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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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试卷——民法学-fashuo.doc

2000年法律硕士联考专业课试卷——民法学-fashuo.doc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满分20分)1.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____。

A.经立法程序系统编纂的民法典B.由民法专家编写的著作C.最高司法机关关于民法的解释性文件D.法律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大百科2.单务民事法律行为是指___。

A.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而另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B.只需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便可成立的法律行为C.行为双方都为一人的法律行为D.产生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为单一的法律行为3。

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是起诉。

根据司法解释,起诉的范畴不包括___。

A.起诉后,被法院作不予受理或驳回或当事人自动撤诉的B.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起权利保护请求的C.向有关单位提起权利保护的D.向仲裁机关提起仲裁的4.甲工厂欠乙公司100万元,后甲工厂被乙公司兼并。

甲工厂欠乙公司的债将因___而归消灭。

A.债的免除B.债的混同C.债的抵消D.债的解除5.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特殊侵权行为中的____适用推定过错原则。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侵权致人损害B.建筑物致人损害C.环境污染致人损害D.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6.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____。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

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_____。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8。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____。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10。

2000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00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

2000法律硕士(法学)联考专业基础课真题及答案一、填空题(本题共 6 小题、10 空,每空 1 分,满分 10 分)1、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刑法。

2、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处罚。

3、首要分子是指在或者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其构成的要件之一是:偷逃应缴税额在元以上。

5、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

6、根据刑法规定,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其主观方面表现为以的直接故意。

二、判断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身强力壮、有较丰厚收入的儿子,对身患重病的父亲长期不送医院就医,结果其父因延误治疗而死亡。

行为人之行为构成不作为形式的杀人罪。

2、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盲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背叛国家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

5、犯罪行为在客观方面有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但概括起来,有故意犯罪行为和过失犯罪行为两种基本形式。

6、张三与李四有仇。

某日,张三见李四前往公用的水井打水,便抢先一步在水井中下毒。

结果导致李四饮水后死亡。

张三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7、信用卡诈骗罪,就是指利用信用卡、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钱财数额较大的行为。

8、《刑法》第 233 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就是指在其他过失犯罪中导致他人死亡,就直接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而不再以过失杀人罪论处。

9、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特征,而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

10、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三、单项选择题(本题共 10 小题,每小题 1 分,满分 10 分;备选答案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1、我国刑法对溯及力之规定所体现的原则是。

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0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综合(含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国人民大学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法学综合考试(中国法制史、宪法、刑法、民法、诉讼法)中国法制史(法律史专业考生不答此部分。

共25分)一、判断题。

(每题1分,共5分)1.商代前期在继承上实行“兄终弟及”制度。

√2.邓析综合各国法律,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称为“竹刑”。

√3.汉武帝时官吏私自到诸侯国任官,依《左官律)给予刑罚。

√,4.在朝堂上杖责大臣的“廷杖”制度盛行于清朝。

x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又称“袁记约法”。

X二、单项选择。

(每题1分,共2分)1.“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A)。

A.《北齐律》B.《魏律》C.《唐律》D《晋律)2.清末官制改革将大理寺改为(A)。

A.大理院B.刑部C.法部D.最高法院三、多项选择。

(每题2分,共4分)1.西周时司法制度中的“五听”包括(ABC)。

A.辞听B.色听C.耳听D.心听2.清代秋审结果包括(ABC)。

A.情实B.缓决C.可衿D.可疑[评述] 中国法制史综合考试的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是常考题型,一般是各朝代法律制度的重要知识点。

但由于分布广,因此,考生应该熟读教材。

每章后的习题考生最好是做一做。

[解答参考资料] 曾宪义、郑定、赵晓耕编著(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四、名词解释。

(每题3分,共9分)1.“八议”答:源于西周的“八辟之法”,是西周礼制的内容之一,也是“刑不上大夫”原则的具体体现。

曹魏律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之后,“八议”即一直作为封建特权法的重要内容而存在于各朝封建法典之中直至明清。

它指的是法律规定的八种人犯罪不经一般司法程序审理,而应报请皇帝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其刑罚的制度。

这八种人是: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但“十恶”犯罪不适用“八议”的规定。

2.《唐律》答:即《唐律疏议》,又叫(永徽律疏),是唐代的基本法典。

2000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0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2000年法律硕士(综合课)真题试卷(题后含答案及解析)全部题型 5. 论述题论述题第70小题,本题15分。

请将答案写在答题纸指定位置上。

1.公法正确答案: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

2.法系正确答案: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西方社会存在两大法系,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3.原始社会的习惯就是习惯法。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法律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

最初作为行为规范的习惯,表现为只对个别、具体的人和事进行调整,在个别调整的基础上形成了人民共同的典型的行为规则或习惯。

随着国家的不断成熟和发展,开始由国家机关来认可一些行为习惯,从而是原始社会的一般规范——习惯逐渐转变为习惯法。

这种习惯法和习惯相比已经有了质的变化,它是由国家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因此说原始社会的习惯并不就是习惯法。

故本题选错。

4.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A解析:规范性法律文件即制定法,它通常表现为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法律文件,包括部门法典、单行法规等。

规范性法律文件至少必须具备以下基本特点:(1)规范性文件只能由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授权的组织制定发布,它体现的是国家意志;(2)规范性文件中必须含有一定的行为规则,通常表现为条文形式;(3)规范性法律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是国家机关适用法律的依据。

与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对应的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指国家机关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别性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行政命令等。

这类个别性文件属于适用法的决定,不具有普遍的一般约束力,但其针对特定主体、事件或场合具有法律效力却是毋庸置疑,故本题选对。

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2000真题

西北政法大学宪法学2000真题

宪法学--西北政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一、概念题(每小题4分,共20分)
021-
1.宪法性法律
2.个人负责制
3.文化制度1号
4.取得赔偿权
5.结社自由专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8#信箱
1.简述经济制度和宪法的关系。


2.试述我国政党制度在现行宪法中的表现及意义。

共济网
3.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对我国经济体制作了哪些重要修改?其简要意义是什么?济
三、论述题(每小题25分,共50分)同济西苑
1.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特征和完善。

6554 8814
2.论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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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圣才出品】

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圣才出品】

2000年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考研真题
华东政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民商法学
一、区别题。

(请解释名词并说明其主要区别或区别意义。

每题6分,共30分)1.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3.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
4.期待权与既得权
5.过失相抵与损益同销
二、简答题。

(每题10分,共30分)
1.列举三种不得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并说明不得附条件的理由。

2.简述附随义务的特征与意义。

3.债权、不动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为什么?
三、论述题。

(20分)
试论中国民法法典化的基本思路。

四、案例题。

(20分)
A市甲公司从B市乙公司购买电脑100台;由乙于20日后送货上门。

甲欠同市丙公司债款,久欠不还。

当此批电脑运至A市时,被丙所派人员以欺骗手段截留以抵债款。

甲因未收到电脑,请求乙继续履行,并赔偿相关损失。

而乙则认为已依约履行完毕,双方发生争议。

经查,乙的司机在未认真核实收货人身份的前提下即予交货。

请根据民法原理评析本案,并阐明理由。

(NEW)西北政法大学《804刑法、民法、经济法》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NEW)西北政法大学《804刑法、民法、经济法》历年考研真题汇编(含部分答案)
2.一般法与特别法
答:一般法和特别法,这是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一般法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的人和事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在一 国的特定地区、特定期间或对特定事件、特定公民有效的法。一般情况 下,在同一领域,法律适用遵循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一般法是一 个相对的概念,其本身具体所指的对象并不固定。以《民法通则》为 例,之于《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大多数归民法所调整的法律而
言,它是一般法,但之于《宪法》,它就是特别法。
3.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答: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 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 某种基础或者本源的综合性、指导性的价值准备或规范,是法律诉讼、 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都是法律的要素 之一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具体明确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 及各种条件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 由裁量”。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 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在使用时给予法官较大的 灵活应用的余地。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 一类型的行为,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 性,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 当中;而法律原则的适用不同,不用的法律原则具有不同的强度,而且 这些不同强度的法律原则甚至冲突的原则都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 所以法官必须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有关背景在不同强度的原则间作出 权衡。
答:法律是由统治阶级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 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 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 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 内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西北政法大学历年考研真题汇总!!

西北政法大学历年考研真题汇总!!

西北政法大学1996年民法学专业民法学试题一、概念题(每题4分,共20分)1.非法人团体2.继承权的放弃3.担保物权4.债权的代位权5.善意第三人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民法上的物权保护方法有哪些?2.试列举特殊侵权民事责任。

3.试简述商标权人的主要义务。

三、论述题(25分)试述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四、联系实际题(25分)试用民法理论简述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产权清晰问题。

1997年民法学考研试题一、回答下列概念(每个4分,共20分)1.民事义务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3.隐私权4.表见代理5.善意占有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40分)1.简答物权的民法保护。

2.简述隐名合伙与一般合伙的区别。

3.简答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原则。

4.简述继承权的丧失。

三、论述题(每题10分,共40分)1.结合民法理论与实务谈谈民法为何称之为权利法。

2.试论债的保全。

1997年综合考试(民法学)考研试题二、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10分)1形式民法2限制流通物3自主占有4债务选择5无限责任三、简答(每题5分,共10分)1.时效制度强制性二、名词解释(每题2分,共lo分)1.住所2.民法上的行为3.自己代理4.物权请求权5.单一之债三、简答题(每题5分,共10分)1.民法的概念与特点。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差别。

3.债的提存所应具备的条件的具体表现。

1998年民法学考研试题一、解释下列概念(每个4分,共20分)1.法人独立财产 2.形成权 3.物上请求权4.连带债权 5.过错推定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答所有权与他物权的概念及区别。

2,简答委托(委任)与行纪、居间的主要区别。

3,简答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承担的性质。

三、沦述题(25分)论述抵押权、质权、留量权的概念及其共同点与区别点。

四、案例题(25分)停薪留职人员钱某、马某、王某欲在海口市创办一家公司开展经营活动。

因其只带有5万元资金,不够开业的资金条件,遂向其原工作单位裕华发展公司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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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西北政法学院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西北政法学院2000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一、解释下列概念(每题4分,共20分)1.意思自治原则及其内容答:意思自治原则,即私法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得自由地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自愿地进行种种私法上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准则性法律规范。

意思自治原则的内涵包括:民事主体得:(1)自由适法地按照自己的意思生活、管理自己事务,支配自己所有之财产,立遗嘱、接受财产继承,创作智慧成果;(2)自愿自主地参与各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依契约(合同)自由原则,自由选择相对人,自由议定契约内容,自由选用契约方式;(4)依自己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归责于自己的民事责任,并对自己滥用意思自治的行为负责。

2.连带责任保证答: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物权行为答:物权行为是物权民事法律行为的简称,物权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以当事人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法定方式产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物权行为须依当事人发生物权变动的意思及其法定的生效要件构成。

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力的法律行为,在动产物权的变动,为物权变动意思加物的交付;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物权变动意思加登记。

4.预期违约答:预期违约是违约形态的一种,是指双务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却明确肯定或以行为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

如果为明示预期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利益作出选择,或者视其为提前违约,而解除合同,立即行使求偿权;或者视对方明示预期违约于不顾,继续保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到时履约,若到时仍不履约,再提起违约赔偿之诉。

如果是默示的预期违约,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致函对方当事人要求其对及时履约提供充分保证,在他收到此保证前,可以中止与他尚未得到约定给付相对应的那部分给付;在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时,另一方可以立即解除合同,请求赔偿。

5.融资租赁合同答: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资向第三人(出卖人)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并于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物所有权、或续租、或退租的协议。

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简述专利权申请的原则。

答:申请人申请专利应遵循以下原则:(1)单一性原则。

即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种产品所使用的一项外观设计。

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先申请原则。

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3)优先权原则。

即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按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如果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2.简述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答: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根源于物权的对物支配权和排他性。

法律赋予物权以优先效力,有利于维护既存的财产占有关系,充分发挥物质财富的效用。

物权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物权破除债权。

就债权的特定标的物成立物权时,该物权可基于其优先效力破除债权,使已成立的债权归于消灭。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请求物权人交付原债的标的物,只能请求原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优先受偿权。

这里所称优先受偿权,是指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

基于担保物权的优先受偿权,当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即将担保物从破产财产中别除由担保物权人单独受偿。

待担保物权人全部受清偿后再将剩余财产列入破产财产,由其他债权人受偿。

当担保物被其他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担保物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外,还需注意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优先购买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出卖其财产时,就该项财产与财产所有人存在物权关系的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其他人购买。

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规定按份共有人之一出卖其财产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租赁物具有物权性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意见》第118条又规定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虽然只是物权人优先于一般人的优先权,不能说明物权优先于债权,但它同样是基于物权而发生的,同样体现物权的优先效力。

3.简述人格权的特征。

答: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

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和人身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隐私仅等具休人格权。

这一概念包含着如下要素:人格权是主体依法固有的权利;人格权以人格利益力客体;人格权是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人格权是法定的权利。

除了上述性质和特征以外,人格权还具备如下特征:(1)人格权为专属权。

所谓专属权,是指属于某特定的民事主体的权利。

人格权的专属性表现在人格权与权利主体是不可分离的,人格权只有权利人本人才享有,它随着公民的出生或法人的成立而产生,并随着公民的死亡或者发人的注销而消灭。

人格权不得抛弃、转让、继承。

当然关于法人的名称权可以转让的问题,可以视为人格权的专属性的例外。

(2)人格权为绝对权。

所谓绝对权是指义务人是不确定的,权利人无需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的权利。

人格权的行使,不必借助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义务人不加妨碍和侵犯,人格权就可以实现。

由于任何人均对权利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因此,人格权又称为对世权。

(3)人格权为支配权。

所谓支配权是指权利人有权对客体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人格权的权利人有权就其人格利益直接支配,并有权禁止他人妨碍其人格利益的实现。

(4)人格权与财产具有一定的联系。

如前所述,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且人格利益一般均体现为一定的精神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格权具有非财产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格权与财产无任何联系。

事实上,人格权的享有或行使可能会使权利人获得一定的财产利益。

尤其是就法人的人格权来说,与法人的财产利益的取得的关系更为密切。

无论是自然人的人格权,还是法人的人格权,均与财产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三、论述题(30分)1.论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的特征及其在财产权利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1)关于物权。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都是物权。

物权的特征在于:其一,物权是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的民事权利。

与物权不同,债权是相对权(或称对人权),其义务主体是特定的债务人。

其二,物权是以物为客体。

这里所说的物,是指人身之外,为人力所能支配,并且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除物质资料外,其他事物,包括行为和精神产品,均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

这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知识产权的一个特性。

其三,物权以对物进行支配并享受物的利益为内容。

但是物权种类不同,其权利人支配的范围则有所不同。

享受物的利益通常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利用物的使用价值满足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需要;二是利用物的交换价值进行信用担保,取得生产、生活急需的货币资金。

在民法保护下直接享受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各种利益是物权的本质和核心,是物权区别于其他财产权的最基本的特征。

其四,物权具有排他性。

内容相同的物权,包括内容完全相同的物权和内容基本相同的物权。

类型相同的物权因其对物的支配完全相同而互相排斥,因此不能在同一物上数个并存。

因为双重所有权理论中的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以及日尔曼法允许在同一物上并存的各种所有权,都不是同一意义上的所有权,它们都各有其内涵与外延。

在财产权体系中,物权是作为其他财产权的前提与归宿而存在的。

物权在财产权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通过物权与其他财产权的关系表现出来的。

物权是债权、继承权的出发点,也是债权、继承权的归宿点,相对于物权来说,债权和继承权是作为取得物权的手段而存在的。

(2)关于债权。

立法与理论上所称的债权,是指由特定主体(债权人)所享有,并以能够请求另一特定主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而作为主要权能之权利。

债权的法律特征如下:其一,债权为对人请求权。

所谓对人请求权,是指能够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之权利。

其二,债权为相对权,即权利人仅能向特定主体所主张的权利。

其三,债权为有期限性质之民事权利。

债权之有期限性,主要表现为债权之存续期限届满,则债权归于消灭,不允许债权之永续存在。

其四,债权有效力平等性而无排他性。

债权有效力平等性,是指数个债权人对同一债务人先后发生有数个债权时,该数项债权之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之先后而有效力优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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