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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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时办结制度

第一条限时办结制度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发起的非即办事项,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或答复的制度。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内办结各有关涉税事项,办结时限按照《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执行。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明确各环节办结时限,切实提高办税效率。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网站,办税服务厅电子显示屏或者触摸屏、公告栏等渠道公开相关事项的办理时限。税务人员在受理非即办事项时,应告知纳税人办理时限。

第五条纳税人提交的涉税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受理,并即时办结或限时办结;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六条办结时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时办结时限以工作日计算。

(二)办理时限从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的当日起计算。

(三)纳税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资料的,其办理时限从纳税人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如未告知纳税人补正资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四)受理事项需要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的,其办结时限应当包括上级主管机关的审批时限。

(五)办结时限届满的最后一日,如遇到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

第七条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事项,应当由受理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延期,并在办理时限到期之前告知纳税人延期理由和延期办理时限。

一般批准延长时间不超过原办结时限,且对同一事项不允许两次以上延期。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亲自督办。

第八条办理的涉税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或其他情形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税务机关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度:

(一)办结时限不向社会公布的;

(二)无正当理由对纳税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三)能够即时办结而不即时办结的;

(四)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的;

(五)超过规定或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六)不及时回复办理结果、送达有关税务文书的;

第十条上级税务机关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下级税务机关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并催办,对符合条件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后,因纳税人自身责任,不按告知的时间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涉税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已按期办结。

第十二条税务机关应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非即办事项的管理和监控,对临近办理时限的涉税事项进行预警提醒。对无合理原因超时办结的事项,应明确延误环节和责任人,并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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