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414_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培训教材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宣贯培训--多高层钢结构概述

支撑结构中的框架*
四三
一般
四
>50~100
支撑结构中的框架*
三二一 四三二
>100
一般
四 三二一
7~9 度某部位各构件的承载力满足 2 倍地震组合时,抗震等级允许降低一级
* 中心支撑、偏心支撑等结构中的框架部分的抗震构造的等级 乙类设防,提高一度查表确定抗震等级 0.15g 和 0.30g 的Ⅲ、Ⅳ类场地,分别按 8、9 度确定构造的抗震等级
框架偏心支撑 (延性墙板)
240
240
220
200 180 160
筒体(框筒,筒
中筒,桁架筒, 束筒,不含混凝土
300
300
280
260
240
180
筒)和巨型框架
高宽比
6.5 6.5 6.5 6.0 6.0 5.5
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新增)
高度(m)
结构类型
6度 7度 8度 9度
≤50
一般
静力 四 三 二
◆给出梁柱刚接、支撑与框架连接以及梁、柱、
支撑各自拼接的极限承载力验算公式,引入与钢
种、钢材强度、连接方式有关的连接系数
母材牌号
梁柱刚接 焊接 栓接
支撑连接,构件拼接 焊1.45 1.25 1.30 埋入式 1.2
●2010 规范的主要改进
1 增加 0.15g 和 0.30g 的最大适用高度 2 新增抗震等级,按高度和烈度分四级
内力调整、长细比、宽厚比分四挡
3 放宽阻尼比和层间位移控制指标
ζ 依据高度取 0.04~0.02
4 改进强柱、强节点的设计计算方法
强柱系数,连接系数,γRE
5 改进钢构件的连接构造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0年)

• 提高了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 的抗震设计要求
• 提出了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 的规定
• 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 体房屋的抗震措施
• 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 • 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
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 • 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表3.2.2
抗震设防 烈度
设计基本 地震加速
度值
6 0.05g
7
8
0.10g 0.20g (0.15)g (0.30)g
9 0.40g
我国主要城镇(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中心地区 的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和所属的 设计地震分组,可按本规范附录A 采用。
整理课件
3.3 场地和地基
•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 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 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 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 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危险 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 造丙类的建筑。
整理课件
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规则性
•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 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 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 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 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 能力。
整理课件
• 结构体系尚宜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1 宜有多道抗震防线。
2 宜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载力分布,避免因局 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产生过大的应 力集中或塑性变形集中。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剖析

GB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强制性条文前言此次修订,共设强制性条文56 条,即:1.0.2、1.0.4、3.1.1、3.3.1、3.3.2、3.4.1、3.5.2、3.7.1、3.7.4、3.9.1、3.9.2、3.9.4、3.9.6、4.1.6、4.1.8、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2.5、5.4.1、5.4.2、5.4.3、6.1.2、6.3.3、6.3.7、6.4.3、7.1.2、7.1.5、7.1.8、7.2.4、7.2.6、7.3.1、7.3.3、7.3.5、7.3.6、7.3.8、7.4.1、7.4.4、7.5.7、7.5.8、8.1.3、8.3.1、8.3.6、8.4.1、8.5.1、10.1.3、10.1.12;10.1.15、12.1.5、12.2.1、12.2.9总则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基本规定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注:本规范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框支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8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框架结构
0.65 0.75 0.85 0.90
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0.75 0.85 0.90 0.9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
—
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第 3 部分
框架结构抗震设计
含框架结构和其他结构中的框架 不含异型柱框架
[框架结构] 设计要求提高的汇总
序 号
项目
1
高度(m)
2
跨数
2001规范 60, 55, 45, 25
无规定
3 尺寸边长(直径)
≥300mm(350)
一
二
三
四
4
轴压比
0.7 0.8 0.9 —
5
柱 纵
中柱、 边柱
1.0
0.8
二(三) 一(二) 一
一
一
≤35m
>35m
一
一
二
一
调整了混凝土抗震等级:
(1)框架结构抗震等级加严,高度以24m为界,并使各烈 度分级一致。明确规定框架结构不包括异形柱框架。 (2)与抗震规范一致,板柱 — 剪力墙结构的适用高度有 所增大,其抗震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3)低、多层框架 — 剪力墙结构、剪力墙结构和部分框 支剪力墙结构以24m为界,不大于24m的降低一级,但四级 和框支层框架不降低。 (4)框架 — 核心筒结构的高度低于60m,并符合框架— 剪力墙结构的有关要求时,其抗震等级按框架—剪力墙结 构确定。
建筑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宣贯培训钢结构

◆性能——受拉时同普通支撑而受压时承载力与受拉时 相当且具有某种消能机制的支撑。
◆结构布置——水平双向、上下连续布置,防止扭转; 宜采用人字支撑、成对布置的单斜杆支撑等形式, 不应采用 K 形或 X 形; 支撑框架计算分配的 Mov > 50%Mtot。
钢结构房屋的抗震计算
钢结构的阻尼比
高度 H(m)
≤50 50~200 ≥200
一般钢结构
0.04 0.03 0.02
偏心支撑 Mov>50% 0.045 0.035 0.025
Tg (5/3)Tg 3Tg 5Tg 5Tg+1s 5Tg+2s 5Tg+3s 5Tg+4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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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计算 钢结构房屋的抗震计算 考虑节点域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 ◆工字形截面柱需计入 ◆箱形截面柱不需计入 ◆中心支撑和 H≤50m 可不计入 梁截面取梁端内力设计 进行弹性和弹塑性变形验算 ◆小震弹性,1/250 ◆大震弹塑性,1/50: 甲类、9 度乙类和 H>150m 丙类,应验算 H≤150m 的高层,宜验算
算连接承载力;再验算连接的极限承载力。
◆给出梁柱刚接、支撑与框架连接以及梁、柱、
支撑各自拼接的极限承载力验算公式,引入与钢
种、钢材强度、连接方式有关的连接系数
母材牌号
梁柱刚接 焊接 栓接
支撑连接,构件拼接 焊接 栓接
柱脚
Q235 1.40 1.45 1.25 1.30 埋入式 1.2
≥Q345 1.30 1.35 1.20 1.25 外包式 1.2
◆强柱弱梁验算的强柱系数:
2010年新版《抗规》学习

新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的培训学习内容一、2010版新规范相比2001版变化内容的概述2001版规范共有13章54节11附录,共544条;其中,正文447条,附录107条。
2010版新规范共有14章59节12附录,共630条。
其中正文增加39条,占原条文的9%;附录增加37条,占36%。
相关的变化内容概括如下:1.补充7度半(0.15g)、8度半(0.3g)的抗震措施规定;2.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调整了设计地震分组;3.改进了土壤液化判别公式;4.调整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的阻尼调整系数;5.调整了钢结构的阻尼比和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6.调整了隔震结构的水平向减震系数的计算;7.补充了大跨屋盖建筑水平和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8.提高对混凝土框架结构房屋、底部框架砌体房屋的抗震设计要求;9.提出钢结构房屋抗震等级并相应调整了抗震措施的规定;10.改进了多层砌体房屋、混凝土抗震墙房屋、配筋砌体房屋的抗震措施;11.扩大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12.新增建筑抗震性能化设计原则以及有关大跨屋盖建筑、地下建筑、框排架厂房、钢支撑-混凝土框架和钢框架-钢筋混凝土核心筒结构的抗震设计规定;13.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内容。
二、具体变化内容的详细阐述1.建筑结构场地地基设计要求的改进(1)新增剪切波速Vs>800的“岩石”土类型,主要指坚硬、较硬且完整的岩石(如中:从地表开始往下均为该类岩石的场地。
微风化的花岗岩等),同时新增了场地类别I其特征周期比I类降低0.05秒。
(2)对中软土和软弱土的平均剪切波速分界,考虑计算覆盖层取20m,参考国际标准,由140m/s改为150m/s。
(3)液化判别方法的改进:采用对数曲线的形式,比2001规范的折线更合理,总体结果相差不大)。
液化判别公式由)2015(3)1.04.2()15(3)](1.09.0[00≤≤-=≤-+=s c w cr s c w s cr d d N N d d d N N ρρ其中,N 0根据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查表;改为c w s crd d N N ρβ3]1.0)5.16.0[ln(0-+=β反映地震分组的影响,N 0仅需根据烈度查表。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XXXX)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
2008年对规范进行了局部修订,主要内容: 灾区设防烈度的调整、 增加了有关山区场地、 框架结构填充墙设置、 砌体结构楼梯间、 抗震结构施工要求的强制性条文、 提高了装配式楼板构造和钢筋伸长率的要求。
2008年至今:
开展了抗震结构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 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包括汶川地震)的 经验教训, 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 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 理部门的意见, 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 最后经审查定稿。
建筑场地为Ⅰ类时,
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 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 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 防烈度为6 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 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 建筑场地为III、IV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 速度为0.15g 和0.30g 的地区,除本规范另 有规定外,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 度 (0.20g)和9 度(0.40g)时各抗震设防类别建 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时,该构件传递给水平 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应根据烈度高低和水平转 换构件的类型、受力情况、几何尺寸等,乘以 1.25~2.0 的增大系数;
侧向刚度不规则时,相邻层的侧向刚度比应 依据其结构类型符合本规范相关章节的规定;
楼层承载力突变时,薄弱层抗侧力结构的受剪 承载力不应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65%。
•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 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 目标。
• 抗震设防烈度为 6 度及以上地区的建 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 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强制性条文1.0.2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0.4 抗震设防烈度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
3.1.1 抗震设防的所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及其抗震设防标准。
3.3.1 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的有关资料,对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做出综合评价。
对不利地段,应提出避开要求;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
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应建造丙类的建筑。
3.3.2 建筑场地为I类时,对甲、乙类的建筑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对丙类的建筑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3.4.1 建筑设计应根据抗震概念设计的要求明确建筑形体的规则性。
不规则的建筑应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应进行专门研究和论证,采取特别的加强措施;严重不规则的建筑不应采用。
注: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3.5.2 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1 应具有明确的计算简图和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 应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3 应具备必要的抗震承载力,良好的变形能力和消耗地震能量的能力。
4 对可能出现的薄弱部位,应采取措施提高其抗震能力。
3.7.1 非结构构件,包括建筑非结构构件和建筑附属机电设备,自身及其与结构主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计。
3.7.4 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应估计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3.9.1 抗震结构对材料和施工质量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9.2 结构材料性能指标,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1 砌体结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1)普通砖和多孔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1O,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2)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其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