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案例分析

保险合同无效后的责任承担.doc保险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doc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doc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doc保险合同无效还能获赔吗?.doc保险合同的无效的相关问题.doc投保人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无效.doc未经被保险人签字死亡保险合同无效.doc自始无效的保险合同及其处理.doc贷款还清抵押物保险合同无效还是终止?.doc隐瞒病史致保险合同无效受益人要求给付保金被驳的案例.doc[经典案例]这是一则在保险界引起很大震动的案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部分保险从业人员对《保险法》的理解存在不少误区。
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原告北京世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世都百货),因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将后者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世都百货诉称:1999年11月2日,我方原总经理胡镇江向被告以支票转账方式分别支付保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分别投保“平安团体新世纪增值养老保险”,同日,平安保险分出31份保单和3份保单,同时承诺被保险人凭个人身份证明和保单可以退保;次日,平安保险分别开具“新契约保费”收据。
2000年2月,平安保险分别向29位和3位被保险人退还保费,方式是由平安保险将保费分别存入被保险个人储蓄存折,每个被保险人获退保费10000元、260000元等不等数额,该两份保险合同是我方原总经理胡镇江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决定,超越职权范围擅自为自己及公司少数员工申请投保的商业性养老保险。
平安保险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置《保险条款》于不顾,承诺被保险人个人可以退保。
现要求法院判决我方与平安保险之间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平安保险分别向我方返还保险费2020000元和48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平安保险负担。
被告平安保险辩称: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应为有效经济合同,若对方接受调解,我方愿全额退还保费,否则请求法院驳回世都百货的诉讼请求。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
一、未履行合同成立条件的情形。
例如,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缴纳保费,保险合同不具备成立条件,在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二、存在保险严重违约行为的情形。
例如,被保险人故意隐瞒重要信息或者虚构重要信息,导致合同性质、风险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三、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免赔额等强制性规定,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四、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例如,保险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例如,违反了《合同法》、《保险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五、双方恶意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
例如,投保人故意利用保险合同进行欺诈、骗保等恶意行为,或是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以不正当手段推销保险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此情况下保险合同无效。
双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名称、地址、电话、传真等联系方式。
各方的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以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合同中需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合同中需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以确保合同履行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合同中需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以上内容均符合法律要求,保证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

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与保险合同的效力问题李记华根据《保险法》第10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分为两类,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的,包括:1、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2、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3、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4、其他应当报批的。
另一类是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不属于第一类的均属第二类。
换句话说,保险公司经营的保险险种均要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要么是报批,要么是报备。
那么,未报批、未报备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什么影响呢?从现实生活看,当事人签订合同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多种情形。
第一,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签订合同的规定;第二,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第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报批而没有报批的规定;第四,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关于合同应当备案而没有备案的规定;第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规定,等等。
对于第一、第二、第四种情形,不应当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
对于第三、第五种情形,只要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论其情节轻重,均应认定当事人所签合同为无效合同,并依法产生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在计划经济时代及旧的《经济合同法》指导思想的作用下,司法实践中,对合同有效的掌握实行从严原则,认定合同无效的事由比较宽泛。
因之,司法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扩大无效合同适用范围的情况。
例如,合同违反行政规章、合同违反地方性法规、甚至合同违反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等等均可以成为认定合同无效理由。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新的《合同法》的实施,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颁布实施,鼓励市场化交易,不轻易认定合同无效的新的立法和司法原则得到了确立,司法审判中一般不轻易确认合同无效。
尽量维持合同有效,已经成为一种全新的司法理念。
上述《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1一、《担保法》第37条规定,以下列财产设定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
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和其它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二、《担保法》规定必须进行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登记的,如以航空器、车辆、船舶、林木、企业设备等动产,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抵押的合同,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未到主管部门登记的为无效合同。
三、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期间,对原没有设立抵押的债务设立抵押的合同无效。
四、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债务人将其全部或大部分财产抵押给一个债权人,侵犯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从而丧失履行其他债务能力的,抵押合同无效。
五、国有企业的已确认为关键设备、成套设备或重要建筑物设立抵押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抵押合同无效。
【延伸阅读】担保债务的主要履行方式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
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

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6篇篇1合同是双方达成协议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并非所有的合同都是有效的,有时候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本文将就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进行详细探讨。
一、合同内容违法合同内容的违法性是使合同无效的最常见因素之一。
合同内容违法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禁止事项:如果合同的内容涉及到法律明确禁止的事项,如涉嫌合同涉及非法贩卖毒品、赌博等行为,这种合同就会被认定为无效。
2. 公共利益受损:合同内容涉及到侵害公共利益或社会安全的情况,也会导致合同无效。
3. 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合同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有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样会导致合同无效。
二、严重不公平合同若存在严重不公平的情况,也会被认定为无效。
严重不公平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权利义务不对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导致一方在合同中陷入极不利的境地。
2. 强迫或欺骗:一方利用强迫或欺骗手段导致对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公平性。
3. 不合理限制合同自由:合同中存在不合理的限制合同自由的条款,如将对方的选择权限制在极为狭窄的范围内。
三、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若合同签订时缺乏真实意思表示,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真实意思表示缺乏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欺诈行为:一方在合同签订中采取欺诈手段,导致对方对合同内容的真实理解受到干扰。
2. 误解或误导:一方对合同内容存在误解或受到他方的误导,导致签订了自己并非真正意愿的合同。
3. 强迫签订:一方被迫或受到威胁而签订合同,其真实意思表示受到了损害。
四、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合同若涉及违反公序良俗的内容,同样会被认定为无效。
公序良俗是社会生活中的基本准则,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
合同违反公序良俗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社会伦理观念:合同内容违背社会基本伦理观念,如涉及重大的道德败坏行为。
2. 公共道德标准:合同内容违反公共道德标准,如含有侮辱性、歧视性等内容。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主体不合格保险合同的主体不合格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保险人未经批准成立或者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2)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签订的保险合同;或者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内容不合法保险合同的内容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合同条款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德。
(3)保险合同条款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如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责任等。
3.意思表示不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情况。
(2)保险人未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其他重要事项。
4.违反强制性规定根据《保险法》规定,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公司未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超出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保险业务。
(3)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保险条款、费率等信息。
(4)保险公司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诱导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
5.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保险合同的签订程序不合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
(2)保险合同的签订未经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同意。
(3)保险合同的签订未经保险人签字或者盖章。
6.保险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险合同所附条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保险合同所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主体不合格、内容不合法、意思表示不真实、违反强制性规定、签订程序不合法以及效力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等。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doc

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签订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来说,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因为在合同签订后,表示合作或买卖交易等已经正式开始,但是,合同条款的效力并不是全部符合法律,存在无效的条款。
那么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是怎么样的呢?在下文与大家解答一下。
一、合同效力条款中无效条款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1)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注意: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2)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6)对于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或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免责的合同条款。
(7)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二、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返还财产。
返还财产,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对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享有返还财产的请求权,对方当事人对于已经接受的财产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返还财产有以下两种形式:第一,单方返还。
单方返还,是指有一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从对方当事人处接受了财产,该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返还财产;或者虽然双方当事人均从对方处接受了财产,但是一方没有违法行为,另一方有故意违法行为,无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而有故意违法行为的一方当事人无权请求返还财产,其被对方当事人占有的财产,应当依法上缴国库。
单方返还就是将一方当事人占有的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返还给对方,返还的应是原物,原来交付的货币,返还的就应当是货币;原来交付的是财物,就应当返还财物。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保险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一、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重要事项,致使保险人误解;1.1 双方基本信息:本合同的保险人为∶(填写公司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营业执照编号等信息),被保险人为(填写个人或单位名称、地址、邮编、电话、传真等信息)。
1.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保险人为出资人,被保险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本保险有关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收入、家庭情况等。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有关重要事项,保险人有权利解除合同。
同时,被保险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以便保险人按照合同条款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的订立、履行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1.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保险人有权收取保险费,并在事故发生后承担给付赔偿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保障,并按照合同规定支付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有关重要事项,导致本保险合同无效,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1.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本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有关重要事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即为无效。
本合同的任何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否则无效。
二、保险标的不清晰或者不真实;2.1 双方基本信息:同一2.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财产、人身、责任等,必须具有一定的标的物性质,清楚明确、真实存在。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标的属性、价值、数量、质量等,如果标的的描述不清晰或者不真实,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即为无效。
保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2.3 需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同一2.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2.5 明确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同一三、被保险人违反合同规定,故意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3.1 双方基本信息:同一3.2 各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被保险人应当善意履行合同,不得违反合同规定故意损害被保险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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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篇一:浅议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的无效【摘要】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
本文先分析了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并把其与保险合同失效和保险合同解除做了比较。
然后介绍了《保险法》中所规定的保险合同无效的条款及意义和作用,最后阐述了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关键字】保险合同;无效;原因一、保险合同无效的定义所谓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因欠缺保险合同有效的根本性要件而自始不能产生保险合同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效果的事实状态。
保险合同无效按照不同的依据可以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以及法定无效和约定无效。
保险合同全部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自始不产生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保险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保险合同法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因法律所规定的原因,而使保险合同的内容自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约定无效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合同无效条款满足时致使保险合同的内容不产生法律效力。
不管如何定义或者分类保险合同的无效,保险合同一旦无效就必然具有违法性或者不履行性。
违法性中的“法”主要是指两个方面,《保险法》和《民法》,《保险法》是针对保险业所拟定的特别法律,《民法》则具有一定的通用性。
只要保险合同中的内容有违反这两个法律的内容,它就是无效的。
而不履行性则很明确,只要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或者违反了合同中规定的责任或者义务,则保险合同无效。
二、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主要是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来裁定。
20XX年出台的最新《保险法》中的第17,19,31,34,55条中有明确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尤其是一些免责条款,保险人应该在订立合同在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这条规定也是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依据之一。
当被保险人在遭遇保险事故时,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未说明的免责条款或者一些特殊条款,则拒赔将不成(:保险合同的无效情形)立.《保险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这也是保险合同部分无效的情况。
当发生此种情况是,保险公司会赔付规定的金额,只是超出部分不再负担。
另外,保险法还对超额投保有一定的规定。
超额保险是指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的保险。
在财产保险中,无论是故意的超额投保还是因过失或不可抗力而超额投保,都将导致超过部分无效。
此外,在投保人重复投保时,也可能发生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情况。
对此,我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费。
”实质上也就是指超额投保的超额部分无效。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父母以外的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同时也要求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也就是说,法律禁止父母以外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
这样规定是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
如果投保人为获得保险金而为无民事行为人投保,然后再将其谋害,是很容易的。
基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保护的需要,保险法规定,只有父母可以为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但是,为了防止过高的保险金额诱发犯罪动机,保险法又规定,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三、保险合同无效时保险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与义务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给付义务主要为以金钱的给付,因而,在保险合同无效时,须返还的为保险费、保险赔偿金等金钱。
如果保险合同的无效是由于保险公司没在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投保时具体说明一些特殊条款造成的,就需要根据情况退还被保险人保费的现金价值等,或者不得拒绝给予被保险人应当给予的赔付。
如果保险合同无效是由于保险人的过失或者失误造成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情况返还被保险人保费现金价值或者直接拒绝赔付。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致使保险合同无效是一方造成的,则过错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保险合同无效而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均有过错的,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无效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包括:(1)缔约费用及利息;(2)准备履约和实际履行所支付的费用及利息;(3)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4)因身体受到伤害所支出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
间接损失为:(1)因信赖合同有效成立而放弃获利机会的损失,亦即丧失与第三人另订合同机会所蒙受的损失;(2)因身体受到伤害而减少的误工收入;(3)其他可得利益损失等。
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成熟时,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有效的保险合同。
在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的前提就不存在了,保险人因而也就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虽然造成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很多方面,但如果在签订保险合同的时候以及履行合同的期间就注意一些细节,按照条款办事,其实就能免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甚至还能减少很多不必要的损失。
参考文献1、范健《商法(第4版)》2、《保险法》3、《合同法》篇二:保险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种,认定保险合同有效无效的法律根据主要应当是《保险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无效篇一: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诉讼无效及对策论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诉讼无效及对策[提要]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在诉讼中的效力认定是困扰保险公司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对格式条款被司法机关认定无效的常见情形及其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格式条款;无效保险公司作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今经济社会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近年来,随着保险客户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通过诉讼解决案件呈现持续增长的态势,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地站在了被告席上;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比例很高,败诉的困局对保险行业的信誉和经营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一、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常见情形(一)无法证明承保过程中履行了解释说明义务导致条款无效。
新《保险法》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中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与“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都是在实践中很难把握标准的表述,比如投保程序中存在代投保人签字等问题,一审时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比如投保提示单、投保单问题,审判机关片面保护第三者利益而对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要求过于苛刻问题。
因此,判定在涉及保险条款是否具有约束力中,法院绝大部分以未尽“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条款无效。
(二)条款不合法导致条款无效。
保险条款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否则该条款即便是保险人尽到了投保提示义务,也会因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比如,保险公司鉴定费、评估费等项目因与《保险法》冲突而渐渐失去了按格式条款执行的能力。
再如,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款第四项“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被保险机动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免赔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23条99条、《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8条、《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均没有将其列入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况,也不会导致驾驶证被暂扣或吊销的行政处罚。
保险公司将其列为免赔条款,显然是赋予了驾驶人比法律法规更严的义务,根据《保险法》19条、《合同法》40条属于无效条款。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认定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三)保险条款在实践中无法操作造成条款成一纸空文。
在涉及人伤赔偿案件中,无论是交强险条款还是商业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按照医疗保险项目进行赔偿,据此,保险公司在内部理赔时通常是按照80%的比例承担医疗费用。
但在法院判决中,即便保险公司给法院提供了受害人用药清单中超出医疗保险范围的用药项目和数额,除了个别法院的个别法官,绝大部分判决也不支持保险公司的主张。
因为法官并不熟悉医保目录,更不清楚用药的合理性、必要性与相关性。
而保险公司内部的证明又不具有公信力,对该部分数额保险公司申请鉴定又成本太大,得不偿失,造成该条款在诉讼中实际变成了一纸空文。
二、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原因分析保险公司格式条款被认定无效的情形除了集中表现为。