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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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一)确定业主身份;(二)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三)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四)拟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五)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篇: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关于印发《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价服〔2021〕80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处):现将《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

本办法实施前,按原来的价格管理形式,已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确认)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执行期限按原文件规定。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建设厅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并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以及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管理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办法。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五)物业的档案资料管理;(六)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

宁波市物价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正文:----------------------------------------------------------------------------------------------------------------------------------------------------关于规范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建设局: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导则〉及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甬建发〔2017〕164号)(以下简称《导则》)、《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费〔2017〕56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物业服务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经研究,现将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宁波国家高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除普通住宅小区(含保障性住房,下同)前期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高标准住宅、非住宅(含公寓)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包括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将依据物业人员工资、服务成本变化、物价等因素,对当地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估,并视评估情况合理调整。

国家和省对前期物业收费管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应《导则》规定星级物业服务等级,宁波国家高新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基准收费标准为:有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2.20元,四星级1.80元,三星级1.20元,二星级0.90元,一星级0.70元;无电梯住房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五星级1.80元,四星级1.40元,三星级1.00元,二星级0.80元,一星级0.60元。

宁波物业管理实施规定(3篇)

宁波物业管理实施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市场调节、政府监管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共同维护物业管理秩序。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设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情况;(二)筹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确定会议议题;(三)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四)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五)协调处理业主、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三)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时间;(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应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物业服务;(二)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确保物业管理活动有序进行;(三)定期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四)及时处理业主、使用人的投诉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促进业主自治管理物业,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使用、维护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城管、公安、价格、环保、工商、民政、财政、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的关系,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协助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和对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配合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发生纠纷的,可以要求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调处。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并建立物业管理争议化解和纠纷处理工作机制,为处理物业管理争议和纠纷提供便利。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指根据宁波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费用的相关规定。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直接关系到业主的利益,也是物业管理服务质量和效益的重要指标。

因此,合理、公正、透明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对于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遵循政府相关法规和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具体来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标准,包括基础物业管理费、公共设施维护费、水电费等。

同时,应当明确费用的调整机制和程序,确保费用的调整合理合法,不得随意涨价或变相收费。

其次,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合理公正,保障业主的利益。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小区的实际情况和业主的支付能力,不得设置过高的费用标准或者无理由地增加费用项目。

同时,应当建立业主代表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监督物业费的使用和收取情况,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和公正收取。

再次,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透明,保障业主知情权。

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应当向业主公示,并在业主大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说明和讨论,确保业主对费用的收取标准和使用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接受业主监督。

最后,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注重服务质量,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取物业费的同时,应当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小区环境卫生、安全设施维护、公共设施管理等方面。

只有通过提升服务质量,满足业主的需求,才能够赢得业主的信任和支持,确保物业费的合理收取。

综上所述,宁波市物业费收取标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合理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同时注重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物业费收取标准体系,推动宁波市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费收取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费收取

宁波物业管理条例:规范物业费收取一、前言二、物业费的定义和收取方式1. 公开透明原则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计算方法和用途,并确保业主有权查阅物业费的相关信息。

2. 依据实际使用面积收费原则物业公司应根据每户实际使用的面积来确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保证收费公平合理。

3. 物业费的合理计算原则物业费的计算应该合理,包括日常维护、保洁、绿化、安保等各项费用,不能存在重复收费或虚假增加费用的情况。

4. 随房产交易转移原则物业费应当随房产交易转移,买卖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处理物业费的划分和交接事宜。

三、物业费收取的流程与要求1. 发布通知物业公司应提前发布通知,明确物业费的收费时间、标准和缴费方式,并向业主提供收费通知书和费用发票。

2. 决策过程透明物业公司在制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和调整方案时,应积极征求业主意见,并在业主大会上进行充分讨论和决策。

3. 缴费方式多样化物业公司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线上缴费、银行转账等,以方便业主按时缴纳物业费。

4. 定期公示使用情况物业公司应定期公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包括收入、支出、结余等,确保资金使用透明。

四、违规行为与处罚为了维护物业管理的良好秩序,对于违反宁波物业管理条例中有关物业费收取的规定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进行口头或书面警告,要求及时改正;罚款:对严重违规行为处以罚款,并要求立即补缴物业费;撤销资格:对多次违规的物业公司取消其相关资格,并由相关部门重新选派新的物业公司。

五、调解与申诉机制物业公司内部调解: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诉,物业公司应以公正、客观的态度进行调解;物业委员会介入调解:如业主对物业公司的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要求物业委员会介入调解,物业委员会将起到独立公正的角色;行政部门介入调解:如果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业主可以向市场监管、住建委等相关部门投诉,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对争议进行调解或裁决。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甬价费[2012]24号)时间:2014-01-11 13:14:20来源:市物价局作者: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物业服务企业,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发展和改革委、物业部,高新区、东湖旅游度假区、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区经济发展局、建设局: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本细则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此前的物业服务收费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一律以本细则为准。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人民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省物业管理条例》、《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新区、东湖旅游度假区、湾新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梅山保税港区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和秩序,做好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等服务,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三)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四)维护公共秩序以及车辆停放管理,协助做好安全防工作;(五)物业档案管理;(六)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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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甬价管〔2005〕162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市区各物业管理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该办法实施前,已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自该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继续执行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

宁波市物价局二OO五年十月二十六日宁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宁波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负责并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的物业服务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房屋外立面的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化粪池的清理等;2、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3、公共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4、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公共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5、物业的档案管理;6、合同约定的其他公共性服务。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服务包括房屋本身的房屋的防水层、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有部位和公用的污水管、雨水管、废水管、空调落水管、电梯、照明、防盗、消防等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

(一)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合同约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公共性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提供日常维修养护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阶段以及提供服务的性质和特点等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小区(包括普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基础上规定幅度内确定。

(二)非住宅、高标准住宅以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协商确定,其中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本办法所称的高标准住宅是指别墅和基本造价超过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拆迁补偿基本造价(或重置价格)1倍以上的中高层住宅。

属高标准的中高层住宅,由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报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第九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如逾期不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自房屋交付使用、购房者(业主)领取钥匙次月起计收。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或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标准全额交纳。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房屋(除汽车和自行车房外)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收。

尚未办理产权登记的,以物业买售合同建筑面积为准。

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二条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后,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企业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双方应当签订合同,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方收取代办服务费,但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三章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充分考虑物业服务质量、业主承受能力以及普通住宅小区规模、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完备程度等因素,制定相应统一的等级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税金和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部分:(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二)清洁卫生费用;(三)绿化养护费用;(四)除房屋本身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外业主共有的公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维修和养护费用;(五)秩序维护费用;(六)办公费用;(七)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八)经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第十六条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制度。

具体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在公布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内拟定方案,并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其进行考评后,核定其基准价及浮动幅度。

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确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

第十七条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普通住宅小区实施物业服务的方案,按规定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并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通过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后,受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仍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以及成立业主委员会之前调换物业管理企业的普通住宅小区,其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重新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时,应当向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以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实施物业服务的具体方案、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以及建设项目立项文件、普通住宅小区总平面图、设施设备配置情况、成本测算等资料。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月计收,其预收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2个月。

如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实行物业管理的普通住宅小区,对持有民政部门签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低收入家庭,减半收取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按下列规定执行:(一)商业服务、邮政、金融、医疗卫生等经营性用房按规定标准计收;(二)学校、幼儿园用房按实际的日常垃圾清运费用计收;(三)警务室和居委会办公用房免收。

第二十三条普通住宅小区内单独实行内部物业管理的中高层房屋,业主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

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与业主根据服务的内容和质量协商议定。

第二十四条凡是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参照当地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物业管理综合服务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四章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和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有关情况进行长期公示,接受业主、物业使用人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以独立管理区域为单位,每年不少于1次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公布上年度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及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相关场地、物业经营用房所得收益等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发生价格纠纷的,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处。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也可直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监督。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房屋共有部位和共用设施日常维修费以及在实施物业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机动车停放服务费、房屋建筑装潢垃圾清运费、代办服务费、特约服务费、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的电费分摊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未作规定的,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也可以采取酬金制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前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和业主委员会的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宁波市物价局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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