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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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行业法律法规解读案例研究

短视频行业法律法规解读案例研究

短视频行业法律法规解读案例研究短视频行业作为近年来快速兴起的互联网应用形态之一,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伴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发展,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也开始逐渐浮出水面。

本文将通过案例研究的方式,对短视频行业中的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版权保护短视频平台上涌现出了大量创作才华出众的内容创作者,然而,也有部分用户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他人的作品,并在其视频中进行传播。

这就涉及到版权保护的问题。

在一起案例中,某短视频平台用户未经授权使用了某著名歌曲,导致版权纠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信息网络传播方式使用其作品。

短视频平台应加强版权监管,对用户上传的视频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二、用户隐私保护短视频平台在提供服务的同时,需要收集和利用用户的个人信息。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用户隐私保护的重要问题。

在某起案例中,某短视频平台被指控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公开用户的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针对此类问题,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用户的个人信息流出、泄露、非法获取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短视频平台需要加强用户隐私保护措施,加强数据安全管理,确保用户个人信息不被滥用或泄露。

三、虚假信息识别与处罚在短视频平台上,不乏一些用户发布虚假信息或散布谣言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信息传播秩序,也可能对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虚假信息的发布,某短视频平台加强了信息监管,并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起举报机制,依法处理发布虚假信息的用户。

这一案例充分体现了平台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律精神,同时也对其他短视频平台树立了榜样。

四、广告行为监管短视频平台作为一种商业化的信息传播渠道,广告的出现成为了必然。

然而,在广告行为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规范或违法违规的现象。

某起案例中,某短视频平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播放涉及医疗药品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医疗药品广告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查批准。

法制短信 (2)

法制短信 (2)

法制短信引言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短信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沟通方式之一。

然而,由于短信具有信息传输方便快捷、实时性强的优势,也存在滥发、骚扰等不当使用的问题。

为了规范短信使用行为,维护公众利益和个人权益,法制短信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法制短信的概念、意义以及与之相关的政策法规。

1. 法制短信的概念法制短信是指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合法使用的短信。

它是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基础,通过政府机关或相关组织的监管和管理,对短信发送、内容和接收等行为进行规范的结果。

法制短信在保障公众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信息交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是现代社会信息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2. 法制短信的意义2.1 保障公众权益法制短信的出现可以有效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通过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可以避免短信骚扰、诈骗等不良行为对公众造成伤害。

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短信诈骗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侵犯公民财产权益的人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2.2 维护社会秩序法制短信的实施可以有效维护社会秩序。

通过规范短信发送行为,可以避免滥发广告、虚假宣传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同时,对于短信骚扰等违法行为,政府机关可以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打击,从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3 促进信息交流法制短信的推行可以促进信息的交流与传播。

合法的短信发送能够为公众提供各种实用信息,例如政府公告、交通信息等,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

同时,商业机构可以通过法制短信向用户发送相关信息,增强市场信息传递效果,促进经济发展。

3. 相关政策法规3.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是我国电信业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对于短信服务有明确的规定,包括短信发送条件、内容要求、短信管理等方面。

根据该条例,未经用户同意,短信服务提供者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广告短信,对于骚扰、欺诈等违法行为,可以向电信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犯罪的基本法律,对于短信诈骗等行为也有明确规定。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整改对策研究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整改对策研究

广告行业中存在的伦理问题及整改对策研究一、引言广告作为商业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承载着推动消费者购买决策和品牌传播的重要任务。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广告行业中,也存在着一系列涉及伦理的问题。

本文将从虚假宣传、隐私侵犯和道德价值观等方面探讨广告行业存在的伦理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对策。

二、虚假宣传1. 问题描述虚假宣传是广告行业常见的伦理问题之一。

某些企业或机构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或服务的优点,捏造事实来获得消费者的关注和购买行为。

这种虚假宣传不仅误导了消费者,还损害了其他诚实企业和整个广告行业的声誉。

2. 解决方法为解决虚假宣传带来的伦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强化监管:加强对广告内容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监管力度,建立更加严格的审核制度,并落实相应处罚机制。

(2)提高企业自律意识:企业应自觉遵守广告法规定,不进行虚假宣传,同时内部建立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3)加强消费者教育: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提高消费者的辨识能力,增强他们对虚假宣传的警惕性。

三、隐私侵犯1. 问题描述在数字化时代,大量个人信息被广告公司用于用户画像分析和投放精准营销。

然而,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的过程中,一些广告从业人员或公司滥用了个人信息,侵犯了用户隐私权。

2. 解决方法为解决隐私侵犯带来的伦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监管力度,并加大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2)促进行业自律:广告行业协会应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在维护行业伦理方面发挥引领作用,并建立相应的自律机制。

(3)倡导透明原则:广告从业者应向用户公开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目的,实现信息获得与用户知情同意的统一。

四、道德价值观1. 问题描述广告作为一个极富影响力的社会媒介,它所呈现的观念和价值观对公众产生较大影响。

然而,一些广告中存在着不符合社会道德价值观的内容,甚至传播了错误的或有偏见的信息。

2. 解决方法为解决道德价值观带来的伦理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审查机制:建立专门的广告审查机构,负责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确保宣传内容符合公共利益和整体社会价值。

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探析

告行为 ,就看其是否符 合广 告行 为的特 征 ,
即是否 “ 承担费 用 、 通 过一定媒 介和形 业 ”目的。平 常大部分广告 邑是以固定 的形
代理 眼务 介 的网络广告 成为 当今 发达 国家最热 门 的 告法 管理 的范 围, 是很难 界定 的。比如关键 包括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 、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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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 、制作 、发布广告的
法人 、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广告经营者 的法人 、 其他经 济组 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 者是指 为广告主或 者广告 主委 托 的广 告经 营者发 布广告的法 人或者其他 经济组 织或 个人。《 广告法 》 对传统 广告 的广告主 、 广告 经营者 、广告发布者的从业资格 、经营范围 等都有 明 确的规 定 ,并 实行一定 的监管 措 施, 保证广告 市场 的健康发展 然而 , 在网络 广告中这 种管理模式难以执 行 , 三者的界限 日益模糊 . 广告主 、 广告经 营者 、 广告发布者
维普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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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 翔 珠
( 桂林 电子工 业学 院管理 系, 广西 桂林 5 1 0 ) 4 0 4


对 目前 网络 广 告 存 在 的 1题 进 行 剖 析 , 出 了规 范 、 督 网络 广告 的 法律 对策 : ' 3 - 提 监 网络 广告 问题 法律 对策 文 章 编 号 10 7 4 (0 2 0 10— 2 0 1— 3 8 2 0 )5 5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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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比较研究

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比较研究一、背景介绍随着信息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快速兴起并带来巨大的商业机遇。

然而,电子商务的便捷性和高速发展也引发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问题。

本文将从国内外两方面进行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

二、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现状在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多方面涉及,主要包括电子商务交易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等方面。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多个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旨在保护电子商务的合法权益。

三、国内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领域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立法相对滞后,不能完全适应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其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信息泄露、侵权等问题,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还不够完善。

此外,网络上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和虚假广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一定的困扰。

四、国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现状与国内相比,一些发达国家在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方面更加完善。

例如,美国的《电子商务法》、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等。

这些法规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等方面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

五、国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然而,国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不同国家之间存在法律制度的差异,导致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适用难题。

其次,一些国家在法律的执行和监管方面存在不足,给电子商务带来不确定性。

六、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意义对于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来说,比较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比较,可以充分吸取国外经验,借鉴其先进做法,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制定提供参考。

七、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共同点尽管国内外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存在差异,但也有一些共同点。

首先,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都有相应的规定,如虚假广告和不合格商品的处罚措施。

其次,对网络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都有一定的重视。

此外,对电子交易的可信度和安全性也有相应要求。

手机广告的法律规范问题

手机广告的法律规范问题

浅析手机广告的法律规范问题摘要:随着3g时代的到来,手机广告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普遍的网络广告形式。

但同时,手机广告中的虚假、夸大、误导甚至违法现象层出不穷,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手机广告的正常发展。

本文从手机广告的概念、特点入手,分析手机广告目前存在的法律问题,从完善我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角度,对我国手机广告的法律规范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手机广告法律规范2009年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给中国移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正式发放3g牌照。

等待多年后,中国终于步入3g(第三代移动通信)时代。

3g时代的到来使得手机从单纯的通信联络工具进一步成为现代社会信息传递的重要工具,其蕴含巨大的广告商机让很多人摩拳擦掌。

bbdo的首席执行官安德鲁·罗伯逊就曾宣称:“手机将取代电视成为第一广告媒体。

”手机广告作为网络广告的一种特殊类型,定将拥有更为广泛的受众。

如何用法律的形式规范手机广告行为就显得迫在眉睫。

一、手机广告的概念和特点手机广告是广告主依托通信服务商或手机广告发布商,以手机为传媒所发布的广告。

手机广告与其他形式的网络广告业务进行捆绑发布,可以达到降低广告整体发布成本和提升发布效果的目的。

这是在新科技和新技术发展中出现一种新型网络广告的形式,其特点如下:1.广告的精确营销性精确营销,是在充分了解顾客信息的基础上,针对顾客偏好,有针对性地进行一对一的营销形式,其前提是掌握精确的营销信息,精确的目标受众资讯以及有效的市场手段。

手机广告可以先行实施庞大而精准的数据库搜集,然后进一步进行挖掘,实施精准营销。

每个手机号都对应了一个用户,这个用户的性别、地域、年龄、各种消费和浏览习惯等关键特征,都可以被搜集到数据库中并与通过其他途径搜集的信息配合在一起保持实时更新。

这样确保广告投放对象的针对性,使精确营销成为可能。

2.广告的即时互动性手机广告可以即时发送。

手机用户在收到广告后,可以通过相关链接直接运用手机浏览广告所提供产品的具体情况或是通过电话直接和商家或广告商取得联系,省去了许多中间过程,广告效果反馈速度较快。

手机广告的规制探析

手机广告的规制探析

推进创薪理论探索创新实践O N G N A N C H U A N B O学术平台——营销与管理手机广告的规制探@文/廖振华王婷【内容提要】随着3G技术的不断完善和推广,手机的功能开始日益媒体化。

但是,由于技术和政策的原因,手机广告在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着不少问题。

规制手机广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媒体正常健康地运转。

【关键词】手机媒体截至2006年底,中国的手机用户已接近4-5亿,作为目标受众为4.5亿的新型传播媒体,只有央视春晚能与之一争高低。

各大传媒公司已经对这块新的香馍馍展开角逐。

2006年3月,中国移动和中国飞拓无限合作开展手机广告业务,推出“手机互动营销平台”。

中国联通紧随其后,同年七月宣布正式进入中国手机广告领域,着力打造商用手机广告业务。

手机广告市场顿时硝烟四起。

中国联通将手机广告定义为“利用中国联通的无线增值业务,为广告主(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代理服务且不属于电信增值业务行业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提供的宣传推广服务。

”d)j昕型媒体手机广告无疑在精准营销方面有着其他媒介无可比拟的传播优势,但薪生事物的发展不可能是一帆风顺的,手机广告在中国的全面发展仅不到一年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还不太完善,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难免遭遇瓶颈,对它的规制方式有待研究。

规制“一词来自英文“r eguIa t i on”,日本规制问题专家植草益认为:规制是指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构成特定社会的个人和经济活动主体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

⑦规制可分为间接规制和直接规制。

间接规制主要指对不公平竞争的规制,即司法机关通过法律对垄断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间接制约;直接规制指由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直接实施的干预行为,分为经济性和社会性规制两种。

经济性规制是针对特定产业的规制,如对自然垄断产业的规制包括对公用事业、交通、通讯的规制等,目的是防止发生资源配置低效率和确保使用者公平利用:社会性规制是不分产业的规制,对应于外部性、非价值性物品等问题,由政府对企业进行限制,以保护环境、保证健康及生产安全等。

网络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提高,网络广告已成为营销手段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网络虚假广告的频繁出现引发了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网络虚假广告引发的法律问题,并分析相关的法律机制。

首先,网络虚假广告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已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网络广告的特点在于信息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这为虚假广告的传播提供了便利条件。

消费者在网络广告的信息获得过程中,由于信息的广告性质以及技术手段的滥用,往往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存在误解。

这种误导性的广告行为不仅令消费者感到困惑和失望,而且造成了市场秩序的混乱。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已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在网络环境下,如何有效监管虚假广告成为了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网络虚假广告对商业秩序的破坏也是不容忽视的。

虚假广告手法不断升级和演变,不仅仅以编造夸大产品效果为手段,在冒用他人名义进行虚假宣传以及以广告内容的流量、兴趣偏好等为手法的广告导向也层出不穷。

这种虚假的商业行为破坏了公平的市场环境,扭曲了商品真实价值的认定,损害了竞争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惩治虚假广告,保护商业秩序,我国法律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进行了定义,如明确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商标等行为。

但是,由于网络广告的特殊性,如何确立和审视网络广告的虚假性,以及相应的处罚机制,亟待进一步探讨。

此外,网络虚假广告背后的法律责任也值得研究。

网络广告往往是多方合作的产物,包括广告商、广告代理商、广告发布平台等。

每个环节都对广告质量和真实性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

然而,当前的法律体系对网络广告责任的规定尚不明确。

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应当对广告主、代理商以及发布平台等进行监管,以及责任分摊的机制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此外,如何加强对广告商等主体的监管力度,以防止虚假广告的滥用,也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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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卷第3期2008年6月O F H E B E I PO L T E C H N I C c0L L E 鬈藩制理论与实嘲Y C L L E G E“,”一……’一“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的法律问题研究赵金和(广西工学院,广西柳州545006)【摘要】在信息社会里,手机已成为民众不可或缺的生活、工作通讯工具,手机短信的便捷和实惠,更好沟通人与人间的情感,但各种娱乐信息和广告行为也进入短信行列.这些短信息存在消极的一面,一些垃圾短信也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烦恼,干扰了人们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泛滥的短信患甚至还侵害了手机用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仅从商业广告短信息着手,对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做一番粗浅的法律分析,并对其救济提出一些见解。

【关键词】商业短信患;广告;便权【中圈分类号]G6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017(2008)03—0167—02作为无线通讯运营商或短消息服务提供商(简称s P),大规模的短信群发业务能为他们带来可观的收入,而实现这一收入仅仅是在电脑上敲几下即可实现。

短信群发广告成本低廉,受众对象广泛,不管手机用户是否需要都已被强制接收了短信,商家广而告知的目的已经达到,而其支付的厂告成本并不高,可见手机群发作为商业推广使用前景是非常乐观的。

但对接收短信的广大手机用户而言,具有不可抗拒性:发到用户的手机上,用户必须查看并需删除。

这类信息不停到来从而干扰到用户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引起了烦扰和需花费不必要的时间,严重影响接受者的生活和工作,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由于短信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传播方式,是近几年才出现的,而我国现行的<广告法》及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约束手机短信广告的条款,相关部门没有法律依据对次行为进行处理。

因此,对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的合法性进行法律上的探讨,及早作好应对的措施.将其纳入法律的规制之中,在避免其造成更大的危害的同时确保该新兴的广告形式得以合法发展。

一、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引出的法律问题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本身是为了更好宣传产品。

加强信息的交流,服务人民的生活、学习、工作,但如果不正当利用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也会给我们生活带来麻烦,甚至会侵害我们的合法权利。

(一)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的管理秩序的法律问题我国于1994颁布了(广告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从事广告活动的,都应适用我国<广告法)。

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也是广告,也应该严格遵守《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广告活动。

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是是新联信息广告,由商品生产者自身发送短信息或通过运营商、S P代发送短信息来完成广告活动的,这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广告活动,而是利用信息传媒手段,由运营商、s P进行的广告活动。

此种广告发布对象是用户终端直接接受,不公布于众,具有一定隐秘性特点。

广告发布行为是点对点直接发布,而不是《<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第二[收稿日期]2008—03—17[作者简介】赵金和,男,广西工学院社科系条所列举的刊播、设置、张贴的活动形式。

因而,难以正常监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活动。

或者说广告行政管理机关难以对此类广进行资格审查和监管审批,容易引起广告管理秩序的混乱。

目前在我国出现了大量的具有欺诈、禁止发布的违法性短信息广告,与监管的真空有一定的关系。

特别是一些涉及人身健康、生命安全等重大问题的广告,广告行政管理机关需要严格审查其发布资格、批准文件等手续,但由于短信息运营商、sP发送信息的不规范和信息接受的隐秘性,使这些广告无法进行正当的审查手续,发布的厂告存在大量的不正当性,甚至可能发布的广告内容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发送引起的侵权问题分析短信息广告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文字形式、数字代码形式、声音形式、图象形式等。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推出的语音短信和彩信就分别是声音形式和图象文字形式。

不管是哪一种形式,都必须是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由运营商、s P提供短信息发送服务,发送给终端用户。

I.不正当获取或利用他人的隐私权。

发送短信息广告形式多样,单从短信息发送的情况来看,并不会产生什么法律的问题。

但认真思考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发送对象和发送前所获得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发送对象相当有针对性,往往是接受者所需。

当然,如果是随意发送的短信息广告,由于没有针对性的对象,就不会不涉及非法获取他人隐私权问题。

只是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

在短信群发市场竞争中,号码作为一种资源往往成为商家选择合作伙伴很重要的考察项目,然而属于个人隐私的号码信息从何而来,这就引起了法律上的问题。

选择短信广告的商家、运营商、s P他们必然有着广告对象的信息和手机粤码,而这些信息都属于个人隐私范畴,一般是不会公开的。

但短信广告的商家、运营商、s P如何获得他人隐私,他们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从社会公共服务机构获得他人隐私并加以利用。

就侵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同样,过失泄露或提供这样信息的单位,也造成了对隐私权的侵害。

中央电视台曾报道北167獭制理论与实嘲河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 O U R N A L O F H E B E I P O L Y T EC H N I CC O L LE G E 第8卷第3期2008年6月京某信息台出售所知的几万条婴儿及其父母的相关信息。

这是典型的侵权行为。

2.发送短信息而引起的侵权问题。

商家、运营商、SP 发送短信息广告,如果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也会引起侵权问题。

一是随意发送短消息广告干扰了正常生活、工作而侵害个人隐私权。

商家、运营商、s P他们可能是随意发送,不存在故意获取手机用户隐私的法律问题。

但却仍然干扰了他人的私生活领域,影响了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

短信广告同私人短信一样会引起手机的提示声音或提示震动等,使接受者受到干扰。

如果短信广告信息量大,或者短信广告接受次数多,会严重影响接受者手机的正常使用。

干扰正常手机通讯使用。

事实上商家通过手机发送商业短信息广告之时,他们并没有预见到同一个手机用户会收到那么多来自不同商家的商业短信息广告,以致造成损害。

所以,对于受害人。

某个商家的商业短信是并不会直接导致其损害的,而只是有发生损害的危险存在;另方面手机用户发送和接收短信是基于和手机运营商签订了服务合同。

运营商按合同要求为用户提供发送和接收短信的技术支持,但不包括无条件的接收不明来历的短信,运营商这种强制性消费的行为也可能对用户造成危害。

二是有目的、指向性的发送短消息广告侵犯隐私权。

商家、运营商、sP他们在发送手机商业广告短信息前。

通过各种不正当手段获得了发送对象的信息或手机号码.商家、运营商、S P在进行广告活动时就有的放矢了,达到了传统广告达不到的效果。

一般来说。

相当多的公兴领域管理、服务机构或多或少掌握着一定的公众信息,如婚介所有自己成功介绍后结婚的年轻夫妇相关信息、运营商有所有在网手机用户的信息并可按消费进行分类等。

这些信息理应是他们个人的隐私权,他们不愿意将这些信息内容公之于众。

但商家、运营商、s P未经机主同意,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这些信息.或者是公众领域管理、服务机构不慎将信息遗失、泄露,这一行为就构成了侵害隐私权的另一种形式,这里商家、运营商、s P 他们与提供他人信息内容者形成了共同侵权行为。

二、解决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法律问题的对策分析(一)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首先,应修订完善的<广告法),由于广告法是1994年出台的,当时我国还没有出现手机短信息广告事实,无法规范这行为,而现在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已经相当普遍,因而,应增加手机短信息广告经营的资格审查,完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设计者等相关人员的资格规定。

当然,单独建立手机短信息管理行政法规最佳。

其次,应规范公共管理部门、服务机构管理或拥有的公众信息管理,通过修订民法、行政法规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可以获得他人隐私信息资格人员和提供他人隐私信息的条件。

第三、通过完善法规,赋权网监中心加强对营运商的信息服务行为监管,监控商家、运营商、SP 的不法发表信息行为。

(二)制定严格的行业标准,形成有效监控机制1.必须设定统一的行业技术标准,对收到的短信进行选择性的阅读或提示。

第一、手机须具备有信息台功能或相类似功能的技术168支持,并且用户可以自由选择开启或关闭该功能。

对不同类型的手机短信息(私人信息、商业广告、新闻等)的提示方式(铃声、振动或不提示)J3D以选择。

或者对于属于广告的信息必须加上提示标记,供用户选择是否查看。

如果手机的此项功能能够在整个手机用户群体中得到广泛普及,并且商家与运营商能够按协议执行,将对手机商业短信息广告是否接收的选择权交给了手机用户,一方面避免了手机短信息广告侵权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又使这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得以继续保留和发展。

便有需要的用户可以得到更多的资讯。

据最新消息目前世面上已有多款手机具有可下载防火墙软件的功能。

通过防火墙切断了商业广告和垃圾信息的进入。

我国的手机生产厂商也开发生产出了具有短信防火墙功能的手机,这给饱受垃圾短信之苦的消费者带来了彻底改观。

第二、每天接收到的无数条广告信息,使得我们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查看和删除,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运营商可采取限制广告的发送时段、或对于‘广告。

类短信要求必须使用特定种类的服务号码加以区别等办法,这样可降低对手机用户工作、生活干扰的可能。

2.加强国家通信管理局与各运营商及s P的协作和联系。

第一、国家相关部门可要求对发广告的商家和无线服务供应商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

商家若采用手机短信息的形式发送广告,必须与无线服务供应商达成协议,再由服务供应商根据用户是否在手机信息台中对该服务进行选择而加以发送,即运营商是应承担对短信的监控义务。

第二、尽早实行手机实名制。

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手机入网的规定极不规范,用户无须通过登记,通常是花几十元便可随便买到手机SI M卡,从而入网,因此,一旦发生侵权,很难追究到真正的侵权行为人。

手机实名制后对利用手机违法犯罪者公安机关可迅速侦破,从根本上遏S U ng罪源头。

对运营商和个体用户违反规定、滥发短信的可给予相应经济处罚,直到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1.增强手机用户的自我维权意识。

明确维护手机用户的隐私权是公民的权利,一旦发生侵权,用户可向相关部门及时投诉、举报,对违反相关协议、规定的商家、SP甚至运营商给予相应的处罚。

2.国家制定明确、强有力的惩治办法。

对明知故犯者给予警告、处分、罚金、甚至取消资格等重罚。

无规矩不成方圆,短信市场也急需法律规范,通过法律规范还公民一个安全、文明的通迅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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