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卫基妇函〔2011〕5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0•【字号】滨政办发[2010]58号•【施行日期】2010.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0]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八月三十日滨州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52号)和中共滨州市委、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滨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滨发〔2010〕6号),设立滨州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省和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医疗事故鉴定和再次鉴定、免疫规划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和鉴定的技术性、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或中介组织。
(三)将餐饮服务许可,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划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五)增加组织实施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职责。
(六)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及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的职责。
(七)加强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继承和发展中医药文化、中医药人才培养、中医药师承教育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和卫生标准;拟订全市卫生工作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全市卫生改革与发展目标、规划和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全市卫生统计与信息工作。
山东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

山东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山东省三级妇幼(儿童)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山东省卫生厅2011年6月山东省三级妇幼(儿童)保健机构分级管理评审标准实施细则(必备标准)说明:以下5项指标中任何1项不达标,即不能参加评审(每项中有1条不符合标准,该项为不达标)。
编号评审项目必备标准检查方法检查结果是否达标1.专职妇幼保健工作人员数?0.15人/万服务人1.查看上级预算拨款文件及经费拨付台帐。
1.合格?不合格? 达标 ? 1 特色执业口,经费按全额预算管理方式拨付。
2.查看人事档案与科室考勤记录报表。
2.合格?不合格? 不达标 ? 2.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数?0.5人/万服务人口。
3.查看统计年报有关文件及资料。
3.合格?不合格?1.遵守《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药1.查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卫生专业技术人品管理法》、《献血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员执业资格证及药品、用血管理有关资料。
1.合格?不合格? 条例》、《护士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达标 ? 2 依法执业2.查阅人事档案资料(重点查使用非执业卫生2.合格?不合格? 《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不达标 ? 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护理活动情况)。
3.合格?不合格? 规定,无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3.现场组织卫生法律、法规问卷考试。
2.干部职工懂法、知法、守法。
在评审期内未发生下列事件:1.因院方完全责任引发群体性医患纠纷事件。
查看有关文件和医院报告、医院重大事件1.有? 无? 2.因管理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亡事件或重大经济达标 ? 3 安全执业记录、财务部门的相关纪录、院行政会议记录2.有? 无? 损失事件发生。
不达标 ? 及总值班记录。
3.有? 无? 3.发生被卫生行政部门或其他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重大负性事件。
评审期内未发生以下事件: 查看有关文件和院报告、院重大事件记录、1.合格?不合格? 达标 ? 4 诚信执业 1.无虚假医疗广告、医疗文书和申报材料。
滨建建字〔201173号--关于发布滨州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滨建建字〔2011〕73号
关于发布滨州市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
各建设、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程造价的动态管理,保障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建设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全省定额人工各市市场指导单价的通知》(鲁建标字[2011]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发布滨州市建设工程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的定额人工市场指导单价:建筑、安装、装饰、市政、园林绿化、房屋修缮、仿古建筑工程为52元/综合工日。
二、该单价作为编制工程招标控制价的重要指导价格,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人工工日单价下浮不应超过该单价的10%。
三、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合同执行。
四、本通知由滨州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26•【字号】滨政办发[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滨政办发〔2011〕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有关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5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30%一次性养老补助政策落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的重要性认识2002年9月28日颁布实施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照设区的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
”但在实施过程中,一些困难、破产企业难以兑现此项政策,企业职工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成为影响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稳定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
落实企业退休职工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加发30%养老补助,对于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社会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维护好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一)发放范围及经费渠道。
按照《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全市各级、各类企业退休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均享受一次性养老补助。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滨政办发[2013]29号【发布部门】滨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11.08【实施日期】2013.11.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8日滨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3-2014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3-2014年度是全面实施《滨州市“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关键时期,也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下简称“医改”)向纵深推进的攻坚阶段。
为巩固和发展医改成果,持续深入推进改革,现提出2013-2014年度医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部署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坚持巩固成果、重点突破,坚持整体推进、综合配套,全面实施“十二五”医改规划,着力提升基本医保水平,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持续深化基层综合改革,有序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统筹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卫生信息化、社会资本办医、药品流通和医药卫生监管体制等配套改革,推动医改由打好基础向提升质量转变,由形成框架向制度建设转变,由试点探索向全面推进转变,逐步建立适合人民健康需要、符合市情实际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
二、工作任务(一)继续推进和健全全民医保体系1.巩固基本医保覆盖面。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滨政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滨政办发[2013]1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6月17日滨州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成果,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结构,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的指导、监督工作,具体组织管理工作由县(区)卫生、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
第五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以县(区)为单位,实行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
第六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区)编制限额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补充工作人员时,按照编制使用管理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相关规定进行。
紧缺、急需人才的招聘,由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实行全员聘用,聘期一般为3年。
第八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进人员应符合编制结构比例和岗位设置要求,乡镇卫生院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生、中医药专业人员未达到专业技术岗位20%、20%和10%的,优先招聘上述人员。
《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及孕产期保健规范》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妇幼保健站:现将卫生部此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滨州市卫生局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卫妇社发〔201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实施办法,适应新形势下孕产期保健管理要求与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应当以保障母婴安全为目的,遵循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及其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孕产期保健服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制订相关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指南,建立孕产期保健工作信息系统,对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一)落实孕产期保健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定期对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督导、考核;(二)完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和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所承担抢救任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三)组建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孕产期保健的技术管理工作。
组织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七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受辖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孕产期保健技术管理的具体组织和信息处理工作,包括以下内容:(一)定期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及质量控制评价;(二)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开展专业人员技术培训;(三)具体实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负责信息资料的收集、分析和上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滨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7•【字号】滨政发[2008]3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正文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滨政发〔2008〕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08年1月8日第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一月十七日滨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中央、省属企业均应参加驻地生育保险社会统筹。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育保险的业务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贸、审计、税务、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的有关工作。
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本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生育保险暂实行县级社会统筹,逐步过渡到市级统筹。
在县级统筹期间,全市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项目,对生育保险费率确需调整的县(区),由同级政府报市政府批准。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医疗水平对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率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暂定为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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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卫基妇函…2011‟5号
关于召开全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增项工作启动会议暨技术培训班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局,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及驻滨各医疗保健机构:为提高我市出生人口质素、减少出生缺陷,经研究确定,我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将由原来的两项增加为四项。
为规范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定于12月2日举办“全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增项工作启动会暨技术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12月2 日上午8:20报到,时间半天。
二、会议地点
君鼎王朝(黄河四路渤海十六、十七路之间人保大厦)。
三、参会人员
1、各县(区)卫生局分管局长;开发区文体卫办公室和高新区、北海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分管妇幼保健工作的领导。
2、各县(区)妇幼保健(院)站(院)站长及社会保健科主任(县级质控员)1人;
3、滨州市所辖范围有产科的医疗保健机构(包括民营妇产医疗机构)的妇产科主任、产科护士长(采血质控员)各1人;
四、培训内容
(一)新生儿疾病筛查新进展;
(二)血片采集技术规范与质量控制。
请将参会人员回执以县区为单位,于12月1日上午11点前报市筛查中心(联系电话:3222520 电子邮箱:bzxszx@), 同时报市卫生局基妇科(联系电话:3357552 电子邮箱:bzxnh@)。
附件:全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增项工作启动会议暨技术培训班回执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全市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增项工作启动会议暨技术培训班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