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中国农业科学院_植物保护研究所_农学考研_历年复试要求-v1.0.2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农学考研历年复试要求五、复试我院研究生复试工作由各研究所在研究生院的统一安排下分别组织进行。
复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均由各研究所自行规定,并在复试前通过网站向考生公布。
1.复试分数线:进入我院各研究所复试的考生,初试成绩必须达到国家一类地区复试分数线要求,各研究所可根据上线生源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分数线的本研究所复试线。
2.复试时间:一般在4月,具体时间由各研究所规定。
3.复试内容:一般包括外国语口语和听力测试、专业笔试和综合面试,具体复试科目由各研究所自定。
重点考察学生的专业基础、综合分析能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动手能力等。
以同等学力资格报考的考生复试时还须加试两门本科专业基础课,具体科目由报考研究所规定。
4.复试比例及权重:实行差额复试,复试人数一般为招生人数的120%左右。
各研究所根据本所生源情况和专业特点,差额比例可适当扩大。
复试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组成,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权重一般为40%。
5.我院各研究所将在复试时将对考生有效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不予复试。
六、调剂政策我院调剂原则:先院内、后院外。
根据各研究所和各专业的实际需求,对一志愿报考我院且成绩达到国家复试分数线的考生优先在院内各研究所之间调剂。
报考学术型和报考专业学位研究生之间的相互调剂政策,待初试结束后,根据教育部规定并视第一志愿生源上线情况而定。
八、录取经过初试、复试、体检等环节,各研究所在综合考察考生思想政治表现、业务素质及身心状况的基础上,以考生的总成绩排名决定拟录取名单,考生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确定本人导师。
拟录取为定向及委托培养的硕士研究生,须在录取前签订定向和委托培养协议书;拟录取的往届考生须在考生人事档案到达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录取考生入学报到时需携带本人录取通知书及本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等材料。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实施细则(农科植保办[2017]48号,2017年 10月18日所务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研究所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与领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办财[2016]277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范围和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
各项目资金有明确管理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印发专家咨询费等报酬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科办财[2016]277号)和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报酬费用的发放标准均为税后标准,在发放时由财务管理处按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值班费等报酬费用,在具备支付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当通过领取人的银行卡发放。
第五条研究组发放的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等报酬费用,应按照相应科目的支出经济分类预算严格控制,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据实报销。
第六条研究所组织开展的某项业务工作中,如同时涉及咨询活动、劳务活动、培训活动的,应予以严格区分,不得向同一对象就其参与的同一活动内容重复发放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讲课费等。
第二章专家咨询费第七条专家咨询费是指研究所在评审、评比、评估、论证、鉴定、考核、检查、验收、咨询、审稿、命题、组卷、面试、绩效评价、学术答辩、资格(资质)认定等各类咨询性活动中,就相关事项向临时聘请提供意见建议人员支付的报酬费用。
第八条研究所应当在其咨询性活动涉及的行业、领域、业务范畴内,从已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作为发放对象。
对尚未建立专家库的,专家咨询费的发放对象应当具备与相应行业、领域、业务范畴相匹配的从业经验、技术背景和专业能力,并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所公务接待工作,加强接待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农科办字[2014]202号)的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公务接待是指接待来所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的来访人员,安排他们的食宿、交通等相关事务性工作。
不得将来访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条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各部门应加强公务接待的计划管理,合理统筹安排公务接待活动,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在核定的年度接待费预算内安排接待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接待。
第三条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四条接待部门凭来访者公务接待函,填写公务接待清单,经所办公室批准后方可进行接待。
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审批清单的,须电话或短信请示主管领导批准后先行接待,接待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第五条使用财政资金报销接待费须用支票或公务卡的形式办理结算手续;使用其他资金报销接待费500元以下可以使用现金结算,500元以上须以支票或转账的形式办理结算手续。
接待费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或者部门领导审定的接待方案)和接待清单。
第六条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接待经费的预决算应当按照预决算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财务处应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审核把关;办公室应加强对接待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应如实提供包括接待计划、经费预算、开支报销凭证等在内的相关资料,主动配合接受检查,并认真落实检查意见。
第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责令整改,追回资金,并迫究有关人员责任:(一)擅自提高接待开支标准的;(二)无公函或未经批准邀请接待的;(三)违规扩大接待开支范国,或报销与接待无关的费用的;(四)虚报接待人数、天数,套取接待经费的;(五)使用虚假发票报销接待费用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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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奖学金及其评选办法
(农科植保办[2014]65号)
第一条目的和意义:为了加强研究生管理,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和水平,我所设立“植保所研究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奖励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不断创新、做出成绩的优秀研究生。
第二条奖学金设置: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设立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奖金分别为5000元、2000元和1000元。
第三条申请人资格:除未按研究所要求进行培养环节工作和受到研究所处分的研究生之外,在读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研究生)均可申报;考虑到研究生论文发表时间比毕业时间存在滞后,上一年毕业研究生本年度也可提交申请。
第四条参评论文要求:发表论文指本所为第一作者单位,本所导师为通讯作者论文。
第五条申请材料:提交“植保所研究生奖学金”申请表,以及相关支持材料,如发表论文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纸质件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六条评选活动方案与评审小组组成:研究所依托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成立评审小组,由主要所领导、导师代表、管理部门负责人、研究生代表等组成。
评审小组对申报者从发表论文、培养环节、社会活动及综合评价4个方面进行考
评。
第七条奖学金等次评定依据:主要以参评SCI论文加权影响因子高低而定。
加权影响因子公式=08*单篇最高影响因子+0.2*累计影响因子。
第八条评选时间:每年5月底,6月初发布。
第九条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研究生管理处负责解释,自2014年4月23日起施行。
此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成果转化与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培训中心成立

会 议 由农 药 厂 副厂 长 、 司副 总 经理 、 训 中心 副 主任 张 刚应 副 研究 员 主持 , 药 厂 副厂 长 、 公 培 农 公
司副总 经理 、 培训 中心 常务 副主 任 陈昶 副研 究员 宣读 了 中 国农 科 院植保 所对 农药 厂成 立 培训 中心 申
请 的批 复及 中心 《 训 大 纲 》 农 药 厂 厂 长 、 司总 经理 、 训 中心 副 主 任冯 平 章研 究 员 作 了 重要 讲 培 , 公 培
化、 团队建设 、 司制度 、 保农 药 肥料 知识 、 司产 品 、 销策 略 、 公 植 公 营 推广技 巧 、 以及 构建 三 优工 程 的方
方面面, 各个 班 的侧 重 点有所 不 同 : 形式 有大课 有 小课 , 有集 中学 习有 自由讨 论 , 参 观交 流 ; 师有 有 讲
本 公 司从老 总 到各部 门领 导 和 专业技 术 人士 , 有 从科 研 院 所 、 还 咨询 公 司聘 请 来 的业 内专 家学 者
话。
冯总在 讲话 中 , 植保所 各级 领导 给予 “ 对 培训 中心 ” 的支 持和肯 定表示 衷心 感谢 ! 他说 , 中心 的成 立仅 仅 是 万 里 长 征走 出第 一 步 , 后 我们 还 有 许 多事 情 要 做 , 们 只有 更 加 努 今 我 力 、 实工作 , 照所 领 导要 求 , 担起 植保 所 科技 成 果转 化 的 重任 , 负起 植 保所 科 技 成果 服 务 三 踏 按 承 肩 农 的使命 , 为公 司构 建三 优工 程发 挥应 有作 用 , 中心《 按 培训 大纲 》 指导 思想 及理 念 的要求 , 对培 训计
0
通 过培训 , 提升 我们 和经 销 商 、 售商朋 友 更 加广 泛 和深 度 的合 作 、 他们 培 训更 多 的懂技 术 、 零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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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职称外语考核标准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关于开展2017年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农科院人发〔2008〕181号)关于各单位结合专业技术岗位要求、自行制定外语考试标准的要求,经所长办公会研究,按照严格要求、实事求是、区别对待的原则,结合我所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我所职称外语考核标准如下:一、职称外语的免试条件符合下列三种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不参加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一)科研岗位人员,经证明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常申报任一级别职称的,包括:1. 具有博士学位的;2. 取得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的;3. 出国留学1年以上并取得学位的;4. 在驻外机构工作3年以上的;5. 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并经过评委会组织专家审核确认的。
(二)科研岗位人员,任现职期间,经证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常申报高一级别职称的,包括:1. 在国外连续进修、学习、工作1年以上的;2.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过译文,并经过评委会组织专家审核确认的;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如为并列作者须排名第一)发表(含接收)SCI期刊论文的;(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正常申报职称的,包括:1. 申报初级职称的;2. 管理、支撑和转化岗位人员申报中级和高级职称的;3. 年龄在45岁以上申报中级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上申报科研岗位副高级职称的;4. 能力业绩突出,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二等奖以上并为主持人或第一、二完成人申报副高级职称的;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二等奖以上并为主持人或第一、二完成人申报正高级职称的;5. 申报副高级职称时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要求,申报正高级职称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6. 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考试成绩在90分以上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申报中级职称的;中国国际化人才外语考试(BFT)考试成绩在120分以上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申报高级职称的;7. 托福(TOFEL)考试成绩500分、雅思(IELTS)成绩5.0或全国公共英语考试(PETS)四级成绩60分以上,申报中级职称的;托福(TOFEL)考试成绩550分、雅思(IELTS)成绩5.5或全国公共英语考试(PETS)五级成绩60分以上,申报高级职称的。
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博士招生简章

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博士招生简章
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博士招生简章是指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招收博士生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博士招生简章的一般内容:
1. 专业学科:招生专业为植物保护学或相关领域。
2. 招生名额:根据学院的计划,确定招生名额。
3. 招生条件:申请者应具有硕士学位,并具备相关的科研能力及创新潜力。
4. 招生政策:根据考核结果和综合评价,招生政策可予以调整。
此外,该学院还支持优秀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学位,具体政策以学院公布为准。
5. 招生时间:一般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进行招生。
6. 招生程序:包括网上报名、初试、复试等环节,具体流程以学院公布为准。
7. 奖助政策:对于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将提供奖学金等资助,具体政策以学院公布为准。
8. 学制与学位:博士研究生一般学制为3-4年,顺利完成学业
后将授予博士学位。
以上是中国农科院植保所博士招生简章的一般内容,具体的招生规定以学院公布的《招生简章》为准。
七、植物研究所组织机构-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

七、植物研究所组织机构
(一)党务系统
1.中共植物研究所委员会 书 记: 赵锡嘉 副书记: 种 康(自2010年8月12日)
牛喜平(至2010年8月12日) 委 员: 种 康 董 鸣 葛 颂 马克平
石 雷 赵锡嘉 张立新(自2010年12月1日) 韩兴国 牛喜平 许亦农 (后3人至2010年12月1日) 2.中共植物研究所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 记: 种 康 (自2010年8月12日) 牛喜平 (至2010年8月12日) 副书记: 林瑞云 (至2010年12月1日) 周凌娟 (自2010年12月1日) 委 员: 种 康 陈之端 贺 萍 徐云远 周凌娟 林瑞云 刘尔丁 牛喜平 周广胜 (后4人至2010年12月1日) 3.植物研究所党委办公室 主 任: 张运海 副主任: 林瑞云 (至2010年3月28日) 周凌娟 (自201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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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报
王印政 植物系统发生与进化发育创新研究组 曾庆银 基因组和蛋白质功能进化创新研究组 孔宏智 进化发育与调控基因组学责任研究组 2.植物生态学研究中心 主 任: 董 鸣 主任助理: 谢宗强 吴冬秀 裴克全 中心办公室主任: 吴冬秀(兼) 中心实验室主管: 张淑敏 中心秘书: 毛志宏(学术秘书)、
(六)野外站和相关机构及负责人
1. 内蒙古锡林郭勒草原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
研究站
站
长: 韩兴国
常务副站长: 白永飞
副 站 长: 潘庆民
执 行 站 长: 何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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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议天下 Dialogue
2. 内蒙古鄂尔多斯草地生态系统国家野外科学观测 研究站 站 长: 董 鸣 副 站 长: 黄振英 何维明 执行站长: 崔清国(自201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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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
转基因实验、田间试验审查制度
一、研究所对转基因实验、田间试验实行审查制度。
凡在研究所从事转基因实验、田间试验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客座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生等),须遵守本制度。
二、拟在实验室和温室开展转基因实验的,项目负责人须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转基因实验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所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查。
拟开展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的,项目负责人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申报书,并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转基因作物田间试验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所生物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审查。
三、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转基因实验和材料来源、试验起止时间、试验地点、试验规模、试验监控人、试验内容等进行审查。
对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修改后复审;对符合要求的填写审查合格意见。
四、转基因实验室和温室实验经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展。
进行转基因田间试验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将安全评价申报书报送农业农村部审批,通过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关试验。
五、项目负责人申请转基因试验用地时,须填写《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转基因田间试验用地计划表》,并附农业农村部
下达的审批文件,无审批文件的不得开展试验。
六、未经审核擅自开展转基因实验和试验的,将按所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分,并按规定对转基因试验材料进行销毁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