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24.02.29
•【字号】渝人社发〔2024〕6号
•【施行日期】2024.0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
文件的通知
渝人社发〔2024〕6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社会保障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按照《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渝府令329号)相关规定,我局对2023年12月31日前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保障局、市人力社保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44件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1),继续有效48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具体文件目录见附件2)。
附件:1.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9日
附件
1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共44件)
附件2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88件)。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等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0]182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9.29【实施日期】2010.09.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退地农转城居民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分局)、国土(房管)局(分局)、水利局、地方税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办发〔2010〕20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办发〔2010〕26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一)范围对象1982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各类建设已用地失地农民应转未转人员和1982年1月1日至2008年9月30日期间已完工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失地农村移民未作调地并安置居住在城(集)镇的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征(占)地人员”),在完善征地审批及农转非手续后,参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原征地人员办法”)规定,自愿申请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9.12.05•【字号】渝人社发〔2019〕168号•【施行日期】2019.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有关市级部门人事(干部)处,各类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各职业培训机构:为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规范化、市场化发展,促进职业培训机构精准服务我市就业创业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就支持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支持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有资质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开放。
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高等、中等职业院校,经机构编制部门登记的行业性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合格的在渝办学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具有职业培训资质的企业培训中心、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竞赛集训基地等机构,均可申报参与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区县人力社保部门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公布的技工院校、职业院校专业开设目录,对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技工院校专业目录(2018年修订)》和教育部相关职业院校专业目录中对应或相关的职业(工种),受理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开展相关职业(工种)培训的开班申请。
对于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开展已开设专业以外的职业(工种)培训,经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对我市紧缺的新职业、新兴产业和特殊行业职业(工种),可采用项目制培训,由人力社保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开展。
对于《重庆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培训成本及市场需求程度目录》以外的技能类职业(工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至第六大类中技能类职业(工种)的规范名称组织培训,并参照特色职业(工种)管理办法,由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区县政府批准和市人力社保局备案后实施培训,培训补贴按照特色职业(工种)标准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渝人社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20年第12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2月31日重庆市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3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按照职业技能鉴定(以下简称鉴定)相关规定,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有关要求,对劳动者从事具体职业活动的工作能力提供客观、公平、科学、规范评价的执行机构。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鉴定机构的备案、管理、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负责鉴定机构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重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职鉴中心)受市人力社保局委托,负责鉴定机构的备案、评估、督导、检查等工作;负责鉴定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管理人员、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专家队伍建设;负责建设全市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平台,运用“互联网+监管”手段加强质量监管;负责建立鉴定机构数据库,向社会公布鉴定机构信息。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英才服务渠道的通告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英才服务渠道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9.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重庆英才服务渠道的通告为切实营造“远悦近来”人才发展环境,全面提升重庆英才服务质效,按照《中共重庆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英才“渝快办”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委人才办〔2021〕11号)要求,向人才提供线上咨询,为持重庆英才卡的人才提供网上、掌上和线下一站式服务等,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公布咨询电活、网站、微信和平台咨询电话:023--88612333,为人才提供人才政策、人才服务等咨询。
工作时间:09:00--12:00;14:00--18:00。
服务网站:重庆市政府渝快办网(https:///)、重庆英才网(https:///)。
持有重庆英才卡的人才登录网站,注册个人用户,申请个人用户授权,进入重庆英才服务专区即可“线上”办理相关人才服务。
服务微信:重庆英才服务卡小程序,持有重庆英才卡的人才通过微信搜索该程序,申请个人手机号授权,登录该微信小程序即可“掌上”办理各项人才服务。
市级服务平台:重庆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地址为重庆市渝北区春华大道99号人力资源产业园南区3楼,持有重庆英才A卡的人才在现场办理相关人才服务。
区县服务平台:全市38个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人才服务平台,含平台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详见附件2),持有重庆英才卡A卡、B卡的人才在现场办理相关人才服务。
二、明确服务事项目前,为持有重庆英才卡的人才提供以下服务:科技咨询、科技资源使用、知识产权、职称评审、岗位聘用、项目申报、企业注册登记、税费优惠、税费办理、契税补助、金融支持、住房保障、公积金提额、贷款利率优惠、人才公寓入住、医疗服务、健康体检、户籍服务、出入境服务、休假疗养、学术交流、旅游服务、交通服务、子女(孙子女)入(转)学(托)服务、配偶(子女)就业等25项公共服务事项,今后动态调整并实时发布。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10.19•【字号】渝人社〔2017〕331号•【施行日期】2017.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2017〕33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已经市人力社保局2017年第1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10月19日重庆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管理,推动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重庆市职业教育条例》《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评估、检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教学等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服务;开展对本区县(自治县)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督导、评估、检查等工作;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举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办学许可证制度。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12.22•【字号】渝人社发〔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组织人事部、重庆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为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规范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管理工作,有效促进社会化就业、更好发挥人力资源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各区县(自治县)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况,抓好组织落实。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12月2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政策扶持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五章绩效评估第六章附则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有关要求,规范重庆市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建设及管理工作,促进人力资源服务业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8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是指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服务就业优先战略、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为目标,按照“集聚产业、培育市场、孵化企业、服务人才”的功能定位,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设的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与市场人力资源服务于一体的人力资源服务集聚发展园区。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10.28•【字号】渝人社发〔2020〕91号•【施行日期】2020.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现将《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10月28日重庆市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经办规程(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取消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集中认证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5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07号)的要求,以大数据分析比对和服务方式精准开展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改善群众服务体验,有效防范欺诈、冒领社会保险待遇行为,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在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
第三条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是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及时准确领取社保待遇,维护基金安全运行的重要举措,社保待遇领取人员有义务协助认证。
第四条资格认证实行常态化管理。
要坚持信息比对为主、现场核实为辅,寓认证于无形、寓认证于服务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资格认证要突出人性化、个性化、便捷化服务理念,精准、高效、快捷实施服务,不断提升工作质量和群众满意度。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六条资格认证由市、区县社保经办机构统一组织实施,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保服务平台办理;资格认证实行全市同城通办,领取社保待遇人员可就近就便选择认证服务点进行认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0〕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重庆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市各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
一、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等9个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万盛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等16个区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5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5元/小时。
三、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自治县、秀山自治县、酉阳自治县、彭水自治县等15个县(自治县)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7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7.1元/小时。
四、北部新区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为87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8.7元/小时。
调整后,重庆市辖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适用。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