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药审中心近2年技术答疑汇总
药审中心第一次关于CTD问题答疑

无论注册分类、申报阶段如何,申请人如选用 CTD 格式,则应该按照 CTD 格式要求整 理并提交完整的药学研究资料。 四、申报资料所附 图谱是集中放在一起,还是按各部分 分别附? 回答:
建议图谱分别附在各部分资料后面,以方便审阅。 五、CTD 格式资料是否需要分为公开和保密部分? 回答:
CTD 是一种格式文件,用于指导申报资料的撰写和提交。目前申报资料仅供监管机构使 用,不区分公开和保密部分。对于公开和保密部分的区分和管理将由另外的管理制度例如原 辅料备案制度(DMF)界定。 六、CTD 格式资料须提交电子版,图谱的电子版是否也需提交?
是的,目前仅药学部分研究资料可按照 CTD 格式撰写提交,其余部分包括《药品注册 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综述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和临床试验资料仍按照原格式撰写提 交。
CTD 格式药学部分相当于《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药学研究资料的 7-15 号 资料。采用 CTD 格式申报,药学部分资料应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0 年 9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按 CTD 格式撰写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注 [2010]387 号)附件要求撰写,不需要单独撰写《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二规定的 7 号资 料,但需要注意按要求提交“CTD 格式申报主要研究信息汇总表”。
药品审评中心咨询问题集锦-化学药物

化学药物研究和评价药学问题(一)1、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如申请人对该标准进行了完善,并获得注册标准,请问上市后其它部门(如药检所不知道该注册标准),如何执行?答:对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申请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国家标准进行提高完善;上市后,其它部门(如药检所)可以根据品种的文号,查询该品种执行的是国家标准还是注册标准,如执行注册标准,药检部门可通过一定方式得到该质量标准。
当然企业也可主动告知相关部门该品种的执行标准情况。
2、药品生产中使用了较多的二类溶剂,经对大生产的数批产品证明,工艺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已检不出,是否在申报生产的质量标准中保留对这些有机溶剂残留的检查?答:在药品生产中使用的二类溶剂,经过对大生产的数批产品证明,如工艺中使用的有机溶剂已检不出,在申报生产时,质量标准可不保留这些有机溶剂残留的检查,但应提供较为充分的数据积累的结果。
3、有关物质检查时,辅料在HPLC图谱中有峰,按不加校正因子的自身对照品法计算约为0.1%,有关物质的限度为1.0%,若用辅料空白进行扣除时,是扣辅料峰保留时间相同的峰?还是扣除空白辅料峰的面积?答:应该扣除空白辅料峰的面积。
此种方法适用性较差,最好进一步完善方法,避免辅料的干扰。
4、对于国外尚处于I期临床阶段的新药,其质量标准往往只对含量进行规定,而对有关物质等其它项目均无规定。
(1)对这类情况下的新药,在我国申请I期和临床试验的批准,CDE如何评价其质量标准?(2)只有一批样品是否可以?答:国外尚处于I期临床阶段的新药,其质量标准并不只对含量进行规定,对有关物质则进行更加全面的研究。
国内对这类新药的质量标准,在批准I期和临床试验的时候,在保证质量可控、安全可控的前提下,有些问题是可以在临床期间完善的,但对于与安全性相关的指标(有关物质、有机残留、杂质检查等),在批准临床前必需做到安全、可控。
只进行含量研究是不可行的。
鉴于与国外研究相比,目前国内相关方面的研究明显不足,在进行质量研究时,应至少采用三批样品进行研究。
XXX药品注册检验相关答疑

XXX药品注册检验相关答疑申请人应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抽样和送检,以避免送样超时限。
如果申请人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检,应当及时向药审中心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药审中心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接受申请,并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调整。
但是,如果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送检且未提出申请,药审中心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可能会对上市许可申请造成影响。
三、其他问题1.前置注册检验是否适用于医疗器械?前置注册检验仅适用于药品的首次上市许可申请,不适用于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注册申请,应按照《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2.前置注册检验是否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前置注册检验仅适用于药品的首次上市许可申请,不适用于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注册申请,应按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3.前置注册检验和一致性评价有什么区别?前置注册检验是指在药品申请上市许可之前,由申请人提出的对药品质量标准的检验和验证。
一致性评价是指在药品上市后,对已经上市的药品进行质量一致性的检验和评价。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时间和目的不同。
前置注册检验是为了支持药品上市许可申请,而一致性评价是为了保证已上市药品质量的一致性。
为了做好药品注册管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根据新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申请人在提出上市许可申请前应做好接受药品注册检验的准备。
对于优先审评品种,申请人在提交优先审评审批申请前应做好随时接受药品注册检验的准备工作。
其次,建议申请人在申请优先审评审批的品种前置注册检验。
最后,如果申请人未按时限要求送样,应书面说明原因,检验机构会正常受理,但会将送样超时情况反馈药审中心。
关于药品临床试验申请所需检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药物临床试验申请所需样品检验不属于注册检验范畴,由申请人自行或委托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其次,药品临床试验申请受理后,药审中心评估认为需要检验的,提出检验要求,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或委托检验机构对临床样品出具检验报告。
干货分享:实施新版GMP技术性问题答疑(六)

⼲货分享:实施新版GMP技术性问题答疑(六)本⽂转载⾃GMP之家,内容仅供参考。
药品部分(六)131. ⽆菌分装(头孢类)的原料通过B级区采取何种灭菌消毒⽅式?⽤擦拭臭氧消毒是否可以?(FL1)答:GMP并没有规定采⽤何种⽅法,⽬前主要是采⽤擦拭法。
臭氧法消毒时间⽐较长,且影响因素较多,并不理想。
国外采⽤汽化过氧化氢是⼀种发展趋势。
不管采⽤什么⽅法,都应通过适当的验证,证明经处理后的表⾯,达到了⽆菌药品⽣产可接受的限度。
132. ⽆菌分装(头孢类)的原料在折分投料后不为整桶投料(如5kg/桶原料按⼯艺处⽅折分后应投料8.56kg)剩余原料退库还是在下发批⽣产指令时按整桶原料投料进⾏分装?(FL1)答:按批的定义去处理,原则是被分装应是同⼀批的“⽆菌原料药”;不应将不同批的原料药,在同⼀批分装中合并成分装的⼀个批号。
133. 过滤系统终端过滤芯的完整性测试试验⼀定需要在线监测吗?⽽压缩空⽓系统、制氮系统的滤芯如何测试和清洁?(FL1)答:GMP并没对此规定,有条件时建议在线监测,但这不是强制要求。
与液体除菌过滤器不同,压缩空⽓系统、制氮系统除菌过滤器的滤芯可按供货商提供的⽅法进⾏测试,定期检查;其前道的其它⽤处的过滤器,均应按⼯艺要求及供货商要求处理。
详见美国注射剂协会技术报告No 40.134. 空⽓净化系统的加湿蒸汽必须使⽤纯蒸汽吗?经清洗灭菌后的胶塞⽤⽆菌袋进⾏转运,其⽆菌袋如何证明其⽆菌性?(FL1)答:为防⽌⼯业蒸汽中胺、肼、醛类对产品的不利影响,国外通常采⽤纯蒸汽加湿。
如能证明⼯业蒸汽对产品⽆不良影响,也可使⽤⼯业蒸汽。
胶塞如⽤呼吸袋密封后灭菌,其灭菌过程需验证,呼吸袋和胶塞是⼀起灭菌的。
⾄于转移过程是否可能出现污染,取决于操作⽅式,⽓流⽅向等因素。
WHO 6.5中提到:如果被灭菌品不是装在密封容器中,则应使⽤合适的材料将其适当包扎,所⽤材料及包扎⽅式应有利于去除空⽓和蒸汽穿透并能防⽌灭菌后被污染…,也可使⽤特别设计的,既可进蒸汽,⼜可排除空⽓的可湿热灭菌不锈钢容器。
中药新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

中药新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的常见问题及建议依据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中药新药的注册申请分为申请临床试验和申请生产(包括新药证书)。
从申请临床到获准上市,大约经历10年之久,且申请生产的成功率较低,目前存在问题较多。
从药学审评看,主要存在合规性和技术性2个方面的问题。
主要表现为不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擅自变更,如: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备工艺与批准的工艺有较大改变。
技术性问题主要有申报资料不全或申报资料不符合技术审评要求,如:不提供生产工艺验证资料、临床试验用样品的制备工艺及现场检查用生产工艺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符合技术要求等。
该文对常见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建议,提醒申请人关注,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规避风险,提高注册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标签:中药申请生产;药学审评;问题及建议依据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下称“注册法规”),中药新药的注册申请分为申请临床试验(下称“申请临床”)和申请生产(包括新药证书,下同)2个阶段,即实施“两报两批”制度。
一个产品从申请临床、获准进行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获得新药证书或生产批文,大约经历10年之久,且在临床试验阶段的失败率较高,能够完成临床试验申报生产的品种较少。
即使申请生产的品种,不批准率也较高,审评发补率高达100%。
可见申请生产品种存在的问题较多。
所以中药新药的研究周期长、风险大、成功率低,且是涉及多个学科专业的综合技术,稍有疏忽,就会前功尽弃。
随着医学的发展、科技的进步、认知的提高,研究工作需要不断完善。
同时,由于注册法规的不断修订,给新药研究也带来巨大的政策风险。
所以,新药研究的各个环节都应在符合法规的框架下,围绕保证药品“安全、有效、质量可控稳定”的原则进行。
但近年来审评中发现了不少问题,不但影响注册效率,甚至导致注册失败。
本文对申请生产药学审评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提出建议,希望引起关注,从而规避风险,提高注册申请的质量和效率。
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近1年的答疑汇总

国家药品审核查验中心近1年的答疑汇总1.药品注册申请人问:我们已收到国家局药审中心关于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但是在核查中心网站“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 中并未找到该核查任务,无法进行核查品种信息填报,请问是什么原因?核查中心答:核查中心在接到药审中心启动并转交的核查任务后,需先对相关资料(包括电子资料和纸质资料)进行核对和确认。
如发生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不同步、核查资料存在问题等情况,核查中心需进一步与药审中心沟通交流,待相关问题解决后,即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中为申请人开通填报、查询等功能。
2.药品注册申请人问:药审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与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是一样的吗?核查中心答:药审中心基于审评情况认为需要启动现场核查任务后,会向药品注册申请人发出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主要目的是告知注册申请人其申报的药品注册申请已将启动核查任务;核查中心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通知是核查中心在执行药品注册申请现场核查任务前,向申请人发送的通知性文件,主要目的是告知申请人现场核查的时间、相关要求等。
“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所展示的通知为核查中心注册现场核查通知。
3.药品注册申请人问:为什么在“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公告的药品注册申请核查任务,信息填报有的要求药品注册申请人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电子申请表》、而有的却要求填写《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核查中心答:按照《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0年第46号)相关规定,核查中心调整了《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后药品注册现场核查任务的信息填报要求。
2020年7月1日之前受理的品种,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电子申请表》;2020年7月1日之后受理的品种,填报《药品注册生产现场核查确认表》。
系统会根据受理时间,自动提供相应的表格,申请人根据系统提示填报即可。
4.问: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以后要收费吗?需要U盾之类的吗?正式启用后药审中心的申请人之窗以后会取消吗?答:我中心的“药品注册申请人之窗”平台是服务注册申请人,相互间加强沟通交流的重要工作平台,使用不收费,今后也不考虑收费。
药审中心发布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

药审中心发布常见一般性技术问题解答1.改剂型品种必须得体现具有明显的临床优势吗?临床优势应体现在哪些方面?根据化药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改剂型品种属于改良型新药,与原剂型相比必须有明显的临床优势,主要体现在比原剂型在有效性、安全性等方面有优势。
2.临床试验样品、对照品的制备、选择与检验有什么要求?临床试验样品应按照GCP中对试验药物管理相关条款及《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8号令)第36条规定执行。
3.国内首家品种报生产时能否申报商品名?药品商品名的申报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名称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6]99号)的要求。
4.口服固体制剂产品已获得临床批件,已完成工艺改进等研究工作,现拟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是否必须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后才能开展?已获得临床试验批件且临床试验批件在有效期内的,可直接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不必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备案。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药品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总局令第31号)发布后,再注册期间的临时进口是否也由药审中心审批?临时进口申请不属于总局31号文调整审批程序的范围,应按原程序申报和审批。
6.待审评品种属于应进行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范围的,但“申请人之窗”未标记需临床试验核查,也未纳入总局公告,该如何处理?发现此类情况,申请人可通过“申请人之窗”一般性技术问题咨询通道提出,或邮件向项目管理人反映,或向药审中心提交公文说明。
7.申请沟通交流会议的进度以及程序?根据《总局关于发布药物研发与技术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第94号),申请人可通过药审中心网站“申请人之窗”提交“沟通交流会议基本信息表”及“沟通交流会议资料”,药审中心项目管理人负责组织会议申请的审核、筹备沟通交流会议,确定日期、地点、内容、参会人员等信息。
8.如何变更待审评注册申请的联系人、公司名称?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在审评过程中药品注册申请的申请人机构更名(主体不变)、联系方式变更(仅限于申请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地址的变更)、注册地址变更(不改变生产地址)、拟使用的商品名称增加或改变的,由原受理部门(省局注册处或总局受理中心)审核后通知药品技术审评部门。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1)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问题解答随着临床治疗技术的不断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药用原辅料是药品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关系到药品质量和安全。
为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我国实施了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制度,下面是针对该制度的一些常见问题解答。
一、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是什么?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简称“三同评审”,即评审药品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料、药品包材和药品的外包装是否相同、相似或替代。
也就是说,对于同一种药品在不同企业或不同生产批次中所使用的药用原辅料、药品包材和药品的外包装应当相同、相似或可替代。
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意义和作用是什么?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意义非常重大。
一方面,它可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另一方面,它可以促进药品市场的良性发展,防止不法企业借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三、哪些企业需要进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在我国,所有生产、销售药品的企业都需要进行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
四、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流程有哪些?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的常规流程如下:(1)企业申请:企业向相关行政部门提交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申请。
(2)评审受理: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受理申请。
(3)评审专家组评审:行政部门组织专家组对申请进行评审。
(4)评审意见反馈:行政部门将评审意见反馈给企业,并通知其进行整改。
(5)评审结果公示:评审通过的企业将公布在行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以供公众查询。
五、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1)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申请表格必须填写清楚,真实有效。
(2)企业申请资料必须齐全,否则将被拒绝受理。
(3)在评审过程中,企业应当积极响应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及时整改意见。
(4)企业应当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药用原辅包关联性评审制度是保障药品质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措施,符合相关规定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积极落实该制度要求,加强药品质量和安全的管理,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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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药审中心近2年技术答疑汇总1、问:药品注册审评期间,如何申请药品通用名核定?解答:对于在审的注册申请,经技术审评认为需要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的,由药审中心提出并以发补或发函方式通知申请人进行药品通用名核定。
申请人也可致函药审中心,提出通用名核定申请。
2、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生物制品,是否可以通过一次性进口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解答:根据《关于临床试验用生物制品参照药品一次性进口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 年第94 号)符合以下条件、用于临床试验参照药的生物制品,可予以一次性进口。
(一)国内已经批准注册,但药品研发机构或者生产企业无法及时从国内市场获得的原研生物制品;(二)国外已上市、国内尚未批准注册但已获批开展临床试验的原研生物制品。
3、问:对于单药已获批临床试验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新分子实体联合用药的,应如何申报?是否可免于提交此前已提交的申报资料?解答:考虑到上述单药均未上市,应分别按照新的临床试验申请申报,并互相关联。
如此次申请与单药申请重复的药学资料可免于提交(但临床混合用药的情况除外)。
但联合用药药理毒理评价需结合单药研究数据进行分析。
因此,药理毒理部分资料应按要求提交。
4、问: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是否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解答:对于境外已上市的治疗艾滋病的新药可以按照《关于优化药品注册审评审批有关事宜公告》(2018年第23号)第二天的要求进行审评和受理,申请人经研究认为不存在人种差异,可以提交境外取得的临床试验数据直接申报品上市注册申请。
5、问:生物制品申报生产时,如药学研究资料、药理毒理研究资料与临床试验申报资料无变化,是否可免报?解答:对于非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28号)附件3要求,治疗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6、15和29-38,预防用生物制品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项目1、2和12-18。
对于生物制品1类注册申请,应按照《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相关要求进行提交。
6、问:进口药品申报资料是否全部翻译为中文?解答: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
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一致。
7、问:审评过程中,主体变更的情况,该如何申报?解答:对于在药品注册申请审评审批过程中,申请人机构名称发生的变更,可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如申请人主体不变,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注册受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管〔2015〕122号)的要求,申请人可以提交公文方式向该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由相应受理部门审核处理(如原省局受理的由省局报药审中心修改申请信息;如由药审中心受理的,药审中心审核后直接修改申请信息)。
(二)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但不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不变)。
参照上述“(一)”办理。
(三)如申请人主体发生变更,且涉及技术变化(如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等)。
应由变更后的相应主体按照补充申请申报,该补充申请受理后与在审的药品注册申请关联审评审批。
8、问:对于原研曾在国内上市且国内已有多家同品种上市的化学仿制药注册分类判断解答:此类情况,考虑到该品种已有中国人的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参考,可按化学药品新4类进行申报。
9、问:进口生物制品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是否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解答:根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2017〕35号,在中国进行国际多中心药物临床试验,允许同步开展I期临床试验,取消临床试验用药物应当已在境外注册,或者已进入Ⅱ期或Ⅲ期临床试验的要求,预防用生物制品除外。
10、问:临床试验申请是否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解答:临床试验申请也可适用《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
11、问:以药品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如何申报?解答:依据《关于药械组合产品注册有关事宜的通告》〔2009〕16号,申请人根据产品属性审定意见,以药品作用为主的药械组合产品,需申报药品注册,并在申请表中注明“药械组合产品”。
同时,需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交申报资料。
12、问:对于进口药品再注册申请,能否同时申报增加药品规格的变更?解答:此类情形不能同时申报。
按照《关于进口药品再注册有关事项的公告》[2009]第18号,进口药品再注册不应同时申报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的补充申请,改换产地、增加药品规格必须按照补充申请的程序单独申报。
13、问:变更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如何申报?解答:根据《关于进口药品注册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162号,改变进口药品的注册代理机构,属于补充申请第28项,应申报备案申请。
14、问: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缴费通知书等能否按照申请表/登记表中的通讯地址邮寄?解答:目前,受理通知书等均邮寄到申请表/登记表中的注册地址。
如申请人拟按通讯地址或其他地址接收上述资料,请在申请表/登记表的“其他特别申明事项”中予以注明。
15、问:已获得I期临床试验批件,现已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后续如何申报?解答:按补充申请方式申请后续Ⅱ、Ⅲ期临床试验。
16、问:《关于调整进口药品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决定》(国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5号)规定:“对于以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数据提出免做进口药品临床试验的注册申请,符合规定的可以直接批准进口”。
申请人应在什么时候提交该品种核定药品通用名的申请?解答:对属于35号令规定的过渡期情形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可在审评过程中以公文方式向我中心提出申请,我中心将按程序转由国家药典委核定通用名。
17、问:对于FDA批准的新剂型产品(505b2途径),且橙皮书显示该产品为RLD和RS,如申请进口注册,应按5.1还是5.2类申报?解答:按照当前法规,此类情形可按5.1类进行申报。
18、问:改变进口药品制剂所用原料药的产地,应按何种事项申报?解答:制剂变更原料药产地,可能对制剂的质量造成一定影响,建议按需技术审评的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19、问:化学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属于几类变更?解答:生产过程中的干燥方式由盘式干燥变为流化床干燥,对产品质量可能产生显著影响,根据《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属于Ⅲ类变更。
且干燥方式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的生物利用度,难溶性固体口服制剂,根据现行技术要求,需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研究。
20、问:创新单抗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时,如全人源抗PD-L1单抗,已上市产品均最终采用食蟹猴作为其正式长毒实验的动物种属。
可否只选择食蟹猴一个相关种属进行临床前安全性评价?解答:新单抗的临床前安全性评价需考虑动物种属选择问题,可选择相关动物种属开展临床前研究。
若仅有一种时可选择一种动物种属开展后续长期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但建议在早期剂量探索毒性试验中包括第二种动物种属的毒性研究,以确定毒性,对脱靶毒性风险评价是有意义的。
21、问:注射剂一致性评价品种是否需要开展过敏、刺激、溶血试验?解答:若处方工艺发生变更的需进行研究,如已有临床安全性数据的可不要求。
22、问:《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中要求总结所进行的稳定性研究的样品情况、考察条件、考察指标和考察结果,对变化趋势进行分析,提出贮存条件和有效期,并与原研药及药典收载的同品种的要求进行比较,仿制药的稳定性不得更差。
但通常仿制企业买到参比制剂时已经过了半年多或一年,是否可以以生产日期为起始点进行参比制剂后续的稳定性研究?解答:建议参照稳定性研究指导原则,对申报产品进行稳定性研究。
并未强制要求一定要与参比制剂进行稳定性对比研究。
23、问:生物等效性试验中,是否都必须进行餐前BE?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如果参比制剂说明书中明确说明该药物仅可空腹服用(饭前1小时或饭后2小时服用)时,则可不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对于仅能与食物同服的口服常释制剂,除了空腹服用可能有严重安全性方面风险的情况外,均建议进行空腹和餐后两种条件下的生物等效性研究。
如有资料充分说明空腹服药可能有严重安全性风险,则仅需进行餐后生物等效性研究。
24、问:某产品有两个规格,处方等比例。
因大规格不良反应较大,FDA 允许用小规格开展BE,免大规格的BE。
如申请仿制此产品,可否小规格做BE同时免大规格的BE?解答:根据《以药动学参数为终点评价指标的化学药物仿制药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若最高规格有安全性方面风险,在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情况下,可采用非最高规格的制剂进行生物等效性研究:1)在治疗剂量范围内具有线性药代动力学特征;2)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的最高规格与其较低规格的制剂处方比例相似;3)受试制剂和参比制剂最高规格的溶出试验比较结果显示两制剂溶出曲线具有相似性。
建议参照指南执行。
25、问:对于BCS分类不明确药物,如何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解答:建议渗透性数据以人体数据为准,若原研说明书有相关数据,可以引用。
人体数据不充分的情况下,体外渗透性数据可作为支持性数据。
26、问:对于拟申请豁免生物等效性试验的品种,注册申报时应提交哪些研究资料?解答:应根据《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豁免指导原则》,证明这些品种的BCS 分类。
对于BCS1类的品种,应进行溶解度、溶出度和渗透性研究;对于BCS3类药物,除需进行溶解度、溶出度研究外,还应处方种类一致,各组成用量相似。
申请人应根据品种特点和自身资料按要求申报。
27、问:2017年第100号公告《总局关于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第八条规定:对上市前按照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原则申报和审评的品种,申请人应评估是否满足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指导原则要求。
经评估达到要求的,申请人可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免于参加一致性评价的申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按照现行一致性评价技术要求,对原注册申报资料审评,重点审核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符合该条的已上市注射剂,通过何种途径申报免于一致性评价?解答:对于申请豁免进行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可按补充申请进行申报。
28、问:按照新注册分类申报的注册申请,获批后是否还需要再次申报一致性评价?解答:对于新注册分类新药,本身具有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不需要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对新注册分类仿制药,已按照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不需要重复进行一致性评价,上市后纳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