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治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治理.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内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阻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阻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能够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三章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道路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依照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交通信号,应当提早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第二十六条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第二十七条铁路与道路平面交*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管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阻碍安全视距,不得阻碍通行.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依照交通需求及时调整.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觉差不多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峻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排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第三十条道路显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治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发觉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明白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治理部门.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过,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阻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刻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排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复原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爱护道路交通秩序.第三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都市道路范畴内,在不阻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形下,政府有关部门能够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都市要紧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第四章道路通行规定第一节一样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三十六条依照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三十七条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依照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形,能够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畴施工等情形,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截了当有关的决定,应当提早向社会公告.第四十条遇有自然灾难,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峻阻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能够实行交通管制.第四十一条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第二节机动车通行规定第四十二条机动车内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行驶缓慢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第四十六条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治理人员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或者治理人员指挥时,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 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阻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指定的时刻,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刻,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爱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第五十二条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赶忙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阻碍交通的地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连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第五十三条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能够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抢救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通行优先权.第五十四条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阻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洒水车,清扫车等机动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不阻碍其他车辆通行的情形下,能够不受车辆分道行驶的限制,然而不得逆向行驶.第五十五条高速公路,大中都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当地的实际情形规定.在承诺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能够从事货运,但不得用于载人.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然而,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三节非机动车通行规定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五十八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第五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阻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第六十条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六十一条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路边行走.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第六十三条行人不得跨过,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阻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六十四条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操纵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托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治理,爱护职责的人带领.盲人在道路上通行,应当使用盲杖或者采取其他导盲手段,车辆应当避让盲人.第六十五条行人通过铁路道口,应当遵守铁路道口信号,服从治理人员的治理.没有铁路道口信号和治理人员的,应当在确认无火车驶临后,迅速通过.第六十六条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阻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五节高速公路的专门规定第六十七条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第六十八条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然而,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内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同时迅速报警.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除外.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赶忙停车,爱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赶忙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能够即行撤离现场,复原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缺失,同时差不多事实清晰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赶忙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复原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能够扣留事故车辆,然而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托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应当依照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形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差不多事实,形成缘故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四条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能够要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调解,也能够直截了当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治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缺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原创实用版】目录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概述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主要内容1.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2.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3.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4.法律责任和处罚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正文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道路交通安全制定的法律,自 2004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该法共八章,其中第四章是整个法律的核心部分,主要规定了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法律责任和处罚等内容。

本章内容对于维护我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章主要内容(一)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1.车辆登记、检验和报废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车辆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登记,领取行驶证。

车辆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应当及时办理报废手续。

2.驾驶人培训和考核驾驶人应当经过培训,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和道路安全知识,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驾驶证。

(二)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1.道路通行条件道路管理部门应当保持道路畅通,及时修复损坏的道路,完善道路交通设施。

2.道路通行规定车辆和行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道路交通信号、标线、标志通行。

(三)交通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1.事故现场保护和报警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迅速报警。

2.事故处理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交通事故的事实和证据,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四)法律责任和处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吊销驾驶证、拘留等处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4.2 交通安全设计
5、故障-安全设计 在系统、设备的一部分发生故障或失效的情况下,在一定时
间内也能保证安全的技术措施称为故障-安全设计。故障-安 全设计确保故障不会影响系统的安全,或使系统处于不会伤 害人员或损坏设备的工作状态。按系统、设备在其中一部分 发生故障后所处的状态,故障-安全设计分为3种类型: (1)故障-安全工作设计。保证在采取矫正措施前,设备、 系统正常地发挥其功能,这是最理想的工作方式。 (2)故障-安全积极设计。故障发生后,保持系统以一种安 全形式带有能量,直至采取矫正措施。 (3)故障-安全消极设计。当系统发生故障时,使系统停止 工作,并将能量降低到最低值,直至采取矫正措施。
§4.2 交通安全设计
二、交通安全设计的基本手段 为使交通系统符合上述基本原则,人们提出了许
多种实施交通安全设计的基本手段。具有普遍性 的基本手段从以下3个方面考虑: ➢ 生产设备的事故防止对策 ➢ 防止能量逆流于人体的措施 ➢ 消除和预防危险及有害因素 这些手段对交通安全设计具有指导意义。
§4.2 交通安全设计
1、生产设备的事故防止对策:这是由日本学者北 川彻三提出的,包括以下21项内容:
(1)围板、栅栏、护罩; (2)隔离; (3)遥控; (4)自动化; (5)安全装置; (6)紧急停止; (7)夹具; (8)非手动装置; (9)双手操作; (10)断路; (11)绝缘;
(12)接地; (13)增加强度; (14)遮光; (15)改造; (16)加固; (17)变更; (18)劳保用品; (19)标志; (20)换气; (21)照明。
交通安全工程
Traffic safety Engineering
第四章 交通安全技术
§4.1 交通安全技术概述
目前,为了解决交通安全问题,交通运输部门采 取了各种安全方法和手段。这些方法和手段中, 基本上遵循了以下措施的实施步骤: 1、从设计入手,达到从根本上先保证安全的目的。 2、在交通运行的过程中,加强对移动设备、固定 设备、环境等的状态以及运输对象实时监控的交 通安全监控和检测技术。 3、基于维护、维修的移动设备和固定设备的安全 检测与诊断技术。 4、紧急救援技术。
§4.2 交通安全设计
三、预防事故的交通安全设计技术 通过设计来消除和控制各种危险,防止所设
计的系统在研制、生产、使用中发生导致人 员伤亡和设备损坏的各种意外事故,是事故 预防的最佳手段。为满足规定的安全要求, 可以采用不同的安全设计方法。主要的安全 设计方法有以下几种:
§4.2 交通安全设计
§4.2 交通安全设计
3、隔离 隔离是采用物理分离、护板和栅栏等将已识
别的危险同人员和设备隔开,以防止危险或 将危险降低到最低水平,并控制危险的影响。 隔离是最常用的一种安全技术措施。 预防事故发生的隔离措施包括分离和屏蔽两 种。前者指空间上的分离,后者指应用物理 的屏蔽措施进行隔离,它比空间上的分离更 加可靠,因而最为常见。
§4.2 交通安全设计
3、消除和预防危险、有害因素的基本原则 针对设备和环境中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特点,在消
除和预防危险、有害因素时,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5)联锁 (6)防止接近 (7)加强 (8)时间防护 (9)距离防护 (10)取代操作人员 (11)传递警告和禁止信息
§4.2 交通安全设计
4、闭锁、锁定和联锁 闭锁、锁定和联锁是另一类最常用的安全技术措施。它们的
安全功能是防止不相容事件发生或事件在错误的时间发生或 以错误的次序发生。 (1)闭锁:指防止某事件发生或防止人、物等进入危险区 域,如油罐车上的闭锁装置,可防止在车体未接地的情况下 向车内加注易燃液体。 (2)锁定:锁定则是指保持某事件或状态,或避免人、物 脱离安全区域。例如停车后在车轮前后放置石块等物体,可 防止车辆意外移动而引发事故。 (3)联锁:联锁装置主要应用于电气系统中,主要目的是 保证在特定的情况下某事件不发生。如铁路编组站电气集中 及联锁设备。
§4.2 交通安全设计
一、交通安全设计的基本原则 二、交通安全设计的基本手段 三、预防事故的交通安全设计技术 四、避免和减少事故损失的安全设计技术
§4.2 交通安全设计
一、交通安全设计的基本原则 安全技术可以划分为预防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及防止
或减轻事故损失的安全技术,这是事故预防和应急措 施在技术上的保证。交通项目的设计、设备、工艺过 程是否安全,可从以下六个方面加以考虑。 1、防止人失误的能力 2、对人失误后果的控制能力 3、防止故障传递的能力 4、失误或故障导致事故的难易 5、承受能量释放的能力 6、防止能量蓄集的能力
§4.2 交通安全设计
2、防止能量逆流于人体的措施 由美国人哈登根据能量转移论的观点提出:
(1)限制能量; (2)用较安全的能源代替危险性大的能源; (3)防止能量积聚; (4)控制能量释放; (5)延缓能量释放; (6)开辟能量释放渠道; (7)在能源上设置屏障; (8)在人、物与能源之间设置屏障; (9)在人与物之间设置屏障; (10)提高防护标准; (11)改善工作条件和环境,防止损失扩大; (12)修复和恢复。
1、控制能量 对于任何事故,其后果的严重程度与事故中
所涉及的能量的大小与类型紧密相关,因为 事故中涉及的能量绝大多数情况下就是系统 所具有的能量,因而用控制能量的方法,可 以从根本上保证系统的安全性。
§4.2 交通安全设计
2、危险最小化设计 通过设计消除危险或使危险最小化,是避免事故发生,
确保系统安全的最有效的方法。而本质安全技术则是 其中最理想的方法。 所谓本质安全技术,是指不是从外部采取附加的安全 装置和设备,而是依靠自身的安全设计,进行本质方 面的改善,即使发生故障或误操作,设备和系统仍能 保证安全。 在设计中,使系统达到本质安全是很难的,但可以通 过设计使系统发生事故的风险尽可能地最小化,或降 低到可接受的水平。为达到这一目标,设计系统时应 从以下两个方面采取措施:通过设计消除危险;降低 危险严重性。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