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
人口死亡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人口死亡档案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原则1. 完整性原则:确保人口死亡档案的完整性,不得遗漏、毁损、伪造。
2. 准确性原则:人口死亡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符合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原则:加强人口死亡档案的安全保护,防止档案丢失、损毁、泄密。
4. 保密性原则:严格保护人口死亡档案中的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
5. 有效性原则:确保人口死亡档案的有效利用,为人口统计、计划生育、社会保障等工作提供依据。
三、档案管理范围1. 人口死亡登记表:包括死亡人员的基本信息、死亡原因、死亡时间等。
2. 死亡证明:包括医院死亡证明、殡仪馆火化证明等。
3. 丧葬费用报销单:包括丧葬费用明细、报销凭证等。
4. 其他相关资料:如户口注销证明、死亡保险理赔证明等。
四、档案管理职责1. 人口死亡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口死亡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
2. 人口死亡登记部门:负责人口死亡登记工作,确保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
3. 公安机关:负责户口注销工作,及时将死亡人员信息反馈给档案管理部门。
4. 卫生部门:负责死亡证明的出具,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5. 殡仪馆:负责火化证明的出具,确保证明的真实性。
五、档案管理流程1. 收集:人口死亡档案管理部门在接到死亡登记部门、公安机关、卫生部门、殡仪馆等部门的死亡信息后,及时收集相关档案资料。
2. 整理: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归档。
3. 归档: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将整理好的档案资料归档保存。
4. 保管: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条件,确保档案安全。
5. 利用:按照档案利用规定,为有关部门提供档案查询、复制等服务。
六、档案保管期限1. 人口死亡登记表、死亡证明、丧葬费用报销单等档案资料,保管期限为50年。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流程及质量控制.pptx

3、质量控制
1、死亡信息的审核 • 医疗机构的死亡报告管理人员对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书》
自查;
•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责任人在死亡信息上报后7日内 完成数据初次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审核意见,并将错 误信息反馈报告单位核实,确保根本死因判断及ICD编码 质量。
死亡医学证明书Βιβλιοθήκη 联流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 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第二联为户籍管理部门 注销户口凭据
第三联家属保存
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出证单位随病案保存或 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
户籍管理部门保存
死者家属保存
殡葬管理部门保存
死亡信息报告
1.死因信息报告方式 • 《死亡医学证明书》通过中国疾控中心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进行网络 直报。
• 地方各级信息采集报告平台,与国家平台 进行数据推送和交换。
死亡信息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 医疗卫生机构责任人在签发《死亡证》15日内通
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或省市级信息 采集平台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 调查记录》),录入根本死因和ICD编码。
2、信息登记与报告
❖ 《死亡证》签发 ❖ 《死亡证》填写 ❖ 死亡信息报告
《死亡证》签发
1.签发对象 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 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含 死亡新生儿)。
2.责任单位及责任人 《死亡证》签发与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接诊或死亡
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正常死亡者的《死亡 证》,由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签 发。
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1]
![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1]](https://img.taocdn.com/s3/m/7699c8ecbe23482fb4da4cf2.png)
对于核实无误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应于7天内通过网络 进行审核确认。
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报告死亡病例的 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也可承担根本死因确定和死因编码工作。)
任单位。 (2)报告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
证明书》。
信息收集
3. 死亡个案的填报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 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 《死亡医学证明书》。
网络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1)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 告。(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 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收到《死亡医学证 明书》7天内向属地的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 出。
涉法死亡个案
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 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信息收集
4. 报告内容 《死亡医学证明书》
一般项目 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 其他项目
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
第一联出证单位保存, 用于网络报告
行动态分析,发现异常波动及时报告并反馈 (二)全人群死因登记报告信息 对监测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和其它全人群死因登
记报告信息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并编写年度死 因分析报告。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组织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2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中国大陆死亡的大陆居民、台港澳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含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出具《法医鉴定书》,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法医鉴定书》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丹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01•【字号】丹政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区划地名正文丹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丹政发〔2009〕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东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七月一日丹东东港人口和户籍同城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快丹东、东港同城化进程,促进丹东、东港两地经济社会相互融合发展,结合当前户籍管理改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城区、东港市行政区。
第三条丹东、东港居民户口迁移实行“居住地落户”的原则,两地居民可以房屋所有权证明、购房合同书、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契约、自管住宅房屋租赁契约或单位公产房居住证明(均不分居住年限)申请户口迁移。
第四条丹东、东港两地之间居民户口迁移,按照同城内业务办理,申请人持《户口迁移证》直接迁移落户。
第五条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凭毕业证、身份证和户籍证明,自愿选择落户于丹东、东港,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单位的,可挂靠亲友等关系人落户。
第六条丹东、东港两地派出所或办证大厅均实行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居民迁移户口时,均由迁入地网上调取人口数据,一站式办结,进一步完善统一的人口管理软件系统。
第七条丹东、东港城市居民因房屋动迁、子女就学、赡养老人等原因,在两地范围内可挂靠亲友等关系人落户。
第八条丹东、东港居民因务工经商等原因暂住两地的,公安机关视为“人户分离人口”登记管理。
第九条居住在东港农村的丹东市民将户口迁往实际居住地,在不享受村集体经济组织待遇的前提下,可登记落户。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死亡人口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死亡人口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档案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行政区域内所有死亡人口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死亡人口档案是指记录死亡人口基本信息、死因分析、遗体处理等相关信息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死亡人口档案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保密性、可追溯性原则。
第二章档案收集与整理第五条死亡人口档案的收集范围包括:(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二)死亡报告卡片;(三)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四)遗体处理记录;(五)其他与死亡人口相关的档案资料。
第六条收集死亡人口档案时,应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收集到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编号、登记。
第七条档案整理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按照档案资料类型、时间顺序进行排列;(二)对档案资料进行编号,建立目录;(三)对破损、褪色、霉变的档案资料进行修复和保护;(四)对电子档案资料进行备份和加密。
第三章档案保管与利用第八条死亡人口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规定:(一)设置专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二)档案室应保持通风、干燥、防潮、防虫、防尘、防盗;(三)定期对档案进行清理、消毒、除虫;(四)严格执行档案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九条死亡人口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利用者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二)档案利用者应遵守档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档案内容;(三)档案利用者应爱护档案,不得擅自涂改、损坏、丢失档案;(四)档案利用者需在规定时间内归还档案。
第四章档案销毁与转移第十条死亡人口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资料已达到保管期限,且无保存价值的;(二)档案资料因故需要销毁的;(三)销毁档案前,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档案销毁应采用焚烧、碎纸等方式,确保档案内容无法恢复。
第十二条档案转移应遵循以下规定:(一)档案转移需经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二)档案转移过程中,应确保档案安全,防止丢失、损坏;(三)档案转移后,需重新登记、编号、归档。
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

人口死亡信息报告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获得及时、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依据《全国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特制定中原区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
一、专人负责本院内的死因监测工作。
二、院内死因上报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详实登记制度。
三、按照统一格式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漏项或错项。
死亡原因用中文医学专业疾病名称填写。
如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填写调查记录,内容包括死者生前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诊治经过以及相关慢性病史。
凡填报意外损伤、中毒死亡,死亡证明书上应进一步报告意外事故的外部原因。
《死亡证医学明书》内容涂改,必须有医生签名。
四、医院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疹疗过程中死亡),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五、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书》,并对收到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进行错漏项、逻辑错误等检查。
对有疑问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及时与填报医生进行核实。
错误卡片由填报医生进行订正。
五、网络报告人员在7天内(从填报之日起)完成网络报告工作。
网络填报时,需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编码。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昭《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六、网报人员在报卡次日对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浏览,发现未通过审核的卡片,根据反馈的具体审核意见,与填报医生进行核实、订正网报数据。
《死亡医学证明书》由填报医生进行订正。
七、网报人员每月对网报数据与纸质卡片数据一致性的审查工作,如发生报告死亡病例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编码错误,及时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八、网报人员每周对网报数据进行一次查重,及时删除本院所报重卡,并做好删除、查重记录。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

人口死亡信息属法定调查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 和篡改。对于瞒报、虚报、拒报和篡改 人口死亡信息的,由有关部门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对相关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第四章 质量控制
第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数据审核制度。
(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应当对《死亡证》 进行错漏项等逻辑检查,行政区划代码、编号、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性别、死亡日期、 死亡原因、医师签名、医疗卫生机构等不得为空, 如实填写死因链及死亡调查记录,确保填写与上 报的死亡信息完整、准确、一致。
第十条
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出具打印的 《死亡证》。
第十一条 人口死亡信息采用网络报告方式。
(一)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责任人在签发《死亡证》15 日内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 ( http://10.249.1.170 )网络报告《死亡证》第 一联信息(含《死亡调查记录》,下同)。省级、市 级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平台向上级系统平台推 送本地区全部人口死亡信息。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协调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乡建立健全人口 死亡信息登记制度,组织开展数据质量 检查和评估,发布全国及省级人口死亡 信息。统计信息中心协助起草有关管理 规范,负责国家人口死亡信息库建设、 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发布前审核等工 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辖 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建立健全本地 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制度,组织本地区数 据质量检查和评估,协调本地区人口死亡 信息登记系统建设,发布本辖区人口死亡 信息。省级卫生计生统计信息中心协助省 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工作,参与本地 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系统及数据库建设, 负责部门间信息共享、数据发布前审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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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初稿)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口死亡信息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发…2014‟215号),国家卫计委办公厅•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国卫规划发[2014]6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和•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辽卫办发[2015]109 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公安和民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以下简称为•死亡证‣)的签发与使用,以及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信息共享与统计分析等。
第一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一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工作,组织本辖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各级公安、民政部门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规范•死亡证‣使用管理,定期开展信息校核,建立信息共享,加强统计分析工作(附件2)。
民政部门负责建立死者火化信息库(要包含死者身份证号码登记)。
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纸质•死亡证‣印制并统一印制流水号。
流水号构成为:年份后两位+流水号(00001-99999),如№.1400001,各联一致。
本年度未用完的死亡证可跨年使用。
第二条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本辖区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建立健全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负责本辖区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
负责对本辖区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条件成熟时,市级卫生计生信息部门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本地区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
市级疾控中心负责质量审核及数据汇总上报。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以上职责的同时,负责本辖区死亡专报的报告和质控;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认真执行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死亡证‣,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审核并按程序完成网络上报;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协助疾病预防控制与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人口死亡登记信息的质量控制和相关调查。
第四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死亡证‣;指定专门的部门及人员负责网络报告;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社区医生)的工作质量;做好•死亡证‣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乡镇(街道)派出所民警、计划生育专干应及时向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在家死亡(含新生儿死亡)信息。
第五条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与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第二章信息登记与报告第六条自2015 年1 月1 日起,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全国统一制定的新版•死亡证‣,在保证国家原有四联的基础上增加县(区)疾控中心报告联(即第一联复写联)。
•死亡证‣版式参见附表。
(一)签发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二)责任单位及责任人责任单位: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责任人: (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方可填报•死亡证‣。
(三)死亡个案的填报1 、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出诊医生到现场己死亡、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
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既往史及诊治经过等记录在•死亡证‣第一联的调查记录栏内,并由家属或知情人签字。
(2) 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2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1)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等死亡者(含本地户籍人口在外国死亡需要出具死亡证的),由现住址所在地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乡镇(街道)卫生院的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身份证明、社区/村委员会证明材料(或其它有效证明材料)、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等死亡申报材料,做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判断。
对于正常死亡者,应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证‣,同时必须填写死亡调查记录(记录内容包括致死疾病的全称、诊断单位、时间、依据等) ,并由家属签名。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应出具正常死亡证明(•法医鉴定书‣),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2) 非正常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时,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
公安司法部门直接签发•死亡证‣的,则按照国卫规划发[2013]57号一、(四)之规定,参照本条(五),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及死亡调查记录,永久保存第一联。
如果公安司法部门一时不能完整填全信息,则至少应准确填写最知情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便于后期复调补充漏报。
县区疾控中心应注意这部分死亡个案的信息收集,确保及时完善并录入(具体参照第七条(三)3)。
(四)死亡证的补发死者家属遗失•死亡证‣,可由•死亡证‣签字家属或委托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
补发办法如下: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第一联复写联、第二、三、四联。
补发•死亡证‣时,需在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五)死亡证的填写1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填表说明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死亡证‣四联及•死亡调查记录‣。
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3 年后可出具打印的•死亡证‣或直接使用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打印•死亡证‣。
2 、•死亡证‣必须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由填写医生签名,并逐联盖章。
3 、•死亡证‣的填写内容(1)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国家或地区、有效身份证件类别及号码、个人身份、婚姻情况、文化程度、出生日期和死亡目期(按公历填写‡、年龄(按周岁计算,不满1 周岁的按月日计算,不满1 日的按小时、分钟计算‡、户籍地址(应按身份证或户口本上登记的填写完整‡、常住住址(应填写具体门牌号)、生前工作单位(或个人身份所对应的工作单位)、死亡地点、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包括联系电话,要填写详细)。
(2) 与死亡有关的疾病诊断项目:医生应结合死者生前有关疾病或情况进行综合分析,然后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根本死因)分别填写在•死亡证‣的第I 部分,其他重要疾病诊断填写在第II 部分。
死因诊断中出现恶性肿瘤和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的,应填报肿瘤发病信息。
对于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等情况,医生应根据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死因推断,家属或知情人提供的情况应填写在•死亡证‣的调查记录中,而推断后的死因应填写在•死亡证‣的疾病诊断项目中。
(3) 其他项目:生前主要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医师签名(由填写•死亡证‣的医生签字)、医疗卫生机构盖章(由填•死亡证‣的医生所在单位盖章)、填表日期(一般应是死者死亡当日或随后几日填报,如果填报日期与死亡日期相距较远,则应给予说明)、根本死亡原因和ICD 编码(应由统计或编码人员填写)。
(4) •死亡证‣中的"行政区划代码"和"编号"应当从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获取,确保编码唯一性和利于死亡证的管理。
负责网络报告的医疗机构进行•死亡证‣网络报告录入时,应在填写单位存根联上,将从系统获取的流水号(后四位)进行标注,以备核查。
(5) 身份证号必须填写,位数为l5 位或18 位;未登记户籍的死亡婴儿和无名尸的“有效身份证件类别”、“证件号码”均填“无”。
(六)死亡证的使用与管理•死亡证‣是进行户籍注销、殡葬等人口管理的凭证,由卫生计生、公安、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1、•死亡证‣第一联是原始凭证,由出具单位随病案保存或按档案管理永久保存,以备查询或作为补办依据。
第一联复写联由公安部门在办理户口注销时代收,县†区)疾控每月到公安部门收取、保存,用于死因数据网报、质控及专报;第二联由死者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永久保存;第三联由死者家属保存;第四联由民政部门收集保存。
2 、死者家属持•死亡证‣第一联复写联及二、三、四联向公安机关申报户籍注销及签章手续。
公安机关代收第一联复写联后,凭第二联办理死者户籍注销手续,加盖第三、四联公章。
死者家属持第四联到殡仪馆办理尸体火化手续,殡仪馆办理殡葬手续,并做好登记(应含死者身份证信息)。
第七条人口死亡信息采用网络报告方式(一)死亡信息报告方式1 、通过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直报用户登录地址:http: // 、疾控用户登录地址http://10. 249. 1. 170) 网络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 ,录入根本死因和ICD 编码。
2 、按照国家规范报告时限和标准,通过省市级信息采集平台报告•死亡证‣第一联(含•死亡调查记录)) )并交换到国家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
(二)报告程序、时限1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证‣,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疾控科)责任报告人在签发•死亡证‣ 15 日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网络填报时,需要将•死亡证‣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