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中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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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国际经济热点事件之一。

其涉及的法理问题不仅令人关注,更需要深入分析和合理应对。

本文将就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一、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1. 国际贸易规则国际贸易规则是指国际上用来规范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规则和惯例。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首先要从国际贸易规则出发,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规定和国际惯例。

WTO是目前全球最具权威和影响力的国际贸易组织,其旨在通过统一的贸易法则和机制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公平化,非歧视化。

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不得采取单方面的贸易壁垒措施,如关税提高,配额限制等。

WTO还规定成员国应当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得擅自对他国提出贸易报复行动等。

国际贸易规则还包括一系列的双边和多边贸易协定,如自由贸易协定(FTA)等。

这些协定也是各国之间贸易关系的法律基础。

2. 中美贸易战的法律依据中美贸易战的爆发导致双方相互加征关税,引发了一系列的贸易争端。

在法律依据方面,各国均会以国内法律或国际贸易规则为理由来支撑其行动。

就中美贸易战而言,美国主要是以《1974年贸易法案》和《1977年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案》作为法律依据,因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方面存在不公平贸易行为,导致了美国对华加征关税。

而中国方面则主要是以WTO相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为法律依据,认为美国单方面加征关税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

3. 法治理念从法治理念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也是一场法治与霸权的较量。

法治理念强调国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擅自采取任意行动。

而在国际关系领域,法治理念同样适用,所有国家均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规则,不得擅自违反国际法,采取霸权行为。

4. 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问题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贸易联系日益紧密,贸易战的爆发不仅会影响直接当事国,更会对全球经济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问题不应当仅仅从双边关系的层面来看,还需要考虑其对于全球化进程和全球经济秩序的影响。

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

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

从国际经济法角度看中美贸易战近年来,中美贸易战成为全球经济领域的重要议题。

作为世界两大经济体,中美贸易关系的发展和变化深刻影响着全球经济格局。

本文将从国际经济法的角度,对中美贸易战进行分析,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和相关国际规则的适用。

一、贸易战的起因和影响中美贸易战起因于美国政府对中国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措施,包括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限制对中国科技企业的交易,并且将中国列为“汇率操纵国”。

这些措施引发了中国政府的反制,形成了贸易冲突局面。

贸易战对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贸易战导致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规模萎缩,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其次,贸易战引发的关税升级和贸易壁垒加剧了全球贸易不确定性,打击了全球经济复苏势头。

此外,贸易战还削弱了国际合作和多边贸易体制,为全球经济治理带来了挑战。

二、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适用世界贸易组织(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制定和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监督和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

中美贸易战涉及的一些措施涉嫌违反了WTO规则。

首先,关税措施。

根据WTO规则,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一国不得对其他WTO成员国货物征收“最惠国”关税之外的高于关税的额外关税。

美国对中国商品加征关税的做法引发了贸易争端,中国向WTO提起了诉讼。

其次,非关税壁垒。

非关税壁垒包括配额、许可证制度、技术壁垒等。

贸易战中,美国对中国科技企业实施了限制措施,限制了中国企业的发展。

这些措施可能违反了WTO规则,需要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三、国际投资法的适用除了WTO规则,国际投资法也是解决中美贸易争端的重要法律依据。

国际投资法通过双边和多边投资协定来规范国家之间的投资关系。

贸易战中涉及到中国企业在美国的投资,以及美国企业在中国的投资。

如果一国政府对外国投资实施不公平待遇或歧视性措施,可能违反了国际投资法。

因此,中美贸易战中的投资问题也可以通过国际投资法来解决。

四、解决贸易争端的国际机制对于中美贸易战这样的国际贸易争端,除了WTO和国际投资法,还有其他国际机制可以提供解决争端的框架。

中美贸易战中国际法

中美贸易战中国际法

目前,贸易战已经进行了三场“战斗”: 第一场可以称为“232之战”,由美国贸易法第232 节引起。美国依据该法对钢铁和铝加征关税(3月 23日生效),影响了中国价值20亿美元的出口。 中国认为美国所采取的措施,实质上是“保障措 施”,因此根据WTO《保障措施协定》的规定, 宣布对来自美国价值30亿美元的水果和肉类等产 品加征关税(4月2日生效)。随后,中国将美国 的措施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4月5日,案件编 号DS 544)。美国向WTO提交文件(4月13日, 文件编号WT/DS544/2),声称其措施并非保障 措施,而是基于“国家安全”,符合WTO中的“安全 例外”条款(《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第 21条)。
• 第三场称为“301+之战”, 因为中国宣布反击后,特朗 普放话,考虑再对中国价值 1000亿美元的产品加征关税 (4月5日)。同日,中国发 表声明:“不惜付出任何代 价,必定予以坚决回击,必 定采取新的综合应对措施, 坚决捍卫国家和人民的利 益。”
• 我们看到,中美双方都在援引WTO条款,并且在WTO互相起诉。从 《保障措施协定》、GATT(第1条、第2条和第21条)到DSU(第23 条),这些规则在“战争”的“硝烟”中时隐时现。WTO规则是国 际法的组成部分,因此在中美贸易战中,国际法一直存在。 • 不仅如此,除了WTO明确条款,中国还提到了“捍卫自身合法利益” 和“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正当举措”等内容。在美国发出500亿美 元、1000亿美元威胁的情况下,中国除了到WTO起诉,是否有权反 击?也就是说,在国际法没有明确条文规定的情况下,中国应该如何 应对这种紧急情况? • 根据我的粗浅理解,“纽黑文学派”似乎不会主张中国应该无所作为、 坐以待毙,而是应该主张中国有权“正当防卫”如何运用“纽黑文学 派”的方法,即结合实际情况维护“合法利益”。

中美经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美经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中美经贸合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中美经贸关系是世界上最为重要的经贸关系之一。

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之间的贸易总额已经达到了数千亿美元。

然而,由于两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差异、贸易摩擦的加剧、投资准入的限制等因素,中美经贸合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贸易摩擦中美贸易纠纷是中美经贸关系中的一大问题。

2018年3月,特朗普政府对从中国进口的钢铝产品征收关税。

此后的数月内,两国往返的贸易制裁措施导致贸易争端加剧。

在接下来的几个月里,两国之间的关税和制裁措施不断加剧,导致双方的贸易矛盾越来越严重。

二、市场准入限制投资市场准入限制是中美经贸合作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在过去的几年里,中国逐渐开放其市场,以吸引更多的外国投资。

然而,美国公司在许多领域仍然面临诸多限制,比如金融、医疗、电信等领域。

美国对中国的投资限制也是一个问题。

美国投资者在中国的前景依然存在某些疑虑,例如对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可预测性的担忧。

三、大豆进口量下降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大豆进口国,而美国是最大的大豆出口国,两国之间的大豆贸易一直处于重要的地位。

然而,在中美经贸争端期间,中国的大豆进口量有所下降,美国大豆出口也受到了打击。

中国出于政治考虑,曾经希望通过进口水果、养殖业产品等替代大豆,并在2018年开始大力促进南美、东南亚等大豆产地的开发,在很长时间里没有开展大量进口。

四、互联网技术限制中国政府对互联网技术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其中包括对外国公司的市场准入和技术要求,这对于诸如谷歌、Facebook 等在中国市场上的扩张带来了困难。

与此同时,美国也对拥有中国投资或所有权的公司的技术进出口或合作施加了限制,从而导致了一些中美高科技公司的收入和运作困难。

五、知识产权保护中国在开放市场和吸纳更多外资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诸多知识产权保护的困境。

美国公司在中国市场上的产品往往被侵犯知识产权,并没有得到相应的赔偿。

而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体系,相对来说仍相对落后,因此在涉及专利纠纷的问题上仍然多有争议。

中美贸易战的经济法分析

中美贸易战的经济法分析

中美贸易战的经济法分析随着全球化的加深和贸易关系的日益密切,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一直备受全球关注。

近年来中美贸易关系出现了剧烈波动,贸易战的阴云不断升腾。

这场贸易战对中美两国以及全球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不仅促使各国重新审视贸易政策,也引发了国际经济和贸易法领域的一系列讨论。

本文将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对中美贸易战进行分析,探讨其根源、影响和可能的解决途径。

一、贸易战的根源中美贸易战的根源可以追溯到两国贸易不平衡和市场准入问题。

长期以来,中国向美国输送了大量廉价商品,形成了庞大的贸易顺差。

与此美国对中国的市场准入一直存在不公平对待的指责,美国企业在中国经营面临诸多制度性障碍,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屡屡发生。

这些不平衡和不公平现象逐渐积累,成为贸易战爆发的导火索。

二、贸易战的经济影响1. 减少贸易规模贸易战的最直接影响是减少了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规模。

美国对从中国进口的许多商品加征关税,加剧了中美贸易摩擦,使得中国出口到美国的商品受到限制,导致贸易额大幅减少。

中国也对从美国进口的商品加征了报复性关税,进一步削减了美国对华出口规模。

2. 形成产业转移受到贸易战影响,一些企业开始将生产基地从中国转移到其他国家,以规避关税限制和降低成本。

这种产业转移不仅改变了全球产业链格局,也损害了中国的出口经济。

美国国内也因为进口商品价格上涨而受到冲击,给美国企业和消费者带来了不小的困扰。

3. 影响全球经济中美贸易战不仅对两国经济造成了负面影响,也波及了全球经济。

作为全球最大的两个经济体,中美之间的贸易战使得全球贸易环境变得不稳定,给其他国家的出口和投资带来了不确定性。

贸易战也导致了全球商品价格波动,加剧了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

三、贸易战的法律问题1. 处理方式不当贸易战的发生涉及了双方的关税政策,而世界贸易组织《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对关税政策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GATT规定,贸易争端应通过谈判和合作的方式解决,而非采取单方面的加征关税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是指中美两国之间因贸易政策出现分歧、相互征收高额关税而导致的经济冲突。

该贸易战涉及多个领域,包括农产品、制造业、技术创新等,对两国经济和全球经济格局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在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方面,可以从国际贸易法和国际经济法的角度进行评估。

从法理分析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的主要争议涉及以下几点:1. 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中美两国相互征收高额关税,这违反了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即对任何一个成员国给予的待遇应当不低于其给予其他任何成员国的待遇。

还存在一些非关税壁垒,如技术限制、政府采购限制等,这也与WTO的规定相悖。

2. 知识产权保护:贸易战中,中美两国就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存在争议。

中方被指责存在强制技术转让、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美方则采取了关税和制裁等手段来进行应对。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中美双方应当遵守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和协定,加强合作,共同维护知识产权的权益。

3. 贸易逆差问题:贸易战背后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美之间的贸易逆差。

美方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导致了美国的贸易逆差,因此采取了关税等措施来减少贸易逆差。

贸易逆差并不一定等于不公平贸易,而且贸易逆差往往是由各国经济结构和竞争力差异所引起的,不应单方面将责任归咎于对方。

在应对措施方面,中美两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寻求解决争议和减轻贸易战对两国和全球经济的负面影响:1. 多边贸易体制:中美应当共同坚守多边贸易体制,重视WTO的规则和协议,并通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贸易争端。

两国还可以加强对WTO的改革,使其更好地适应经济全球化和新兴问题的挑战。

2. 对话与合作:中美两国应当通过对话和合作来解决分歧和争议。

双方可以加强经贸磋商,寻求互利共赢的解决方案,并加强在知识产权保护、市场准入、投资审批等领域的合作,以增进经济合作与共同发展。

3. 促进结构性改革:中美两国应当通过推进结构性改革来减少贸易争议。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双方在贸易政策上的分歧和争端给全球经济带来了一定的不确定性和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中美贸易战,并提出应对措施。

从国际贸易法的角度来看,中美贸易战涉及到多项国际贸易规则和协定。

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成员国需要遵守《关税和贸易总协定》(GATT)以及其他相关协定的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成员国不得采取贸易歧视性措施,不得采取出口补贴等贸易扭曲措施,也需要履行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的义务。

中美贸易战中,双方涉及了一系列贸易限制和反制措施,涉嫌违反了上述国际贸易法规定。

美国对中国商品征收高额关税,中国也对美国商品采取了相应的反制措施。

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WTO的相关规定,导致贸易冲突升级。

针对中美贸易战带来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提出一些应对措施。

双方需要加强对话和协商,寻找解决贸易争端的途径。

根据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成员国可以向WTO提出贸易纠纷,以便通过调解和争端解决程序来解决问题。

如果中美双方能够通过这样的方式解决分歧,将有助于避免贸易战继续升级。

作为WTO的成员国,中美双方需要遵守国际贸易法规定,不得采取违反WTO规则的贸易措施。

WTO的规则是国际贸易的基本准则,成员国应当遵守这些规定,共同维护自由和公平的贸易环境。

中美双方需要调整其贸易政策,遵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

各国应当加强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

面对全球贸易环境的不确定性和挑战,各国需要共同促进多边主义和国际合作,推动全球贸易发展。

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各国需要加强联合,共同维护世界贸易体系的稳定和发展。

对于中美贸易战,国际社会也需要加强对话和协调,共同应对贸易冲突带来的影响。

贸易战不仅对中美两国经济造成影响,也对全球经济和贸易体系带来了一定的不利影响。

国际社会需要共同努力,通过对话和协商,共同应对贸易战带来的挑战。

中美贸易战涉及多项国际贸易法规定,对国际贸易体系和各国经济都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

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中美贸易战又称中美经贸摩擦,是中国和美国之间围绕贸易问题展开的一场大规模的经济斗争。

从2018年开始,两国之间出现了频繁的贸易争端,相互征收关税,导致双边贸易关系急剧恶化。

这场中美贸易战的峰值出现在2019年,当时美国对中国的3500亿美元进口商品征收关税。

那么,这场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是什么呢?中美贸易战的本质是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问题。

美国政府以所谓的国家安全和知识产权等问题为由对中国的进口产品进行限制和打击,这显然侵犯了世贸组织的规则。

美国以“232条款”和“301条款”为依据,对中国的产品进行贸易限制和处罚,违反了世贸组织相关规定。

同时,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一条,成员应当遵守协定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包括非歧视、自由贸易、透明度等。

而美国却使用双重标准,打着维护自由贸易的旗号,却违反了世贸组织的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

可以说,中美贸易战是有关世贸组织法律问题、国际贸易规则和自由贸易原则的较量。

二、应对措施对于中美贸易战,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应对措施。

以下是主要措施:1. 加强研究分析中国政府应当进一步研究和分析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现实和趋势,及时了解各种保护主义措施的影响,为制定应对策略提供参考。

2. 推进贸易多元化面对美国单边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中国政府应当积极推进贸易多元化,增强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往来,打造一条开放合作的道路。

3. 加强协调合作中国应加强同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新兴经济体的沟通合作,利用多边合作机制参与国际经济合作,推进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的构建。

4. 保障企业权益中国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合法权益,积极维护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优势地位,维护各自的知识产权。

5. 加强内部改革中国应加快内部改革,提高自主研发与创新能力,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推动贸易结构优化调整,加大公共产品和服务开放力度,增强自身国际竞争优势。

三、结论中美贸易战的法理分析和应对措施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中国政府付出巨大的努力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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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中美贸易中的法律问题更新时间2009-1-13 8:21:33 打印此文点击数239 --摘要:中、美在两国关系特别是两国贸易关系领域,存在巨大的合作潜力。

但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的加重导致两国贸易发展困难重重。

鉴于此,本文通过对中美贸易关系的重大法律问题进行评析,揭示两国贸易发展与摩擦的法律根源。

关键词:中美贸易WTO规则美国贸易法一、中美贸易往来的法律支持1.中美双边协定的签订自1979年中美两国正式建交以后,为了促进两国之间的双边贸易和经贸合作,签订了众多的双边贸易协定。

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协调、定位和规范双方的基本贸易关系和贸易协议的纲领性文件,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贸易关系协定》和1999年《中美关于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双边协议》;一类是具体领域的贸易协定,涉及不同的部门、产业及领域,包括各种协议书、合作计划、促进措施、谅解备忘录,例如《中美纺织品协议》等。

从法律关系来看,前者设定了中美贸易关系的基本原则,而后者则规定了具体的贸易领域政策操作规则。

2.WTO规则对中美贸易的规范国际协定对规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起到了积极的约束和促进作用,使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降低了摇摆性和随意性。

美国和中国同为WTO成员国,需要遵守WTO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市场准入原则和公平竞争等符合中美两国的基本利益,对规范美国的贸易行为和政策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与此同时,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处理中美贸易冲突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在2006年的报告中,USTR指出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的六大目标,其中使中国以一个负责的成员更加全面地融入建立在规则基础上的国际贸易体系、监督中国坚持国际与双边义务并保证完全贯彻与遵循位列前两位,充分表明美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倚重和强调,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从此在一个更加可预见的框架内进行。

3.入世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与调整入世六年来,中国的市场更加开放和规范,2005年完全取消了进口非关税措施,放开外贸经营权,开放服务贸易市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认真履行透明度义务,保障中美贸易顺利发展。

法制是WTO对政府的要求。

六年时间里,我国在中央政府层面共制定、修订、废止了2000余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新制定的《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使立法公开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行政许可法》对政府行为的透明度提出了更加严格、具体的要求。

WTO所倡导的理念在中国已逐渐为人们所认知,透明度和非歧视等WTO原则已成为中国普遍适用的立法原则。

将WTO规则以国内法的形式固定下来,例如制定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法律法规,并根据WTO规则,妥善处理了中美贸易纠纷。

(1)货物贸易领域为了规范贸易发展,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外贸法》,商务部于2004年6月出台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并已于2004年7月开始施行,这标志着中国提前半年履行了关于放开外贸权的承诺。

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中外贸经营者范围的扩大,以及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使外贸经营进入门槛降到了最低点,公司、企业和自然人只需要进行登记就可以从事对外贸易。

(2)知识产权领域中美贸易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来源于知识产权领域,按照《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要求,中国在入世前就启动了对知识产权立法的全面修改工作。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主要扩大了受保护权利的范围,明晰了各方权利义务、增强了司法审查制度,同时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查处力度。

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临时措施的实施增强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

知识产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包括工商、公安等部门在采取各种行政手段,如停止侵权的措施、罚款等等的同时,还进一步加强了与司法部门的工作联系,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政府在2004年专门成立了由所有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行政部门组成的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

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帕斯卡尔·拉米对中国入世履约的评价是“尽管加入WTO只有短短几年,但是,凡是受WTO规则约束的领域——贸易、与贸易相关的投资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改革的进展都令人鼓舞。

中国如约地降低了进口关税,2005年取消了普通商品进口许可证制度。

如今,中国已普遍被世贸组织的其他成员国认为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

我给中国打A+。

”二、中美贸易中的法律局限性1.国际协定在美国的非权威性美国在贸易领域签订的国际协定并不能自动生效,因此产生了国内法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现状,造成国际协定约束性的下降。

就具体的贸易领域、贸易政策手段而言,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很多不确定性因素。

在美国,双边、多边贸易协定不能自动执行,这是外部约束力下降的根本根源。

在美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宪法规定条约地位等同于国内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条约都可以直接在国内法中适用和执行。

在实践中,需要美国支付金钱的协定、规定关税的协定、需要改变美国现行国内法的协定、处分美国财产的协定、任命政府委员会的协定,都是非自动执行的协定。

因此,贸易领域的国际协定包括WTO协定和中美双边贸易协定并不能自动执行。

早在1979年《贸易协议书》中美国就明确规定了“发生冲突时美国(国内)法优先”的原则。

1994年《乌拉圭回合协议》第102节(c)条同样规定乌拉圭回合协议与美国任何法律不相一致的条款均属无效。

因此,国际协定对美国贸易政策的约束力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内法要求,只有具体实施关税及非关税多边谈判协议的美国国内法和行政命令才是美国法院和海关当局可以适用的法律渊源。

减税相对容易推行,因此美国在此领域遵守国际协定,而如果国际协定相关内容需要修改国内法时则需要国会通过,从而使国际协定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

正因为如此,美国的众多不合理的做法才得以在与WTO原则冲突的情况下仍能推行,典型的如“301条款”;再如WTO裁定美国关于反倾销税运作的法律“伯德修正案”违反了规定,但美国国会未能修改这项法律。

2.WTO多边体制的缺陷性现存的WTO多边体制本身存在制度缺陷,使得美国得以利用其缺陷违背基本原则。

WTO的缺陷体现在法律制度体系和组织机构之间由于后者实施成本高昂而导致“约束力缺失”。

协议本身某些规定具有模糊性,即原则性的东西多而可操作性的东西少,某些程序过于繁琐复杂而导致效率底下等。

以美国为该条款规定如果一国实施不公正或不合理的进口限制对美国的贸易造成损失或歧视的,美国总统有权撤销对该国的关税减让,或者对该国的产品增加关税或者其他形式的进口限制,其201条款并不完全符合《保障措施协议》,该条款对增加进口并不作具体的原因分析,因而存在对出口方不公平的地方,但在现行的WTO协议框架下却能够得以实施。

此外,美国利用WTO协议的某些灰色地带,制定了大量技术性法规、标准和评定程序,与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有关规定冲突。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虽然有双边和多边协议作为规范,但美国对中国贸易政策仍不能排除任意性,只要美国的法律体系和现行的WTO体系不进行根本改革,贸易政策仍将很大程度上由国内因素主导,所谓国际协定对美国贸易政策的“外部约束”只适用于符合其根本利益的情况。

3.美国反倾销法与WTO规则的不一致性中国加入WTO后,积极遵守相应规则,但美国法律特别是反倾销法却与WTO规则不尽相同,这为中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定难度。

1947年GA TT第6条第1款对反倾销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GA TT规则的规定,进口国采用“反倾销”措施,必需确定两点:一是必须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倾销的存在,且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或对建立国内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二是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要求进口国不仅仅要根据事实来证明,倾销与进口国国内产业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还要证明造成损害的直接原因必须是倾销的进口产品,而不能是其他因素。

GA TT规则把由于倾销的产品才导致了进口国有关工业的损害,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一个首要条件;把证明“严重损害”(国内产业状况的重大全面减损)或“严重损害威胁”(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作为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条件。

可以说,GA TT规则中对采取反倾销措施的规定是明确的、是清晰的。

然而,在美国的《反倾销法》中关于“严重损害”、“严重损害威胁”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界定,明显与GA TT规则的规定相冲突。

(1)美国反倾销法对“倾销与损害因果关系”的规定,与WTO规则存在明显差异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调查倾销是否存在时,不是去证明倾销与重大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是仅看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国内产业的状况。

其做法严重偏离了GA TT规则的规定。

针对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证明倾销是否存在时,仅看进口产品的数量及国内产业状况的做法。

(2)美国反倾销法在评估“严重损害威胁”时的令人费解的“累加”方法,明显与WTO规则相背离美国在确定“严重损害威胁”时采用了累计计算的特殊方法。

即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认定某国外产品对美国国内产业产生“重大损害威胁”时,不是分别评估每一个出口国的出口产品占美国市场的份额,而是将所有出口国的产品累加。

比如,假设甲、乙、丙、丁等国各自向美国出口货物,各自出口份额只占美国市场的5%,如果涉及倾销问题时,美国贸易委员也会按照GA TT规则的规定,证明“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威胁”的存在。

然而,美国贸易委员会在证明“严重损害”及“严重损害威胁”时,将按照他们自己的理解,把所有国家占美国市场的份额相加,这样倾销的产品将占美国市场的20%。

根据这个结果,美国贸易委员会就可以轻而易举地认定存在“重大损害”及“重大损害威胁”。

美国贸易法中累积进口的规定,极大地增加了美国确定损害存在的可能性,严重扰乱了国际经济秩序。

(3)美国反倾销法关于争端解决程序与WTO规则明显不一致WTO关于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表,从磋商到解决大约需要2年~3年时间。

而美国贸易法中有关争端解决程序的时间表,从调查到总统采取行动仅仅需要几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显然,美国贸易法争端解决程序与WTO规则争端解决程序存在明显的不一致,主要表现在美国贸易法具有更大的任意性。

从争端解决的周期长短看,美国贸易法争端解决程序所需的几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的时间,明显短于WTO争端解决程序所需的2年~3年的时间;从争端解决调查的过程看,美国方面在调查时,调查的重点是美国国内的企业和产业受损的情况,它不必顾及出口国方面,不用调查出口国的贸易活动是否公平正当,只要美国国内声明受到了损害,美国贸易委员会就向总统提交建议和报告,美国总统在收到报告60天内就可采取制裁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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