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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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修订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17年修正)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22年修正)模板范本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正确履行监理职责,维护监理行业的良好形象,保障国家利益。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委托监理单位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过程实施预审、审查、监督等监察管理活动的行为。

第二章监理第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国家水利工程建设设计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第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了解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预审,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进行监理工作,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规划、设计和有关标准规范。

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应当及时发现、纠正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施工符合安全、环保和质量要求。

第三章监理机构第八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资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九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能力,确保监理工作的高效、规范和精细化。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接受监督检查,保障监理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四章监理人员第十一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规定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守工作纪律,保护相关商业秘密。

第十三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监理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监理责任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监理工作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第十六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应当及时向监理委托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违法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监理委托人和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行政和法律措施。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50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正文:----------------------------------------------------------------------------------------------------------------------------------------------------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一、概述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是在水利工程建设中,为了保证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安全性和可行性,由相关部门建立的一套审查制度。

它的目的是对施工方案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确保施工方案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能够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在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下,相关部门会组织专业人员对施工方案进行细致的审查和评估,从技术、安全、环保等多个角度进行综合考虑,为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审查范围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的范围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中的各个环节,包括但不限于:1.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对水利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验证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合理化建议;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施工步骤合理、施工方法科学、施工工期安排合理;3.工程勘察设计方案审查:对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进行审查,验证勘察设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勘察设计结果满足工程建设要求;4.施工图设计方案审查:对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审查,确保设计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且施工图中包含必要的施工措施和安全防护要求;5.施工方案审查: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验证施工方法的合理性、施工措施的科学性和施工风险的控制能力;6.施工合同审查: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上述范围只是审查制度的基本内容,实际审查范围还可能因不同的水利工程类型而有所差异。

三、审查流程1.提交审查申请:施工单位在准备施工方案时,需向相关部门提交审查申请,申请材料中需包括施工方案及相关文件。

2.审查受理:相关部门收到审查申请后,将进行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发现问题,将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

3.专家评审:相关部门将组织专家对施工方案进行评审,审查专家需根据工程特点和相关要求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

4.审查意见反馈:专家评审结束后,相关部门将向施工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包括对施工方案的合理化建议、安全风险点的指出等。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部令第28号)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8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以及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各类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拆除等项目)及其配套和附属工程。

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下同)委托,按照监理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的质量、进度、资金、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进行的管理活动,包括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建设监理。

总投资2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建设监理:(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安全的;(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三)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

铁路、公路、城镇建设、矿山、电力、石油天然气、建材等开发建设项目的配套水土保持工程,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

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部对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五条按照本规定必须实施建设监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依法签订监理合同。

第六条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业务,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程监理收费标准。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是为了确保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和进度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施工方案进行科学、规范的审查。

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审查主体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的主体包括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相关政府部门。

其中,施工单位负责编制施工方案,并对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负责;监理单位负责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和管理;相关政府部门负责对施工方案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二、审查内容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的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 合法性:审查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要求。

2. 合理性:审查施工方案的技术路线、施工方法、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3. 安全性:审查施工方案中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能够有效防范和控制施工现场的安全风险。

4. 质量控制:审查施工方案中的质量控制措施是否完善,是否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5. 进度安排:审查施工方案中的施工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是否能够保证工程按时完成。

6. 环境保护:审查施工方案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能够有效减少施工对环境的影响。

三、审查程序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的程序主要包括:1. 施工单位完成施工方案编制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审查。

2. 监理单位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意见反馈给施工单位。

3. 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后的施工方案重新提交给监理单位。

4. 监理单位对修改后的施工方案进行再次审查,确认无误后签字认可。

5. 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查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相关政府部门备案。

四、审查要求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要求:1.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合同要求编制施工方案,确保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安全性、质量控制、进度安排和环境保护。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制度一、概述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是指水利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根据工程设计、合同等相关文件,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保障施工过程安全、质量和进度的制度性工作。

水利工程施工方案审查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工程质量安全。

二、审查程序1. 提交审查材料施工方案审查应由施工单位提交审查申请,并附带完整的施工方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材料选用方案等相关文件。

2. 审查申报审查机构接收到审查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审,确认材料完善且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正式审查程序。

3. 审查审查工作应由经验丰富、具备相关专业背景的专家组成,对施工方案进行逐项审查,并提出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4. 审查报告审查专家组在审查完成后,应编写审查报告,向审查机构和施工单位提出审查结论,并对需要改进的地方提出明确的要求。

5. 审查结果确认审查机构会根据审查报告的结果,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和确认,对于满足要求的施工方案,可获得审查通过证明;对于存在问题需要修改的施工方案,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审查。

6. 审查监督审查机构对于通过审查的施工方案,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实践中执行的是符合审查通过的方案。

三、审查内容1. 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审查时应特别关注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包括对工程设计的合理性、施工手段的可行性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2. 安全防护措施的完善性施工方案中的安全防护措施对于施工现场的安全至关重要,审查时应确保安全措施的合理性和完善性。

3. 施工进度控制审查时应重点考虑施工进度计划的合理性,确保施工过程中能够按照计划进行,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不受影响。

4. 资源和材料的使用审查应关注施工方案中对于资源和材料的使用计划,确保使用的资源和材料符合工程要求,不会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

四、审查机构水利工程施工方案的审查工作由水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查机构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审查,确保审查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26号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及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下同)、勘察(测)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建设监理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

项目法人项目法人的安全责任第六条项目法人在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

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七条项目法人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可能影响施工报价的资料,应当在招标时提供。

第八条项目法人不得调减或挪用批准概算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

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项目法人应当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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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编制审查
制度
1、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1安全技术措施是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针对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选分析,从而进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过程中的隐患,从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人身伤亡事故。

安全技术措施即是具体指导安全施工的规定,也是检查施工是否安全的依据。

1、2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安全技术措施专篇。

安全技术措施应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2)危险源的辨识、评价及采取的控制措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方案;(3)安全警示标志设置;(4)安全防护措施;(5)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6)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专项防护措施;(7)机电设备使用安全措施;(8)冬季、雨季、高温等不同季节及不同施工阶段的安全措施;(9)文明施工及环境保护措施(10)消防安全措施(11)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等
1、3监理单位应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专项施工方案
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论证。

2、2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2)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3)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等;(4)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质量标准、检查验收等;(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6)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7)设计计算书及相关图纸等。

2、2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
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应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

实行分包的,应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应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2、3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审查论证会。

审查论证会应有下列人员参加:(1)专家组成员;(2)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等。

2、4审查论证会应就下列主要内容进行审查论证,并提交论证报告。

审查论证报告应对审查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经专家组成员签字。

(1)专项施工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质量、安全标准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2)设计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定;(3)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符合现场实际等
2、5施工单位应根据审查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2、6监理单位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制定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3、贯彻执行安全技术措施的要求经过批准的安全技术措施,具有技术法规的作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遇到条件变化或考虑不周必须变更安全技术措施内容时,应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办理变更手续,否则不能擅自变更。

3、1要认真进行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交底要交至一线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互相监督执行。

3、2安全技术措施中的各种安全设施、防护设置的实施应列入施工任务单,责任落实到班组和个人。

3、3加强安全技术措施情况的检查,技术负责人、编制者和安全技术人员,要经常深入工地检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纠正违反安全技术措施的行为,经常性地对各工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监督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

3、4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除认真监督检查外,还应建立必要的奖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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