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六种情形办理房产登记需先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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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6.03.10•【字号】川司法发[2006]37号•【施行日期】2006.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的通知(川司法发[2006]37号)各市州司法局: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公证信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2006年3月10日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的规定为切实规范公证处和公证员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执业行为,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特制定下列规定:一、增强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的政治责任感。

公证处和公证员在办理涉及社会稳定等重大公证事项时,应当坚持讲政治,重社会效益,把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公证公信力放在首位,要严格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等规定,认真办理每一件公证事项。

二、严格规范批量性公证办证程序。

办理企业深化改革职工安置协议公证、城市改造居民拆迁安置协议公证、城市发展失地村民安置协议公证、国家水利建设库区移民搬迁协议公证、以及面向社会群体性集资活动等批量性公证事项,必须坚持由公证处统一审查受理,统一研究办理方案,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审批出证,从公证申请到发放公证文书都必须严格执行《公证程序规则》。

任何公证员都不得擅自受理和办理批量性公证事项;公证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公证书证词、公证员签名、公证处印章等都不得有缺漏;公证书必须打印制作,决不允许填写空格;卷中必须有当事人申办公证和领取公证书的记载。

购房为什么要办公证

购房为什么要办公证

购房为什么要办公证1、如果房子产权清楚,不涉及第三人权利,则直接买卖过户,一般不需要公证。

如果房子在买卖时卖方没有房子的两证,则建议就买卖合同去公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买方的利益。

2、买卖合同公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生效,有境外人的客户如果不经公证则无法送交易中心交易。

3、委托公证。

交易双方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4、贷款合同公证。

如果境外人购房想要须贷款,那么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公证处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中心才会受理并办他项权利证。

5、赠与公证。

房产赠与一般要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更改,这时就必须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赠与公证费是合同总价的2%。

购房为什么要办公证呢1、如果房子产权清楚,不涉及第三人权利,则直接买卖过户,一般不需要公证。

如果房子在买卖时卖方没有房子的两证,则建议就买卖合同去公证,这样可以最大限度保护买方的利益。

2、买卖合同公证。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一方为境外人则买卖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后方生效,有境外人的客户如果不经公证则无法送交易中心交易。

3、委托公证。

交易双方如果无法亲自办理相关房产过户手续,只能委托其他人或中介公司办理相关手续,交易中心一般会要求无法亲自到场的当事人出具公证后的委托书方为其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

4、贷款合同公证。

如果境外人购房想要须贷款,那么其贷款合同必须经过公证处公证生效,只有公证处公证后的贷款合同,交易中心才会受理并办他项权利证。

5、赠与公证。

房产赠与一般要前往交易中心办理产权更改,这时就必须将赠与协议进行公证,赠与公证费是合同总价的2%。

买房子委托他人办理,公证委托书怎么写因为在二手房交易过程中通过公证,可以有效地解决风险承担。

也就是说,公证处作为国家管理机构承担了各种潜在的风险。

不动产登记机构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

不动产登记机构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1. 引言1.1 不动产登记机构勿需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当申请人前往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对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进行审查。

这种做法是出于保护申请人隐私权的考虑,同时也符合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专注于审核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而不应过问申请人的个人生活情况。

婚姻状况并不影响不动产登记的结果,因此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需在审查申请人资料时涉及婚姻状况。

公众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时,应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

维护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审查申请人婚姻状况的重要性不容忽视,这也是为了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建议公众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以免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受到不必要的干扰。

的做法应当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以确保公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2. 正文2.1 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工作目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审查工作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不动产登记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通过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可以有效防止虚假登记、欺诈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公序良俗,保障不动产权益。

审查工作还可以帮助不动产登记机构确认申请人的身份和资格,减少可能存在的纠纷和风险。

审查工作也是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法定责任和职责,有助于规范和规范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尽管审查工作的目的很重要,但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审查申请人的婚姻状况时,并非合理和必要的。

因为婚姻状况对不动产登记结果并没有直接影响,不应成为审查的重点内容。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专注于审核产权证明及相关资料,确保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不是涉及个人隐私和家庭关系的婚姻状况。

这样不仅有助于保护申请人的隐私权,也有利于提高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工作效率和质量。

在审查工作中,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甄别资料真实性、验证产权归属,而无需过多关注申请人的婚姻状况。

2.2 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勿需审查婚姻状况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在进行登记审查时,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或进行婚姻状况的审查。

房本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房本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房本办理流程及注意事项
房本办理流程是指处理房屋所有权的一系列步骤,包括申请办理房本、取得注册登记信息、提供咨询服务、签署各种文件以及交付房本等。

1、申请办理房本:首先,房屋所有权人需要到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有关资料,包括有关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和其他有关材料等。

2、取得注册登记信息: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根据提交的资料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完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的登记。

3、提供咨询服务:对于不懂得办理房本的客户,不动产登记机构还会提供咨询服务,协助客户办理房本。

4、签署各种文件:当所有资料齐全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安排客户和房屋所有权人签署房本交易文件,并盖章登记。

5、交付房本:最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向房屋所有权人出具房本,此时,房屋所有权归属地权属人,房屋所有权办理流程完成。

注意事项:
1、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办理房本时,客户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包括有关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材料等。

2、填写完整准确的登记信息:在签署各种文件时,客户还需要提供准确的登记信息,包括房屋所有者名称、房屋地址等信息,确
保办理过程顺利进行。

3、准备所需费用:办理房本时,客户还需要准备相应的费用,包括银行手续费、登记费等,要提前做好相应的准备。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办理房屋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核;(四)记载于登记簿;(五)发证。

登记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二、主旨:登记的一般程序三、条文释义:本条作为概括性规定,第一款列举了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等步骤。

第二款作为一项特别规定,说明了必要情况下,登记机构可以就登记事项进行公告。

一、房屋登记依照的一般程序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登记类型,包括所有权登记(又包括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他项权登记(又包括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其中抵押权登记包括一般抵押权登记、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每种他项权登记又可分为设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预告登记、其他登记(包括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等)。

从所占用的土地性质看,还可所有的登记分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两大种类型。

各类型房屋登记所针对的情形不同,在登记程序上会有相应的区别。

但作为房屋登记,还要遵循共性的登记程序,也就是不同的房屋登记类型所采用的程序中共通的步骤和手续,这就是房屋登记的一般程序。

这种一般规定的立法模式采用了《德国民法典》所采用的“抽取公因式”的方式,主要是为了避免在设计各具体登记程序上重复规定一些相同的步骤和手续。

(一)关于申请申请是房屋登记申请人向房屋所在地的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行为。

登记的启动程序依各国立法例主要有三种形式:申请登记、嘱托登记和径为登记,其中申请登记是最主要的启动形式。

《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即规定,房屋权属登记由权利人(申请人)申请。

但二十一条仍然规定,在依法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无人主张权利的房屋,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由登记机构依法直接代为登记。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8.31•【文号】司公通字[1991]117号•【施行日期】199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建委(厅):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实施以及房地产业的发展,各地公证机关积极和房地产管理机关配合,办理了大量房地产公证事项,有利于加强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管理工作,起到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作用。

房地产管理机关核发的房产所有权证,是国家确认房屋产权的有效证件。

有关房产事项的各类公证文书,是房地产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房产的法律行为合法性和真实性的有效证明。

公证机关应当积极为房地产管理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切实保证房产公证质量;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与公证机关的联系和协作,严格依照法律、政策和办证程序工作,以完善房产行政管理秩序。

为充分运用公证这一法律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进一步协调公证机关和房地产管理机关的相互配合,根据有关法律、政策和几年的实践,特作如下规定:一、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二、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定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绵阳申办房产公证的程序和费用

在绵阳申办房产公证的程序和费用

在绵阳申办房产公证的程序和费用绵阳知名房产律师提醒,申办房产公证应到房屋所在地公证处提出,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

(二)房产所有证。

(三)房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卖方申请书和评议房价单等。

(四)房屋买卖合同草稿。

(五)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房产公证由房产所在地或房产合同当事人一方所在地或房产合同签订地的公证地受理。

由于房产公证事项不同,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明材料也不尽相同,但一般应包括如下各项:(1)当事人各方的身份证明(自然人提交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护照等;法人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2)涉及房地产开发的,提交土地使用权证明、国家有关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

(3)涉及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提交房地产预售、销售许可证等。

(4)涉及房地产权属转移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证明。

(5)涉及房地产担保的,提交房地产所有权及使用权证明。

当事人申办房产公证时,应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当地的地方性法规、政策,并按公证员的要求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房产公证费用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 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 01%。

专业人士表示,由于我国的房地产业兴起不久,国家调整这类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正在不断完善,各地区根据本地的情况也在丁丁不少涉及房地产的政策。

国家制定的涉及房地产的法律、法规,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都是班里房产公证的依据。

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为什么不需公证了

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为什么不需公证了

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为什么不需公证了
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为什么不需公证了
新规继承父母房产不需要公证的原因是因为司法部废止了与建设部共同发布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

这一变化意味着在房屋遗产继承中,公证环节不再成为必需,而是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公证。

如果继承人之间就房产继承无争议,可以自行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遗嘱、亲属关系证明等)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登记手续,无需公证。

此外,如果之前已因房产继承纠纷起诉至法院,可以凭借法院的调解书或判决书直接办理房屋登记,也无需额外公证。

尽管新规下房产继承不一定需要公证,但在某些情形下,公证仍是推荐或必要的步骤。

例如,如果继承人之间就房产分割、继承份额等存在分歧时,公证可以作为一种法律手段,确保继承的公正性。

若继承人希望先对继承权进行确认,以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可主动选择进行公证。

这一变化是为了简化继承手续,更好地服务于公众。

在过去,继承房产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程序,其中包括必须进行的公证手续,这不仅耗费时间和精力,而且可能因为一些特殊情况而无法顺利完成。

现在,新的法规取消了这一要求,为继承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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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六种情形办理房产登记需先公证房产登记即房地产产权登记,它是国家为健全法制,加强城镇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产权的法定手续。

城市房地产权属都必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房地产产权证》。

绵阳著名房产家庭律师表示,产权登记是房地产管理的行政手段,只有通过产权登记,才能对各类房地产权属实施有效的管理。

本文主要介绍办理房产登记需要先经过房产的公证的情形,主要有六种。

下面,法律直通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经过公证:
(1)继承房产,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产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2)遗嘱人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应当办理公证。

遗嘱人死亡后,遗嘱受益人须持公证机关出具的“遗嘱公证书”和“遗嘱继承权公证书”或“接受遗赠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处分房产的遗嘱未经公证,在遗嘱生效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嘱受益人可根据遗嘱内容协商签订遗产分割协议,经公证证明后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对遗嘱内容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遗产分割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房屋登记机构根据判决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接受赠与房产的受赠人,应当持房产所有人的“赠与公证书”和本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证、完税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4)有关房产所有权转移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法律等行为,必须办理公证证明,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办理房产登记等行政事宜。

(5)办理房产公证事项,除证明遗嘱、赠与书或委托书等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在遗嘱人、赠与人或委托人住所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外,其他应在房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

(6)经公证证明后需办理房产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的,应当在出具公证书之日起二个月内,到房屋登记机构申请。

逾期提出申请者,应向房屋登记机构说明理由,房屋登记机构视情况予以办理。

专业人士表示,房地产登记是房地产产权管理的主要行政手段,是政府为健全法制,加强房地产管理,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利的法定手续。

加强房地产管理,即通过房地产登记对房地产交易状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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