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争议性房产慨念
天津短期房产拆借大概流程及知识

我们都知道现在除了天津房产短期贷款因为要求简单好批款外,其他贷款都有很高的要求,尤其是去银行贷款的人想尽方法获得贷款,如果你也想顺利拿到房产抵押贷款,就要弄清楚房产抵押贷款优缺点有哪些,正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天津房产短期拆借
1.需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如房产、股权、厂房等)抵押率70%左右。
2.借款利息:月利息0.89%(同行业最低)。
3.借款手续: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
4.期限灵活:1-12个月,到期还可提前申请延期。
5.放款时间:符合条件1-3个工作日即可到账。
6.还款自由:分期付息,最后一次还本,也可提前还款。
注:用房产借贷资金时如是公产、企业产、商品房合同、或是有贷款尚未还清的房产请来电具体咨询。
业务二:办理房产抵押、按揭及公积金贷款
最高可贷7成30年、免担保、免去向、保批件、当月放款。
业务三:代出房产评估报告、全市范围均可办理。
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特别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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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特别注意事项不能用于办理天津短期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属性:(一)土地权属不清;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
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
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公益性机构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
其他公益性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农作物抵押时不得将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法律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审查抵押物的有无权利瑕疵
首先,检查抵押人是否为抵押房地产的实际所有人或土地使用者。
若否,抵押房地产
的所有人或使用者是否有明确授权;抵押房地产为共同房地产的,应当取得其他共同所有
人的书面同意。
其次,审查抵押不动产是否已经存在第三方权利,如他人的抵押权、承租权、建设工
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如果抵押物上已经存在他人的优先抵押权,抵押权的实现可能会影响商业银行作为后
一抵押权人的还款份额;抵押物已经出租的,由于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仍具有
约束力,可能增加抵押物处分的难度。
此外,如果租赁权是公共住宅的租赁权,那么在人
民法院实施时,往往无法按照保障公民最基本生存需要的基本原则实施。
天津房屋短期借款为什么会被拒

天津房屋短期借款为什么会被拒
很大的帮助,下面就告诉你房屋抵押贷款申请缘何被拒。
借款人还款意愿存隐忧
本着资金能够正常收回的意愿,银行在贷前审核时会选择个人信用良好的客户进行合作。
一般来说,两年内连续逾期还款超过3次,或累计逾期还款超过6次的客户,银行会视为还款意愿存隐忧,所以很难通过贷款申请。
借款人还款能力堪忧
在银行看来,具备“好借好还”潜质的借款人,不仅仅需要有良好的个人信用,强劲的还款能力也一定是促成其正常还款的关键。
所以,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或不能提供收入及工作证明做佐证的借款人,都会被银行归为还款能力堪忧,不具备贷款资格的人群。
抵押房变现能力不足
为了保险起见,银行只接受变现能力较佳的房产作抵押,也即是能够在市场上交易流通的房产,但也要求房龄小于30年或房屋面积大于40平米。
抵押他人房产未经同意
如果房产是夫妻双方的,借款人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并出具同意抵押声明材料;如果是父母的房产,需要父母签订同意抵押声明材料。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津政发[1982]19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4edd212ba68a98271fe910ef12d2af90242a87b.png)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的若干规定(1982年10月14日津政发〔1982〕1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加速落实被查抄、压缩的私产房屋政策,促进安定团结,遵照中央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关于房屋产权1.被查抄、压缩和挤占的私有房屋,其产权全部退还原主。
产权契证被接管的须退还产权人。
契证遗失的,由产权人申请补发。
产权人已死亡,由合法继承人申请办理继承手续。
继承权有异议的由法院予以处理。
2.对私产房屋被压缩挤占后住进公房或他人私房的,应尽量与房主协商将其被压缩挤占的私房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现住房屋继续住用或另行安排适当的公产房屋住,以减少腾迁;如房主坚持要回原房屋的,其被压缩挤占后由房管部门或单位分配的公房或他人私房(包括私房被压缩挤占时同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占用的公房),须全部退出交回房管部门或分配单位。
3.原私产房主自住房有余的,在产权清退后应鼓励其将被压缩挤占部分的房产卖给国家,由房管部门作价公购。
私产房主原出租的房屋愿无偿交公的,可由房管部门予以接受。
4.除房管部门外,其他任何单位不准私自购买私产房屋。
私房占用单位需要留购占用或与房主调换产权时,须经房管部门批准;留购私房须按本规定的公购标准作价补偿。
5.原属房主的出租房,房产权退还原主后,由房管部门按照有关的法律、法令规定,协助房主和住户恢复或建立租赁关系。
6.私产房屋被查抄、压缩和挤占后,进住户和其他应腾退私房的住户(包括被压缩户,拆迁户,换房户等等),无权调换、转让所住房屋,也不得长期闲置或采取存物等各种方式占房。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06]5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6.09.11【实施日期】2006.09.1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文件的通知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6)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切实稳定住房价格工作通知如下:一、科学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保证市场总量供应规划、国土房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要按照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开展住房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
在2006年9月底前,完成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部门要根据规划提出全市今明两年住宅建设规模指标,规划部门落实相应的地块选址,国土房管部门落实相应的土地供应。
住房规划编制要充分满足我市居民不断改善住房条件的需要,今明两年住宅新开工面积均达到1500万平方米,分别比2005年增加15%,其中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达到全市住房总规模的70%以上。
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规模。
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其年度供应量不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严格控制低密度、大套型高档住房规划选址和用地供应,继续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供应。
要把开辟新家园居住区作为今后我市住宅建设的重点,加快完成居住区规划编制,全面启动新家园计划。
华明、双港两个新居住区要落实规划选址,尽快实现土地出让。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的分类

天津短期房屋抵押贷款大家可能既熟悉又陌生。
其实房屋资金短期拆借也属于房屋抵押贷款的范围。
短期借款又叫“通知放款”,主要是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一种短期资金拆借形式。
它的特点是利率多变,拆借期限不固定,随时可以拆出,随时偿还。
为了大家更加容易理解,我们一般把它分为四类:
按有无担保分类:
天津短期拆借可分为担保借款和无担保借款两种形式。
担保借款又分为保证借款、抵押借款、质押借款。
保证借款是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时,按约定承担责任和连带责任的借款;抵押借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质押借款是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的借款。
银行对财务状况较差的公司贷款时,都要求有担保。
无担保借款是企业筹资的重要来源之一,银行一般仅对规模大、信誉好的企业提供无担保借款。
按借款目的和用途分类:
短期拆借可分为周转借款、临时借款、结算借款等。
周转借款是公司为满足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在流动资产计划占用额的范围内,为了弥补资金不足而向银行取得的借款;临时借款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临时性或季节性原因需要超定额储备物资,而向银行取得的借款;结算借款是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异地发出商品,在委托收款期间为解决在途结算资金占用的需要,以托收承付结算凭证为保证向银行取得的借款。
按偿还方式分类:
短期借款可分为一次偿还借款和分歧偿还借款。
按利息支付方法分类:
短期拆借借款可分为收款法借款、贴现法借款和加息法借款。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https://img.taocdn.com/s3/m/db318c78dcccda38376baf1ffc4ffe473368fd7a.png)
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立昌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一日天津市房地产抵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房地产抵押活动的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公民用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进行的各种经济担保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房地产设定抵押权作为按期偿还债务的担保,将房地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下简称抵押权人),在抵押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经济担保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地产抵押管理的主管机关。
第五条房地产抵押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利用房地产抵押进行违法活动。
第二章抵押物第六条抵押物是指由抵押人提供的,经抵押权人认可的作为担保的合法房地产。
第七条下列房地产可以设定抵押权:(一)依法可以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二)依法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三)依法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的期房。
第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一)国家投资建设的学校、托幼园所和文化、体育、医疗等单位使用的房地产以及市政公用等城市基础设施;(二)已出租的住宅房屋;(三)未经依法确认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房地产;(四)司法机关正在审理或判决、裁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房地产;(五)被司法机关查封或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房地产;(六)因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已确定为拆迁区域内的房地产;(七)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开发利用的土地使用权;(八)依法限制产权转移和其他不得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
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中存在的问题剖析

一最高贷款额的确定
在合同签订中。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的资信程度、经营收益, 申请借款金额和借款时间长短等实际情况来确定最高贷款额。
然而实际运作时,有的盲目将最高贷款额抬高,从而给借出贷款的回收造成潜伏的危机,有的将最高贷款额压低, 从而影响到金融机构自身的资金借贷效益。
二抵押合同缺乏公正性
抵押借贷双方对抵押物,未经评估机构评估定价,而是双方私下协商议价,且签订的合同未到所在地公证机关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公证, 也未经办理登记手续,因而一旦发生违约,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能受法律保护;有关抵押贷款的管理部门未凭公证机关对抵押房屋登记注销通知书,便擅自对该抵押物进行处理和转移,给当事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三抵押房产不完整,贷款风险加大
由于抵押物不规范,抵押房产不完整,风险系数较大,主要表现在借款方对抵押贷款认识不足, 承担责任、义务不明确,认为抵押贷款只是形式, 只要能套取行、社贷款, 就万事大吉,故在办理中抱有不负责任的态度, 在提供抵押物时, 将已淘汰设备、残缺不配套设备、无处理价值的设备提供作抵押品,加大了风险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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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屋短期拆借争议性房产慨念
不能用于办理天津房产抵押贷款的房产属性:
(一)土地所有权不清晰;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以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农作物抵押时不得将与农作物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七)法律规定的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审查抵押物的有无权利瑕疵
首先,审查抵押人是否为抵押不动产的真实所有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如果不是,是否有抵押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权人的明确授权;如果抵押不动产为共有不动产,则应该有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
其次,审查抵押不动产是否已经存在第三方权利,如他人的抵押权、承租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
如果抵押物上已经存在他人的在先抵押权,则在实现抵押权时可能会影响到作为后一抵押权人的商业银行的受偿份额;如果抵押物已被出租,则因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仍有约束力,所以可能增大抵押物处分的难度,而且,如果该承租权为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则根据人民法院执行时保证公民最基本的生存需要的基本原则,往往无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