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 刑事证据的分类

合集下载

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

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

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刑事证据的具体分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另外刑事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般犯罪现场直接呈现的证据则主要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物证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指纹、脚印等。

书证如:犯罪嫌疑人遗留在现场标注着犯罪嫌疑人及其朋友电话的纸张等。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如:保留有犯罪嫌疑人及其同伙之间的会话录音的资料等。

刑事证据的重要意义刑事证据涉及到犯罪现场的保护,犯罪现场保护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保护犯罪现场的各种刑事证据。

这些证据如果保护周到、发现及时、提取完好、记录周全、保存完整可以帮助现场勘查人员更加全面地分析犯罪现场、作案动态,对于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提起诉讼具有很大的帮助。

因此,在犯罪现场勘查中对于刑事证据的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只有了解了刑事证据的种类后才会使证据保护更具目标性、针对性。

相关阅读:证据的保全这是指对证据采取措施加以收取和固定。

证据由于时过境迁或其他原因,有可能失灭、失真或难以取得,如证人将要出国或因病可能死亡,现场脚印会模糊甚至消失,物证可能会腐烂、变质或变形等。

因此,为了有效地利用证据认定案情,司法机关和有关机关必须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保全。

在中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包括对被告人的讯问和对证人、被害人的询问采用笔录;对勘验现场,检查人身,检查、扣押物证、书证,采用笔录、照相、绘图、复制模型、录像、查封和收存等。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可由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也可由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主动采取。

民事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证据保全,应由公证机关进行。

当事人在起诉后,应当申请公证机关将所保全的证据,提交受诉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起诉后申请证据保全,由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后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物证、书证。

二、证人证言。

三、被害人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五、鉴定结论。

六、勘验、检查笔录。

七、视听资料。

公安机关在侦办案件的时候,以及我国人民法院在审判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都是非常的注重证据的。

而且对于我国公民来说,真的遇到了什么不公平的待遇的话,肯定第一时间也是要报案。

至于收集证据那是我国公安机关需要去做的事情,而且证据的种类也比较多。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一、刑事诉讼法证据的种类有哪些?种类:第四十二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证据的分类▲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追诉的人实施的。

例如,证人某甲目睹某乙持刀杀死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口供,都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例如,被害人的尸体,只能证明发生杀人或者重伤致死的案件,但不能指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3、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

证据的法定分类证据是指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提供的各种材料、资料和信息。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是裁判员作出判决的重要依据。

由于证据种类繁多,为了便于分类和管理,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据进行了法定分类,即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监控录像等。

直接证据具有直接性、直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但可以推断出案件事实的证据。

例如,犯罪嫌疑人的行踪证据、犯罪工具等。

间接证据需要通过推理和推断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

三、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痕迹。

例如,被害人的衣物、凶器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四、书证书证是指书面材料,包括印刷品、手写文书、电子文书等。

例如,合同、票据、信件等。

书证具有真实性、权威性和完整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五、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像、录音等方式记录下来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资料。

例如,监控录像、电话录音等。

视听资料具有客观性、直观性和真实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六、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证人证言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七、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供述是指被告人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作出的口头陈述。

被告人供述具有直接性、真实性和权威性等特点,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作用。

以上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对证据的法定分类。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证据具有不同的特点和作用,需要结合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以确保判决的公正、合法和准确。

刑事证据的判断规则与标准

刑事证据的判断规则与标准
(四)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段,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 同证人的。
12
h
《法院解释》第八十二条 讯问笔录有下列 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 采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 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 记录人、法定代理人等有误或者存在矛盾 的;
(二)讯问人没有签名的;
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
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
定案的根据。
作为定案的根据。
2
h
物证与书证
在一贪污案件中,检察院由被涂改的账册
查出犯罪嫌疑人贪污的数额,该账册为何
种证据?
书证
如检察院根据涂改的账册中笔迹的鉴定确 定了进行涂改的人,则该账册为何种证据?
二、瑕疵证据的处理规则
非法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的证据
非法证据:大错
瑕疵证据:小过 不得补正或解释的瑕疵证据:真实性
存疑 可以补正或解释的瑕疵证据:真实性
不存在问题
6
h
不得补正或解释的瑕疵
《法院解释》第七十六条 证人证言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询问证人没有个别进行的; (二)书面证言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的; (三)询问聋、哑人,应当提供通晓聋、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
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司考】考点之刑事证据法定种类和理论分类(星考点)

基本概念1.刑事证据: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材料。

2.刑事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指构建以及实践刑事证据制度时应该遵循的原则,通常包括证据裁判原则、自由心证原则、直接言词原则。

3.证据裁判原则:又称证据裁判主义、证据为本原则,是指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不能认定案件事实。

此原则区别于神示裁判、决斗裁判、宣誓裁判。

4.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的取舍、证据的证明力即关联性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规则等,法律不预先加以明确规定,而由裁判主体按照自己的良心、理性形成内心确信,以此作为对案件事实认定的一项证据原则。

5.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存在位置、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品: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如作案工具、赃款赃物等;痕迹:指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

6.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以及三者组合体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7.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8.被害人陈述: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

9.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10.鉴定意见: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做出的书面意见。

11.勘验笔录:指办案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记录。

12.检查笔录: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和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生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录。

13.辨认笔录: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按照法定程序对可能与案件相关的人、物或者场所进行辨认时由办案人员所作的记录。

刑事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刑事证据的分类有哪些

刑事证据的分类有哪些提到刑事证据的分类,可能很多人都以为说的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内容,其实这样不能算是刑事证据的分类,而仅仅属于刑事证据中包括的类型。

那具体来说刑事证据的分类有哪些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

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证据八大类精讲
1.物证:物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物体,如凶器、赃物等。

物证可以提供案件发生时的现场情况、案件中的作案手段、作案人的行踪等重要信息。

2.书证:书证是指与案件有关的书面证据,如合同、信件、日记、账簿等。

书证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易、合作、通信等关键信息。

3.口供:口供是指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口头陈述。

口供可以提供案件当事人或目击证人的身份、作案动机、作案手段等重要信息。

4.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案件发生时或案件中相关人员的录像、录音等电子资料。

视听资料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人的声音、作案手法等重要信息。

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物品、物体、文书等进行鉴定后所得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可以提供物品真伪、物品使用过程等关键信息。

6.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案件中非当事人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提供案件的当事人身份、作案手法、作案动机等重要信息。

7.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公安机关在现场进行勘验时所记录的笔录。

勘验笔录可以提供案件现场情况、作案手法、作案人的行踪等关键信息。

8.其他证据:其他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信息等。

这些证据可以提供案件中的交流、行踪、作案手法等关键信息。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有哪些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概念,对于刑事案件和民事案
件的审判和裁决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主要包括直接证
据和间接证据、物证和证人证据、书证和视听证据等,下面将对这些方面
进行详细介绍。

1.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物证和证人证据:
物证是指可以通过触摸、看、闻等感官刺激获得的证据,例如武器、
毒品、指纹等。

物证具有客观性和唯一性,因此在法庭上起到非常重要的
作用。

证人证据则是指目击人的证言等非物质证据。

证人证据的可信度较低,容易受到个人意见和记忆偏差的影响,需要法官和陪审团对其进行审
慎评估。

3.书证和视听证据:
书证是指由笔迹鉴定鉴定所认定的公文、合同、账目等书面证明材料。

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通常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

视听证据
包括录音、录像、照片等,用于记录案件现场或相关人员的言行,对案件
事实的证明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在刑事案件中,还存在着可疑推定的限制性证据、协助犯罪证
据等具体分类。

在民事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的焦点,将证
据分为合同证据、交通事故证据、侵权责任证据等。

不同的证据分类在法
律实践中具有不同的证明力和法律效果。

法官和律师在处理案件时,需要
根据证据的种类和分类进行合理分析和运用,以推理案件事实和判断案件
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转载刑事证据的分类原文地址:刑事证据的分类作者:jack刑事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的分类也称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是指在对证据进行理论研究中,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作出各种不同的归类。

证据的分类与证据的种类不同,它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是通过分析某类证据的共同特征,提示某类证据的运用规则,指导诉讼实践中工卜确认识和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实事求是地查证和认定案情,这也正是对证据进行分类研究的重要意义。

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材料。

我国传来证据的概念与西方国家证据分类理论中的传闻证据概念不同,传闻证据仅指并非陈述者直接感受而以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主张)形式或个人非言词的行为、意图以此来表达一个主张的证据材料,不适用于实物证据材料。

按照信息传递的一般规律,证据材料传抄、复制、转述的次数越少,失真的机会就越少;反之,失真的机会就越多。

所以,通常情况下原始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传来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

在传来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大于中间环节多的。

言词证据材料和实物证据材料都是如此,只是信息质量丧失的原因和条件有所不同而已。

因此,在查清案件事实的过程中,办案人员应当尽一切可能和力量收集原始证据,对属于传来证据的材料,应当查明其来源出处,并向亲自感知案件事实的人员了解情况,或取得物证的原件。

在积极获取原始证据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在办案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可以作为发现原始证据的线索;(2)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审查原始证据是否真实的手段;(3)在无法获得原始证据时,可用以证明案件的次要事实和情节;(4)可以强化原始证据的证明作用。

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明规律以外,还应该遵守以下相直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用传闻、转抄或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在只有传来证据时,不能轻易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二、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根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可以把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掌握这种分类方法时必须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是否发生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是涉及犯罪构成的复杂问题,也是刑事诉讼中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所以,往往单独一项证据事实很难确定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只有与一系列证据相结合,才能确定此项证据事实的证明作用。

(2)有时在一个证据材料中既有说明有罪倾向的内容,又有说明无罪倾向的内容,这就需要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哪一种倾向是真实的,肃不能轻易判断是有罪证据还是无罪证据。

运用这种分类方法研究证据时,除遵守运用证据的共同规则以外,还需注意遵守以下相应的特殊规则:(1)在收集证据材料时,既要注意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注意收集无罪证据,防止先入为主的主观片面性;(2)有罪和无罪是互相排斥的,只有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并彻底排除了无罪证据时,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3)在定案时,如果遇到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并存,则必须进一步收集新的证据;如果经过最大努力仍未能完全否定无罪证据,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定案。

三、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根据证据事实的表现形式,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

其中,鉴定结论虽然具有书面形式,但因其实质是鉴定人就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所表达的个人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要求鉴定人对鉴定结论作口头解释,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所以,它属于言词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包括书面文件),都是实物证据。

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均属此列。

其中,勘验、检查笔录之所以列入实物证据,是因为它是办案人员在勘验、检查中对所见情况的客观记载。

此外,对于视听资料属于言词证据还是实物证据,应当具体分析。

多数视听资料属于实物证据,但是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被害人时的录音资料近似于笔录,是对讯问或询问过程和陈述内容的录制,应划归言词证据。

言词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不是停留在孤立、静止的状态,而是可以从动态上提示案件发生的原因、过程、立体形象。

所以,直接证据大多是言词证据。

(2)言词证据都是办案人员以外的人对案件实情的反映,它已不再是客观的"事实",而必须依赖于提供者经过感知、判断、陈述等几个过程"加工"后再现。

然而,在上述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人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以及其他外在条件的影响,使得言词证据具有可塑性与易变性的特点。

这是言词证据的弱点。

(3)言词证据材料形成于诉讼过程中,在进入诉讼之前,它仅仅作为某种记忆信息储存于人的头脑之中,这些信息的储存者如果丧失记忆、拒不陈述或者不如实陈述,则有关的信息就无法形成言词证据材料,也就没有任何诉讼证明价值。

实物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它的原始材料存在于人的大脑之外,具有可见性,只要善于发现和以正确的方法收集和固定,就可以较为完整地进入诉讼轨道。

所以,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客观性较言词证据强。

(2)它的原始材料形成于案发之前(有的形成于犯罪之前,有的则形成于犯罪过程中),诉讼开始后已经定型,在诉讼中受人的影响较少。

(3)它的证明力在许多情况下要由具有专门技能和知识的人来揭示,对科学技术、设备、知识的依赖性强。

(4)一般来说,实物证据的信息量不如言词证据,一个实物证据通常只能证明案情事实的某些情节或片断,所以,在大多数情况下,一个实物证据不能直接肯定案情的主要事实。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行为。

所谓证明关系的不同,是指某一证据是不是可以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它的含义是指某一项证据的内容,不必经过推理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说明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发生,这种犯罪行为是否为正在被追诉的人所实施的。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在理解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分类标准时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分类的范围只涉及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其余与案件主要事实无关,但对量刑有作用的证据并不纳入这种分类方法之中。

(2)在直接证据中有肯定性直接证据和否定性直接证据。

肯定性直接证据的内容必须具备能够证明发生了犯罪案件和谁是犯罪人这两个要素,否则就不是直接证据。

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只要一项证据足以否定其中的一个要素,就是直接证据。

因为只要有一项否定性直接证据成立,就可以断定案件的主要事实不存在,或者不是刑事案件,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

(3)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直接证据的主要特点是:(1)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方法简单,无须经过推理过程。

在存在肯定性直接证据时,只要查证属实,就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否定性直接证据与何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对立和排斥关系,只要存在否定性直接证据并查证属实,就足以排除某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否定发生了刑事案件,案件的主要事实也就清楚了。

(2)肯定性直接证据在一般情况下是目睹犯罪活动的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与犯罪人有接触的被害人的陈述等言词证据;否定性直接证据则不然,它可以是七种证据中的任何一种。

因为它并不要求证明犯罪构成的各个方面。

(3)肯定性直接证据的使用是关系到被告人定罪和处罚的大问题,所以,在只有一个直接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不能定案。

间接证据的特点是:(1)与案件主要事实的关联方式是间接的,一个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个别情节或片断。

所以,任何一个间接证据都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2)间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关联方式的间接性决定了问接证据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方法必须经过逻辑推理。

在只有间接证据没有直接证据时,推理证明的过程更为复杂。

(3)间接证据的表现形式呈多样化,它可以表现为任何一种证据材料。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均不可忽视。

有了直接证据材料,一经查证属实,案件的主要事实即可清楚,因此在办案中应当首先努力收集直接证据。

同时,也绝不能忽视对间接证据的收集运用。

具体而言,间接证据的特殊作用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侦查中,间接证据往往是发现犯罪分子的先导。

(2)间接证据是获得直接证据的有力手段。

(3)间接证据是鉴别直接证据真伪的有效方法,许多情况下甚至可以加强证据的证明力。

(4)必要时,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可以认定案件的主要事实。

根据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原则:1.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现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问接证据都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由于这种联系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必须查明其联系的性质和方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问接证据的收集程序必须合法,方法必须科学。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即对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过程、手段、工具、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等所有涉及案情的各个方面都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

如果存在矛盾,应当继续收集新的证据,使矛盾得到合理排除。

在证据之问存在矛盾的时候,切忌随意舍弃矛盾证据勉强定案。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惟一的。

上述四项原则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作出有罪的认定。

第四节刑事诉讼证明一、刑事诉讼证明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指国家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照法定程序,运用证据来查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一般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证明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运用证据来确定有无犯罪,是谁实施了犯罪,犯罪人的罪责轻重以及其他有关事实的诉讼活动;广义上的证明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以外,还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提供证据,运用证据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活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