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秘知识-论中国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业形象 精品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引言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发展,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的重要方向。
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发展的目标,也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也需要进行新的思考和调整。
本文将从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进行探讨和思考。
律师的角色转变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我国律师的基本角色正在发生着转变。
在传统的理解中,律师的主要职责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诉讼服务。
然而,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律师的角色更加重要和多元化。
律师不仅仅是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还承担着社会公正的维护和社会风险评估的职责。
1. 社会公正的维护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应当秉持公正、公正、法律的原则,为社会提供公正的法律服务。
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律师的社会角色不仅仅是为当事人辩护或代理诉讼,更重要的是为社会公正发挥作用。
律师可以通过参与公益活动、提供法律意见,为社会公正作出贡献。
2. 社会风险评估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律师可以通过法律风险评估的工作,为社会提供风险预警和应对策略。
通过参与社会调查和研究,律师可以发现社会存在的潜在问题,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预防和化解社会风险。
律师的能力要求在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的角色发生了转变,对律师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法律专业知识作为律师,首先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
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律环境不断变化,律师需要不断学习更新的法律知识,以适应社会的需求。
2. 社会责任感和谐社会的建设需要每个公民的积极参与和贡献。
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律师承担着更大的社会责任。
律师应当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 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和谐社会的背景下,不同的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需要律师提供解决方案。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如何塑造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如何塑造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在法治社会中,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着维护公正、捍卫正义的重要职责。
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形象对于其个人发展和行业声誉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律师如何塑造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以及职业道德在这一过程中的关键作用。
一、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律师的职业形象包括外在形象和内在形象两个方面。
一个律师无论在法庭上还是在社会中,都应该始终保持一种高尚的仪表和端庄的风度。
以下是塑造良好职业形象的一些关键要素:1. 专业知识与技能:律师应该持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保持对法律领域的前沿了解。
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律师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2. 诚信与正直:律师应该始终遵守职业道德准则,诚实守信、廉洁正直。
只有通过这样的行为才能赢得客户和社会的信任,进而塑造良好的职业形象。
3. 保守客户隐私:作为律师,必须严格保守客户的隐私,绝不可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案件细节。
只有在保护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律师才能赢得客户信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4. 社会责任感:律师不仅要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还应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和社会活动。
通过回馈社会,律师能够进一步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二、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一个良好的职业形象并非一蹴而就,需要律师在实践中不断维护和提升。
以下是一些维护良好职业形象的关键要素:1. 专业服务态度:律师应该始终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
及时回复客户的咨询、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保持与客户的沟通等都是维护良好职业形象的关键。
2. 有效沟通与亲和力:律师需要与不同的人群进行有效的沟通,包括客户、法官、其他律师等。
善于倾听并理解对方需求,能够有条理地表达自己的观点,都对维护良好职业形象至关重要。
3. 保持职业机密:律师应该始终保护客户的机密信息,仅在必要的情况下与相关人员共享。
切实执行保密责任,有助于律师赢得客户和法官的信任,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
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第一篇: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论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离不开法律的保障、规范和引导;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提出,为律师事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契机。
律师应当切实肩负起历史和时代赋予自己的神圣使命,律师应当殚精竭虑,不辱使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自己应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一、夯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推进民主法治进程,律师是生力军。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而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是实现民主的基本途径,构建和谐社会,法治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民主法治不仅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而且是和谐社会建设的政治保障。
民主法治既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他五个特征的前提,又是它们形成和确立的基本要素和基本保障。
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切实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一言以蔽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切实推进民主法治的进程。
律师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产物,世界各国都把律师看做是社会民主制度的捍卫者。
西方的经验告诉我们,法治的产生和运行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的,并强调当权者与其他人同样服从既定的法律。
而律师以其“一切依法办事的卫道精神”①和凭借法律家的技能,在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和捍卫法律至上方面作用独著,使律师成为推进民主法治进程不可或缺的中坚力量。
律师是公权力的制衡者。
诚如著名法学家江平所言,律师的工作就是挑战权力。
律师作为民间守护人,市民社会的代言人,是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使人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形成一定的张力和制约关系,从而使市民社会分享和制衡着国家权力,从而保障权利,制约权力。
律师的这种制衡作用,对立法权而言,促进了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促进了以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为归依的法律的完善;对行政权而言,促进了政府的依法行政,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形成与改进;对司法权而言,切实维护了司法的公正。
浅谈新形势下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这些涉农案件具有特殊性 、复杂性 ,难以解决 ,加上农 民法律
意 识相 对 淡 薄 ,必 须 寻求 法 律 途 径来 解 决 ,这 就 需要 律 师 提供 法 律服 务 。律师 要 积 极 展开 多 层 次 的法 律顾 问业 务 ,针 对 不 同
法律 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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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新形势下律 师在构 建和谐社会 中的作用
张培 强
( 4 7 2 0 0 0 0 河南宇萃律 师事务 所 河南 三 门峡 )
摘 要: 当前,我国社会 总体上是和谐 的,但是 ,随着 我 国市 场经 济 的 快速 发 展 和各 项 改 革 的不 断 深入 ,土 地征 用 、 房 屋拆 迁、国有企 业产 权转让 和 重组 引发 的群体 性事 件 日益增 多 , 社会 成 员之 间、 社 会 成 员 与政府 之 间各 方面 的 利 益摩 擦 也 开始 增 多 ,人 民内部 一 些 关 系 与矛 盾趋 于 紧 张和 复 杂 。这 些 现象 影 响 了社会 的和 谐 ,亟 需及 时得 到 化解 。 要化 解 这 些 矛盾 ,消 除 这 些 不稳 定 的 因 素 ,这 给 肩 负 着裁 判 或惩 治 犯 罪 的特 定 任务 的 司法 工作 者提 出 了新 的要求 。 关 键词 :新形 势 ;法律 ;服务 ;作 用
构 建 社 会 主 义 和谐 社 会 是 我 们 党 从 社 会 主 义 的本 质 要 求 出发 提 出 的一 项 重大 战略 任务 。当前 ,我 国社 会 总 体 上是 和 谐 的 ,但是 ,随 着 我 国市 场 经济 的 快速 发 展 和各 项 改 革 的不 断 深 入 ,土地 征 用 、房屋 拆 迁 、 国有企 业 产 权 转让 和 重 组 引发 的 群 体 性 事件 日益 增 多 ,社会 成 员 之 间 、社 会 成员 与 政 府之 间各 方 面的 利益 摩 擦 也 开始 增 多 ,人 民内部 一 些 关 系与 矛 盾趋 于 紧 张 和复 杂 。这 些 现 象影 响 了社 会 的和谐 ,亟 需及 时得 到化 解 。要 化 解 这些 矛 盾 ,消除 这 些 不稳 定 的 因素 ,这 给肩 负 着裁 判 或惩 治 犯 罪 的特 定任 务 的司法 工 作 者提 出 了新 的要 求 。要 求 我 们通 过 多 种形 式 向社 会 成 员 提供 咨 询 、非 诉讼 代 理 、鉴证 服 务 ,化 解 当 事人 的纠 纷 和矛 盾 ,维 护 和保 障公 民 的合 法 权 利 ,使 行 为 正 确 的人 拿 起 法律 武 器 ,维 护 自己 的合 法权 益 ,从 而正 义 得 到 伸 张, 达 到维 护社会 和谐 和稳 定 的作用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律师是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力量 我 国是 一 个 法治 国家 ,在 落 实 依 法治 国基 本方 略 、维 护社 会公 平 正 义 、维 护 社会 和谐 稳 定 、服 务 经济 社 会发 展 、依法 化 解疏 导 社 会 矛盾 纠 纷 等方 面 ,律师 发 挥着 不 可 替代 的作 用 。特 别是 我 国正 处 于社 会 转型 、经 济转 轨 ,经济 社 会 发展 重 要 战 略 期 和社 会 矛盾 凸显期 ,党 和 国家 以及 广大 人 民群众 对 律 师工 作
律师业当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责

律师业当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责律师业当为构建和谐社会尽责律师制度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独特的功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完善律师制度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明确律师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胡锦涛鲜明地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根据律师业的职责和特点,律师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的基本要求和主要任务可以概括为“服务发展,维护稳定,建设法治,弘扬诚信”,也即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律师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服务,为加强科学执政和依法执政服务,以及为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和促进司法公正服务。
当前,在引导律师业继续做好以往工作的同时,应该着重抓好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疏导社会矛盾的功能。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矛盾日趋复杂化和多样化,要求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诉讼不再是解决矛盾和纠纷的惟一途径,更不是首选手段,调解、仲裁等非诉讼手段在解决纠纷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世界上经济发达国家,包括崇尚和推行事后惩戒的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发挥法庭调解、社区调解的作用,这种趋势和做法值得借鉴。
我们应该积极拓展律师参与法庭调解和社区调解的工作,将法治精神和人文精神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律师制度疏导和解决社会矛盾的“调节器”和“减压阀”的作用。
二是拓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
当前,随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弱势群体请律师难的问题开始显现,因经济困难无法得到法律帮助的情况越来越突出,急需法律帮助的人越来越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应该引导和推动更多的律师参与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一方面,提供更加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另一方面,通过建立一套运行有效的法律保障系统,开展法律辅导计划、法律咨询等多样化的法律帮助,使那些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但确实需要法律帮助的弱势群体能够得到及时的法律服务。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精品范文】

和谐社会背景下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新思考【摘要】我国律师及律师业的定位一直是一个热点问题。
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论、社会的法律工作者论、自由职业论、中介机构论、行业论、职业论等等,虽然各有可取之处,但往往又各有局限甚至各执一端,不能真正准确、全面概括出律师及律师业的本质属性和律师在现代和谐社会中应有的基本角色。
试图从和谐社会的基本内涵及其法治至上、权利优位的基本价值取向入手,从和谐社会以权利保障为目标、权力应受权利监督、社会和谐实际上是良法秩序的实现这些基本理念出发,通过研究律师的法律性、社会性、权利性、独立性、监督性等特点,扬弃“一般监督”理论,提出了律师是社会法律监督者这一命题,并以此作为对和谐社会构建中我国律师基本角色的定位;同时,对作为社会法律监督者意义上的我国律师与律师业的发展作出初步探讨。
【关键词】社会法律监督者;律师;和谐社会;法治;权利人类文明进入了21世纪,我国社会发展也步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随着“依法治国”、“政治文明”、“保障人权”、“科学发展观”等一系列具有现代意义的进步理念在我国的确立,面对世界进步潮流与全球化浪潮,在新的世纪我国应该构建一个什么样的社会,就成了人们普遍关注的问题之一。
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胡锦涛同志强调:深刻认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扎扎实实做好工作大力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即提出了新世纪我国应该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张,并论述了和谐社会应当具有的“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的基本内涵。
一个社会发展模式的出现,必然或多或少对置身这个社会当中的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带来影响,甚至是巨大的、革命性的影响,当然倍受关注的我国律师业也不例外。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以及在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社会现实后,我国律师究竟扮演或应当扮演一个什么样的社会角色,不仅是我国律师业如何健康、积极发展的行业发展规划问题,而且更是事关我国社会何以达到、保持真正和谐的全局战略问题。
执业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执业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律师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社会结构从人治社会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全体公民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公平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及合法利益,进而最大实现公平正义为职业价值及目标取向的职业,律师的职业特点,在化解社会矛盾时游刃有余,执业律师具备提供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条件,充分满足社会各成员,熟悉了解法律、法规,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执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整个过程,也即是进行法制宣传,创建良好的社会秩序,进行法制宣传教育的过程,更是服务国家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国家法制,弘扬民族诚信的过程[关键词]职业律师;和谐社会;作用律师是人类社会长期发展,社会结构从人治社会逐步走向法治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全体公民保护合法权益,保障法律公平实施、维护法律权威及合法利益,进而最大实现公平正义为职业价值及目标取向的职业。
一、构建和谐社会、应以民主为基础,以法制为保障和谐社会是人类社会各结构均应以“高度民主、科学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关爱、生活良序、人们生活物质条件及其充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进步社会,有史以来组建社会的全世界人类孜孜以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良好形态。
和谐社会需全社会公民去努力创建。
特别是我国当前面临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重大转型时期,构建和谐社会必须实行民主政治,需完备法律制度的保障。
二、执业律师在社会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和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性,使其在当今社会化解矛盾具有相应的优势从我国律师的发展史看,我们现在的执业律师大部分是早期的“国家干部”,但随着整个国家社会的体制改革长期推进,其主体内容已经成为“经过国家司法考试,依法取得律师资格,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全社会各阶层,国家各部门,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他不隶属于政府管理,是独立的法律工作者。
律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法律为准则。
律师的事业是为了所有人服务的事业,律师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让社会各阶层当事人运用法律武器来捍卫全体公民的利益。
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

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发挥的作用社会是个大家庭,每个行业都有自己特殊的地位和作用。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特殊的历史时期,律师也在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本行业特殊的作用。
一、律师为什么能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律师为什么能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这是由律师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也就是说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是我们律师的天职,而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就使得我们有广阔的法律服务空间。
在国际贸易中有律师参与谈判、起草合同,以促使贸易的顺利进行,为我国的产品推向世界和把我国需要的产品引进来做贡献;在中国入世的过程中也有律师在参与;在农家小院里,有律师在为解决农民兄弟的纠纷进行调处;在法庭上,律师在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而唇枪舌战;在仲裁庭里,有律师在担任仲裁员而给申请仲裁的当事人解决问题;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有律师代表的声音;在各地政协组织里,有律师委员的身影;在律师队伍里,有各党派的成员,我们的信仰可能有差异,但我们的职业理念是相同的。
不论是强者还是弱者,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论是城市还是农村,不论是诉讼还是非诉讼,不论是代理还是辩护,哪里有法律服务的需求,哪里就有律师忙碌的身影。
而在律师的忙碌工作中追求着公平与正义,实现着民主与法治,倡导着诚实与信用。
我们使强者插上法律的翅膀飞得更高;我们使弱者也会使用法律的武器,弱者不再软弱;在一些“民告官”的案件中,律师作为“民”的代理人可以通过诉讼来推动政府依法行政;作为“官”的代理人,律师则是一个政府与民众沟通的桥梁。
我们所进行的大量的法制宣传工作,则是提高公民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
律师的工作是实实在在干的过程,来不得半点的虚假。
如果律师欺骗或者坑害当事人,他就会被当事人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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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业形象摘要: 法律的功能是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平衡。
律师的专业是政治科学和法律科学,运用政治和法律知识为社会成员之间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提供沟通、协调和鉴证服务是律师的主要业务。
律师职业是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产物。
毋庸置疑,在现代法治社会的舞台上,律师必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
在构建我国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们将更加关注律师,因为这一职业角色的兴衰和荣辱将直接关系到公民的权利和国家的法治,关系到广大公民正当的权利诉求能否得以实现,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现。
当代中国律师怎样看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影响中国律师职业的不和谐因素有那些?中国律师怎样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树立自己的职业形象?本文谨提出一些观点和看法,以为抛砖引玉,期望为中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尽绵薄之力。
关键词:中国律师;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民主法治,就是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诚信友爱,就是全社会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充满活力,就是能够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肯定;安定有序,就是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管理完善,社会秩序良好,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社会保持安定团结;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就是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这些基本特征是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需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全面把握和体现。
民主法治居于首要位置和高一个层次,直接决定、制约和影响着其他特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应当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完全可以说,民主和法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两大支柱。
律师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民主和法治的重要支柱之一,律师的社会作用已深入到社会各个层面,社会影响已深入到社会各个方面。
正因为如此,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受到社会各界空前的关注!研究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如何更好的发挥作用意义重大!一、中国律师眼中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应当从哲学的角度正确认识和谐社会的辨证关系。
和谐与不和谐是社会的一对矛盾体,和谐是矛盾的同一性,和谐作为一种协调、平衡状态,并不意味着完全的一致,而是以存在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和谐,所以我们提出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并不是完全消除差别与对立的社会,而是让差别、对立在一个可以接受的限度内存在的社会,认识这一点对于我们正确看待社会中存在的一些不和谐的现象是非常重要的。
另一方面,不和谐是矛盾的斗争性一面,不和谐即意味着原有的那种协调与平衡被打破,原有的差别与对立突破了社会可以接受的限度,社会处于极端的差别与对立状态,这也就意味着社会矛盾处于激化状态,这就需要化解、消除不和谐因素,以形成新的和谐。
正确认识不和谐,就是要求我们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对立与差别只能在一个可以限度内存在,超出这个临界点社会就将面临矛盾激化的危险性。
当今中国社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曾庆红副主席的概括很到位,既是社会发展的黄金期,又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既让中国人民初步“品尝”到里世界强国的含义,又让中国社会“品尝”到了社会失调、社会失控的阵痛。
认识到和谐与不和谐的矛盾性,就要求我们律师要始终站在有利于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上来寻求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方式,逐步构建政权良性运作的最佳制度,即切实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之源,只有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才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供广泛的力量支持,使社会主义事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只有以法律手段来治国理政,使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处于严格依法办事的状态,经济、政治、文化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才有基本的秩序保障,整个社会才能成为一个和谐的社会。
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没有法律的调整,是万万行不通的!有了法律规范,让社会的组成成员明白,为可为之行为,不为不可为之行为,这样不同思想的人的相互配合就成了必须要做的事,这样,社会也就步入和谐。
法治的实现需要法律的实践,法律的实践离不开一个高素质、负责任的律师群体。
仅凭理论界和立法者的一腔热血,而没有一支高素质的律师队伍在背后支持和实践,任何美好的设想就都很难得到实现——这就好比盖一所房子如果只有设计师而没有建筑师,那么所谓的高楼大厦就永远只能是停留纸面上的空中楼阁罢了。
因此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社会离不开律师,律师的作用更重要的是体现在人们各种利益冲突的解决过程中,利益的冲突和平衡使人们对律师这种职业的社会和谐作用有了真正的理解。
二、影响中国律师职业的不和谐因素(一)律师职业商业化的因素崭新的职业、清贵的身份、丰盈的收入,仿佛在一夜之间中国律师成为一个全新的社会群体,构成中国改革开放的又一道独特风景线、一大奇迹,显示了律师业的强大生命力。
如果十年之前谈到律师的身份和地位,绝大多数中国人肯定会羡慕不已。
但现在情况恐怕大不相同了。
随着律师数量的增长,律师与社会交往的频率增多,人们的认识显然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天性的驱动,造成律师职业日趋商业化,并出现极端商业化的现象——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漠视律师职业的“公共责任”。
从律师执业的现状看,宁可办理经济纠纷案件,不愿办理非经济类的民事案件;宁可办理标的大的经济案件,不愿办理小额的经济案件;宁可办理小额经济案件,不愿办理行政纠纷案件以及刑事犯罪案件;宁可为金融、投资等大公司担任法律顾问,不愿为小型企业及一般百姓做法律顾问等等,这已成为相当多律师的受案标准。
由此,充分体现百姓生活矛盾的相邻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缺少律师介入;最能体现公权力与公民私权利矛盾冲突的领域——行政诉讼纠纷,律师不愿涉入;《律师法》强调法律援助为律师的法定义务,而实践中律师对法律援助案件的推委;越来越多的“优秀律师”成为“财团律师”,甚至成为财团或金钱的附庸。
甚至,收费高低已成为判断律师优劣的唯一标准!一个案件也许是造成了相当广泛的一种损害,但是每一个当事人所受到损害都比较小,比较少,如果是提起诉讼的话,个人的机会成本太高,他不愿意为了自己所受到这样一种不大的损害而到法院去打官司,请律师,所以这样的一种损害就可能得以延续,侵权者就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这些现象充分反映了律师职业极其商业化的倾向。
一旦律师成了商人,其所遵循的首要宗旨,就不再是“公正”而是“利益”。
对于一个个商人面孔的律师,你又能说什么呢? 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不再光明。
律师还会被人视为“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诉棍,“伶牙俐齿,颠倒是非”的伪君子,“丧失立场,助长腐败”的罪魁。
(二)中国司法领域的特色因素英美法系国家普遍实行法律职业者一体化的制度。
所谓的“一体化”表明了,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与作为司法官吏的法官、检察官在职业培训、职业资格的取得以及职位的流动上具有很强的互通性。
而中国律师的处境是很严酷的,也很有中国特色。
众所周知,我国法官、检察官、警察长期主要来自退伍军人,而我国律师大部分是政法院校的科班毕业生。
两种职业群体毫无共同意识可言,也不存在相互交流的正常渠道。
从业背景的不同造成了司法人员和律师的心理对垒。
这就造成了两种尴尬的对立心态:司法人员虽然为文化层次的低下自感苦恼,但因对案件握有决定大权而在律师面前趾高气扬;律师虽然身为在野法曹自觉低人一等,但同时以持有大学文凭和律师资格而置司法人员于不屑。
两类群体都兼具自卑和自负两种不良心态,可见中国司法现状之一斑! 法官和检察官居于官家的位置上,而律师往往边缘化。
但社会地位低的律师收入却反而更高,真正是所谓“重农农贫,贱商商富”。
所以法律人之间显得格外的不和谐。
我们还应当看到,从人均角度而言,我国现有的律师数量远低于西方国家,却在业务竞争上愈来愈显得激烈,甚至在某些地域,律师数量甚至相对于法律服务市场需求量已显得“饱和”,其根源之一就在于司法腐败所导致的法律服务市场狭小。
(三)中国律师的自身心态因素因为中国曾是一个古老的封建国家,官本位的思维传统沿袭了几千年。
充斥在人们意识里的,是各种官阶吏属组成的社会体制。
一切都需要与官衔相对应,方能体现出一个人的社会地位和社会价值。
这种意识延续到今天。
律师们会觉得自己游离于这个社会官本位的体制之外,难以定性,因而也就极不舒服,内心总觉得少了点什么。
这点东西就是——级别。
没有行政级别做依托的律师们,对于自己所从事的这一自由职业,不免有那么一点点儿心虚,有时会觉得前途并不明朗。
这些微妙的心理变化,间接地影响到对长远计划的设定,因而也就多了几分浮躁,多了几分只图眼前利的短期行为。
因此在中国,律师却远没有西方律师那种发自内里的潇洒和自信,没有那种纵横捭阖的雄辩气概——律师在中国并不像在欧美国家那样自由。
相反,在中国律师的内心,常常充满了困惑和不平。
律师们内心之苦,不堪与外人道说!于是,律师们时而自负,又时而自卑。
这种若有若无的自卑感,恐怕是每一个律师都会时不时地体验到的,也是短期难以根除的。
三、中国律师在和谐社会的职业形象1、律师是公民权利的守护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